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疫「謀獨、謀財、害命」?
Delta入侵台灣,我是有點害怕的。
傳染力更強,潛伏期看來好像也更長,小朋友更容易確診,誰不害怕?但,聽完了防疫協會理事長王任賢今天的論述之後,我比較沒那麼怕了。
1、Delta傳染力更強,但重症比例卻降低,漸漸流感化,症狀多在上呼吸道。
2、所有Delta接觸者,不只要進行隔離,還應立即給予保護,將這波一萬多人所有的Delta接觸者,通通注射疫苗,就是一種保護,14天之後,狀況大致可以解除。
3、既然強制隔離14天,也不保證後續不會傳染給別人(埃及爸爸為例),那麼王醫師建議,應該往「多層次篩檢」的方向,改進入境隔離計畫。王醫師認為,入境之後如果可以天天篩檢,其實不用限制住居,保證天天篩檢,比關14天更能及早發現病毒。
4、國中高中生,該不該打BNT?王醫師認為:要!所謂心肌炎,不是致命風險高的後遺症,比起染疫確診,打疫苗風險更低。
5、怕不怕這波Delta,重演五月三級警戒狀況?王醫師不怕。他說,台灣的防疫能力,跟五月完全不同。現在有篩檢量能,有疫苗,只要應用得當,他不擔心再次大爆發。
王醫師最後說,放眼過去一年多,台灣的防疫,分為三個階段。
一開始「以疫謀獨」,嚴鎖大陸返台國人,小明也不准入境,但對美國入境者,卻不設限,不篩檢,這個階段重點不是防疫,而是政治。之後規劃疫苗政策,獨厚國產疫苗,對國際疫苗購買不夠積極,這叫「以疫謀財」。疫苗不足,篩檢不做,五月終於爆發社區傳播,令全台進入三級警戒,數百條人命喪失,這叫「以疫害命」。
謀獨、謀財、害命,這是王理事長,非常嚴厲的控訴。
暐瀚 2021-9-10 de 台北
限制住居解除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事訴訟法第316條規定,羈押中的被告被判「無罪」時,就應該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可以要求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是,被告如果是精神疾病患者,無論是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都無法解除社會的疑慮。
其實,在精神衛生法就有強制就醫的規定,可是,法院在上訴期間內卻不能要求被告強制就醫,這顯然有問題。
我希望,司法院可以盡快檢討,令被告在上訴期間內可強制住院治療,以解除社會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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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住居解除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週記報告》
結束兩天在屏東的休養生息,準備搭晚班高鐵北上,當然也來到了寫週記報告的時間;
前天週五院會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 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個非常重要的變革,但當天我並未登記三讀感言,只覺如釋重負;
本來也想就新增的制度做詳細介紹,辦公室也幫我做了準備,只是「一起讀判決」已在昨日貼文,做了詳盡的說明,這部分就請參閱;
這個法案的審查是初始於第五會期,印象中有好幾個委員都有提案,但法案主管機關司法院並無提案;記得在委員會進行詢答時,好多個委員開宗明義就質疑說,現行刑事訴訟法怎麽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的規定呢?
確實好多人是到了機場才知道已遭限制出境,沒法按照計畫出國旅遊或工作,也就罷了,想要了解為何遭限制出境的理由,也不知道問誰,委任律師寫狀紙,請求檢察官或法官解除限制,他們也未必理你,更不知道限制是要到何年何月何日,以上種種,全部都是因爲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
現行實務上大家都把限制出境出海當成限制住居的方法,但其實已嚴重影響行動、遷徙、工作的自由,性質已屬強制處分,所以立委在委員會討論時,很多委員認爲須比照羈押規定,應由法官做決定;
但實務上,檢察官在偵查期間,掌握相關事證就被告為限制出境決定時,並不想讓被告知道,以防被告串供或滅證,所以在就限制出境的規範要如何設計,要如何兼顧檢察官有效行使追訴權和被告人身自由,兩者間如何平衡,就成為立法者的功課和責任;
這個法案,歷經很多的協商過程,很多時間都花在上開的衡量上,法案主管機關是司法院,但影響較大的是檢察官辦案的習慣和空間,所幸最後,大家在堅守自己機關立場時,也都理解立法的重要與意義;
本案的提案版本很多,我也有參考司法院匯集大家意見提出修法建議的版本,但意見仍分歧,謝謝許智傑委員辦公室花了很多時間折衝協調各機關的意見,最後提出綜合版本,也謝謝召委段宜康委員的調和鼎鼐,當然還有朝野黨團最後的支持;
第七會期下週就告結束,這個法案總共歷經三個會期,說長也不長,說短也不短,我自己也學到了很多功課;無論如何,心存感謝,無論如何,剩下ㄧ週&還有一個會期,一切再接再勵!
#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
#還要記得施行法有規定日出條款
#還要參閱刑事妥速審判法
限制住居解除 在 律師談吉他- 【限制出境,怎樣可以暫時解除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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