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收養的法律處境
「同志配偶,目前只能收養親生子女」
造成哪些現行問題呢?
1 同志單身才能收養,結婚了不能收養。
這違反收養自由的權利,這也是性傾向歧視。
2 已婚同志,得先離婚才能收養。
這違害了同志的結婚自由,也是性傾向歧視。
以上兩點都違反釋憲748號性傾向平等的意旨、解釋文。
要收養機構社工,請同性配偶先離婚再收養,這很不符合倫理,請立委、政府自己來說這種敗德的話,不要讓社工開這種口。
3 同志單獨收養後,結婚之後,依然不能繼親收養,孩子永遠只能一個爹,或是一個娘。除非,要同志去跟異性戀結婚,不然不能有雙親。
這違反民法收養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
4 如果孩子都是雙方親生的,同性配偶能否收養配偶子女呢?
因為收養依規定不能收養自己的親生子女,所以都是親生的。應該要「認領」自己的親生子女,而不需要收養。或是直接「婚生推定」,不應該再讓同性配偶走繁複的收養流程,還得冒司法事務官要求驗DNA、駁回聲請、要求婚齡夠長、孩子夠大等荒謬情事。
自己親生、婚生的子女,應該直接認領或透過婚生推定登記親屬關係就好,根本不需要走收養流程。
出養方願意出養給同志配偶
同志配偶願意收養無血緣子女
出機機構認定有出養必要性
收養機構與法院認定同志配偶適任收養家長、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法律(立法者)憑什麼限縮同志權益,訂立歧視的748施行法法案?
#生育平權 #收養平權
#同志收養家庭
#照顧兒童最佳利益
#還同志收養自由 #還同志家庭權
#性傾向平等 #收養自由
#繼親收養 是再婚才叫繼親
#同性配偶收養 是同婚不得不只能用這個名詞收養配偶子女
#繼親收養 會要求婚齡及和孩子相處的時間
#同性配偶收養 同性配偶通常是婚前就已一起經歷人工生殖的過程,一起經歷孕期,法院不應當要求婚齡和子女相處時間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10的網紅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
照顧兒童最佳利益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同性婚姻的家庭若想要建立親子關係,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立法理由說明:「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法院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法院將參考訪視人員提出的訪視報告及建議決定是否認可收養。因此社工、法官都是影響成敗的因素。
所謂的繼親收養,以女同志為例(男同志以生父類推),它的組成通常是一個生母,及一個伴侶,而這個伴侶要收養生母的小孩。
現代社會,通常有共識,撫養孩子的責任在雙親,而非單由生育的那方獨立負擔。女性主義平權運動以來,一直強調的就是反對所謂的「母職說(Motherhood)」,這個意思是有關照顧家庭、照顧小孩等等這些家務責任,過去被視為生母天職,也就是把照顧小孩的責任,全部推給生小孩的那一方。但事實上,照顧小孩應該不只是生育方的責任,也是其同居人、伴侶的責任。這在一般的異性戀婚姻中,因為婚生推定的關係,所以丈夫在小孩生下來那一刻,就肩負了撫養小孩的法律責任,沒辦法逃走。但同志家庭在法律上只有血緣關係的生育方要負擔撫養責任,另外一個伴侶可以看自己決定要不要收養,一定要走至少三個月的收養流程,且收養流程要經過社工、法官,還不一定會過。
我認為在這之中比起異性婚姻,不管是社工或法官,都應該更需要特別照顧平等權及小孩最佳利益問題。通常我們會認為,對小孩利益來說,一個生母和伴侶都有責任要一起撫養小孩,絕對是比只有生母一個人肩負撫養小孩的責任,前者優於後者。
然而收養訪視的報告格式中,「家人對收養人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的描述」在收養評估占了非常重要的篇幅,都是需要由訪視人員來觀察和書寫完成。過去在同婚未通過時,曾有社工因認為小孩太小無法面對同儕壓力,所以給出不適合收養的建議,但當時好在法官有考量和體察,所以最後有收養成功。
因此訪視人員在調查時,我認為社會局必須注意第一線人員的訓練,要特別注意同志家庭與異性婚姻的社會結構性問題不同,也就是不能因為原生家庭長輩並不一定認同同志,甚至可能有不友善或歧視問題,而成為阻礙孩童受雙親最大照顧的最佳利益。
亦即訪視人員在面對同志家庭時需注意下面三個原則:
1. 不應讓生育方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責任。
2.不應讓原生家庭對同志的不友善,而影響繼親收養的認定,導致小孩高風險面臨法律只有一位血親有責任照顧他/她,這是本末倒置。
3.應重視社會結構性的問題,更加同理同志家庭。
我認為,這不只是同志的問題,還是有關母職的性別平權問題,更是兒童權益問題。我身邊就有掌握,至少五對同志伴侶因為這個收養流程而卻步,最直接影響就是孩子的受照顧撫養權利及未來的繼承權利。
因此我在今天的民政部門質詢中要求社會局:
1. 定期舉辦全台北市訪視人員同志收養工作坊,並提供結案報告以供未來施政參考。
2. 促進社工與同志團體交流,建立聯繫窗口,協助輔導同志收養相關議題
3. 建立社會局同婚收養申訴管道
面對社會的進步,行政機關就要有帶頭的作用,把體制完善,成為同志家庭的後盾,讓這些孩子能生活在一個可以完全獲得最大照顧及友善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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