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延伸閱讀:
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教練與裁判業務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台中柔道事件的黃小弟弟,經過了 70 天的治療搶救,最終,仍在上個月底不幸過世。將近三個月過去,這次事件,最終仍成為無法挽回的遺憾。
然而,在這樣的不幸發生之後,台灣的體育環境、體育教育,真的能痛定思痛了嗎?
我們看到了台灣體育的許多漏洞,從最表面開始,教練證的核發與制度,就出現了混亂、參差不齊的問題,除此之外,近年雖然開始興盛了許多兒童體育訓練班,但我們對於幼兒體育訓練的專業仍不夠重視,以及最根深柢固的問題:打罵、體罰的傳統思維仍深植在體育教育中。
當時對於這次的事件,我在教文委員會上,要求體育署必須做到幾項事情,包括加強審核教練證、提升教練證品質、建立教練證查詢系統、檢視目前幼兒體能訓練專業的不足、立即啟動對於其餘學生的心輔機制等,除此之外,也一再強調兒童表意權的重要性。
(🔍台中柔道案燒出那麼多問題,體育署別再裝傻擺爛!https://reurl.cc/O0QY9v)
體育署看似很迅速地,將教練證查找系統建置完成,並且,還在上個月回覆我們,已將幼兒體能訓練專業加入教練課程之中。
但是,我們必須很坦白地說,這樣的改變仍遠遠不足,甚至流於表面。
在教練證查詢系統上線後,我收到了許多教練的意見回饋,「比台灣更難考、更專業的國際教練證,無法在這個系統上查詢!」、「台灣有許多運動項目的教練證,品質非常拙劣!根本不值得一考!」、「教練講習課程內容相當表面、陽春,對於教練專業幫助有限!」
也就是說,教練證查找系統雖然上線了,但教練證的品質問題,仍有非常、非常大的進步空間,我們理解,也會努力持續推進!
體育署作為教練證授予業務的主管機關,理應掌握教練證的相關業務問題,但是,體育署卻是一再卸責交由中華體育總會辦理;其實,在 2017 年國體法修法時就已再三強調,體育署不應該再由不受監督的第三方單位,也就是中華體總,來處理教練與裁判業務,甚至還點明「中華體總近年並無顯著功能」。
但是,四年多過去了,台灣目前的教練培訓業務,仍由中華體總辦理;辦的怎麼樣?我想,教練們都很清楚答案為何。
在這樣的基礎上,體育署表示已將幼兒體能訓練專業項目加入教練培訓課程之中,究竟能有多大的實際效益?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其實,在將近四個月前,我曾在教文委員會上,向體育署表達對於體育班奪牌思維的問題,因為我認為,這和台灣體育環境至今仍存在的體罰現象,有著非常大的關係。
(🔎要解決體育班過度訓練,先破除奪牌條款緊箍咒:https://reurl.cc/4aYLZ3)
在 林佳和 老師的專訪中提到,「歐美國家的體育結構就像是金字塔,基層運動的人口很多,往上推疊出在頂端中擁有頂尖水準的一小群人,但台灣是一根竹棒型,從小就直接抓出小眾,說你們這群人就靠這個維生,把他專門化、特殊化。」
(📰柔道事件後,臺灣準備好痛定思痛了嗎? https://hef.org.tw/journal384-3/)
這些被專門化、特殊化的孩子,從小就被迫戴上成績至上、奪牌思維的緊箍咒,為了成為精英、為了拿到金牌,他們要苦練、要放棄青春、要放棄學業;而「吃苦當吃補」、「苦練才有成績」等舊式的訓練思維,更賦予了教練對於選手、學員,不當對待的正當理由。
這樣觀念的偏差,加上無法與時俱進的訓練思維,讓這些不科學、不合理的訓練方式,得以長存。
很遺憾的是,當時體育署仍然認為,體育班既然設立了、資源投入了,仍要有「產出」,而所謂的產出,就是《體育班設置辦法》中規定的:「參加比賽必須獲得一定成績」。
台灣的體育問題,是從上到下層層交織到幾乎打結的嚴重結構問題,若連帶頭的體育署都無法改變這樣的奪牌思維,甚至放任苦練、體罰,在體育界裡看不見的角落繼續蹂躪著孩子,我們要如何能放心孩子踏上體育路?我們又怎麼能不怕孩子遍體鱗傷?
最令人難過的是,台灣體育界的層層問題,難道一定要付出如此大的代價,才能喚起大家的重視嗎?
我知道要改變這樣的環境一點都不容易,但是,身為母親、身為教文委員會的委員,我不會放任這樣的問題持續下去。
合理的要求是訓練,不合理的要求,就是虐待。
別再讓孩子承受那些不必要的苦練,也別再讓無法挽回的悲劇再次發生,因為真的沒有任何一個家長、任何一個家庭,能夠承受那樣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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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
體育改革的核心精神,就是讓單項協會擺脫少數人的壟斷,把權力還給參與各項運動的人員。
沒想到,體育改革已經四年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仍然牢牢掌握在太上機構 #中華民國體育總會 的手中。
2017年,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意思很清楚,體育署應該負起責任,不該再把 #教練與裁判業務,交給不受監督的第三方單位a.k.a.中華民國體育總會。
四年來體育署 #任性故我、#違背法令,繼續把相關業務委託給體育總會。
體育署的張少熙署長,不清楚,不知道。不清楚修法內容,也不知道體育署四年來持續違法。更不敢承諾要立即改正,只是一再跳針要帶回去了解。
這已經不是時空背景不同了,而是體育署根本就活在平行時空。
既然體育署還要再了解,那我就請監察院一起幫忙了解,體育署違法失職的任性吧。
#洗腳活動專門的
#尊重單項協會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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