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推薦閱讀,對於中國歷史與台灣歷史的發展與爭議會有更全面的認識
重訂課綱,吹響號角
一、 我是政大彭明輝,不是清大彭明輝
新世紀以後,清大彭明輝教授從部落格開始的評論書寫,頗引起媒體和閱聽人的關注,其文章論題廣泛,時事,科技,教育,經濟,人文,幾近無所不包;文章中有些論點我贊成,有些論點則有所扞格,有些不明就理者,誤以為是我,我從未出面說明,蓋因本家哥哥的文章,贊成不贊成都怪怪的,亦就隨它去,反正知道的知道,不知道的也沒關係。
2016年1月24日,清大彭明輝教授在部落格發表〈失去真相的台灣史〉,引發網路的一些討論,我再次被點名,略云清大彭明輝不是政大彭明輝,我覺得自己有必要說幾句。
現代中國從1920年代五四新文化運動提出德先生與賽先生以來,民主和科學成為救國救民的萬靈丹,亦即現代中國和臺灣所努力追求者。民主姑且不論,科學則形成學術上極度傾斜的唯科學是尚,即郭穎頤所謂的唯科主義(科學主義,我名之曰大理工主義)。部分理工學者常認為自己無所不能,上至天文,下至地理,無所不通,乃至常常越界而不自知。我的本家哥哥清大教授彭明輝是理工學者,行文難免有些大理工氣,〈失去真相的台灣史〉顯然越界談了他所不懂的知識領域,故爾引發爭議。
我無意在這篇短文討論〈失去真相的台灣史〉,只是藉此說明我是政大彭明輝,不是清大彭明輝,我要討論的是我的本行歷史學和歷史教科書。
2016年1月27日,教育部長吳思華在看守內閣過渡期間,宣布教育部預計2月將公布十二年國教領域課程綱要,吳思華表示,只有「社會領域」因各界歧異大,最快要到五、六月公布。但全家盟和全校協等教育團體均呼籲暫緩公布,否則恐又引爆學運,多位地方教育局長也認為課綱影響教學甚大,應該更充分溝通,別急著上路。2016年1月28日學生反課綱團體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舉行記者會,提出兩項訴求:一、撤回微調課綱;二、暫緩十二年國教課綱。
記得2015年7月高中歷史課程微調課綱爭議如火如荼時,即有人嗆聲,有本事你們在下次選舉時贏回來,就可以修改課綱啦!台灣俗諺有云,嬈擺沒有落魄的久,話還熱著哩,人家真的在選戰中大贏,而且磨刀豁豁,吹響修改課綱的號角。
二、 微調課綱,引發爭議
2015年7月23日,教育部兵分四路,同一天在臺灣師大附中、新竹高中、彰化高中、台南一中召開高中歷史課綱微調座談會,學生們因不滿教育部的回應頻頻跳針,深夜時分,一群抗議學生衝入位於台北的教育部長辦公室,共33人遭警方逮捕,其中包括3名記者。
這場闖入教育部事件,將自2014年1月17日以來的高中歷史課綱微調事件,推向一個新的高峰。此事件起源於2014年1月17日,教育部召開公聽會,公布普通高級中學歷史科課程綱要部分修正表。教育部花兩周時間完成課綱微調公聽會、審議大會等程序,並逕行公告實施。因公聽會時間過於倉促,行政程序多有瑕疵,教育部又堅持不公開檢核小組成員名單和會議紀錄,引發黑箱爭議。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教育團體等向臺北地方法院具狀告行政法院,一審於2015年2月12日宣判教育部敗訴,判決書3月5日首度公開。判決書指出黑箱作業會造成大眾不安與猜忌,甚為不妥,要求教育部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透明政府決策。但教育部仍一意孤行,歷經蔣偉寧、吳思華兩任部長,仍堅持2015年8月1日上路,於是引發高中學生闖入教育部事件。
程序不正義,委員不專業,是學者和高中生質疑微調課綱的關鍵,程序不正義係指原本的檢核小組,經主席朱雲鵬的臨時動議,改成微調小組。原本因檢核而聘請的委員,忽然華麗的轉身成為微調委員,微調小組再大調課綱,引發其後種種問題。其間包括會議記錄的合法性,計票的爭議,公聽會舉行的時間倉促,公告時間太短,教育部長蔣偉寧卻斷然宣布微調課綱已然通過實施。這些行政程序都太犯規,實乃長久以來課綱擬訂歷史中從所未見。
部分學者與民眾有疑慮的課綱,教育部何以一意孤行,堅持通過就必須執行,是另一個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之處。並不太久之前,2008年通過的〈98課綱〉,教育部長杜正勝己經在該年1月正式發布,3月總統選舉,5月新政府上路,8月教育部長鄭瑞城暫停歷史與國文課綱。據媒體報導,原訂於2009年8月上路的〈98課綱〉,教育部長鄭瑞城以內容有問題為由,擱置國文、歷史二科課綱,並組成專案小組編修。與會的歷史科召集人周樑楷教授和林富士教授曾發言抗議,但不受採納。故爾教育部以行政命令發布的課綱,教育部可以停止實施,蓋已有前例可循,並不存在不能停止的問題,而是教育部長要不要停止。
在委員不專業部分,14位微調委員中僅有兩人是歷史專業,要調整所有的高中歷史課綱,包括臺灣史、中國史和世界史。課綱微調“十人檢核小組”的歷史專業一直飽受批評;雖然其中並非完全沒有歷史學者,海洋大學黃麗生、世新大學李功勤,以及後來加入的世新大學喻蓉蓉等人,均具歷史學博土學位,但非臺灣史專業,卻大膽微調甚至大篇幅重擬台灣史課綱,調整的方向即1890年代以來以國族主義所建構的大中國概念,將臺灣史置於大中國框架下。特別因引發爭議最大的臺灣史,微調委員未有臺灣史專業,很難說服說臺灣史領域的學者專家。而反微調課綱的幾位要角,多為臺灣史專業,實其來有自。臺大歷史系花亦芬教授講得很直接:「王曉波等人把歷史教育和“國家認同”關聯起來,要用歷史教育來塑造國家認同。」然而,就像花亦芬、金仕起教授分析的,這套觀點完全可能讓學生遠離老師、遠離歷史學習;那麼,他們又怎可能認同歷史課本裡建構出來的那個“偉大國家”呢?要培養國家認同,顯然是死胡同。
有部分學者、媒體或個人,指責綠營不該把學生推上火線,甚而將微調課綱轉移到藍綠問題上,我認為這是不符合事實的。當媒體或個人指責學者教授龜縮不出的信息排山倒海而來,許多人忘記了2014年2月高中歷史微調課綱甫出,3月9日即有百餘位歷史學者、教授聯署,反對此行政程序不合法,委員不專業,內容不符學術研究成果的微調課綱,這些均見諸媒體報導。但因2014年3月18日的太陽花學運,淹沒了學者連署的信息。當太陽花學運告一段落,2014年5月以後,學者們又再次抗議高中歷史課綱微調的適法性,直到2015年5月,學者們的努力從未間斷,他們包括發起連署的薛化元教授,振臂高呼的周婉窈教授,長期關心此議題的陳翠蓮、花亦芬、金仕起教授;對微調課綱深入研究的台大歷史研究所博士生吳俊瑩。高中學生自主反課綱,是2015年5月以後的事,從5月一路燃燒到7月,學生占領教育部,此事件方始成為媒體焦點。我相信很多人是到2015年7月媒體大肆報導後,才注意到微調課綱的問題。
高中歷史課綱微調,絕非單一事件,在更早以前的1997年國中實施認識台灣課程,早已埋下伏筆。而認識台灣課程之所以引起爭議,與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以後,長期將台灣型塑為中國文化的最後堡壘有關,在政統上以中華民國為中國的代表,在思想文化上以中國文化的傳人自居。
三、 歷史教科書細說重頭
在動盪的時代,晚清士人醉心於西方政治、軍事、經濟,以及各種西方學術思想的新說,惟有關西方19世紀初葉以後所發展的科學派史學,似未曾引起太多注意。1902年梁啟超發表〈新史學〉,猛烈抨擊傳統中國史學,掀起極大波瀾;此文同時積極介紹西方史學,雖然以今日的學術眼光來看,不免浮淺誇大,卻打開了西方史學輸入中國之門。
西方史學輸入中國後,引發改編國史運動,章節體歷史教科書開始出現,加上傳統中國史學的資鑑思想,使得晚清新式學堂的歷史教育產生重大改變,一方面在教材上使用西方式的章節體教科書,另一方面則將歷史教育與國族建構相結合。因此,壓縮式的、簡明的中國歷史教科書成為改編國史運動的主體;而因當時對西方的認知亦屬急迫,翻譯西文簡明教科書或改寫西洋史教本,成為此時期的另一個特色,其目的希望能在短時間內,使學習者獲得簡明的、廣泛的、多面向的中國與世界史地知識。
二十世紀初年所編纂的歷史教科書,數量眾多且種類繁富,除一般通史性的著作外,亦出現鄉土歷史、兵法史和財務掌故史等教科書,以及有關史學理論、方法論方面的著作。整體而言,此時期所編纂的歷史教科書,具有下列共同特色:(一)編纂體例受西方史學輸入中國的影響,大部分著作採章節體;(二)西洋史教科書大部分譯自西文簡明教科書,亦有改寫自西文教科書或日文教科書者,中國史部分則受日本學者影響甚大,部分著作甚至逕以日本學者所撰東洋史教科書為藍本;(三)教科書不僅記述傳統中國以政治、軍事為內容主體的資鑑史學,並且開始注重社會、宗教、文化、思想等面向;(四)強調社會歷史進化的因果關係,以及人類文明發展的狀況,部分教科書明顯看出受到嚴復所譯《天演論》的影響;(五)呈顯以歷史教科書形塑民族主義的意圖,並強調實學救國的經世思想。我們看到今文學派的夏曾佑將新史學觀點貫穿於歷史敘述中,藉以形塑以孔子為中心的文化民族主義,並顯現其變法論的基本觀點;而治學傾向古文學派的曾鯤化和劉師培,在教科書中意圖透過對中國歷史的認知振興國魂,以發揚民族精神,並彰顯以黃帝血緣論為中心的血緣民族主義。以孔子為中心的文化民族主義,結合以黃帝血緣論為中心的血緣民族主義,成為近代中國建構國族的重要理論,柳詒徵《中國文化史》和錢穆《國史大綱》,即將文化論與血緣論的民族主義加以結合,此後的中國通史著作,大抵延續類似的國族建構理論;因此在近代中國的國族建構過程中,歷史教科書曾在其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
錢穆在《國史大綱》〈引論中〉舉出中國史學的三個特點:悠久、無間斷、詳密,與柳詒徵《中國文化史‧緒論》所說的幅員廣衾、種族複雜、歷史悠久、史籍豐富等特質,其論述基調幾如出一轍。
由錢穆和柳詒徵的例子,可以瞭解民族主義史學的發展,是透過怎樣的思想模式建構而成,一面回顧昔日的榮光,一面建構新的國族主義。
四、 以史為鑑的春秋筆法
臺灣的歷史教育,直接繼承對日抗戰時期教科書,其中主要質素包括下列諸項目:一、自1890年代以來的國族建構理論,以中國為我國;二、以春秋筆法為本的歷史敘述;三、五德終始說影響下的朝代循環論與正統論。
臺灣的歷史教育,在用字遣詞上受孔子《春秋》的影響極大,即所謂書法。傳統中國史學極強調所謂書法,如「君舉必書,書法不隱」,其中所涉及的鑑戒史學,固使中國史學光輝燦爛,但同時亦限制其進一步的發展,因為過度強調史學的鑑戒功能,使得史學侷限於朝代循環論,以及所謂春秋筆法,最常被稱道者,如孔子作春秋而亂臣賊子懼,這套書寫模式被司馬遷和司馬光繼承下來,且為歷代修史者奉為圭臬。所謂春秋筆法,是一種文字表述方式,春秋之教的重點即在“屬辭比事”,舉其大要,「屬辭比事而不亂,則深於春秋者也」。所謂屬辭,係指遣詞造句,所謂比事,係指排比史事。屬辭比事,即是筆削的藝術。
《春秋》記戰爭,有伐、侵、戰、圍、入、滅等不同的寫法;聲罪致討曰伐,潛師掠境曰侵,兩軍相接曰戰,環其城邑曰圍,造其國都曰入,毀其社稷曰滅。同是記殺人,有殺、誅、弒、殲等不同的寫法,無罪見殺曰殺,有罪當殺曰誅,以下殺上曰弒,不留孑遺曰殲。這是用不同的字,表達不同的歷史情況,即所謂春秋筆法。舉最明顯的例子,如各朝代與邊族的關係,漢國攻打匈奴,寫成漢武帝北伐匈奴;而匈奴則是侵略漢國;類似的情形,蒙古攻打中國謂之入侵或侵略,這是從征服王朝攻打華夏的角度思考;但蒙古攻打歐州則名之曰 “西征”,如拔都西征。類似情形,忽必略攻打日本,名之曰“遠征”或“東征”;而對日抗戰時期,日本攻打中國,謂之侵略。有一段時間,臺灣甚至為日本教書未使用“侵略”而表達抗議,卻遺忘了自己歷史教科書裡忽必略“遠征”日本的敘述。
春秋的筆削,是一套特殊的歷史敘事,如「君子不以親親害尊尊,此春秋之義也」;「春秋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踐土之會,實召周天子,而《春秋》諱之曰“天王狩於河陽”;其後之史書即以“狩”代替天子蒙塵,故爾晚清咸豐皇帝因英法聯軍逃到熱河行宮,要寫成“咸豐狩於熱河”;八國聯軍時,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逃到西安,則寫為“西狩”。「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則區別內外,華夏攻打夷狄曰“征”;夷狄打華夏則曰“侵”。吳楚之君自稱王,《春秋》貶之曰子。
有一個例子很可以說明我們學自歷史教科書的觀念,是多麼深入人心。左宗棠平回亂,是晚清的重大事件,大部分人都耳熟能詳。1999年7月,我因為做清中葉以降的西北史地研究,到西北地區進行田野考察。某日工作結束後,我到西安鐘樓附近的坊上吃點兒東西。坊上是西安著名的小吃街,有許多店主人是穆斯林,故又名回民一條街。那天我正啃著羊頭肉,喝著西北狼啤酒,這時看到一位著穆斯林傳統服飾的小朋友回來了,頭戴瓜皮小帽,身穿黃色袍子。我問店主人,「師傅,這您家公子。」店主人回曰,「是呀!小犬。」「幹嘛去呀?這老晚的。」「上學。」我說,「師傅您別逗了,暑假呢!上啥學?」師傅說,「上真主阿拉的學。」我一聽真主阿拉的名字,馬上正襟危坐起來,「那真主阿拉的學上些啥哩?」「歷史。」我笑了笑說,「師傅,您就甭開頑笑啦!俺可是歷史教授哩!學校不是已經有歷史課了嗎?」店主人打開黃色包袱,取出裡面的書,「那不一樣的,您老瞅瞅。」我看到書裡歪歪扭扭,像蚯蚓般的回文,「別逗了,師傅,俺識不得回文哩!您老給說說。」師傅翻開書頁,找到其中的一段,指著書說,「來!這一段寫左宗棠率大軍進駐天山南北麓,造成我族眾大傷亡。」聽完師傅敘述書中的內容,我一口西北狼啤酒差點沒吐出來,剛吃的烤羊肉串和羊頭肉都變成酸 的。
是的,身為大學歷史教師,我從小讀的歷史教科書都寫「左宗棠平回亂」,壓根兒不曾想過,對伊斯蘭而言,「左宗棠率大軍進駐天山南北麓,造成我族眾大傷亡」,才是合理的敘述。我想起從小學到高中讀過的歷史,福康安平定林爽文之亂,漢武帝北伐匈奴,唐太宗征西突厥,這些熟悉的敘述,我從未想過究竟是否歷史事實,縱使大學念歷史系,我也不曾懷疑過課堂上和歷史書裡的記事,一切是如此的理所當然,這些所謂歷史事實,已經成為我身體的一部分,已經是我脈管裡奔流的血液。當我讀到王莽篡漢時,我不會去思考如果新朝延讀數百年,歷史會怎麼寫?
五、 歷史教科書與國族建構
在1890年代以前,中國這個名詞並不用來指涉華夏,有些歷史學者為了合理化中國的概念,引述「赤縣神州,謂之中國」,來做解釋,這也是章太炎為同盟會擬定革命成功後新國名中華民國的由來,其後學者們踵繼其意,擴大建構中國的概念,將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均納入中國,於是漢滿蒙回藏一律併入在中國的概念下,甚至非漢人建立的王朝蒙元和滿清帝國,亦視為中國帝國歷史的一部分。歷經1890年代到2015年逾120年以上,無以數計前行代學者們的努力建構,中國這個概念已根深柢固,極難動搖,一些並不存在的歷史在歷史教科書的宣導下,早已深入人心,諸如中英鴉片戰爭、中日甲午戰爭,明明該是清英鴉片戰爭、清日甲午戰爭,因為戰後簽署條約是大清國皇帝。這麼明顯的張冠李戴,學者們竟可以坐視,這真是非常不可思議 的事。而在歷史分期中,將1840年代以後的晚清,稱之曰中國近代,也是非常怪異之論,學者們卻習以為常。
在國族建構神話中,另一個存而不論的問題是民族起源,歷史課本上最常出現的兩句話,一句是「黃帝我們共同的祖先」,另一句是「我們都是炎黃子孫」。很少人去懷疑這兩句話的真實性,非僅此也,姑不論這兩句其是否歷史事實,以邏輯學而言,這兩句話必有一為非,蓋如果「黃帝是我們共同的祖先」為真,「我們都是炎黃子孫」即不可以為真;反之亦然。但大部分學生並去思考這兩句話的矛盾,反正考試的答案照寫,信不信無所謂。有一年政治大學歷史系教師做古都之旅,第一站是西安,從西安到黃河壺口瀑布,路經黃陵,祭拜黃帝。系上同事都進去上香,祇有我一個人躲到黃帝手植柏樹下乘涼。因為我姓彭,彭乃祝融八姓之一。史書上說是祝融、蚩尤的後代。祝融,名黎,為帝嚳時的火官,掌管民事,後人尊為火神,因有功,能光融天下,帝嚳命曰祝融。祝融的後裔分為八姓,即己、董、彭、秃、妘、曹、斟、芈等,史書稱為祝融八姓。但歷史上最有名的大概是彭祖,據說他活了八百多歲;也有人說這位彭祖就是《論語.述而》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竊比於我老彭」的“老彭”。因為黃帝是我的祖先蚩尤之仇敵,子孫再不肖也不能去拜祖先的仇敵吧!雖然在國族建構的時代(約1890-1945),各種中國歷史教科書上都寫著黃帝是中華民族共同的祖先,但我知道黃帝在血統上和我是沒什麼瓜葛的,任他血緣國族論者說得多麼冠冕堂皇,黃帝和我不相干就是不相干,要說有相干也可以,至多是我祖先的仇人。
如果我們檢視晚清改編國史運動時期所編寫的歷史教科書,將會發現此時期的教科書並非都稱中國歷史教科書,有的以本國歷史教科書為名,有的以中學歷史教科書為名,甚至民國以後編寫的歷史教科書,亦非悉以中國歷史為名,如呂思勉編寫《白話本國史》,錢穆撰寫《國史大綱》,均未用中國之名,故爾此時期學術界其實是中國史、本國史、國史等名稱混用,並非以中國為至當歸一之名,比較統一使用中國之名,可能是抗戰以後的事。
在歷史教科書中,有幾個朝代是很衰的,其中最明顯的例子是短國祚王朝,後續者如為強勢王朝且國祚緜長,那麼,短國祚王朝往往被寫得很負面;如秦與隋,但卻忽略了秦築長城,區隔遊牧民族與農業民族,是影響多麼深遠的事;隋煬帝開鑿運河,成為此後各朝帝國的重要經濟動脈。征服王朝入主華夏,亦成為歷史課本的大黑洞,如元國和清國的敘述,基本上即是負面的,元國尤其倒楣,被寫得沒有一處是好的。宋元之際和明清交替的二臣,即成為民族主義史學下的冤魂,至於漢民族所建王朝,則沒有這類問題。故爾這類撻伐主要來自民族主義史學,而非朝代興衰。運氣很差的還有女性,亡國常是女性要負責,如妹喜、妲己、褒娰、呂后、武曌、楊玉環、慈禧,都被形塑成紅顏禍水,甚至直指為禍國殃民。這種充滿男性沙文主義的敘述,在台灣的中國史教科書中俯拾即是。
我須承認從1890年代到1950年代的教科書編纂者極其高明,他們建構了中國的概念,把國族建構發揮得淋漓盡致,以致於到今天台灣的歷史學者幾乎無法掙脫其籓籬。我的學術養成教育在此背景下,與大部分這一代的台灣歷史工作者類同。所以,當我們說“中國在唐代的時候”是如此自然,絲毫不會去想在唐國的時候,根本沒有中國這個概念。我們說“中英鴉片戰爭”,卻遺忘當時存在的是清國。教科書裡寫“漢武帝北伐匈奴”,“蒙古入侵中國”,被視為理所當然。所謂“中國”攻打他人時用的是“遠征”、“北伐”,他國打“中國”則是侵略。蒙古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忽必烈打中國是侵略,拔都打歐洲為西征,忽必烈打日本是遠征,這些春秋筆法成為歷史教科書的標準用語。台大花亦芬教授寫有關十字軍的討論,指出只有十字軍,沒有十字軍東征,說明過去台灣歷史教育的謬誤。這些都是長久以來歷史教育和歷史解釋的問題,而我們並不經心在意。
台灣的歷史教科書基本上以抗戰時期為依歸,在遣詞用字上,亦以抗戰時期為師,稍有不同的是較少使用本國,而用概念較為模糊的我國,或者直接用中國,而在稱中國大陸時,反倒簡稱大陸,而非中國大陸。於是教科書出現諸如“我國歷史悠久”、“我國幅員廣大”之類的敘述,授課教師往往不會特別說明“我國”的指涉為何。如果用比較精確的語意學要求,以1980年代的歷史教科書而言,我國明顯指的是中華民國,彼時的中華民國僅70餘年,何來歷史悠久?而台灣的土地面積又如何談得上幅員廣大?但不論任課教師或受教學生,基本上鮮少對這類課文內容提出質疑,於今看起來真的很難理解。尤其當學生讀到地理課本寫“我國屬於大陸型氣候”時,腦子真的會轉不過來,台灣不是海島嗎?海島怎麼會是大陸型氣候?
柳詒徵《中國文化史‧緒論》指出,中國具有幅員廣衾、種族複雜、歷史悠久、史籍豐富等特質,其中幅員廣衾係指疆域廣大,從《史記》記載黃帝時的疆域,「西至空桐,北過涿鹿,東漸於海,南浮江淮」,到清代的新疆設省,民國以後的漢滿蒙回藏各族領地,均納入版圖,於是中國疆域擴大到從古以來所未有。1960- 1970年代歷史地理學者譚其驤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之委託編繪《中國歷史地圖集》,譚其驤在編繪明代總圖時,未將台灣編入明國疆域,國務院去函要求譚其驤必須將台灣編入,譚其驤堅持不肯,僅同意在福建分圖附上台灣,此一堅持維護了一位學者的學術尊嚴。有關台灣應於何時繪入中國版圖,在編繪《中國歷史地圖集》的過程中,引發了激烈爭論;部分學者主張元代地圖即應將台灣畫成與大陸同樣的顏色,譚其驤認為《中國歷史地圖集》是根據歷史事實來畫圖,絕不能違背歷史事實,因而堅持清代疆域圖始將台灣畫成與大陸同樣的顏色;於是邀集學術界權威人士、各有關學術機構負責人或代表開會討論,最後基本上取得了一致意見:元、明圖中台灣用中國基色中的鄰區顏色,與大陸不同;明圖增加鄭氏台灣圖,附於福建圖;打破「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的迷思。
六、 結論
臺灣因為現實政治、特殊的時空背景與歷史經驗,在歷史教育與歷史教科書的編寫上,特別強調民族精神教育與國家立場的主體性。
有關臺灣史的主體性方面,1993年和1994年修訂的國中、小學歷史課程標準,比較以臺灣為主體來看待臺灣史(2000年發布的“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亦同);1995年修訂的高中歷史課程,則將臺灣史置於中國史課程中;與國中、小學歷史課程在銜接性和立場的主體性上並不同調;但這並不僅是歷史學界內部的問題(持中國/臺灣立場主體性學者間的拔河),也涉及現實政治問題。高中歷史課程「九五暫綱」開始有獨立成冊的臺灣史,為其後“98課綱”、“101課綱”之所本,而引發爭議的微調課綱所調整者即“101課綱”。
2014年1月17日,教育部召開公聽會,公布普通高級中學歷史科課程綱要部分修正表,引發黑箱爭議,台灣人權促進會及教育團體等向臺北地方法院具狀告行政法院。一審於2015年2月12日宣判教育部敗訴,判決書3月5日首度公開。法院明白指出黑箱作業會造成大眾不安與猜忌,甚為不妥,要求教育部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透明政府決策。2014年3月9日歷史學者的連署反對這分微調課綱;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員許雪姬教授在記者會上,表達學者對綠營處理此事的不滿。
因為自己是1997年《認識臺灣:社會篇》的兩位撰稿人之一(另一位是中研院史語所林富士教授),緣於曾是認識臺灣教科書事件的弄潮兒,對當年反對陣營的學者們難免多所關切。故爾當媒體刊載微調課綱委員名單時,心裡一個咕咚,歷經17年的雨露風霜,認識臺灣教科書的反對者,竟然借屍還魂,成為微調課綱委員,用不合法的手段大改高中歷史課綱。
2015年8月3日下午,在前台中一中校長蔡炳坤出面斡旋下,由學者吳密察、花亦芬教授陪同學生代表和吳思華部長協商。我在新聞影片中看到吳部長一再跳針,比壞掉的黑膠唱片還要嚴重。黑膠發燒友都知道,唱片跳針大部分時候是因為音軌有雜物,只要去除雜物,跳針問題往往即迎刃而解。這次中學生反微調課綱運動,音軌裡的雜物只有一個,就是微調課綱,去除雜物,吳部長就不必一再跳針了。目前看來,停止實施微調課綱,可能是唯一的解決之道。
即將於2018年實施的〈十二年國教社會領域課綱〉,目前正進行擬訂,這是影響更為深遠的課綱,將從2018用到2030年。而且,2018年才要使用的領綱,並無立即之急迫性,希望領綱委員效率別太高,慢慢來,別趕著在看守內閣期間輕舟已過萬重山,以免到時又是兩岸猿聲啼不住。
經過高中歷史微調課綱的經驗,我相信〈十二年國教社會領域課綱〉在行政程序上一定會完全符合,可是當我看到第一次會議記錄的領綱委員名單時,心裡忽然一個咕咚。
在〈十二年國教社會領域課綱〉第一次會議紀錄,我看到召集人為朱建民,其另一個身分是財團法人東方人文學術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基金會附屬機構為鵝湖月刊社。
許多人注意到王曉波與《海峽評論》的關連性,而1997年刊行的《認識臺灣參考資料》,就是《海峽評論》所出版,其中有幾位作者是我非常熟悉的,包括王仲孚、王曉波、陳昭瑛教授、潘朝陽、黃麗生夫婦,而我靈機一動,腦子忽然晃過一分學術思想刊物《鵝湖》,於是找出《鵝湖》月刊,赫然發現潘朝陽教授是社長,陳昭瑛、黃麗生教授是編輯委員,方始恍然大悟。在一個偶然的機會,我看到十二年國教領綱委員的部分名單,發現召集人是朱建民教授,而朱建民教授是《鵝湖》月刊社董事長。至此我始知原來媒體關注的《海峽評論》,固為兩次事件的要角,而其背後尚有影武者,這個影武者就是《鵝湖》月刊社,其成員化整為零,進入各科中學教科書委員名單,藉儒學之名,以遂行其大中國之實。另一個同樣藉儒學之名宣揚大中國思想的某書院,其成員遍布各大學院校,以講學為名,大力宣揚儒學思想,其組織之龐大,影響之深遠,可謂舖天蓋地。但我不便在這裡多所討論,蓋有太多師友為此書院成員,我不想因一篇卑之無甚高論的小文章惹來太多麻煩。
2016年1月28日學生反課綱團體在立法院群賢樓前舉行記者會,提出兩項訴求:一、撤回微調課綱;二、暫緩十二年國教課綱。在這場記者會中,立法委員鄭麗君,以及即將上任的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黃國昌、林昶佐都到場發表談話,並且簽名同意在國會提案支持學生的訴求。在大選期間沈寂一陣子的課綱問題又浮上枱面,而且應該很快就會列入國會新會期的議程。
審議式民主基本概念與理論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港式雙首長制@香港革新論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香港革新論文章】
港式雙首長制── 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 房吉祥(《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在一個與港視劇集《選戰》平行的時空……
建制派代表、振民黨主席宋漫山,在各種種票疑雲下,以千多票的極少數差距,壓倒代表民自黨的葉晴,勝出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但宋漫山當選後,先後爆出連串醜聞,再加上要應付由「王主任」交託的各種政治任務,宋漫山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上台僅僅兩年已經民望崩盤。2024年立法會首次全面普選,建制派大敗,由葉晴領導的民自黨橫掃多區,成為立法會最大黨派,行政立法全面對抗一觸即發。有見及此,宋漫山與葉晴達成權力分配協議,由宋漫山向北京政府提名葉晴出任政務司司長,並將日常行政權力移交政務司司長及其籌組的執政內閣,實行「港式雙首長制」,為香港政治揭開的新一頁。
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市民要求民主普選的呼聲一直有增無減,接連出現多次全港性的政治運動。然而,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卻一直無法回應巿民訴求,令社會一直陷於政制發展的爭拗當中。
面對政制困局,有人說原因在於泛民主派叫價太高,有人說是北京要高壓收權、不肯兌現承諾,也有人說是港陸之間欠缺互信,令協調讓步變得不可能1。這些論點也許有其理據,但都沒有切中政改的核心問題—「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主權移交後,按《基本法》的憲制安排,香港的管治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一人身上。行政長官兼任「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角色,集各種政治權力於一身,形成「單一首長」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一方面將行政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另一方面亦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2。然而,主權移交以來的政治實踐顯示,香港市民與北京領導人之間,在價值觀、政治認知及制度安排上,實有難以調和的差異,行政長官夾在「一國」及「兩制」之間,北京領導人的期望及700萬香港人的訴求,成為了歷任行政長官無法跨越的政治鴻溝3。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正是造成主權移交以來的三任行政長官,都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而無法取信於香港社會的原因。
事實上,「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亦是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矛盾的根源4。
在北京領導人眼中,香港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獨立財政、獨立貨幣、獨立關稅,以至對外事務權力等。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時,如果偏離北京的治國方針,便有可能會衝擊共產黨政權。北京更害怕一旦開放香港政權,「反中亂港」勢力會奪取香港管治權,令香港演變成反共基地。故此行政長官一職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當然,北京理論上握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大可以拒絕任命並非「愛國愛港」的當選者,但奉行維穩至上的北京領導人,自然不會考慮這種可能引發憲制危機的做法—這正是北京將政改視作「政權保衛戰」,並堅持8.31人大決定中,由提名委員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因。
然而,這種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維穩安排,與香港的民主訴求有根本衝突。香港市民普遍希望以「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從而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真正落實港人的自治權利。這種民主訴求,不是要確保民主派有候選人「出閘」,而是要保障除了選民外,不會有其他力量可以操控選舉結果5。
這就是香港與北京在政制發展上的核心矛盾。當港陸雙方都把目光完全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而雙方對行政長官的期望卻是背道而馳,又怎可能得出一個合乎兩者要求的政制安排?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香港,依目前憲制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假如此一憲制地位在未來不會改變,香港要實踐「民主自治」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長官一職高度集中的行政權力,分拆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獨立角色,實行「雙首長制」(Dual leadership system)6,以突破現時「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帶來的政制矛盾。
【雙首長制的海外案例】
「雙首長制」常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混合制」(Mixed system)等詞混用,指的是兼有「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與「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特點,由兩個行政首長分權共治的憲政制度。
按研究「半總統制」的權威、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國家有一個由獨立普選所產生、並有相當行政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的總統,同時又有一個以總理為首、需要依賴國會支持才能執政的內閣政府,二者共同執政、分享行政權力7。「雙首長制」則是另一法國學者Blondel由「半總統制」所引伸的概念。Blondel認為,除「半總統制」外,由君主掌握實權,而另設首相執政的「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ies),如不丹、約旦等國,以及共產國家中黨領袖(主席或總書記)及政府領袖(總理)由不同人士出任的「共產主義體制」(Communist system),均由兩個行政首長共同執政,或按不同原則分擔政務,可與「半總統制」歸納為同一類別。
坊間一般以為分割國家行政權力,會容易帶來政治不穩定,但Duverger及Blondel的研究均指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因其「二元共治」的特色,在特定政治形勢下,例如社會因為階層、種族、宗教或者政治意見陷於內部分裂,可避免「單一首長」無法代表不同勢力的問題,反而有助促進政治穩定。
以法國為例,第四共和時期(1946年至1958年)採用議會制,但因為國會多黨林立,組閣時難以折衝協調,內閣時常更替,12年期間就出現24個內閣,更多次出現無政府狀態。故1958年的新憲法強化總統權力,由總統向其選民負責,總理則向國會負責,共享行政權力。在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有廣泛權力,包括:1)按國會選舉結果任免總理,並按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2)主理國防與外交、任命高級軍官、批准國際條約;3)主持國務會議、與各項政策之制定與討論;4)任免主要官員;5)批核或覆議法案;6)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類似最高憲法或行政法院);提請釋法;7)召開臨時國會;8)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等。而總理則在政府日常運作上起主導角色,與總統共享行政權力,包括副署所有總統簽署之法令、提議任免閣員、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提議公民複決及釋法、召開臨時國會等。新制度強化了法國行政機關的運作,令內閣倒台的情況大大減少。
法國「半總統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換軌」(Alternation)體制。當國會與總統職位由同一個政黨掌握時,權力便集中在總統之手,政府以「類總統制」運作;但當國會與總統由不同的政黨控制時,日常施政則由總理主導,政府運作便轉換為「類議會制」的「共治」(Cohabitation)局面。基於「換軌」特色,有不少學者認為法國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轉換的體制,多於一個獨立的體制8。但實際上,當總統與國會由同一個政黨控制時,總統本人的執政權力實際上來自其執政黨領袖的地位,而非總統職位,總理及內閣依然要向國會負責,運作與「總統制」仍有甚多差別;而當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時,總統仍具一定的行政權力,非「議會制」的虛位元首可比9。此外,法國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閣員,議員必須於接受內閣任命一個月內辭職,但其席位則由選舉時所提出的代理人出任,不需進行補選。這種機制促使行政與立法加強溝通、分享權力及協商執政,但同時又保持兩者的獨立性,值得長期面對行政立法衝突的香港借鑑。
除法國外,芬蘭在2000年採納新憲法之前,也是「雙首長制」的典範。按1917年獨立後的憲制,芬蘭有一位獨立普選產生的總統10,以及由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總理及內閣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而總統則在外交、國防、立法及人事任命享有實權。在程序上,芬蘭締結條約、宣戰等需國會同意,但面對前蘇聯的軍事威脅,在實際運作中,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有極大決策權。芬蘭在冷戰期間,得以置身於大國衝突之外,實有賴數任總統善於外交,一方面與蘇聯維持良好關係,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保持經貿聯繫。而「雙首長制」正是芬蘭總統可彈性處理外交問題,不用受困於內政或內部親西方勢力限制的主因。
芬蘭總統亦和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亦可提出新法案,或提案修改、解釋或廢止現有法律,並在有需要時解散國會。此外,在制度上,總統需要根據國會選舉結果任命總理及部長,但如沒有政黨佔優勢,總統可以主導內閣的組成,或任命由公務員組成的看守內閣,穩定政治11。在其他公職上,芬蘭總統有相當大的任命權,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級公務員,以及公立大學的校長等。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及芬蘭95年加入歐洲聯盟,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角色不再吃重,再加上歐盟政策多由總理領導,芬蘭在2000年通過新憲法,削弱總統角色,轉變為「議會制」國家12。芬蘭的經驗顯示,「雙首長制」容許「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分工合作,分別處理對外及對內事務,有助應付特殊的政治形勢。
除了國家層面的制度外,「雙首長制」亦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的自治地區。英國現有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如直布羅陀(Gibraltar)、百慕達(Bermuda)和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等,大多由一位英國委任的總督負責外交、國防及治安事務,而日常管治則由直選或議會委任的總理、行政長官或首席部長負責13。
二戰之後,世界上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不多,主要有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及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但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有台灣學者統計,直至2010年,全球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採用「雙首長制」(見表一),印證「雙首長制」適用於經歷政治轉型的地區,對穩定政治發展有幫助。「雙首長制」的這些特性,正正可以解決香港由「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引起的政制矛盾。
表一:世界上採用「半總統制」的民主及非民主國家(2010年)14
西歐 東歐 前蘇聯地區 亞洲 非洲 美洲
民主國家 奧地利(Austria)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冰島(Iceland)
愛爾蘭(Irland)
葡萄牙(Portugal) 保加利亞(Bulgaria)
克羅地亞(Croatia)
馬其頓(Macedonia)
黑山(Montenegro)
波蘭(Poland)
羅馬尼亞(Romania)
塞爾維亞(Serbia)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亞美尼亞(Armenia)
格魯吉亞(Georgia)
立陶宛(Lithuania)
烏克蘭
(Ukraine) 東帝汶
(East Timor)
蒙古(Mongolia)
新加坡(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台灣(Taiwan)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佛德角
(Cape Verde)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畿內亞比紹
(Guinea-Bissau)
肯亞(Kenya)
馬里(Mali)
莫三比克(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聖多美普林西比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塞內加爾(Senegal)
湯加(Togo)
坦桑尼亞(Tanzania) 海地(Haiti)
秘魯(Peru)
非民主國家 亞塞拜疆(Azerbaijan)
白俄羅斯(Belarus)
俄羅斯(Russia)
哈薩克(Kazakhstan) 也門(Yemen) 安哥拉(Angola)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喀麥隆(Cameroon)
乍德(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 Rep. of Congo)
埃及(Egypt)
加蓬(Gabon)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尼日(Niger)
盧旺達(Rwanda)
突尼斯(Tunisia)
【雙首長制的本地經驗】
事實上,對香港而言,「雙首長制」亦非新鮮事物,港英時代的香港政府,也常以類似的「二元共治」模式運作。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港督擁有香港行政立法的最終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政策草擬、制定及執行與一般行政事務,都會交由整個公務員體系之首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或後來的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負責。其中,由布政司主持、各政策科首長參與的「布政司委員會」(Chief Secretary's Committee),則是港英政府日常運作的中樞。「布政司委員會」每星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政府政策,以及事先審議所有提交上行政局的文件,實際上就是港英政府的日常內閣15。當然,由於憲制上權力實屬於港督,布政司的角色及權力,要視乎在任者的能力,以及港督是否強勢施政。
即使在主權移交前夕,這種不成文的「類雙首長制」仍在運作。彭定康在任港督時,主力處理政制改革及對外事務,而香港政府的日常運作,就幾乎全權交由時任布政司的陳方安生負責。有學者形容當時的香港政制情況,彭定康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國家元首」,陳方安生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的總理或首席部長,而各司局長則彷彿是她的內閣成員16。
由於《基本法》延續了殖民地的管治制度,故這種不成文的「雙首長制」傳統,本來也是特區憲制的一部份。不過董建華上任後,為擺脫公務員系統對其施政的羈絆,毅然推行「高官問責制」,引進政治任命官員,將所有的行政權力收歸行政長官,破壞了港英時代的行政傳統。
【「港式雙首長制」的具體方案】
「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要有效運作,按美國學者Sartori的分析,「國家元首」(總統)與「政府首長」(總理)的分權需達三個標準:第一,總統應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不應有權單獨或直接管治,其執政理念須經由內閣及總理傳達;第二,總理及內閣可由總統委任,但運作需獨立於總統,並對議會負責,總理去留端視乎議會支持;第三,總統及總理之間的權力結構、互動可有一定彈性,但二者均需有自主運作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17。
在此原則下,香港可依據主權移交前的憲政傳統,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
• 制度性分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可專門負責憲制、地區安全、港陸關係及對外事務等「高級政治」(High politics)事務,並管理監督部門(如審計署、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同時通過憲制安排,將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法定權力,向政務司司長作制度性分權,以滿足「雙首長制」的分權標準,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Day-to-day operation),透過立法會向香港市民負責,以實踐最大程度的「民主自治」。
• 政府組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可繼續行使向北京政府提名及建議免任政務司司長的權力,亦應有權按政務司司長的推薦,提名其他的主要官員;但同時亦要建立憲政慣例,行政長官提名的政務司司長,必須透過「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得到立法會內大多數議員支持,以確保作為「政府首長」政務司司長,能夠全面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這裡的前提是立法會所有議席,都必須全面由普選產生)。政務司司長的人選,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政黨黨魁或其他得到議會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士;如被任命者為立法會議員,則可仿傚法國內閣選任安排,實行由同名單遞補機制,減少補選次數,節省議席出缺帶來的成本。(詳見表二)
• 實際操作:現有由政務司司長及各司局長組成的「政策委員會」,應該擔當日常內閣的角色,主導一般政策制定及政府日常決策,行政會議則演變成協調機構,確認由「政策委員會」作出的政策決定。如立法會改選、對政府重要法案或政務司司長本人要投不信任票,政務司司長及其內閣就得去職,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獲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選出任。
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而要確保「港式雙首長制」有效運作,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必須做到制度性分權,最直接的方法,莫如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但修改基本法的門檻極高,多年來亦隱為港陸政治禁忌,故以修改基本法來推行「港式雙首長制」,相信爭議會極大。更彈性而且可行的方法,是通過修訂本地法例及發佈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現時兼任「政府首長」的主要法定權力,明確轉授予政務司司長,並修改政府人事編制,達到分權共治的效果。(詳見表二)由於修改本地法例及人事編制需向立法會提案,並諮詢市民意見,如獲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通過,亦可視作市民對「港式雙首長制」的認可,足以為憲制共治建立穩固基礎,令行政長官不能任意收回授權或越位行事。
要實現我城的「民主自治」,香港人需要尋求新的想像。「港式雙首長制」,將是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表二:在本地立法層面上確立「港式雙首長制」的四點建議
1.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
修改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轉授權力的部份。加入自動授權的條款,除另有明文保留外,其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將自動轉授予政務司司長,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授予的權力,亦會被轉授予「政務司司長會同政策委員會」(Chief Secretary in Policy Committee)。同時修改其他條款中有衝突的部份,加入保留條文,對「港式雙首長制」下需要由行政長官執行的權力(比如規管審計及廉政事務)予以保留,不作自動轉授。
2.發布行政命令向政務司司長授權
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四),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習慣上,行政長官會通過行政命令,將行政權力授權相關官員執行。故要推行「港式雙首長制」,行政長官亦應發布行政命令,將主要行政權力(包括發布行政命令、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及裁決上訴等)明確授權予政務司司長。
3.修改政府人事編制
由於行政長官不再兼任「政府首長」,職責由政務司司長吸納,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事編制將有需要增減。政府需要就重新調配或增刪常額或編外的首長級職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人事編制提案。
4.修改立法會遞補機制
為方便政務司司長推薦議員組閣,可修改《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關立法會辭職遞補的機制。指明如地區直選議員因被委任為政府主要官員,而須按基本法第79條辭職,席位將由選舉時同一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如名單已盡,無人合資格或願意替補,才需要進行補選,不會由最大餘額得票名單補上。
1 阮紀宏:〈中央與香港關係惡化源於缺乏溝通〉,《亞洲週刊》,2014年8月24日 第28卷 33期。
2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Kit Po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China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8), chapter 3.
4 張炳良:《管治香港的難題:回歸十年反思》(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頁34。
5 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頁113-116。
6 Jean Blondel,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62.
7 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1980, 8 (2), p. 165.
8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Raymond Aron, Alternation in Government in the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982, 17: 1, p. 3-21.
9 蘇子喬:〈哪一種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東吳政治學報》,2011,第二十九卷第四期,頁15。
10 1917年獨立後,芬蘭總統的產生方式是先由全民選出300人組成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再由選舉團從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994年起,總統改由直選產生。
11 郭秋慶:〈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台灣國際研究季刊》,2009,第5 卷第4 期,頁1-23。
12 同上。
13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Security, Success and Sustainability (June 2012 ) , <https://www.gov.uk/…/attachment_d…/file/14929/ot-wp-0612.pdf> 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f Bermuda, <http://www.gov.bm/>,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Falkland Islands Constitution Order 2008, Falklands Island Government, <http://www.falklands.gov.fk/self-governan…/the-constitution/>, retrieved 1 May 2015; Political development, Gibraltar Government Website <https://www.gibraltar.gov.gi/new/political-development>, retrieved 1 May 2015.
14 蘇子喬,同上,頁32。
15 Miners, Norma.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L. Tsim and Bernard H.K. Luk (ed.) The Other Hong Kong Report 1989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28.
16 Ahmed Huque, Grace O. M. Lee, and Anthony Cheung, The Civil Service in Hong Kong: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2.
17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35-137.
《香港革新論》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reformhk
=======================================
想睇更多香港政治新聞和評論,即LIKE《香港革新論》
https://www.facebook.com/reformhk
訂購《香港革新論》
內容簡介:https://goo.gl/qWqRmj
訂購表格:https://goo.gl/GRTWD0
電郵:reformhongkong@gmail.com
#香港革新論 #香港政治 #行政長官 #政府司司長 #港式雙首長制 #新書 #書展 #政改 #本土派 #本土 #香港人 #身份認同 #方志恒 #王慧麟 #田方澤 #何俊霆 #何偉倫 #吳凱宇 #李耀基 #周日東 #房吉祥 #易汶健 #林立志 #施家潤 #柯衍健 #袁彌昌 #區諾軒 #陳智傑 #黃冠能 #楊庭輝 #雷浩昌 #鄺健銘 #鄺英豪
審議式民主基本概念與理論 在 偽學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認真想] 非暴力抗爭與非暴力的不可能性?
金小刀返台擔任國安會秘書長前夕表示:「民主法治社會不會姑息、保護,更不會鼓勵暴力,這在美國社會不會被容忍」。這談話需要考量兩個問題: 其一,這318學運不是非暴力抗爭嗎?其二,民主體制的概念中不容許存在暴力性嗎?
政治哲學家羅爾斯( John Rawls)提出「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概念,從理論上處理了反抗國家及其法律的個人權利問題,定義其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產生改變(2009, 陳宜中)。不過有許多學者認為,要刻畫違反法律的「公民不服從」行動,只需要用到訴諸道德良心以及「與政府及社會溝通」等條件即可。也就是說,我們看這次的學運到目前為止,都符合「公民不服從」的公開透明之行動、良心、非暴力行為、渴望溝通的原則。
台灣和平促進會的簡錫堦在﹤佔領公署就是非暴力抗爭﹥(2013)一文中表示,當運動運用潑漆、占領等戰術來進行,既未傷害對方身心,且容易復原公物,當然符合非暴力抗爭。其它像是罷稅、罷工、罷市、罷課、罷免、罷選、拒絕當兵等不合作行為等等,這種種抗爭手段看似荒誕但實則威力巨大,足以逼使當權者屈服而改革不公義制度,且不致帶來仇恨,有助實現公義及和諧社會的建立。故此,我實在看不出318的學生行動有任何金小刀所謂「暴力」。
但,我又要說,在民主制度理念下,暴力的實質行為是被排除了,「暴力性」卻是不可能被完全排除。非暴力的可能性,是無法實現的,這是一種民主的弔詭。這裡講的「暴力」,不是一種實質上的傷害,而是一種「政治性」與「敵對」(antagonism)。此政治性與敵對來自於現代民主制度的根本弔詭(the democratic paradox)(Mouffe, 2000)。
政治理論家慕芙(Chantal Mouffe)認為,當代民主制度的兩個基本元素:「平等」與「自由」,乃是一組無法調和的構成性張力。就是你不可能又賦予個人自由但同時又要求他平等,在種種利益與價值短兵相接下,必定產生衝突。我們以為只要透過理性、良好的溝通,就可以解決每一個衝突,這就是Habermas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但事實上,這樣的理論設計是美好地強調了一個理性、客觀、普遍的假設,而真正的多元本質則是充滿差異與敵對的。
Mouffe則是提出了不同的民主思考:爭議式民主(agonistic democracy)。她不像Habermas透過「溝通理性」而企圖達到一種普遍性,不是為了促成理性共識而將激情(感受、情緒、想望)自公共領域中消除,而是,Mouffe將激情納入民主設計之中。這樣的思考承認「敵對」是政治的本質,「敵人」之間是「鬥爭」,「對手」之間則是「競爭」,這種面對自身存在條件的爭取根本上就是帶有衝突,並且是由熱情所發動的,互相爭議。然後,這一點也不可怕。
有很多人在講,明明就有一個制度在那裡,幹麻不理性地按照遊戲規則走完。Mouffe認為,民主應該是被實踐的,不應該被制度形構成一個「客觀中立」的人,否則我們的激情就被「民主制度」所拉遠了,被一個原本允諾我們有更好生活的機制所限制。應該讓集體的激情提供議題上表達的管道,重新形塑我們的問題。很弔詭的,當我們極度想要理性地排除暴力的可能性時,本身就會產生暴力;非暴力還是包含著暴力,但在民主的架構下,就成為一種「對手」的概念,並且連接起複雜且與我們且身相關的連結而得以發聲。
我知道我用暴力這個字眼很刺眼。但我是只是想要把人民的激情式的「暴動」(暴民所為XD)從國家合法的暴力中解放出來。然後,我這幾天實在受事件刺激太嚴重焦慮,以至於暴飲暴食,也是一種激情的表現吧XD
Mouffe《民主的弔詭》的內頁寫了一句話,我覺得很棒,引言於法國詩人Charles Baudelaire:「人們乃是基於普遍的誤解而彼此同意」。
審議式民主基本概念與理論 在 青年Power! 審議Rangers! | 你/妳知道什麼是#審議式民主嗎 ... 的推薦與評價
審議 Rangers! 帶你/妳認識 審議民主 的核心價值與成果! 早在2004年,青年署就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