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story/7339/2212946
姚念慈/台北地院刑事醫療專股法官(台北市)
筆者認為,並非無解套方法。因為筆者一再強調,「校護不得為學童換藥」僅屬原則,例外情形還是很多的。
第一,即「緊急狀況」。不少民眾誤以為,校護不得為學童換藥,那以後小朋友在學校受傷,校護也無法任何事,只能送醫云云。其實那是擴大解釋禁令。因為,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學校衛生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等規定,校護本就可為緊急傷病的處理與救護。若發生校園意外,校護可以、也有義務作第一線的初步處理。且視後續狀況繼續觀察,或緊急送醫,或請家長陪學童回家看診。
第二,若非緊急,而係日常生活換藥,也可由醫師根據個案診斷評估後,對符合要件學童開立長期醫囑或PRN醫囑,交由校護執行。
第三、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等事項,更是護理人員法規定護理業務,校護更可獨立執行,不需由醫師指示。
第四、無涉醫療行為之非處方、指示藥品的給予,一般民眾也可為之,更無論校護。
雖然有很多例外,筆者認為,正本清源是由衛生主管機關重新審視醫師、護理人員與其他醫事人員的業務範圍。在不影響民眾生命身體健康前提下,將現行應由醫師執行或指示後交醫事人員執行的(廣義)醫療行為,適度開放予其他醫事人員獨立執行。
當然,筆者要提醒,當校護可執行業務越多,也代表校護的責任越重,稍有不慎,業務過失責任上身。故如何衡平,即有待主政者斟酌費心了。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的推薦目錄: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在 A Nan MOSTA 阿男醫師の磨思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
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
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
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
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By 蔡秀男 醫師/法律碩士
校護可不可以換藥?
這些實務爭議終究上了媒體版面!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障學校護理師免於觸法?多年來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如何不要再讓校護無所適從?
希望協調改革後,教育部的規範,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有媒體報導「超扯! 校護不得幫學生換藥?」,衛福部醫事司澄清,從未有正式公文要求校護不得換藥,「此作法完全是教育部錯誤解讀」,將與教育部溝通。
教育部4日澄清,並未發文禁止學校護理人員幫學生換藥。近日會將衛福部去年12月的最新回文儘速發給各校參考。
中華民國校護協進會表示,雖然衛福部、教育部皆稱沒發公文,但其實每一所學校在幾年前都收過與用藥相關的公文,還有立委為此爭議召開過協調會,爭議一直都在。讓校護為難的關鍵是被列為指示用藥的優碘及食鹽水,且問題至今依舊沒解決。
依據媒體報導,教育部依照衛生署6年前函文,要求各學校校護,在沒有醫師處方下,護理師不能幫受傷學生換藥,否則根據《醫師法》第28條,若無醫師執照而執行醫療業務,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違反醫療輔助行為範圍,依《護理人員法》第35條規定,於業務上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
全國校護大嘆「為難」!不少校護大為反彈,無所適從。
教育部綜規司表示,5年前發函通令各校應依法執行業務,也就是依照醫囑給予學生藥物及外傷換藥,但第一線校護確實有執行困難的問題,不但校護反彈,家長、學生也都不滿!
因此,2016年八月才在校護會議中又重提此事,但為避免違法,仍要求學校配合辦理。2016年8月在大專校院衛生保健組研習會中,有不少校護反彈,「但教育部重申此規定,並要求各校落實;不少學校過去雖未遵照,但在教育部壓力下,自今年元月起,開始執行不幫學生換藥的規定。」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筆者曾於2015及2016年,受邀至教育部之校護研討會演講:《學校衛生業務法律面面觀:校園案例法律分析》、《校園一般常用藥品之法律詮釋與澄疑》、《學校護理VS職業護理-專業光環下被分裂的學校護理人員勞動權益專題演講》。
連續兩年,傾聽不少全國校護朋友的心聲與實務困難,即提醒:「不完備的行政命令與法律,不要讓校護再無所適從!」
當時,曾公開建議,教育部函釋,應該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保護校護!
有關換藥與用藥爭議,校護之專業實務與法規義務,建議爭點整理如下:
1. 緊急下,一般外傷傷口:
校護依其護理專業,得幫助學生進行傷口處置,進行必要之緊急處置,通報,後送醫療機構。
2. 非緊急,手術後傷口:
家長與學生,需配合醫師醫囑追蹤,自我健康照顧義務,學生仍需醫師診視追蹤為宜。校護若無醫囑,不宜為之,若出現感染或併發症,校護可能須面對法律責任,沒有法規保護校護。
3. 特殊狀況,有醫囑下:
實務上不多,得依醫囑換藥,注射胰島素。(100年爭議之源起。)
至於,優碘,生理食鹽水,不能「用」?
恐怕,教育部又誤解「指示用藥」法規了!
依據《藥事法》第8條,
「指示用藥」,不用醫師診斷處方,不能亂「賣」,並非不能「用」!
校護,老師,校長,家長...
「用」以擦藥,換藥,本來就不違法!
法規上,除了醫療輔助之行為,換藥與緊急傷病照顧,也是校護的專業,有相關的法律保護規範。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一、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二、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三、護理指導及諮詢。四、醫療輔助行為。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此外,緊急狀況下,依《護理人員法》第26條,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遇有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但必要時,得先行給予緊急救護處理。
緊急傷病處理也是校護的專業,依《學校衛生法》第6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其實,辛苦的校護不是閒閒沒事幹,她們都過勞了!
校護要承擔緊急救護、學生傷害與疾病之護理評估與照顧、緊急傷病之危機管理、校園安全之危機處理、健康促進與醫藥衛生教育。
在《學校衛生法》上有相關責任,如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等。在《學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上,也有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等業務。
依《學校衛生法》第15條,學校為適當處理學生及教職員工緊急傷病,應依第二項準則之規定,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增進其急救知能。前項緊急傷病項目、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 7 條: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訓練課程,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等。
面對這次換藥爭議,如何危機處理?
台灣教育界也要學習全方位危機管理術(TDM & TCM,total solution dispute management、Teamwork Care Mediation):
1. 全面關懷: 學生,校護,學校。
2. 爭點整理: 實務,法規,制度。
3. 溝通善解: 傾聽,公告,媒體。
4. 共創多贏: 協調,定調,改革。
「校護不是萬能,沒有校護萬萬不能!」
「校護不是不幫忙,法規制度讓人茫!」
如何保護學生的安全與健康?如何尊重與保護學校護理師?希望教育部的函釋,能夠更明確,兼顧照顧學生安全,也保護校護免於法律風險!不要讓校護無所適從!好好關心學生健康,也要好好善待護理師!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在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的相關結果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處理,係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 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與疾病之急救及照護。 第四條學校應訂定下列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布之:. 一、與 ... ... <看更多>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在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植根法律網 的相關結果
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其項目如下: 一、急性腹瀉、嘔吐。 二、急性疼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 三、急性出血。 四、急性中毒或過敏反應。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 ... <看更多>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在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本準則適用於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3 條. 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其項目如下:. 一、急性腹瀉、嘔吐。 二、急性疼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