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是第三者,也是大老婆。
事實上,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別人口中的那種「小三」或是「狐狸精」。
那齣大受歡迎的偶像劇裡不是這麼說的嗎?
「在感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就算沒有她的存在,他和他前妻之間遲早要分手的,都貌合神離、同床異夢了,何必要勉強在一起呢?
所以,對於他和前妻離婚後信守承諾,娶了自己,她是一點都不會感到愧疚的,人本來就應該追求自己的幸福啊!更何況她還懷孕了,誰叫他的前妻不會生,所以留不住這個男人的靈魂。
雖然順利扶正了,但總是不能太囂張,她低調地和他去登記結婚,不舉行鋪張的婚禮。畢竟肚子漸漸大起來了,要是到了舉行婚禮的時候,新娘大著肚子,算算時間等於留了個他當初離婚前偷吃的證據,罪證確鑿,總不能讓他萬夫所指吧!
「大老婆」的生活比想像的要無聊多了,尤其是她即將臨盆,該買的、該訂的,前幾個月都處理好了,在剩下倒數卸貨的日子裡,她每天都待在家中。她深信,兩人新組成的這個家,才是真正美滿的家庭,一個真正充滿愛的家庭。
然而,或許是上天在嘲笑她吧!就在這最後一段待產期間,她收到了人生中的第一張刑事傳票,上面的案由寫得清清楚楚:妨礙家庭。
「你一定納悶我是怎麼知道的吧?」
一通電話,打到了他和她的美滿新居。他的前妻大概也以告訴人的身分收到刑事傳票了。
「你自己想想,你和他之間的事情,除了你以外,還會有誰知道?」
原來,一切都來自於男人的陣前倒戈!
他的招供,換來了前妻的諒解。難怪男人這陣子常常夜不歸營,電話鈴聲一響起,就跑到房間裡去接,藉口一堆。她大概是還不習慣正宮的生活,居然一點都沒發現這些蛛絲馬跡!
「離了婚的前妻,還可以對離婚前的通姦行為提告嗎?她現在又不是配偶!」這是她來事務所的目的,確認一下自己的「權益』,以及應該如何「自保」。
「只要是在知情後的六個月期間內,即使是離婚後,前配偶也一樣可以提告。」我想大律師的回答應該不符合她的期待吧!
她用不同的方式、不同的語調,反覆地再三確認,就是不願相信。她原以為自己已經安全上壘了。
從小三因懷孕而扶正成大老婆,卻也因為再度「偷吃」的丈夫,而讓她被前任大老婆告──最該死的就是那個男人了。
不過,從頭到尾把兩個女人耍得團團轉的那個男人,幹嘛要承認?他不是也會一起被告嗎?
是沒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的罪(例如通姦),除了對於共犯一人提起告訴外,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也就是說,就算只告小三,通姦的配偶還是會一起成為被告。
不過,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也很「貼心」地設計了一個制度,就是在妨礙家庭罪的告訴中,如果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在妨礙家庭的案件當中,有些大老婆就會選擇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以換得家庭的圓滿,正所謂「聯合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在這種情況下,第三者還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通姦罪居然可以只有一個被告?這應該有邏輯上的錯誤吧!沒有他的存在,我要怎麼通姦?」她忿忿不平地抱怨。
其實,我更好奇的是,為什麼那個大老婆有辦法對前夫不計前嫌地不提告,反將了「前小三」一軍呢?難道是角色互換了,地位也跟著互換,前段婚姻的缺點成了過去,過去卻變成了美好?
「你們一定覺得我活該吧?最可惡的是,他前妻居然發存證信函到我以前的公司去,把這件事讓我的主管和同事們知道。我可以告她妨礙名譽或騷擾嗎?還是妨礙祕密罪呢?」看樣子,那位前妻還滿嗆的。
「你講的這些狀況要成罪都還滿困難的。如果她說的是事實,構成妨礙名譽的機率不高,而妨害祕密罪也不是在規範這種事情。」大律師也很無可奈何,他也很希望能感同身受啊!
那天,和律師談過之後,她決定自己去面對。
反正妨礙家庭罪充其量是罰金,民事妨礙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大多判幾十萬到一百萬,她也還賠得起。
摸摸肚裡的孩子,比起經營一段不要成為過去式的婚姻,面對這筆罰金,或許簡單得多了。
★文章摘自《說好的幸福呢?:律師娘的愛情辯護》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681258?sloc=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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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徵信社不是律師,
請別因原PO與前夫膝下沒子嗣就胡亂建議她放棄權利,
你這種建議只會助長歪風,
使那些不負責任的男/女人如虎添翼。
刑事通姦不易舉證,我也建議別告。
但民法上很容易告成,
小三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就可向小三及外遇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原PO告贏機率大,我還沒見過輸的。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沒固定標準,
法官會依前夫社經地位、經濟狀況等各方面衡量,
常見金額10萬~40萬,經濟狀況不錯的50萬~90萬。
以雙方有婚外不正當交往行為,
侵害配偶權為請求權向前夫及小三提告,
她前夫口誤說出有心儀對象,不是只有她聽到,
光是知情的證人就有雙方父母,
民事偽證行為是可以起訴的,
且原PO也可再找前夫談判並錄音,
或直接找前夫外遇對象談並錄音,都不是難事。
如果侵害配偶權成立,因侵害行為導致婚姻無法繼續,
離婚後原PO還可以要求給付離婚賠償。
以上都是她捍衛自己權力與婚姻,該拿到應有的賠償且並不難,
你卻建議她放棄,
如果今天她帶著孩子,
你還會做這種建議嗎?
以下給原PO
另一半外遇,你父親肯定心疼不已,
他希望這段婚姻能在最後爭取到一絲尊嚴,
但你看這渣男用什麼對待你們。
請衡量你目前身心狀況再決定是否提告,
追溯期有六個月,不急,
如果無法承受就別提告,
若已放下就大膽拿屬於自己應有的吧
※ 引述《yomusic ()》之銘言:
: ※ 引述《cuppy (I see)》之銘言:
: : 我大概會被和平者噓
: : 先祝福原PO
: : 我記得,因對方外遇而造成你婚姻身分法益受侵害,
: : 在民事上是可以提告求償的(不是只有刑事通姦才算,且通姦不易舉證)
: : 原PO你提及的那些,
: : 很明顯妳先生與對方有不當交往,這可告贏,
: : 如果你願意,甚至可以抓姦(比較花錢就是了)
: : 或告女方妨礙家庭,
: : 不過你處理方式就就像分手,不像離婚挨....
: : 你父親要求雙方父母見面同意,想為你保一絲其實早就不存在的尊重,
: : 反而比你更慎重其事,
: : 結果你看那不要臉的還敢大怒放厥詞,
: : 好似施捨你好聚好散你不感恩竟敢勞師動眾當自己還有一回事
: : 這渣男把婚姻當兒戲...
: : 好在知情被綠帽後的六個月內,都還在黃金訴訟期(離婚也可告)
: : 實際一點,對自己好一點,
: : 我若是你,我會提告,用賠償金去放飛自我旅遊個幾天幾夜,
: : 而姦夫淫婦(這稱呼有違板規嗎)則損失一筆錢以及面對親朋好友指指點點,
: : 我會在IG連PO獨自去旅行/一個人的精采/你愛新的她,我愛我自己..等各式美照
: : 可幫扶正小三達到良好宣傳效果
: : 再撥一部分錢來孝敬這陣子擔心難過的爸媽
: : 談錢可能不好看
: : 但卻很好用
: : 尤其對這種根本已經什麼都不是的人
: : 除了談錢沒什麼好談的
: 現役徵信業來回一下這篇的觀點
: 如本篇文所說的,通姦不易舉證,所以才會有抓姦才能抓到確切證據的說法,
: 也因為通姦不易舉證,所以抓姦行動會違反的侵入民宅及妨害秘密等會因為蒐證的
: 必要性手段而不起訴,這也代表著通姦舉證有多麼困難
: 尤其甚至還有明明雙方裸身在床卻因無性器結合的證據而被判無罪,
: 所以有時我抓姦會抓兩次,第一次趁對方行事完離開後先去蒐集保險套衛生紙等
: 體液結合的證據,第二次才是抓姦在床,就是為了讓被判無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 那到底為什麼要抓姦呢? 說白一點就是為了一個爽字
: 大部分會抓姦的主要原因如下
: 1. 對方不肯離婚且沒有外遇的證據
: 2. 希望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
: 3. 希望拿到一大筆賠償金
: 4. 希望有明確的外遇證據讓自己離婚後受到的批評最少
: 5. 讓對方難堪出一口惡氣
: 如本文所說其實法院判決會賠償的金額其實少之又少,如這案例走到訴訟結果真能拿到
: 的大概就10萬吧,15萬我覺得緊繃了,甚至最大的可能還是無罪,因為沒有任何證據,
: 只有當事人的承認但卻沒有錄音,法庭上翻供的機率太高了
: 抓姦後會有一個談判協調的階段,由律師及協調專家出面與對方洽談,大部分的情況都
: 能拿到破百的協調金,扣除抓姦的費用後還會有賺,甚至很多還能拿到房子的所有權,
: 所以還有客戶是把抓姦當定存,老公很有錢就一直抓一直抓,自己也不想離婚,
: 反正老公有錢又整天交新歡,一直抓姦一直爽
: 但更重要的是抓姦後會獲得一個「終於水落石出一切都結束了」的解脫感,舉例我上個月
: 抓的,委託人原本在抓姦前想著等會抓完後要找朋友去喝悶酒,結果隔天來找我時告訴
: 我他昨天喝酒喝得非常開心,
: 委託人:「昨天抓完真的會有一個放下一切的的感覺,感覺自己解脫了,
: 不再被老婆外遇這個陰影給纏住了,尤其是抓姦的瞬間進去看到那兩人的臉色,尤其是
: 我老婆,那一臉我怎麼可能在這裡,當下真的很爽!」
: 或許原PO可以自己處理這個情緒,但我也認同原PO的父親少了最後討那一道尊重的機會,
: 我實在是無法理解這外遇的人憑甚麼因為原PO告訴父親自己被欺負了而生氣。
: 只是既然都已經離婚了,我是不建議原PO再回頭去找證據打訴訟了,畢竟原文中,
: 其實一切都只有當事人的承認,沒有任何保存證據,到時在法庭上只要當事人翻供,
: 刑事是一定無罪的,民事告贏的機率也不高,而且這一來一往要走半年到一年,
: 假設真的打贏了最後判賠的金額大約也只有10萬上下而已,為了這10萬上下要回頭去找
: 外遇的證據,對原PO來說可能太痛苦了,假設最後蒐集不到任何證據打輸了,
: 這打擊更痛,有些事實雖然大家都知道,但是法官是無法因為大家都知道而你勝訴的
: 不然劉邦友早就破案了,每個桃園人都知道兇手是誰不是嗎?
: 痛給自己一次就夠了,不要給自己第二次痛的機會,35歲,我很多委託人
: 這年紀離了婚現在也找到更幸福的婚姻了,祝福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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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錄小三與前夫的對話,會被告妨害祕密罪,
但我提議的是原PO錄自己與前夫的對話。
通常剛外遇不會這麼急著離婚,
如果不是對方懷孕,
就是還在熱戀期,小三說什麼都照辦。
若真懷孕,這肚子剛好當證據,
順便連妨礙家庭通姦罪一起告都會勝訴,拿到錢帶爸媽出國玩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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