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9月15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T0e0FhgU9k0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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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漢廷看阿富汗,三個問題才是關鍵
那些評論「美國對阿富汗仁至義盡、阿富汗扶不起才撤離」,根本搞錯事實、胡扯一通。
不是美軍幫助阿富汗政府,而是 #美軍入侵阿富汗,推翻了塔利班政府、轟炸平民、扶持了傀儡政權(即剛倒台之阿富汗政府),以符合美國利益!
什麼利益?
阿富汗戰略位置重要,對美而言東制衡中國大陸、北威懾俄羅斯,西遏制伊朗(單純看位置,比台灣還重要),故美30多年前才會支持阿富汗的反蘇聯武裝軍(即後來之塔利班,其中之一即是賓拉登),意圖趕走俄羅斯勢力,培植自己親信。
美軍入侵阿富汗表面理由是打擊窩藏賓拉登的塔利班政權,實際理由是為了控制阿富汗。如今,兩個理由雙雙落敗,阿富汗人民選擇趕走腐敗的傀儡政權,塔利班重返執政。美軍二十年來當然是一場空。
美國美其言稱「保衛國家要靠阿富汗自己」、事實是「這個國家」本來塔利班執政,是美國介入摧毀了、另外建立了一個傀儡政權,國家一團亂後,而今美國兩手一攤,主動和塔利班談和,請問「保衛傀儡政權」是誰的責任?美方棄傀儡政權不顧、再甩鍋稱其不負責,到底是誰不負責?
美方說「阿富汗軍隊不願為自己而戰」,真相應該是「阿富汗人民不願為美傀儡政權而戰」。別忘了,前阿富汗總統言,美軍轟炸平民,而阿富汗當政迎合美方無作為,使更多人倒向支持塔利班。
從中的啟發至少幾點;首先、 #美軍是造成動亂罪魁禍首,轟炸平民與911轟炸大樓同樣可惡。其次、 #證明美國綜合實力衰退,20年都打不贏塔利班,未來真能輕鬆與中俄開啟大規模戰爭?第三、 #美方不可信,連投入2兆的傀儡都能背叛,況一般盟友乎?
綠營對於藍營「看看阿富汗、想想台灣」論述不以為然、大肆批評,然而曾參戰阿富汗的共和黨眾議員沃爾茲便說,「如果我現在是在台灣或烏克蘭,目睹阿富汗正在發生的這一切,我一定會嚇個半死,因為這就是拜登政府所展示出來的美國承諾。」紐約時報也點名台灣應警醒。
換言之,從阿富汗看台灣的啟示,實乃國際間有腦者正常會思慮之題,而非只是國民黨或趙少康一人之想。
「 #美國會為了民進黨與大陸開戰嗎?」
「縱使開戰, #二十年內台灣要多少傷亡?」
「二十年後, #是否一樣美軍離開而台灣權貴搶搭機逃亡?」
要說阿富汗和台灣許多不能類比,如同塔利班也比不上解放軍,但上述三個問題,才是從阿富汗看到的真正啟示。
而當前民進黨的反擊,其實看不到面對這三個問題的答案。
比如民進黨團抨擊,「較像當年流亡的國民黨」。
So?往者已矣,那非國民黨者可以質疑美方可信嗎?正因為民進黨無法正面回應,只好瞎扯1949年歷史往事。
又比如民進黨說,「台灣有堅定守護主權的意志力」,「與民主陣營站一起」。
阿富汗加尼倒台前,也是告訴阿富汗人民他們有守護阿富汗的意志力,結果說跑就跑。加尼政府也是民選的總統,北約說跑就跑。一旦美國放棄台灣,其他所謂民主陣營為何不跟進?
再比如論者說,「台灣必須充值自身在美國戰略利益的不可或缺性」。
抱歉,在我看來,這只是爭著當美國的狗。美國連投入20年親手扶持的傀儡政權都不要了,台灣再怎麼努力,都不可能成為美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利益夠大就拋棄,台灣永遠不可能付出龐大利益。
又有九萬說,「該小心的是國內投降主義者蠢蠢欲動」。
你先去當兵再說,不恢復徵兵制自己不當兩年兵沒有資格說別人投降。更何況,民進黨與北京是敵人,民進黨開城門才有投降問題,台灣人與北京無怨無仇,北京長期攏絡照顧台灣人,充其量是台灣人對政黨政權的「選擇問題」,民進黨不要綁架台灣人與北京陷入敵對狀態,逼台灣人上戰場,台灣人有選擇和平的權利。
結論;
中共可不可信、兩岸未來如何走向,這是另一個命題,在此不表,然而阿富汗留給台灣的其實是三個關鍵問題;
「 美國會為了民進黨與大陸開戰嗎?」
「縱使開戰, 二十年內台灣要多少傷亡?」「二十年後, 是否一樣美軍離開而台灣權貴搶搭機逃亡?」
值得所有台灣人深思。
附註,我在中天瑩家觀點有兩集完整解讀阿富汗,歡迎點擊收看
上集,0803錄影有字幕👉https://youtu.be/mZsq48SwWD0
下集,0817直播無字幕👉
https://youtu.be/pbGfuFSd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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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撤告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菸癮很大?要到別人家偷菸?
➜只好判你偷竊3個月徒刑囉
#因為3包菸被判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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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台南有位男子才剛因為竊盜罪服刑,出來後有天菸癮發作,真的真的好想抽菸忍不住看到路旁有人門窗沒關,就進去偷了3包菸,結果好死不死人家屋主有在家裝監視器,當然就被抓了。
雖然屋主事後撤告,阿不過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不是說屋主撤告就會沒事,不過法院有因為屋主不追究、損害小小等原因減輕那為男子的刑度,所以才只有3個月喔~
☑️新聞本人
➥https://reurl.cc/6aR18M
-
特別說一下,新聞內提到說「本件是公訴罪」,但正確來說應該是「非告訴乃論」。
🔹什麼是非告訴乃論👇🏻
━
❚ 非告訴乃論 ❚
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知悉,即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偵辦調查,並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起訴,不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停止偵辦。
如果檢警知悉不偵辦,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
希望大家以後不要再亂說什麼「公訴罪」囉!
就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沒有什麼保留不保留,只有 #我笑你不敢告 😉
用語正確才不會被發現其實不太懂😉😉😉
另外那位男子的竊盜罪其實是「加重竊盜罪」,
因為他不止是竊盜,還是闖進別人家竊盜,規定在刑法第321條唷👇🏻
━━━━━━━━━━━━━━━━━━━━━━━━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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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竊盜 #加重竊盜 #非告訴乃論 #聯合報
#沒有公訴罪只有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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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港鐵臨時煞停東鐵線新信號系統啟動計劃,內部管理、通報機制與監管問題再受關注。鐵路運輸安全至上,信號系統指揮列車,必須萬無一失。列車有可能因為信號指示「入錯線」、要靠人手監控或其他防撞系統「執漏」,情况令人難以接受;港鐵方面認為「沒有安全問題」,直到系統啟動前夕,政府知悉情况,港鐵「臨門一腳」才推遲更換系統,做法兒戲之餘,亦令人覺得港鐵沒有開誠布公。港鐵內部管理問題叢生,不透明文化屢惹詬病,今次事件難免叫人質疑,港鐵究竟有否汲取高鐵和沙中線工程等教訓,痛定思痛改革。東鐵線新信號系統和新9卡車原定上周六(12日)運作,港鐵本月初才表示已演練逾6000次,上月底通過機電署和運輸署審批,未料計劃臨門一腳煞停。
蘋果頭條
12名港人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正被刑事拘留在深圳鹽田公安分局。上周報道,最少兩名深圳律師受壓,被迫退出代理案件。據了解,有關人士仍在找其他深圳律師委託案件。深圳方面有關部門事先打電話給曾接過敏感案件、有可能接手的律師,「警告」他們不要接案件。「他們打電話過去給有可能被找的律師,預防在先。有些律師還沒接案件,就收到電話,(對方)告訴他們深圳有這麼一個案件,有可能會找到你,叫你不要接」。該名人士向《蘋果》表示,深圳方面預防接案,「來一個勸退一個」,足見這案件的嚴重程度。另外,再有最少2名受家屬委託的代表律師,被所屬地方的司法局「勸退」。一名受家屬委託代表律師今早被司法局約談,並引述司法部的通知,稱要做好管控律師的工作,希望律師退出辯護。當局要求他不要接受傳媒訪問,不得對外透露案情以及維權行動,又稱如果他當事人明確不見他的話,就不要再前往深圳看守所。
東方正論
有句流行說話,「錢可以解決的問題,便不是問題」,這句話假設有足夠的金錢,而現實中,沒有會生金蛋的雞,沒有花不光的錢,連一向以儲備可敵國自豪的特區政府,因為抗疫支出而令到庫房響起警號。保就業計劃是當中最龐大支出之一,更被指杯水車薪,只能為企業「止咳」,卻未能「吊命」。然而政府一邊喊財赤要量入為出,對某些機構還是豪爽地擲巨款來營救,海洋公園收了五十多億,國泰航空更厲害,獲得二百七十多億救命錢之餘,還申請第一期保就業計劃取了七億元。政府想保住國泰這公司,亦想保住員工飯碗,可惜與虎謀皮,國泰收了錢,最終還是要大裁員。國泰航空上星期宣布,國泰及國泰港龍不會申請第二期保就業計劃,而部分集團附屬公司,包括香港快運,則會提出申請,令外界關注國泰可能計劃大裁員。
星島社論
本報得悉,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於本月二日傍晚向刑事檢控科所有同僚發出電郵,表明所有涉及「不提證供起訴,改為簽保守行為」的決定,即日起全部須經由「副刑事檢控專員」的審批。消息指,有部分牽涉示威的案件是證據確鑿,但有部分檢控人員卻「輕易」決定「撤控」,疑「放生黑暴」,相反有部分示威案件的證據並非達到七至八成的定罪機會,卻決定「去馬」,結果令法庭基於「寧縱無枉」的普通法刑事案原則,獲法官判處罪脫。據知,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至今共「撤控」超過一百九十宗涉及反修例示威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以及襲警等案件。自去年六月九日反修例示威爆發以來,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為應付此類案件,乃成立「特別職務組」,專責處理「公眾秩序活動」的案件,但由於警方拘捕逾萬名人士,特別職務組應付不暇,部分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的個案,卻交給其他組別處理。
經濟社評
全球新冠肺炎最近單日新增確診急升破紀錄之際,本港疫情隨着全民檢測昨結束而稍緩,但仍然反覆,這兩天確診數字又有回升勢頭,反映疫情未斷尾,食肆再成播疫高危地點。為免疫情反彈,食肆勿為追生意而違反防疫措施,市民亦更須繼續齊心抗疫,保持警覺性,才能擺脫限聚措施一鬆疫情即反彈,最終又要再加辣,經濟被掐死的惡性循環。世衞數據顯示,全球單日新增逾30.7萬宗確診,再創新高,印度位列榜首,逾9.4萬宗,其次分別是美國(逾4.5萬宗)和巴西(逾4.3萬宗)。印度疫情急速轉壞,皆因經濟窮困,民眾不理疫情惡化要解封經濟所致。美國半年來始終沒嚴格控疫,歐洲則因過早恢復通關,以致爆發第二波疫情。反觀香港疫情近日稍為緩和,這固然因限聚措施及全民檢測起了一定作用,令確診數字比7月時大幅回落。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指,疫情可能到「水尾」,但坦承仍未斷尾,因每天仍有本地感染和源頭不明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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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之罪,提告之人就算不玩了,檢座想玩的話,還是可以處理被告
以小弟弟的經驗而言,提告方跟被告和解,除了跟檢察官表示不願追究之意外,通常檢座
都會詢問提告方是否願意給予被告不起訴(含簡式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龜毛一點的檢
座還會要告代具狀載明同意給予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旨
所以我自己在當告代撤告的時候,如果是和解掉的案子,我都會具狀陳報兩造已經和解,
我方不再追究外,也願同意檢座賜予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不過前陣子跟同道討論時,同道覺得沒必要寫這麼多,只要寫上已經和解不再追究請檢座
從輕發落就可以
但小弟弟是覺得寫清楚同意給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比較明確
所以,想請教一下如果各位道長,如果你當非告乃罪的告代,在確定要終局和解沒有想要
留個尾巴的案子上,會怎麼具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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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7.22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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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rrancarnNo4 (114.24.17.223 臺灣), 09/27/2021 00: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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