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不受理案】
by西門慶
先前,監察院認為「不當黨產條例」違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司法院為了要不要受理這個案件開了公開說明會,邀請鑑定人出席。而於10月5日(星期五)做成了「 不 受 理 」的決議。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吧~
#監察院聲請解釋的緣由
1.法律規定
(1)機關聲請解釋憲法
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 #適用法律 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 #職權上 #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2.所以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1)有一個民眾認為不當黨產條例違憲,於是直接去告訴監察委員。監察委員眉頭一皺,發現案情並不單純,因此來決定行使 #調查權 。監察院在行使 #調查權 的時候,發現黨產條例可能有違憲的疑慮,所以想要依據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後段的規定聲請大法官解釋。
(2)另外,監察院發現他跟行政院對於不當黨產條例的見解不同,所以想依據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聲請統一解釋。
#本案爭點
本案的爭點就在於監察院對於不當黨產條例聲請解釋的程序規定符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款後段以及第7條第1項第1款的 #行使職權 , #適用法律 的兩個要件。
#不受理的理由
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說明如下:
1.並不是監察院提出的案件,大法官都會審理。
對於監察院於聲請解釋時,曾提出大法官過去對於監察院聲請的案件 #都會解釋 的論述,大法官指出在歷史上,大法官是否受理監察院的聲請有兩種態度:
(1)81年立院全面改選前:此時大法官 #放寬 受理的標準,因為此時憲政體制以及人權保障的概念都在發展的階段,具有 #特殊的歷史背景 。
(2)81年立院全面改選後:此時憲政運作已經進入常軌,大法官 #逐案決定 是否受理。
(3)至目前,聲請5件,2件未決定,2件決定受理作出解釋,1件決定不受理。2件受理的解釋分別是釋字第530號跟釋字第589號,但釋字第530號涉及對司法院命令行使監察權,釋字第589號涉及對監察院自己相關的組織人事預算的法律 ,與本案不同,所以不能予以援用。
(4)從以上的論述可以得知並 #沒有監察院聲請就一定受理的憲政慣例 。
2.本案到底應該要 從寬 解釋還是要 從嚴 解釋大審法的規定,應取決於是否受理對 #權力分立 的影響。
從權力分立的觀點來看這個案件時可以發現, #監察委員不能彈劾立法委員 ,也 #不能要求立法委員修法 ,所以對於監察委員就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能聲請解釋,似乎也應將此點納入考量。
3.不符合 行使職權 的要件
(1)對於監察院於聲請解釋時所提出其具有針對法律的獨立聲請權 之論述,大法官就歷史的脈絡出發,認為這個權力早就被刪掉了,所以根本沒有直接針對法律的獨立聲請權,因此還是要回歸 行使職權 的要件來做探討。
(2)至於這邊 #調查權 的行使是不是行使職權呢?
大法官於此對於監察院的職權做出分類,認為 #調查權 是 #手段性權力 ,而 #彈劾糾舉審計 是 #目的性權力 ,只有為了達成目的性權力行使的手段性權力,才屬於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的 #行使職權 。
(3)而因為監察院根本不能對立法院行使監察權,所以對於監察院對於立法院所制定的法律行使調查權,由於並非目的性權力的行使,所以並非此處的行使職權。
(4)而且如果受理了本案件,則變相容許人民直接去叫監察院聲請解釋的可能,使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窮盡救濟途徑」的功能淪為虛設。
4.不符合 適用法律 的要件
於此大法官認為不當黨產條例只是監察院 #調查的標的 ,並非 #調查時所適用的法律 因此不符合這個要件。
5.結論:大法官不受理此案件。
#傍論—不要怕
大法官似乎發現部分群眾對於大法官的閃躲充滿不滿,為何始終不決定黨產條例的合憲性的問題,大法官指出:
有關不當黨產條例之憲法爭議,已另有主張該法律違憲之聲請案在本院待審中,併此敘明。
從此看出,大法官似乎不是不打算審理黨產條例的合憲性,只是不打算在這個案件中審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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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照片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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