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故知新】👨🏫
📍 公司設立或變更(公司名稱或新增所營事業)登記前,
📍 記得向經濟部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
📍 再另行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唷。
📄 經濟部公告「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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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資訊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2 條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以下簡稱預查申請案)。
預查申請案,得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
預查申請案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設立登記:以將來設立登記時,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有限公司
之股東或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其以法人為申
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該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
姓名。
二、變更登記:以現任公司之代表人為限。
三、外國公司: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或將來分公司之經理
人。
減少所營事業登記而無本準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或依本法規定變更組織者,無須申請預查。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繕打,每次申請不得填列超過五個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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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策簡單說】公司登記名稱跨業別之疑義!?
公司進行設立登記時,依據「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第1項之規定,新設公司之名稱欲標明其業務種類,現行法規定公司僅得選擇一業別標明。
近期經濟部修正「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將公司名稱原僅得標明一種業務種類,放寬公司名稱可標明二種業務,以彰顯其跨產業經營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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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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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 各位晚安,我是祁明。今天我們繼續來複習林國全老師的重要文章~就讓我們繼續用巨人的視野鳥瞰公司法的爭議問題吧!
💁♀️今日主力爭點:章定所營事業記載之效力
一、現行法已廢止「目的外行為理論」
1.英美法系之目的外行為理論,係指公司成立必有其目的,故僅於目的範圍內承認其權利能力,超出目的範圍之行為應屬無效(舊法§15Ⅰ)
2.惟目的外行為理論有害交易安全,若欲增訂所營事業則需召開股東會,有礙公司經營之靈活機動,故英美法系國家多已肯認得採負面表列之方式。有鑑於此,90年修正公司法乃刪除§15,並增訂§18。
二、現行法下公司章程記載所營事業之意義(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1.特許事業:章程之記載為「對外效力」+「對內效力(編按)」
2.其他事業:章程之記載為「對內效力」
(1)若股東出資期待經營者將資金運用於一定事業,自可透過所營事業之記載加以拘束經營者。
(2)經營者若有違反,對外仍為有效,但經營者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三、公司章程所營事業的記載方法
1.公司之所營事業應依經濟部公告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定細類之代碼及業務別填寫,但不得僅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之細類代碼及業務別。(公司法§18Ⅲ、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11)
2.具體記載方式如下(兩種 )
(1)明確記載營業項目。具體限定列舉公司所營事業。
👉具拘束公司經營者之對內效力
(2)具體記載營業項目外,另增訂概括條款。
👉不具拘束公司經營者之對內效力。
<<整理自林國全老師,章程記載所營事業之意義,月旦法學教室第17期>>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在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profile pictur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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