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eet上市 智聯服務搶攻資通訊技術系統整合的商機
2021年疫情出乎預期未能休止,也使得在家工作、遠距教學與電競娛樂等需求不墜,推升PC相關的產業動能,宏碁集團交出一張亮麗的成績單,此次專訪宏碁集團創辦人/智榮基金會董事長施振榮先生,以及智聯服務(Acer Synergy Tech)韓政達總經理,探詢以資通訊技術為主的系統整合商業模式,同時提供客戶在空間場域運用的建置實力。
智聯服務成立於2017年,前身是宏碁的新竹分公司,長期深耕台灣半導體產業客戶,是宏碁集團組織的第三波改造的關鍵要角之一,並於2020年底完成上櫃掛牌,登上台灣資本市場的舞台,其所看到的市場在於企業積極推動數位轉型以及跨領域合作的風潮方興未艾之際,對於網路建置、維運和IT服務的需求正排山倒海而來,大多數的企業要培養足夠的資訊人才實在力有未逮,因此讓系統整合外包服務商找到重要的利基,智聯的出線呈現以資通訊技術為核心的專業系統整合公司正開始嶄露頭角,也成功創造出自身的價值。
2020年也是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肆虐的開端,居家上班所推動的視訊會議系統成為各方角逐的重點市場,考量到資訊安全與長期營運成本的要求,宏碁集團投注資源走入內部自行開發的道路,sMeet的視訊會議系統於焉誕生,施振榮受訪時特別強調sMeet的「s」就是指Security,安全性是視訊會議系統最重要的考量,他從系統開始研發時就一直參與實際的測試,這段期間由他主持的多項會議更幾乎是天天使用sMeet,一直到產品經一年多的完整測試後,終於決定2021年要正式上市。
打造「巨架構微服務」的整合平台
施振榮探究國內軟體產業的發展,認為軟體公司要擺脫小打小鬧的格局,一定要走向國際市場,做B2B的生意模式是台灣產業界的基本宿命,因為台灣本地消費市場規模太小,軟體的成功要能夠容易複製以造成數量上的取勝,他所看重的是sMeet做為資通訊基礎架構的水平整合平台的商機,隨著多樣化的智慧型應用的大量開發與創造,搭配台灣的硬體優勢相輔相成,打造出「巨架構微服務」的整合平台,這個商機值得台灣廠商好好珍惜。
宏碁集團歷經要「分」才會拚的階段,在1990年代,集團內的大型硬體製造子公司分拆獨立,各自努力於品牌與製造的國際競爭與征途上,但是今天需要回頭來看所謂要「合」才能贏的機會,過去電子製造與代工的利潤捉襟見肘只有3~4%,今天透過軟體系統的整合後,他認為新型態的軟硬體系統整合的商機浮現,拜少量多樣化的趨勢之賜,勢必推升軟體所驅動的資通訊系統整合的獲利模式。
以施振榮的角度來看,集團內的戰將們要從各司其職與各擅勝場的角色上,一起揪團打國際盃,這才可以看到成功的契機,他提出「新微笑曲線」的概念,即是跨領域合作,共創價值,而軟體做為資通訊系統整合的平台正充滿著新的商機,以下是他的趨勢專訪。
Q1:您如何看待台灣科技產業進入軟體的挑戰?台灣的軟體公司要如何經營才能成功?
施:說到台灣軟體產業的挑戰,軟體的成功的關鍵是要憑藉著規模與數量的加乘效益與實力,我在80年代擔任台北巿電腦公會理事長時,台灣的軟體產業隨著電腦硬體設備進入台灣時就已經起步,早期的軟體公司是以軟體系統整合(SI)的概念為主,起步時與當年的硬體產業所面對的挑戰不相上下,但是因一直無法發揮數量與規模上的效益,所以營運比較辛苦,如同當年全球最大的軟體服務公司為例,也是異常艱辛;就我的觀察,當年以軟體廠商來做系統整合為主的服務,比不上以硬體為主的系統整合商來的吃香,但是今天有機會看到翻轉的契機了。
軟體成功的兩大推力是規模與國際化的能力
鑒於軟體產業的辛苦,早期我在1990年代的初期任台北市電腦公會的理事時,因為重視軟體的潛力發展,所以特別在電腦展中提供免費的攤位給軟體公司來參展,做為一種軟體產品展示與國際化的推展,那時候很清楚的知道,台灣市場不夠大,客觀條件不足,軟體要能夠成功有兩大關鍵的力量,首先需要借助電腦硬體的規模經濟,再者就是讓軟體能國際化的兩個主要的推動力量,目前在台灣幾個重要的軟體廠商的成功經驗,也看到初期採用與PC一起搭售組合(Bundle)的策略提供成功的關鍵,大批量與消費者重複使用的經驗,促成軟體成功的機制。
我認為電腦的硬體系統是一個載具的概念,台灣因為硬體製造的實力堅強而容易進入國際領域競爭,國際級的軟體巨擘實力強勁,但是一談到硬體的載具,那一定會找台灣來合作,所以我們的軟體企業除非在某些特定領域,否則一般都會避開硬碰硬的對決競爭,因此宏碁選的軟體發展策略是不去妨礙硬體生意的發展實力,而是找到可以展現整合硬體優勢的軟體商機,這個新領域中我看到台灣進入的強項在於工程師技術與台灣健保醫療系統所帶來的優勢。
展望未來,面對國際分工與趨於複雜化的現實,為了掌握未來的機會,一個具備彈性功能、成本優勢,以服務為導向的生意模式,加上探索智慧醫療、智慧農業、智慧製造,以及智慧城鄉等應用,我預測獲利三成、四成的新事業體會快速應運而生。
Q2:今天宏碁如何在軟體市場上找到發展的契機?
施:宏碁的轉型過程中,我們認為諸如sMeet等軟體的發展機會,首先就是先制定出廣泛(Universal)的產品規格,可以藉由大小通吃與兼容並蓄的產品規劃能力,做出能與最多的硬體相搭配,我從2013年重回宏碁的時候,就推動宏碁大舉朝向通訊與智慧醫療兩大主流的方向來推動宏碁務實的市場發展轉型,當中智慧醫療靠的是跨領域的整合,而通訊則是靠軟體整合。
通訊與智慧醫療市場是宏碁所看到的美好未來
首先,通訊系統與軟體息息相關,舉凡主流的數位交換機與VOIP等系統都是用電腦與軟體所搭建而成,今天用軟體來定義一切是電腦產業的大勢所趨,過去以類比訊號為主的PBX系統承受從電腦與整合軟體所帶來的強大市場壓力,智聯的sMeet是先整合視訊的功能,接續也會將語音訊號加以整合在內,這也是為了進入通訊系統的起手式,所以宏碁朝下一世代的通訊系統發展是早已經確定。
sMeet視訊會議軟體的最佳賣點就是安全性的要求,兼具使用雲架構(Cloud Based)或內部部署(On-Premise)的架構來滿足不同的安全性的需求,這也整合宏碁過去發展BYOC自建雲服務的寶貴經驗,不斷探索使用筆記型電腦等級的系統來搭建一個私有雲系統的可能,分散式網路還是有小而美的實用性上的好處,再者,sMeet使用上也兼顧企業內部高敏感性機密的視訊會議需求,以及同仁商務差旅在外的視訊會議方便性之需,所以我的sMeet提供兩種不同的雲端網路的配置,來提供我做到隨時隨地參與視訊會議,也可以在緊密安全性下進行企業內的重要會議。
Q3:您如何看待sMeet所打造的商業模式的變革?
施:宏碁集團在陳俊聖執行長上任後積極轉型,針對旗下各主要事業做了較為明顯的區分,希望商用市場能夠靠著旗下各個小虎分進合擊,組成了以商用布局為主的宏碁聯合艦隊之姿,透過產業下游的系統整合服務,將上游的品牌產品也一起打進終端應用的客戶群,這也是智聯目前正積極努力的方向。
開放sMeet的API模組 搭建新的產業合作的模式
這個專訪的第二部份是聚焦於sMeet的產品與市場的推廣動態。以下是智聯服務韓政達總經理的觀點。
Q4:請韓總經理說明一下sMeet的產品特點。
韓:sMeet是一個後疫情時代的產品,需要慎密的商業模式以滿足遠距應用的需求,由於市面上視訊會議軟體競爭非常劇烈,sMeet在產品面需要具備後發先至的優點,最主要的利基點就是善用雲架構打造三個產品的優勢,第一,資訊安全的優勢,因為使用宏碁BYOC的私有雲技術,兼顧頻寬與資訊加密的優勢,讓企業保持高度的資安防護的能力,而且在架構上的成本非常具有優勢,降低導入成本。
第二,4K高畫質影像品質,拜私有雲技術之賜,充足的頻寬可以讓企業內視訊會議使用4K解析度影像品質,大幅提高與會者的使用者體驗,第三,容易使用,在PC上善用以瀏覽器為主的方便性,雖然手機仍需要App下載,但是整個使用介面簡單明瞭,無需訓練課程就可以使用。
為了打造更多的使用範例,針對疫情肆虐下的日常,目前sMeet團隊為台灣上市櫃公司打造董事會專屬sMeet視訊會議系統,而且完全依照證管會的法規要求所設計的專屬應用,再者,從大量的sMeet場域實地測試的經驗中,目前已經有許多新的使用範例正在運行,相關的應用也有更多的產業殷切的探詢,尋思為了讓sMeet能夠成為更多重要應用的關鍵溝通工具,目前已經著手制定彈性sMeet的API軟體模組,整合到不同專業系統中,讓更多的產業可以從中得到最大的效益,搭建新的產業合作的模式,強化以服務為導向的企業文化的貫徹。
Q5:請韓總經理說明一下sMeet的市場發展動態與上市的計畫。
韓:智聯是宏碁集團的新群龍計劃的一個企業內部創業的成果,雖然現在資本額不大,但是在宏碁集團的大家庭下,分享宏碁集團的重要的資產,也就是Acer的品牌價值,以及集團下的重要的人脈與人才的資源,以我親身經歷而言,於2021年初,智聯參與競標一個北歐國家的漁業公司的業務案,由於充分獲得Acer歐洲辦公室的協助,迅速解決問題,讓我們一舉打敗日本電信巨擘的競爭者,做到小蝦米打敗大鯨魚的致勝成果,取得成功。
有了這個初試啼聲的成功之後,我們積極利用sMeet的API來進行產業界的垂直整合應用的發展,目前瞄準包括銀行的線上開戶系統,甚至是大專院校或專業訓練單位的線上教學系統等新的嘗試,都讓sMeet在新興應用上創造商機,在國際市場上,透過宏碁集團在當地公司地協助,持續串連集團優勢資源,瞄準重要的營收貢獻產業,目前智聯是sMeet全球代理商,負責行銷與提供在地化服務的任務,目前已經在美國設立子公司,並陸續在北美各州成立區域型辦公室,並期盼進一步朝向一家國際服務公司前進,把好的人才推向全世界,走向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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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過程並非人生的落點】
【小孩並非為了滿足父母期待而誕生】
【前途與自信來自累積與努力】
上午有位關心子女的學員跟我聊天
「老師,你沒有送你的子女念私立學校喔?公立學校常態編班,會不會妨礙孩子念書?考慮送出國嗎?台灣前途OOXX」
我跟她說我不太管小孩的。就陪陪他們,品行稍微看著,其它不太管。不想補習就不用補了。即使不想念書,至少該做的功課有寫完。
她聽了很訝異,我跟她分享我的幾個觀點:
1. 學校選擇:【學習過程並非人生的落點!】
要不要念私校,單純個人選擇。無法評論是否好壞。不可否認,私校管比較嚴格,相對對升學本身是比較單純的環境。公立學校有公立學校的多元發展,私立學校有私立學校的人脈優勢。我看過很多學渣出社會後力爭上游,有很棒的人生成就;也看過許多學霸,中年失業,發展得並不如意還家庭失和。
2. 成就定義:【小孩並非為了滿足父母的期待而誕生】
每個人不同。有的人的成就是「父母親覺得自己很光彩。」所以最常看見「學習成績」。如同有人以「金錢」衡量「社會成就」,認為有錢了家人會很光彩。事實上很多主觀認定,無法評論。但我相信有件事情一定有共識,就是都希望孩子「健康」「快樂」。
3. 前途發展:【前途與自信來自累積與努力】
到底甚麼是前途?
很輕鬆可以坐領高薪?
貴人提攜扶搖直上?
基本上,孩子成長過程都會觀察爸媽,然後養成性格與人生觀。
爸媽刻苦打拼,即使家境清寒,孩子也會認命吃苦力爭上游!
爸媽呵護備至,家境富裕,孩子也可能成為媽/爸寶→【行為失能】!
同期名校畢業,同期進入公司,每個人的發展會隨時間差異有很大變化。
但讓人推崇者,多半有著持續累積、認真努力、自律人格特質!
妨礙家庭定義 在 名為變態的神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神父的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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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對於「出征」此詞的討論,其實覺得這詞有點被濫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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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有許多所謂「出征」的情況,多半是和自己粉絲客群,觀點發生衝突有關係,這一點神父在英賴之爭時也遇到過,其實,不算是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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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神父遇到真正出征的情況,大概是對柯糞的時候,在臉書發的文被轉到ptt八卦版,接著標註以及更改聳動標題,吸引其他討論區的人來到神父的臉書,內容多半為人身攻擊,人群由外部討論區移入個人討論區,進行破壞或干涉,這比較像「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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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界定何謂「出征」,還是比較需要明確的例子,神父認為「出征」的定義,應為幾點,1. 明確的惡意,製造龐大的恐怖,2.超乎質與量的言語暴力,3.薄弱的理據,鼻屎般的動機,釀成汪洋般的殺意,例如將自身的存在建立在他人的不能存在上,4.欠缺邏輯性,經常將攻擊對象隨意連結,所以也容易使無辜的人受害,遷怒和義憤的差異,5.有組織而且系統化的攻擊,目的不在於達成訴求,而是毀滅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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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比較明確的例子,例如中國人出征hololive的虛擬youtube事件,這是二次元世界中,為現實世界較罕為人知的事件,首先是虛擬偶像主播赤井心,在直播時展現了自己頻道的後台數據,其中台灣粉絲排第三,youtube上系統顯示為「上位の国」即youtube訂閱量排名較前面的國家,此舉引發了中國人的不滿,在她推特中加以警告,而赤井心在中國的b站直播間也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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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另一位主播桐生可可隔日也在介紹自己粉絲的客層,系統也顯示「上位の国」,中國人認為是故意的,於是爆發大規模的出征行動,可可的youtube和推特被灌入大量負評及垃圾訊息,並對她發出死亡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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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除了要求桐生可可必須退出hololive,還發了一篇十分中二的檄文,要求營運公司謝罪,而事實上,該公司cover也發了聲明,說自己旗下藝人在直播中出現「錯誤」內容,他們尊重中國人的感情,堅決擁護中國的領土完整、一個中國原則,並且會對相關藝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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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赤井心及桐生可可兩名虛擬主播被以不當發言及公佈頻道經營機密情報為由,暫停直播三周,但這樣的跪舔卻仍然沒辦法滿足中國人的玻璃心,反而提出更加索求無度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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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生可可必須離開cover,方式不論,做到這一點大概會有三成的反抗軍(中國霸凌者)會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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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地區的說法,以及有關政治問題的教育,不只要對vtuber進行,還要對全公司的員工進行,以杜絕此事發生(做到這一點會有兩成的反抗軍(噁心的中國人)會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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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該公司已經呈現土下坐的姿勢,但興高采烈的中國人仍然在挑剔他們的跪姿不夠正確,舌頭伸得不夠長,發出道歉聲明,仍然被吹毛求疵,並提出將該公司的台柱永久驅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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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holo的虛擬偶像真正進行直播的展演是在自由世界的youtube,當然不可能會配合獨裁國家的主張,中國人看的普遍是從原始地移植過來的直播節目,這就像中國人在看台灣的新聞,以為是央視控管的,開始跨洋管制台灣的言論一樣,此前,還有直播主因為提到「珍珠奶茶」,而被視為一種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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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出征方式,非常五花八門,可以說到讓人體無完膚的地步,甚至目的是在消滅對方的存在,毀滅對方的人格,例如,在桐生可可回歸後,有其他虛擬偶像表達歡迎回來或者與其互動,即被點名獵女巫,例如有人會在該人推特下面表示「接下來就該你了」而另一位主播白上吹雪,只不過留言了「想蹭會長(可可)的尾巴」,就被當作是和對方靠攏,冒犯中國人的言論,大量中國人開始進攻在b站的相關翻譯影片,有的人刪除評論或拉為黑名單,讓白上成為不能說的那個人,而專門翻譯白上的字幕組則宣布解散並且刪除影片,他們認為,白上在推特上提可可的行為,「客觀上已經是對桐生可可實質不承認中國領土完整無視態度的一種體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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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友採取的策略是誰跟可可好,就要排擠誰,希望讓可可在人際關係中被孤立,讓所有人都對她感到恐懼,這也反映在他們的「鬥爭策略」上,挑撥其他的直播主,企圖製造內部矛盾,去別的成員的推特下刷洗言論,讓其他人討厭可可,並且汙染桐生可可的直播間,讓其他人陷入重複和吵架的泥淖中,使別人因為厭倦和恐怖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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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如此,他們還有人發起汙染推特的hashtag活動,他們知道主播們會藉由搜尋hashtag,觀察自己的評價,因此,在可可被禁播的時候,他們要在相關tag都洗成對可可的謾罵,以期待對可可的「精神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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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只要「台灣」出現,就是禁止事項,變成「桐生可可」出現,也被視為是一種冒犯言論,這樣的邏輯亂連,就開始牽扯到其他不相干的人,他們只要提到可可或好朋友提到可可,都可能被出征,最後就是中國人開始砍除所有holo的相關影片,並將自己上字幕的影片視為一種財產並且擁有著作權,甚至把在中國的官方頻道也一一禁止,或冒用他們的身分,發出勝利宣言之類的自爽方式,人沒了,至少還可以玩你的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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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海外直播主華生的中國官方頻道,甚至宣稱經過「民主投票」後,就刪除該直播主頻道內的所有影片,經由「民主投票」後,代替本人和本人其他的支持者做出迫害本人自己的行為,簡直是中國式的民主,他們宣稱「 字幕组本身参与翻译的稿件收回所有权并且保持二次发 表的权利.」並說往後將會以「海盜活動」,盜版的方式來發表影片,如此,不用給holo的公司賺到一毛錢,自己又能看個過癮,別人的創作所有歸於自己,堪稱耽美的中國人的自我精神勝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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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桐生可可和赤井心解除禁止後,毫不意外,受到強烈的歡迎,絲毫不受影響,中國人繼續悲憤在心裡,他們認為她做錯了居然沒有一點反省之心,繼續挑釁中國人,可以說中國的出征行為,根本上是一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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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規模出征的行為,也反映了他們的極度自我中心,攻擊可可的同時,又說她害慘其他人,導致其他前輩處於尷尬,又妨礙了其他人在bilibili的收入,還幻想其他虛擬偶像會幫中國人排擠可可,彷彿是加害人還在站在被害者位置,認為自己的加害是為對方著想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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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顛倒因果關係的想法,其實是虛假關係(spurious ralationshlip),造成其他虛擬偶像的損失,或者處於尷尬的境地,並不是桐生可可,而是中國網友中傷以及刪除影片,要求桐生可可消失並且hololive退出中國的行為,而他們沒有自覺,反而捏造
這一層「莫須有」,這讓他們的攻擊行為變得合理而且具有正當性,「因為你壞壞,所以我們不得不傷害你」,而你被傷害訪.恰巧就是使其他人也被傷害的原因,反而不是主動傷害的人有問題,他們畏罪的思考也反映在他們的指控上,例如他們說桐生可可「故意製造政治話題吸引新觀眾之嫌」、「佯裝無事導致事件繼續發酵」,又說她「曾在此不久前表示計劃在2020年內達成Youtube頻道100萬訂閱」,彷彿找到了她的犯罪證據似的,事實上,桐生可可所做的事情僅僅只是把youtube的後臺數據放上直播,而上面記載台灣,僅此而已,在極度自我中心的想法之中,傷害了人又想避免自己已經傷害他人的意識,便再度進行二次傷害,如同是你穿太曝露了故意引誘我所以才導致我性侵你,我性侵妳都是為了世界和平,因為你被性侵,所以導致家庭破碎,其他人都受害,這樣子如同變態般的謊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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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台灣,卻成為莫名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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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事件中,台灣根本沒有參與,只是因為粉絲的數量在youtube出現而已,作為第三者,不僅作為他人道歉的籌碼,「被承認是中國的一部分,喪失主權」,也是他人作為迫害其他人,證明要對自己忠誠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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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國人形塑的恐怖,也間接的在holo間散布開來,事件之後,有其他直播主轉推了感謝台灣人的翻譯,結果發現有「台灣」就趕緊刪除.而有印尼的手機商製作漂亮的手機殼,他會在每個holo偶像手機做好後,標示買價的國旗放在推特上,結果不幸的,買的人是台灣人,所以有虛擬偶像看到了,按讚,越想越不對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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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似乎變成了hololive裡面不能說的禁止事項,就某方面來說,中國人可以算是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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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父認為,所謂「出征」,並非是為了正義或是公平,而看見了不公正的事,發出不平之聲,或加以批判,恰恰不能與之比擬,他們為的是一種心中的空洞,一種剝奪感,而那種剝奪的感覺是建立在巨大的自我膨脹之上,使他人無法自主,是怎麼填補也填補不完的,除非,他們察覺到了自己的不正常,學著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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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中國出征事件中,台灣毫無疑問是個受害者,不過,當台灣有人因此發出一些批判,或者認為自己遭到不公的對待,為自己說話的時候,就有一些人會解讀成「跟中國一樣」、「與小粉紅沒啥不同」,頗有「加害之國理所當然的加害,被害之國發出聲音或者一點抵制,就被視為和對方同罪」這樣莫名其妙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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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界定是否出征的時候,也應該考量是否進入了這種鄉愿思維,無論合理或不合理,都把標準視同為獨裁國家的惡行,好藉此滿足一方遭受的對待是不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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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從該公司做出的處置看出端倪,他們一味的迎合加害者,加深他們的邏輯,並檢討被害者,實行自我檢肅,其中該公司曾一度禁止sc(依靠觀眾捐錢發出的超級留言),公司開會決定,以後虛擬主播直播時不能顯示聊天室內容,不能念出觀眾的名字,超級留言不能回復,這些為了討好加害者的世界觀,而縮限自身還有其他人的自由加以滿足,把正常的世界變得不正常,可以看出這種對於自由世界採取高標準對待,自我檢肅的下場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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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China,一起在聊天室中被列為禁語,非常有趣,這看起來很公平,但造成的事實是,中國人根本不用youtube,他是變相的在限制台灣,而China被禁止,也就意味著提起加害者的加害行為,指出加害者是誰,也不被允許,這就是不要起衝突、不要惹麻煩,鄉愿下的結果-圖利暴力者,如果外國觀眾,台灣人沒有做出反應的話,就等於坐視荒謬成真,在自由世界裡烙印下獨裁的印記,而這全都是出自於自由世界裡的人之手,所完成,原因是他們的鄉愿,不要抵抗,不要挑釁,不要跟對方一樣-結果變成跟對方一模一樣,去除自由世界裡的的可批判性、可厭憎性、可質疑性、可懷疑性,所謂言論自由的空間,都給去掉了,而只為了少數人和諧沒有衝突的想像,他們無意間,在自由世界裡創造了獨裁,沒有批評,沒有懷疑,人人都必須無聲的一個被壓抑的社會,儘管,他們可能認為自己的動機是「良善」的,是為了避免問題發生,是在保護自己,保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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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都知道真正的「出征」或「意識檢查」是長什麼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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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方無法滿足自己違反常理的價值觀,就剝削他直到滿足自己為止,逼迫對方成為自己想要的樣子,無論那個樣子是不是一種羞辱,是否侵犯身而為人應有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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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塑一股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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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善良的人也因為本能,而必須遠離他,加以隔離,一碰到他就好像碰到災禍,他人的存在被判斷成一種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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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因為害怕,或避免麻煩,就把他和恐懼的來源視為是相當的,就算非出於本意,但是因為很多人踐踏他,攻擊他,在他身上造成了傷痕,所以他說什麼,也就變得聽不到了,他被切割,恰巧是因為人們害怕那傷害及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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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台獨說成「胎毒」,或許,台灣,台灣獨立,台灣人,從頭到尾,都是不能說,不能提,比次等還要次次等,一種萬惡歸謬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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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真正的被害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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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們,理當是對抗那種恐怖的人才是,br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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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家庭定義 在 一起讀判決- 刑法對「性交」有明確定義,包括:性器進入他人 ... 的推薦與評價
通姦罪向來以「性器接合」為前提,「口交」因而不被認定通姦,這是一、二審法官對通姦案的認定原則,但昨天被高雄高分院顛覆;本案是妨害家庭罪,被告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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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刑事通姦罪的成立,或許你現有的證據還不夠。
然而,你可以思考以現有證據,對兩位婚外情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
就這點而言,不妨可以參考以下法院的見解:
二、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21號民事判決在"類似"的案例,根據以下
「主要」的判決理由(分點為筆者自己所加),判決「婚外情」
的兩名被告必須「連帶賠償」原告六十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即精神上損害賠償):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
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
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
第 1項、第3項亦有明文。
2.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
姻關係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
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
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
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3.按婚外情係指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
係,即一般所稱之外遇,惟其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而有不同,
本件所稱之婚外情不以通姦行為為必要,而被告均不否認二人
間確有交往,且一起出遊並有牽手、摟抱及親吻等親暱之行為,
而依社會通念,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一起出遊而為上開
親暱之行為,已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
誠實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是被
告間之婚外情顯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之行為。
三、類似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理由的看法,還有台中地方法院93年簡
上字第95號民事判決:
1.在這個案件裡,被上訴人即被告(為方便理解,以下均稱被告,
上訴人則稱原告)被拍到是「與原告老婆進出汽車旅館」的畫
面,但原告會同員警進入旅館抓姦的結果,卻是「兩人無衣
衫不整情事,且房間衛生紙團中殘存之精子細胞DNA送驗結
果,並非被告所有」。甚至,刑事判決更以證據不足,判決被
告無罪確定。民事法院第一審也因此判原告敗訴。
2.然而,台中民事法院(二審)仍然認為,根據以上證據,被告
確與原告之妻共同進入汽車旅館。被告明知原告之妻為有配偶之
人,竟與原告之妻於下午七時許,進出海頓旅館,雖原告所提之
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在旅館內發生通姦之事實。惟汽車旅館於一
般人之觀念中,並非僅供休息住宿之處所,亦非練習跳舞之場合
(進去跳舞是被告的辯解之一)。該處常為社會新聞中婚姻外遇
、出軌之場景。有配偶之人為家庭生活之圓滿和諧計,應互守誠
實義務,自應避免於未告知配偶之情形下,與配偶以外之異性
出入該等場所。被告為成年男子與有夫之婦進出汽車旅館,依
一般社會觀念,此等行為難免受到週遭親朋鄰居之指點竊論,
使原告精神上備受打擊。且原告若知悉親密之配偶,竟於未事先
告知之情形下與成年男子進出汽車旅館,衡情應會心生疑惑、悲
憤及沮喪,而動搖對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
及幸福,互守誠實義務而建立之感情上確信與歸屬,破壞家庭生
活之圓滿幸福。因此,將第一審判決廢棄,改判原告勝訴,被告
應賠償他二十萬元。
四、另外,鑑於婚外情在舉證(拍攝親密照片、影像,或留存親密對話、情書)
並不容易,往往原告會選擇使用偷拍、竊錄、竊取方式進行蒐證,因而產生
這種遊走法律邊緣,即可能侵害被告「隱私權」,甚至構成刑事妨害秘密
罪的取證手段,所蒐集到的證據(錄影、相片、錄音、情書等),能否在
民事訴訟上合法使用的爭議(注意:不是只有刑事訴訟才有證據能力排除
的問題!)。針對上面這個問題,在台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243號民事判
決一案中出現了具啟發性的見解:
1.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衝突可能,如因侵害隱私權而
取得之證據,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
排除問題。在民刑事訴訟程序應以分別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刑事訴
訟程序,因以國家強大司法體系,由檢察官法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審判權
,國家與被告顯立於不公平位置,不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應嚴格對
待,以證據排除法則限制司法權之作為。但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立
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
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
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
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
2.隱私權及訴訟權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憲法之比
例原則,應可做為審查標準。比例原則之依據,憲法第 23 條明定,憲法
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
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即
多次引本條為比例原則之依據。此原則在民事訴訟程序法中,具有當憲法
法益價值衝突時之指導地位。其衍生權,包括:合適性原則、必要性原則
及狹義比例原則(即過量禁止原則)。合適性原則,乃指國家權力行使之
手段須可達成其目的,當手段不能完成權力行使目的時,即欠缺此合適性
原則;必要性原則,指在所有可能達成目的之方法中,應選擇對人民最少
侵害之手段,即最少侵害原則;禁止過量原則,係指所欲完成之目的及使
用手段,不能與因此造成之損害或負擔不成比例。換言之,應權衡手段目
的與人民權益損失之比例。比例原則原適用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但當人
民在憲法上受保障之客觀法價值相互衝突時,當可援引做為法益衝突調和
之方法。
3.又,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
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度不易。在此前提下,當不法行為
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
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排除方面,即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
合比例原則以定。
4.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據以主張為證據方法之錄影光牒內容之取得
,係自屋外經由開啟中窗戶以遠距離鏡頭拍攝錄影方式而來,雖不無以偷
窺方式侵害被上訴人隱私之嫌,但核其方式,非直接將攝影機器置入,或
以身體侵入方式,對被上訴人之具高度隱私之居住場所,如臥室、浴室、
以窗帘覆蓋之房間為之,是其侵害手段,係選擇最少侵害方法為之,而符
合必要性原則。再者,不法行為人之行為,如得由屋外任由他人透過開啟
中窗戶,予以觀察得知者,自不能禁止該因不法行為之被害人,依自然觀
察方式,以機器攝影手段以獲得有利證據,亦即以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法
益,兩相比較被害人獲得不法證據之訴訟法價值,顯較諸不法行為人隱私
權法益之保護,更應值得被維護,而不違背前開禁止過量原則。換言之,
權衡其手段目的,並未過度造成隱私權益之損害。基上說明,本件上訴人
以系爭錄影光牒內容為證據方法,仍符合比例原則,法院不能任意以證據
能力欠缺而為證據排除之諭知。
5.從結論上來說,高等法院允許了遠距離鏡頭拍攝取得的錄影光碟在本案中
作為合法的證據。
五、不過,從上面高等法院的意見也可以看出:證據能不能用,將會是個案利
益衡量的問題。這也意味,證據能力排除的底線,將一直在這類的案件裡
被挑戰。
※ 引述《nonon46 (海)》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太太在四月的時候認識了另一個男的
: 五月的時候正式在一起.以上是我老婆自白說的
: 她們常常出去玩.再一起兩個月又五天
: 我還有有她們蛇吻的照片 及親密的照片
: 以及我老婆跟他提分手之後 對方傳來的要求複合的mail
: 我手上還有他的電話跟他的出生年月日 但是沒有本名
: 但沒有手機通話紀錄因為他都是用公用電話打的.如果要通聯紀錄
: 要去調閱雙向通聯紀錄.就可以有對方打給我老婆的紀錄
: 問題:
: 請問一下 我知道我老婆有外遇
: 還有其他親密的照片只差沒有上床照
: 請問這樣可以告他妨礙家庭嗎?或是其他的罪名?
: 會成功嗎?可以要求賠償嗎?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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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7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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