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今天上午召開「體育改革不能停 國體法要2.0」記者會,在國民體育日這天,要求教育部落實國民體育法,並進一步修法保障選手權益。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落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首先,#排黑條款根本沒有起作用。
2020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但是,國民體育法第39條,卻制定的極為寬鬆,只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擔任協會的理事長及秘書長。
而四大體育協會高層互灌人頭、違反個資法皆判 #緩刑,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9條,仍得繼續任職協會要幹。
這樣的排黑條款,#根本無法杜絕協會的選務弊案。我們來看看什麼叫做真的排黑條款。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管是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都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也就是說,四大協會的選務弊案,如果在民間企業,這些高層早就被撤職了,國體法第39條,卻放任他們繼續走跳。
此外,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風風火火,但是修法後,體育署卻連守法都做不到。
我在2020年3月11日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其中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沒有「#附註」,而體育署的訪評報告,竟也沒有要求改正。
根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教育部體育署一年發35億給71個體育協會,#只有17個在期限內核備財務報表。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
同時,修法至今四年,體育署卻還是違法授權中華民國體育總會,繼續辦理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培訓業務。
國體法第三十一條的修法理由寫得很清楚:
「鑑於中華民國體育總會近年並無顯著功能,為免體育團體之管理出現疊床架屋問題,並使教練與裁判業務得直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監理。」
通過的附帶決議也再三強調:
「針對特定體育團體之教練與裁判授證部分,體育署不得延續過去的作法,也不得透過訂定子法,#將相關業務交由不受監督之第三方單位執行,規避監督責任。」
在我函請監察院進行調查後,體育署告訴監察院,因為人力不足,所以依照政府採購法,將相關事務性工作委外辦理,#這分明是不想守法。
#難道國體法不適用體育署所在的朱崙街嗎?
2017年體育改革至今已經四年,體育署卻始終無法落實體育團體的排黑條款及財務透明化,甚至透過政府採購法,繼續將教練裁判培訓業務,交由專門辦理「#孝親洗腳」活動的中華體總。
民眾對於體育改革充滿期待,好不容易修了法,體育署不是做不到、就是不想做,還以為體育改革就是拿獎牌、辦遊行來「錦上添花」。
針對健全的制度和合理的資源分配,體育署卻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如何達到改革的目的?
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改革,體育改革也不能就此止步,國民體育法2.0修法,我們會繼續努力推動。
延伸閱讀:
2021/3/25不知道不明瞭不想要守法的體育署:https://reurl.cc/95zaYv
2020/3/11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https://reurl.cc/yeyGNl
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家還記得體育改革嗎?體育署已經忘記了,那你呢?】
今天的第二場質詢,我到教文委員會,來叫醒睡了很久的體育署,看看你手上的體育改革,已經變成什麼亂七八糟的樣子。
今年2月12日,棒球、網球、羽球、游泳四大協會虛灌人頭,操控協會選舉的惡劣行徑,終於受到司法判決的制裁。
判決書:https://reurl.cc/lVVz2l
快一個月過去了,面對這麼明確的選務瑕疵,體育署好像看不到也聽不見,沒有任何作為。
但是,體育署也不是都這麼佛系,2018年3月,體育署就曾經發函,要求健美協會重辦理監事選舉。為什麼碰到了四大協會就軟趴趴的,請會員自己去告發。
所以,我要求體育署一週內,提交健美協會重辦選舉的調查資料,以及過去針對四大協會以及其他協會的選務瑕疵所做的調查,通通送到我的辦公室來。到底體育署查了什麼,下了什麼結論,我等著看。
更進一步來講,司法都判決了,難道體育署不用重啟調查,撤銷這些協會的理監事選舉結果嗎?我知道,體育署一定會扯一大堆,所以我也把法條都找出來,人民團體法第58條、國體法第43條都規定了:「特定體育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各該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部分,並限期令其改善」。
一個月內,體育署把調查結果交出來。
再來,從去年底到現在,冰球協會、網球協會、羽球協會的秘書長,都因為詐欺、個資法、偽造文書遭到判刑。這些罪犯的所作所為,都是嚴重損害協會運作,根本不該再擔任協會要職的犯罪。
國體法第39條這麼鬆散的假排黑條款,體育署不用有態度嗎?至少比照公司法第30條,讓這些人不得擔任要職,現職者立即解任。
質詢的第三個重點,我針對國體法第35條所規定的財務資訊公開,一一檢視各協會的落實情形。完全不意外的是,體育署的訪評報告,根本沒有後續要求改正的動作。
最離譜的是,網球協會交給體育署的財務報表,竟然直接拿掉「附註」。沒有附註的財務報表,還算是財務報表嗎?體育署收到資料,難道連看都沒看,就通通上傳交差了事?
也就是說,國體法第35條財務資訊公開根本沒有落實,我要求嚴重怠惰失職的體育署,一個月內,限期改善完成。
我要告訴所有關心體育改革的朋友,時代力量不會忘記,更多關心體育的朋友也不會忘記。
我也要敬告體育署跟各大協會,過去我當律師,從最強硬的國防部、法務部,我都交手過也沒畏懼過。現在我當立法委員,為了運動員的權益,為了保護愛好體育的初心,我不會輕輕放過,想要蒙混過關,就來試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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