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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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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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乾坤門五術,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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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秩序罪法益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放什麼電影國家也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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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以前的電影不是被禁播,就是要經過審查刪剪後才能播。
1988 年的台語電影《林投姐》描述一位本省癡情女遭外省負心漢欺騙,最後自殺化身厲鬼復仇。一開始送審時,電影檢查處認為電影涉及「提倡迷信邪說」,於是將女子化作鬼魂的片段刪剪。
電影上映後,臺灣省政府官員認為本省人看完戲後,對於外省人的負面情感更嚴重,最後雖然未遭禁播,但是又以「挑撥外省與本省同胞情感之嫌」遭刪剪。這部電影就是當時很賣座的《林投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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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影審查制度」,什麼題材不該拍?
恐怖片不能太恐怖,省籍衝突不能演,滿洲國不能提,是由於 1950 和 1960 年代有所謂的「電影審查制度」。如果電影太黑、太色或不夠寶島的畫面或情節,就有可能刪剪或禁播。
當時國民黨政府來臺灣後,在 1955 年修正《電影檢查法》,其中規定電影片若有「損害中華民國利益或民族尊嚴」、「破壞公共秩序」、「妨害善良風俗」或「提倡迷信邪說」,電影檢查處應予修改、刪剪或禁演。
至於怎樣才算是上述規定的情形,是在 1956 年公布《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中提到。例如「表演妨害邦交之情事者」,曾有臺語片以霧社事件為題材拍攝,但是被要求須加註「中日」友好等文字,並經修改、刪剪才能播出。
或像是「表演觸犯刑法之重大犯罪行為而結局不予法律制裁者」也應該禁播,因此當時有片商想在臺灣上映經典黑幫電影《教父》,被打槍數次,最後刪除多個片段,片尾再加個歹徒已受徒刑審查才過關。
還有幾十項標準,舉凡接吻時間過長、生產及墮胎情節或有怪力亂神等場景,都可能被禁播或經修改、刪剪才發照准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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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審查」之外,還可能「自我審查」
而一部電影製作完成並在電影院上映,至少需要「過三關」。
首先,電影製作前必須先將電影分場對白劇本交給教育部電影事業輔導委員會審查,並繳交劇本審查費 400 元,而當年一張首輪戲院電影票約 10 元。電影上映前,再將電影正片和劇情說明書交給電影檢查處審查。通過後才能取得准演執照。
取得准演執照後不是就沒事了,警察還會去戲院巡邏,檢查放映的電影是否有准演執照、有沒有偷放刪剪的片段。警備總部甚至會海巡蒐集報紙輿論,如果有發現不妥,還是有可能被要求重新檢查。
然而,電影審查最可怕的是,這些電影人的「自我審查」,因為「你不能自由地講,就不能自由地想」,什麼片不該拍、什麼話不能說,人人心中都有個小警總。
一直到 2015 新修正的《電影法》通過後,電影審查制度才算正式走入歷史。才有電影分級制度五級制(普通級、保護級、輔 12 級、輔 15 級、限制級)適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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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想知道為什麼能夠像現在這樣上映各種題材的電影,你應該來看這個很酷的展覽。
就是「2021 言論自由日特展 《剪出來的電影史:戰後電影審查特展》」!
展覽聚焦威權統治下的電影審查歷史,回顧當時的電影檢查主題、異色電影、政宣電影及新電影。述說過去的電影檢查,導致電影創作受到壓迫,再到 1970、80 年代電影檢查,主掌機關的沿革與電影人抵抗,直至解嚴後的轉變。
並分成數個單元及展間,包括:「50 和 60 年代的電影審查」、「電影審查外的發展不自由」、「70 和 80 年代的電影審查」、「電影審查大事紀」等展示主題。
而且,這也是全臺灣第一個公開電檢書內容的展覽,內容將會展出「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檔案開放的電影審查公文史料,也特別向「國家電影和視聽文化中心」、「中央社」、民間蒐藏家等,租借珍貴的電影劇照、「電影准演執照」。
是不是很讚呢?
展覽地點: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美工工場
展覽日期:2021 年 4 月 7 至 2021 年 12 月 12 日每日 9:00-17:00(周一休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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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國家人權博物館 #言論自由日 #電影檢查 #剪出來的電影史
妨害秩序罪法益 在 陳允萍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民服務,協助新住民報案~
下班時電話那頭傳來急促的求救,是一個新住民的姊妹, 他很害怕的跑來向我求救, 內容大意是說有一個人要企圖性騷擾他之後又連續去恐嚇他, 因為案情表達不是很清楚,因此請我幫忙協助到派出所說明, 我因此特地陪他到派出所走了一趟,同時聽他說整個故事, 也聽了一下派出所的員警處理的情形和經過
感覺上新住民就算來了台灣一二十年之後 ,對於意思的表達能力還是有欠缺,因此對於案情的重點部分也沒有說得很清楚,因此受理的員警並沒有特別丟注意到這一點!
但因為性騷擾的案件,它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性質,這個我在上司法通譯課的時候有和課程學員說過了,但是實際上遇到自己的案件,我想大家都會慌了手腳不知所措,更何況是新住民
所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就是你有決定要提出告訴了員警才會受理,另外不告也就不會再受理,學理上叫做「不告不理」,另外有一些案子他並不是告訴乃論,經當事人報案之後,執法人員就必須受理,並且移送到地檢署經檢察官進行偵辦!
這現實的情況當中,性騷擾( 就是還沒有達到性侵害程度的案件),車禍的傷害( 就是發生車禍以後兩車的駕駛人或乘客有受傷),還有妨害名譽( 就是吵架之後互控)這種案件,大部分都是屬於告訴乃論,雙方當事人都會大吵大鬧吵到派出所警員警當公親,之後也百分之八九十後來都不會提告,所以這也不能怪基層員警當和事佬勸說雙方息事寧人,因為經驗使之然!
搞了半天之後才明白,原來派出所他們兩天前就已經受理了但是新住民當時在家人及各方的壓力之下並沒有提出告訴, 然而派出所另外再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那一個人移送法辦裁處( 這點有點相刑事案件的「公訴亅,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換句話說派出所 對於這件案件他們是有作為,並不是毫無作為,並且後來我得知他們也有請當事人過來進行約制( 就是警告的意思),到底有沒有用這就不得而知,只是一般的人不是很了解這當中案件的流程, 所以會恐慌 自己會不會再度受害所以才四處求救, 這是可以理解的心態! 案件做了將近做一個多鐘頭,帶班的學長請值班員警先做受理案件的一個證明開立動作,再請當事人的家屬拿相關的證據前來派出所做進一步的案件調查程序。講到這裡可能會被誤會成警方在吃案, 其實事實上不是這樣, 是因為當事人被恐嚇的時候也是傳聞(heasay), 所以還是要請有掌握直接證據的當事人到案說明才能釐清真相!
關於傳聞證據能不能變成直接證據是有例外的但這個說來話長,恐怕另外 要再開一版向各位看倌說明在此不再重複!
Anyway 今天晚上總算有在製作一份報案紀錄證明,等待明天決定好下一步動作的時候再做打算, 這個案件講到這裡,可能大家會搞不清楚為什麼會繞來繞去, 我相信執法者所說的告訴乃論罪或是公訴,還有傳聞證據等等的法律名詞,一般人恐怕聽不懂,更何況是新住民, 這也就是司法通譯的竅門了,您翻譯的是正確的可是對方聽不懂你在說什麼, 這種情況對一般人來說也是適用的
一般人對於來到派出所這個小衙門來說,心裡還是有一分戒慎恐懼的, 我想有一個懂法律的人在後面告訴他整個情況會讓他安心不少, 也可以適時地給他一些法律建議並且可以協助指法則進行案件的流暢,有益無害,唯一比較不方便的是,我們因為疫情的關係,在門口協調瞭解案情的時候,會被無情的蚊子叮, 白天的話有時候還曬太陽 這對於女士來說恐怕回去要擦不少保養品
比較令人氣結的是警政署這個e化平台真的很爛,剛打好的報案紀錄結果並不出來之後又當機,整個又要重打 一次,真是浪費很多時間! 關於這點真的是可以再好好的改善一下
以上是今天晚上到派出所去為民服務的心得和觀察
#舊地重遊心情複雜不少但是也駕輕就熟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文字和語言正常人不會了解更何況是法律程序複雜難懂
#一般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顯少了解法律程序跟法律語言但這剛好是我的專業
#相對於大部分的民意代表或是政治人物而言我才是最專業的
妨害秩序罪法益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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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月刑法修法~最重要的修法考點:試看講義連結:https://reurl.cc/E7rrXR§149聚眾不遵令解散§150施強暴脅迫罪Q : 若一行為同時違犯149與150時,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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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妨害秩序罪章中,則是對於民眾集會中所加之限制,在當該集會有危害其公共安全時,以維護其他人民的安全所設。除此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