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債務人財產怎麼強制執行呢❓
先前徵求本專頁的朋友們提問(https://www.facebook.com/545271549001777/posts/998520387010222?sfns=mo),較多人有興趣的議題是:如果債務人故意不工作,或只做領現金的工作,找不到財產執行該怎麼辦呢?
拿到勝訴判決,卻找不到債務人的財產,真的是債權人們的惡夢。
🔶這時,債權人可以參考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訂一個期間叫債務人來報告財產狀況。
那債務人不來報告,或報告時說謊呢?
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要求債務人要提出擔保,或是限期要求債務人還債。
債務人還是不聽話,該怎麼辦呢?
此時,債權人可再進一步向法院聲請,管收債務人,也就是關起來的意思。不過這個方式傷害力比較強大,所以有些限制。
必須債務人經訊問後,可認債務人其實是有能力報告財產狀況的,才可以管收債務人。
🔶如果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明明有還債的可能,卻故意不履行,或是有隱匿、處分財產的情況,債權人一樣也可向法院聲請,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要求債務人還債。
此外,如果發現債務人不僅有上述故意不履行、隱匿或處分財產的情況,甚至有事實足認債務人有逃匿可能或其他必要事由,債權人也可向法院聲請,限制債務人必須住居在一定地域。
那債務人不依照命令提供擔保、遵照期限還債或是無正當理由違反限制住居命令,會怎樣呢?
此時債權人同樣可向法院聲請,請求法院將債務人管收。債務人經訊問後,若認不管收會造成執行困難,即可管收債務人。
至於債權人也很關心的「脫產」議題,則可參考本專頁先前文章喔。(https://www.facebook.com/545271549001777/posts/904340289761566?sfns=mo)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雲林檢調查獲非法快篩試劑,一名43歲鍾姓藥局業者,今年8月份從越南進口未經國內核准的中國製造新型冠狀病毒病快篩檢測試劑,並意圖販售。17日上午被雲林檢調搜索、約談,這名鍾姓男坦承總共進口400劑,其中捐贈學校200劑,所幸只用了10劑,其餘全數追回沒入。訊後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三萬元交保候傳並限...
違反限制住居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貪污罪定讞的井天博檢察官跑了,官方又把伍澤元、何智輝、羅福助的「丟人」劇本演了一遍,人民都看到煩了。院檢交相指責更甚從前,這次還把立法院也扯了進來。每當出現問題,政府的改進之道,就是「將來」要修法。不然就是「已經」在修法,「只是」立法院效率不彰。全民不滿立法院甚久,推到立委身上,倒也是個蠻方便的出口,疏通引流以減壓。法務部長又開始要倡導「有罪羈押」,這是典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藥方,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人犯潛逃的根本問題,是我們的司法程序漫長而效率低,上下級審又常常見解不同,有罪、無罪變來變去。在沒有徹底改變我國訴訟制度之前(例如堅實的第一審,二審嚴格事實審或單純法律審),倘若有罪就羈押,等於又走回過去動輒押人、侵害人權的老路。人押的越久,法官判無罪的壓力就越大,有形無形都容易侵害人權。而且,一旦判決無罪,國家還要付出一筆賠償補償金,又是全民買單。事實上,我國自從大法官392號解釋,將羈押權回歸法院後,一直朝向限縮、審慎使用羈押的方向前進。這都是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為了避免押人取供,為了避免過早過度侵害人權。於是,我們對於法務部長又提出這種落伍的政策作為「解決之道」,感到驚訝與不解。
羈押的替代措施
要確保有罪確定的被告能被執行,最強烈又有效的手段,當然是羈押沒錯,但是羈押的副作用也最大,這正是任何一個法治進步的國家,都會非常謹慎小心使用羈押的原因。正是因為如此,刑事訴訟法才會規定多種替代羈押的手段。
現行實務最常見的羈押替代手段,就是保證金、定期報到、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高額的保證金,當然需要搭配的上被告的「身價」,才會產生拘束力。保證金的額度應該如何核定,是一門需要具有高度人生智慧的學問。
定期報到當然就是一種「牽制」的手段,正如同棒球投手牽制想盜壘的跑者一般。高度密集的到派出所去報到,能讓就算有心潛逃的被告,客觀上也不太有時間去準備,不太敢輕舉妄狀。就算跑了,也因為時間有限,理論上也還沒有跑得太遠。
限制出境出國,是「防君子、難防小人」的手段。一般人平民百姓,大概只能在台灣島內躲躲藏藏,真正有能力、有管道的人,當然是會運用偷渡的方法潛逃出境。至於限制住居,現行實務操作起來,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對於沒有能力逃跑的人,或許最初也不想面對刑事制裁,只是,躲躲藏藏又擔心受怕的日子,其實不一定能過太久,不少人最後會乾脆選擇「早點去關,早點出來」。也因此,上述種種的羈押替代措施,對於沒資源、沒能力的一般平民老百姓,和有資源、有管道的「大咖」之間,效果還是有相當程度的落差。這是一種本質上的不同,我們應該要透過措施去補足其中的落差。
善用e化措施
這也說明了,其實,人民最最在意的,還是我們的司法,究竟能不能不要再讓「大咖」跑了?法務部長所提出,沒有配套的「有罪羈押」,在訴訟程序沒有改變的前提之下,絕對是弊大於利。實際操作的結果,或許又會適得其反,又是沒權沒勢的小老百姓受害最深。沒防堵到「大咖」,還重重傷害了法治國最重要的無罪推定原則。
修法是為了配合政策,舉凡會侵害人民權利的政策,必定要有國會通過的法律授權。就算責怪立法院議事不彰,但是現行躺在立法院的刑事訴訟法草案,頂多只能補強判決確定到執行這段期間的不足,對於尚在訴訟之中的空窗期,司法單位並沒有提出有效的對策。
是故,考量智慧型手機的普及,甚至穿載裝置的成本可能會越來越低的趨勢,善用e化的各種措施,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的輔助措施,相信會是一個可行的方法。這並不僅僅是法務部所想像的「電子腳鐐」,現行的電子腳鐐,成本高,也由政府買單。電子腳鐐說穿了,其實就是一個不斷發送定位訊號的裝置,現在人手一隻的智慧型手機已經做的到。
最簡單的就是開發APP,要求符合羈押要件的被告,手機必須載入這個軟體,定時回報所在位置,並由電腦判斷,是否有違反限制住居的情形。甚至,還可以輔以隨機的抽查,要求被告向所在地最近的派出所報到,以防止被告將手機交由他人使用。舉凡有違犯,就應被解讀為有逃亡之虞的事實,可能會再度遭受羈押。
至於要不要有類如電子腳鐐一般,不得取下、剪斷還會發出訊號,應該要看個案情形依比例原則而定。當然,如果有一天這種穿載裝置的技術,已經成熟且價格低廉如同一般的電子錶,成本一旦不再是問題,相信就會是很好的羈押替代手段的輔助措施,甚至還可以把購置的成本,轉嫁給聲請停止羈押的被告。
當然,我們也不能把e化措施形容的太神,像法務部常常把電子腳鐐講得很神一樣。被告真的想跑,剪斷電子腳鐐也是可以跑,甚至真的有本事的話,穿著電子腳鐐也是可以大大方方的偷渡出境。採用e化裝置作為羈押替代手段的輔助措施,就真的只是一種「輔助」而已。
正本清源的作法,還是要改良我們的訴訟程序。如果判決要求被告到庭,一旦確定立刻執行,首先就是習慣「神龍見首不見尾」的最高法院,必須要開庭。就算是改成二審定讞,宣判也要強制被告到庭才是。
說到底,刑法既然預設了「追訴期」和「行刑期」的時效消滅,就是預設了「刑法/罰」有其功能的「界線/限」。嫌犯跑了,早在刑法的「預設」之中,有罪就押,固然讓人跑不掉,卻也極大化的「刑法/罰」的副作用。
現在人民最不滿的,其實就是「大咖」一直跑。司法機關若能好好把精力和手段,施用在「大咖」的身上,不要老讓人民覺得司法有「雙重標準」,相信才能慢慢重拾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違反限制住居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雲林檢調查獲非法快篩試劑,一名43歲鍾姓藥局業者,今年8月份從越南進口未經國內核准的中國製造新型冠狀病毒病快篩檢測試劑,並意圖販售。17日上午被雲林檢調搜索、約談,這名鍾姓男坦承總共進口400劑,其中捐贈學校200劑,所幸只用了10劑,其餘全數追回沒入。訊後依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三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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