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個教育部修正「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我們辦公室追了三年。#終於修訂了。
#咆哮不會解決問題但是圈粉有用
#可惜我認為做政治不是做網紅
2017年1月的研議紀錄: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34342440004627&substory_index=0&id=536076903164519
當時的相關新聞:https://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213104
原先在護理人員法、醫師法、緊急醫療救護法,以及教育部主責的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的各法律規定之間,有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就是即使學校健康中心的護理師,是取得中華民國護理師執照,擁有護理師專業的專業醫療照護者,在學校健康中心,卻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提供護理師依法可以提供的醫療專業服務。
也就是說,學校護理師必須證明「緊急」,不然即使家長提供醫師診斷書和醫囑,學校健康中心護理師也不能協助學生使用已經準備好例行使用的藥物。譬如說,學生因為罹病,醫師開了藥讓學生帶到學校依照醫囑服用,卻因為「不是緊急」,學校護理師不能協助學生使用藥物。
或者,學生在學校跌倒受傷,護理師可以「緊急」協助他送醫,可是不能幫他包紮傷口,或是在學校幫他換藥。甚至,可以使用成藥,卻不能給與指示用藥;也就是說,媽媽去藥局買普拿疼回來給兒子吃,可以,校護給學生吃普拿疼,或者是用優碘幫學生更換弄髒了的傷口包紮紗布,不行。
很扯,很荒謬,很可笑吧。
可是因為學校護理師是在學校健康中心提供業務,所以場所和業務管理的規範,主管機關是教育部,而非主管醫事人員和醫療行為的衛福部。
在我們辦公室找了教育部和衛福部開會溝通,之後教育部又開了二次跨部會研商會議、三場座談會、五場研習和四場專家會議,最後分別在2017年三月和2018年五月,提供 #各級學校校護用藥原則。
然後2019年七月,在開過研商修正會議、函請相關部會和各級學校提出修正建議,函請衛福部檢視確認修正規定是否符合現行法令之後,終於重新發布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主要在第六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得依專業判斷使用學校健康中心配置之藥品……」
很小的一件事。但是跨部會,開了數次會議,走了三年,才修改成比較符合現實和尊重專業的規定。
沒關係,國家一步一步能變好,專業能夠回歸專業、發揮所長,很慢、很微小,也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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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校護用藥原則 在 林靜儀醫師溫柔堅定新中二's post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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