各位讀者好:
關於警察盤查臨檢的議題,是本粉專持續關注的問題,我們也總是不厭其煩地探討,然而遺憾的是,問題始終發生,背後是不是有什麼更深層的問題需要全民檢討、反省呢?
日前「三重濫行拘捕移工案」,是許多在意移工人權的朋友、以及反對體系績效問題的警界朋友關注的議題。
我們不應該每次案發後跳腳,過幾天就忘記,而應該正視背後的體系與結構問題。
專欄文章上線: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 https://bit.ly/3gJqsME
「近年來,我國警方盤查程序涉及違法不當的爭議案件頻仍,筆者曾於今年4月為文〈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探討「盤查」之要件與程序,並呼籲警方「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基本觀念。然而,警方內部體系文化積弊沉痾已久,爭議方興未艾。」
「 每當發生執法違法爭議時,警政高層慣用伎倆不外乎:
1. 如果績效目標「沒有明文規範」而是各單位自行設置的「達成率」時,便施展「次元切割刀」斷尾求生。
2. 如果內部績效要求文件外流而經司法機關發現或媒體報導時,便硬挺違法,以為績效制度護航。
但光是追究當事員警個人責任,並無法解決層出不窮的體系問題。試想:基層員警與外國人無冤無仇,何必甘冒遭法辦的法律風險鋌而走險違法侵害人權?
犯罪學的理性選擇理論或許可以對此問題背後的原因提出很好的解釋。答案就在於我們現行的查緝政策與警政實務上,有其他比法律成本更高的誘因——「績效」以及「功獎」——這些誘因遠大於被抓到違法的法律風險,甚至讓員警對於「證據排除導致無罪判決」感到「無所謂」,反而前仆後繼地鋌而走險。
在績效制度的壓力與功獎和升官的利誘下,他們篤定「檢察官查不到」,檢方則因被大量案件癱瘓只好「睜一眼閉一眼」;或者抱持賭一把的心態,設想語言不通的外國人通常不知道如何保全證據、委任律師在法律上尋求救濟。以本文首揭案例為例,如果不是家庭看護工工會幹部開第一響槍,並引起移工與人權團體關注,那麼被害人是不是也只能像其他長期以來被歧視的外籍工作者一樣忍氣吞聲呢?
面對這樣的問題,筆者只能不厭其煩地再次向我國執政者與警政高層提問:這種搞錯重點,把本來應該保障人權的制度操作成歧視外國人的 #惡性績效競賽幾時休?」
〈為了績效而歧視?三重分局上銬移工案:再談警察盤查實務問題〉全文看這裡➡️ https://bit.ly/3gJq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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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關於警方盲目績效與數字遊戲之惡,系統性的討論參見: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第二部,2021年3月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妨害家庭證據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改採同意模式?!
未得對方同意就等於違反其意願?!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
西元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並在1981年正式生效,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且不限於聯合國會員國,均可加入。鑑於保障婦女權益已成國際人權主流價值,我國為提升我國之性別人權標準,落實性別平等,經立法院於民國96年1月5日議決,2月9日總統批准並頒發加入書,明定CEDAW具國內法效力,並經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三讀通過,於同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於國內生效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促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兩性權益均獲得平等保障,性別歧視逐步消除。落實在性侵害事件,主要為打破以往對於性別刻板印象及普遍存在性侵害犯罪迷思。
以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而言,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對是「No means No 」「only Yes means Yes」,即「說不就是不!」、「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申言之,要求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在「完全清醒」的狀態下「同意」(但排除對未滿16歲、心智障礙、意識不清、權力不對等或以宗教之名行誘騙之實者)之行為,鼓勵「溝通透明化」並「尊重對方」。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單獨與你同行回家或休息,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的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的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的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的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10%2c%e5%8f%b0%e4%b8%8a%2c1781%2c20210127%2c1
妨害家庭證據 在 新聞人 黃旭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依法論法,偵辦、起訴,證據真的很重要。(傳聞證據都不算數喔)2021/02/25 RIP
新北衛生局女職員墜樓案 治療師遭控性侵不起訴
最新更新:2021/02/25 12:51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02250115.aspx
新北衛生局女職員墜樓案 遭控強暴治療師不起訴
(中央社新北25日電)新北地檢署偵辦廖姓物理治療師被控妨害前新北市府衛生局林姓女職員性自主案,今天偵查終結。檢方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其餘為傳聞證據,不起訴廖男。已故林女的父母可聲請再議。
#新北市府衛生局
#物理治療所
#器官物理治療所
#徵信社
#房思琪
#建置全國家庭照顧者網絡及輔導計畫
#罪惡感是古老而血統純正的牧羊犬
#自尊心會縫起她的嘴
#願用這條命讓真相浮出檯面
#家庭照顧者服務創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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