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收養的法律處境
「同志配偶,目前只能收養親生子女」
造成哪些現行問題呢?
1 同志單身才能收養,結婚了不能收養。
這違反收養自由的權利,這也是性傾向歧視。
2 已婚同志,得先離婚才能收養。
這違害了同志的結婚自由,也是性傾向歧視。
以上兩點都違反釋憲748號性傾向平等的意旨、解釋文。
要收養機構社工,請同性配偶先離婚再收養,這很不符合倫理,請立委、政府自己來說這種敗德的話,不要讓社工開這種口。
3 同志單獨收養後,結婚之後,依然不能繼親收養,孩子永遠只能一個爹,或是一個娘。除非,要同志去跟異性戀結婚,不然不能有雙親。
這違反民法收養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
4 如果孩子都是雙方親生的,同性配偶能否收養配偶子女呢?
因為收養依規定不能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所以都是親生的。應該要「認領」自己的親生子女,而不需要收養。或是直接「婚生推定」,不應該再讓同性配偶走繁複的收養流程,還得冒司法事務官要求驗DNA、駁回聲請、要求婚齡夠長、孩子夠大等荒謬情事。
自己親生、婚生的子女,應該直接認領或透過婚生推定登記親屬關係就好,根本不需要走收養流程。
出養方願意出養給同志配偶
同志配偶願意收養無血緣子女
出機機構認定有出養必要性
收養機構與法院認定同志配偶適任收養家長、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法律(立法者)憑什麼限縮同志權益,訂立歧視的748施行法法案?
#生育平權 #收養平權
#同志收養家庭
#照顧兒童最佳利益
#還同志收養自由 #還同志家庭權
#性傾向平等 #收養自由
#繼親收養 是再婚才叫繼親
#同性配偶收養 是同婚不得不只能用這個名詞收養配偶子女
#繼親收養 會要求婚齡及和孩子相處的時間
#同性配偶收養 同性配偶通常是婚前就已一起經歷人工生殖的過程,一起經歷孕期,法院不應當要求婚齡和子女相處時間
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 在 林思宏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還沒登記結婚來生孩子會碰到什麼問題
今天要來討論一個很重要,但一直沒有空寫文章的主題
有沒有登記結婚生小孩到底有什麼差別
簡單來說,在台灣
#妳們有登記結婚,你們生孩子
妳們可以 #不用一起去出生登記,先生可以自己去,你就是母親,先生就是父親,無需做親子鑑定。
#妳們沒登記結婚,你們生孩子
妳們必須 #一起去出生登記,你就是母親,你說男友是生父就是生父,男友(生父)就必須 #認領 孩子,無需做親子鑑定,於出生登記後同時辦理認領登記。
#妳們沒有登記結婚,你們生孩子
#男友自己去出生登記,男友(生父)必須提交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才可以 #認領 孩子。
#妳沒有登記結婚,也不在乎生父是誰
妳可以 #自己去出生登記或是妳爸媽或是戶口名簿戶長幫你去登記,可以從母姓,父親欄就是「 -」。
#詳細條文如下
1.非婚生子女之出生登記,以其母、外祖父、外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應備證件,請攜帶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於生父母未結婚前,登記為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3.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於出生登記後同時辦理認領登記,由生父備妥身分證、印章(簽名)及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非婚生子女從姓約定書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約定書。
4、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如果不是特殊原因還是建議大家在孩子出生前去登記結婚就沒有這些問題了
非婚生子女認領登記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的小孩不是我的小孩!】
小芳結婚後才發現丈夫阿義控制慾太強且有暴力傾向,小芳實在無法忍受這樣的生活就趁機逃離了家。
小芳離家後因緣際會認識了阿昌,兩人不久後就同居在一起,小芳還為阿昌生下了一個孩子。
然後當兩人要為孩子做出生登記時,這才發現因為小芳與阿義未離婚,孩子在戶籍上必須將生父登記為阿義,這樣該如何把生父更正成阿昌呢?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在法律上如何認定有無親子關係,原則上是先看小孩的媽媽是否有一段婚姻關係存在,若是有婚姻關係,法律上就會預設這個小孩是「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參照,註1)。反面,小孩的媽媽並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時,這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
可是呢,這個小孩若不是與媽媽有婚姻關係的男子所生的時候,問題就來了,那到底這小孩要算是婚生子女或是非婚生子女呢?
在本例中,小芳與阿義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所以就算這小孩是小芳與阿昌所生的,法律上仍然會將這個小孩推定是小芳與阿義的婚生子女唷!
看到這邊,你可能會覺得「這樣不對啊!又不是阿義的種,法律怎麼做這樣的推定,那阿義不是很衰,莫名其妙多個小孩出來!」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法律也幫你規定好啦,阿義其實有其他的措施來導正這樣的情況,接著往下看吧!
🐱〖該怎麼解決呢?〗
因為實際上孩子的生父並不是阿義,在民法上有這樣更正的制度:
一、 你不是我爹/孩子:
首先有沒有血緣關係還是親子間的問題,所以阿義與小芳夫妻任何一方或是孩子,可以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的規定,以對方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二、 你是我爹:
既然原本預設的老爸被否認了,自然就該找找真正的爹了。這時候小芳或是孩子則可以依民法第1067條(註2)規定,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請求真正的生父阿昌認領。
如果阿昌與小芳想要讓孩子認祖歸宗,就必須依照上面的規定透過法院取得判決,之後再拿判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但要注意會有時效的問題,如果有這方面的疑慮一定要注意並尋求專業的建議(m.me/cathyfamily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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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民法第1063條規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註2:民法第1067條規定: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