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解答第二彈]
第一題
(一)爭點:裁罰性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A處分區分「罰鍰」與「勒令停止建物使用」兩部份討論,罰鍰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第7條適用,甲無故意過失,故裁罰違法。勒令停止建物使用為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適用,不以甲有故意過失為前提,故處分合法。
(二)爭點:直接強制之定性
斷水斷電為直接強制之手段,為事實行為非行政處分,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題
爭點:法律構成要件(行政判斷)與法律效果(行政裁量)。
違規情節是否重大,為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而非法律效果之選擇,故非行政裁量之範圍,除非涉及判斷餘地之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有完全之審查權,故勞動部主張「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應為無理由。
#最後衝刺週
#金榜題名
同時也有1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陳光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的推薦目錄: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裁量逾越/濫用/怠惰)是什麼?4分鐘簡單學習XD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對學生甲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罰之行為 - Facebook 的評價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屏東縣高樹鄉精神病患傷人事件,為何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
9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發生衛生局列管的精神病患傷人事件,一名患有思覺失調症的男子因不滿便利超商女店員提醒需戴上口罩,跳入櫃檯壓制攻擊女店員,致其雙眼重傷,送醫搶救恐有失明之虞。事發過程經媒體曝光,引起社會譁然,屏東縣長潘孟安也於第一時間表示要深切檢討、補強社會安全網,與中央衛福部討論,希望強化法令,「讓精神病患不再成為社區的隱形炸彈」。
隨著這些年來精神病人的攻擊事件反覆發生,「補破網」的呼聲不斷,主責精神病患刑事案件的兩個主管機關,也因為新聞效應公開表態回應:司法院於昨(29日)晚間於官方臉書粉專強調去(2020)年底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重大刑事案件被告在法院判決確定前,若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與急迫性時,不需要等到判決有罪,法院可以即時運用「緊急監護」的制度,命被告進行監護治療;衛福部心口司司長諶立中接受《中央社》訪問時也提到,4年內將社區關懷訪視員增至1000人以上,明(2022)年則一定可以設置4到6家「司法精神病房」,以風險程度分級分流處理,安置高暴力風險、高復發風險的精神病患。
在公部門許諾更安全的未來到來之前,到底是什麼緣故,使得制度上難以在前端預防高風險精神病患傷人事件?
◼︎發生刑事案件之前,《精神衛生法》扮演最前端的預防角色
從2016年小燈泡案兇手王景玉、今年9月無期徒刑定讞的台中牙醫師命案兇手賴亞生,到甫發生傷害事件的屏東縣高樹鄉楊姓男子,他們共通的身分都是地方衛生局列管的「嚴重精神病人」,由公衛護士與社區關懷訪視員定期追蹤,據統計全台灣約有14萬名這樣的個案。
即便14萬名個案中有暴力犯罪比例微小,不能斷然將不定時炸彈與嚴重精神病人劃上等號,然而因其隨機性、大眾難以理解犯案動機等因素,使得整體社會將其風險放大檢視,更因部分個案過往曾有失序行為、反覆入出院的紀錄,而讓民眾擔心並質疑為何無法從更前端預防,讓有風險的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治療。
然而,在《報導者》過去幾年針對精神醫療處遇的訪查,要釐清病患處遇與社會安全之間難以達成的平衡,得回到制度面的設計,甚至更需要在刑罰之外,強化社區醫療體系的治療。
現行針對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處遇,包括司法偵查中的「緊急監護」、判決定讞後的「監護處分」、規劃中的司法精神病房等,都是在發生觸法行為後,刑事案件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才會啟動。在實際的犯罪事件之前,在最前端能介入的是《精神衛生法》第41條,當發生嚴重精神病人疑似滋擾或危害公共安全,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時,就可強制將其送醫或強制住院。
但實務上第一個常遇到的問題,是各縣市並無統一作業流程,「第一步通常都是call警消,有的縣市跨單位協調資源比較充足,遇到精神病人出現傷害或暴力事件,醫療人員會隨同出車評估,但有的地方人力不足,到現場的只有警消,不一定能判斷該送警局還是醫院,」屏安醫院精神科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學術教育暨出版委員彭啟倫在此事件後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
◼︎強制住院形同剝奪人身自由,法定程序問題持續爭議
若是進入強制就醫的流程,得在5日內由兩位精神科專科醫師鑑定,並經過由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家屬與律師代表組成的審查委員會評估,才能啟動強制住院,強制住院最長不能超過60日,若有必要延長,必須再重啟審查程序。
「強制住院審查委員會代表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近年一直有一些爭議,醫界普遍認為,應該由法官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裁定(法官保留)。」彭啟倫說。
去年10月,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曾舉辦《精神衛生法》修法公聽會,其中討論的重點就包括現行強制住院要經過一連串行政程序,部分民眾與家屬認為門檻過高,但醫療與司法界代表則基於法定程序與病患人權,表示現行機制是對患者的程序保障,不需調整。
根據衛福部數據,近年全國每年強制住院案件,在2012年約1200件後逐年下降,近5年大多維持700件上下,經審查委員會通過的許可率則在9成以上;對照之下,另一種機構處遇外的「強制社區治療」則乏人問津,此一2013年開始,基於預防大於治療的措施,透過門診、居家治療與社區精神復健,將嚴重病人的自由限制減到最低,支持協助病人在社區中繼續接受治療、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國每年申請與通過件數都在50到70件上下,究其原因,常跟醫療院所須耗費過多人力成本、病人不易配合常須協調警察、健保給付缺乏誘因有關。
◼︎猶待正視的醫療與社區治療環境落差
隨著屏東高樹鄉楊姓男子過往經歷曝光,會發現他歷年來都有短暫住院治療紀錄,但過不久又出院,為此潘孟安強調,要請醫院評估「長期收治」。此一個案凸顯出精神醫療專業評估精神狀態改善,出院後當家庭資源與社區現實無法順利承接,兩者間可能出現的空窗與落差。
「在作息正常、常規化的醫院環境,我們比較知道怎麼應對這些個案,他們受到的刺激相對小,當暴力或自殺風險下降,就達到可以出院的標準,但醫療的角度很難評估社區中會遭受的刺激,這跟出院後家庭支持度、醫療與社區公衛的銜接有關,若其中出現三不管地帶,很容易出事情。」彭啟倫說。
在承擔民眾對於整體社會安全的想像,以及維護個案健康與人身自由之間,精神醫療在相關社會事件中,屢屢陷入兩難的局面,或許在政府部門許諾要以更嚴格法規彌補社會安全網前,應先正視前端包括強制就醫/住院的制度流程,社區治療模式不彰的長年問題,才能在既有的經驗與基礎上,朝向更積極的改善方向。(文/張子午)
#延伸閱讀
【直視刑罰與治療的極限──如何務實修正精神障礙犯罪監護處分?】https://bit.ly/3F4r61L
【與受苦者相遇──社區精神病人關懷訪視員的現場反思】https://bit.ly/3mfXh5T
【一場艱難的對話:一名精神障礙者如何走向殺人之路】https://bit.ly/3D2etSO
#精神疾病 #思覺失調症 #屏東 #超商 #社區治療 #司法 #報導者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擬真模考第二彈]
一、甲於臺北市經營舒壓會館,惟甲所僱用之按摩女乙在甲完全不知情(無故意過失)的情況下私下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獲。臺北市政府都發局以甲之建物作為性交易服務場所之業務使用認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5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10條之1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2條等規定,遂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A處分裁處甲6萬元罰鍰及勒令甲停止建物使用,惟甲仍繼續營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在連續處以怠金無效後,遂將該建物斷水斷電。試問:
(一)A處分之合法性為何?(16分)
(二)甲欲申請復水復電遭臺北市政府都發局拒絕,在聲明異議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法院應如何審理?(9分)
【參考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二、甲為外籍移工,於106年10月14日晚間飲用啤酒2罐共660CC後,仍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因騎車搖晃不穩為警攔查,經實施酒精濃度呼氣測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觸犯公共危險罪。勞動部以甲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6年11月30日刑事簡易判決處刑,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並宣告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7萬元,業已確定等情,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於107年1月11日以A處分廢止甲之聘僱許可,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並於說明欄載明被上訴人之刑如已執行完畢或經緩刑,應由雇主於文到後14日內辦理手續使其出國,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其雖有違規情節惟應非屬重大,勞動部則以是否情節重大,應屬行政機關之裁量範圍為由,主張行政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之裁量權,試問:勞動部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就業服務法第74條第1項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實務判決改編
#題目較高普考仍稍難
#解題方向兩天後放上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近期收到一些鄉親針對不同的行政處分有疑義,對於各個個案仔細研究後發現縣府經常將行政裁量權無限擴大甚至扭曲解釋法源,讓許多縣民遭受不白之冤,這些陳情案件中縣府在當事人申訴後主動撤銷其行政處分的狀況就高達一個月三件,其中不乏因為縣府錯誤引用法條處分而差點導致縣內許多業者因而倒閉,還有縣府大張旗鼓的處分最後卻是與大法官解釋文相牴觸而自認理虧不罰。
另外,縣府地政處一直在針對某104年度依違反區域計畫法之案件瘋狂追殺,遭處分並移送法辦之當事人實為該土地實用人之代罪羔羊(其員工),經查當事人是105年才從其雇主手中取得土地,且並非土地實際使用者,在地政處將該案移送地檢署後,當事人也於108年收到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其非犯嫌,並於內容中提到其雇主「所涉違反區域計畫法罪嫌,另函請主管機關權責區域計畫法及相關規定處理」,但縣府非但未採苗栗地檢署不起訴之內容甚至執意要對當事人繼續開罰,至今也完全沒有針對該雇主做出任何的處分與移送司法偵辦,直到當事人方提出要將該案送至地檢署、監察院及公開所有內容後,縣府才立刻於三天內主動表示將撤銷其行政處分。真的讓人覺得,苗栗縣政府不只防疫失能,連行政機關最基本的法律素養都讓人無法信任,各種光怪陸離的現象,無怪乎遭人戲稱「苗栗國」。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從16日的總質詢,再到19日的自由發言,我不斷針對永康的廢水汙染問題,向台南市環保局及市長提出質疑,許多朋友或許還不是很理解這件事的脈絡及發展,因此我把兩次質詢的精華剪輯成影片,希望大家更了解為什麼在這件事上,我必須追到底的理由與決心。
對於永康廢水汙染的問題,最讓我不能接受的地方在於,台南市政府環保局的發言及處分都朝業者有利方向解釋,環保局彷彿忘了自己的使命是環境保護;忘了行政機關應該站在中立客觀的立場;忘了這些汙染對市民健康有多大影響,#這樣的環保局到底可以為市民做到什麼?
在我16日質詢時,環保局長堅持自己不認同「合法掩護非法」的說法,甚至說出「工廠並沒有排放廢水」,但就在#16日總質詢後的當天,#環保署即會同保七環保警察抓獲該工廠違反停工令,當場移送偵辦。我在19日質詢時詢問環保局長,局長還是堅持環保局有積極處理,#會在質詢後才抓獲僅是巧合。
然而更有趣的是,在#19日質詢後的當日,環保局再度稽查我指出的兩間工廠,結果#兩間工廠仍舊被發現違反法令,且行為事實和前幾次稽查到的狀況基本相同,難道這又是一個巧合?只要沒有被揭露都查無不法,一旦被放上質詢台檢視,就馬上抓到違反法令,#我難以相信其中沒有特殊關聯。
如果查獲不法後,台南市環保局就會嚴肅面對,那或許事情還沒有這麼糟,但從環保局對工廠為何偷排廢水,卻不用停工的澄清稿看來,環保局顯然存在更大的問題。環保局回覆為何不用停工的理由竟然是因為「#考量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這完全顛覆了我的觀念,#原來在行政裁罰時,#還要考慮怎麼樣的裁罰,#才可以對業者的權益損害最小,難怪過去對於傾倒爐渣,#環保局會開出6000元這樣荒唐的罰鍰,這就是台南市政府保護鄉土的決心。
我一直相信市民眼睛是雪亮的,尤其是在環境汙染的問題上,沒有人可以接受放任自己居住的土地被汙染踐踏,我們都想要留給孩子一個乾淨的未來,台南市環保局的態度和作為,市民看的見也會有公評,希望黃偉哲市長及台南市政府,不要讓台南連這麼基本的環境保護都淪為空談,我會繼續監督。
相關新聞連結:
台南永康2工廠違反水污法 環保局重罰將負責人送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57646
台南市議會林易瑩議員總質詢
http://n.yam.com/Article/20201119191051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台南市議員林易瑩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從16日的總質詢,再到19日的自由發言,我不斷針對永康的廢水汙染問題,向台南市環保局及市長提出質疑,許多朋友或許還不是很理解這件事的脈絡及發展,因此我把兩次質詢的精華剪輯成影片,希望大家更了解為什麼在這件事上,我必須追到底的理由與決心。
對於永康廢水汙染的問題,最讓我不能接受的地方在於,台南市政府環保局的發言及處分都朝業者有利方向解釋,環保局彷彿忘了自己的使命是環境保護;忘了行政機關應該站在中立客觀的立場;忘了這些汙染對市民健康有多大影響,#這樣的環保局到底可以為市民做到什麼?
在我16日質詢時,環保局長堅持自己不認同「合法掩護非法」的說法,甚至說出「工廠並沒有排放廢水」,但就在#16日總質詢後的當天,#環保署即會同保七環保警察抓獲該工廠違反停工令,當場移送偵辦。我在19日質詢時詢問環保局長,局長還是堅持環保局有積極處理,#會在質詢後才抓獲僅是巧合。
然而更有趣的是,在#19日質詢後的當日,環保局再度稽查我指出的兩間工廠,結果#兩間工廠仍舊被發現違反法令,且行為事實和前幾次稽查到的狀況基本相同,難道這又是一個巧合?只要沒有被揭露都查無不法,一旦被放上質詢台檢視,就馬上抓到違反法令,#我難以相信其中沒有特殊關聯。
如果查獲不法後,台南市環保局就會嚴肅面對,那或許事情還沒有這麼糟,但從環保局對工廠為何偷排廢水,卻不用停工的澄清稿看來,環保局顯然存在更大的問題。環保局回覆為何不用停工的理由竟然是因為「#考量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這完全顛覆了我的觀念,#原來在行政裁罰時,#還要考慮怎麼樣的裁罰,#才可以對業者的權益損害最小,難怪過去對於傾倒爐渣,#環保局會開出6000元這樣荒唐的罰鍰,這就是台南市政府保護鄉土的決心。
我一直相信市民眼睛是雪亮的,尤其是在環境汙染的問題上,沒有人可以接受放任自己居住的土地被汙染踐踏,我們都想要留給孩子一個乾淨的未來,台南市環保局的態度和作為,市民看的見也會有公評,希望黃偉哲市長及台南市政府,不要讓台南連這麼基本的環境保護都淪為空談,我會繼續監督。
相關新聞連結:
台南永康2工廠違反水污法 環保局重罰將負責人送辦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57646
台南市議會林易瑩議員總質詢
http://n.yam.com/Article/20201119191051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對學生甲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並非行政罰之行為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課本4-190~4-191) (二)學校對於學生的記大過處分行為,並非行政秩序罰... ... 行政機關為符合個案正義分配,乃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效果的選擇」之「行政裁量」。 ... <看更多>
行政裁量行政處分 在 裁量逾越/濫用/怠惰)是什麼?4分鐘簡單學習XD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如果喜歡的話~歡迎訂閱、開小鈴鐺、按讚、分享~有什麼建議或鼓勵的話,也都歡迎在下方留言喔!# 行政 程序法 #條文解說 # 行政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