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最近熱議的事件,
有些人問起到底身體哪裡能碰哪裡不能。
讓我想到自己小時候,
看有些朋友能很自在地和他人共喝一杯飲料,感覺很海派好相處,
但我是個領域性比較強的人,
希望再好的朋友,
也一人一支吸管分開喝或各自一杯飲料。
曾困惑這樣的自己,
是否就代表不夠隨和、不好相處?
但其實每個人能接受的「身體界線」不同,
這受到個性成長背景等等影響,
沒有統一的標準。
就像我們在醫療上,
就算私自覺得如何的治療方針對病人最好,
也要尊重病人本身基於價值觀或經歷,
接受或拒絕某些醫療的決定。
這是自主權。無論醫療或身體。
談到人與人間和諧相處的本質,
最起碼的要素是尊重。
借東西經過人家同意是尊重,
不要自以為熟人,
就自動拆別人的信、看別人日記是尊重,
不因看孩子可愛,
就亂摸抱捏是對孩子及父母的尊重
乃至於不要以為親暱好玩,
就碰觸他人隱私部位,也是基本的尊重。
也的確只要與性相關的言論或行為,
讓人覺得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
就符合性騷擾定義。
其實蠻多遭遇性騷擾甚至侵害的人,
在事情發生後大多的情緒是「不解」和「自我懷疑」,
懷疑自己是不是誤會別人了,或自己多想,
是否不要這麼「不好相處」,
甚至覺得自己有錯。
但噁心不舒服的感覺,
依舊是真實地久久纏身無法消散,
受到委屈,負面情緒還要自己消化?
難道就這麼「沒尊嚴」嗎?
之前在國小的性平教育,我們和孩子說
「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的小主人!沒有自己的同意,別人不能亂摸,再親再熟的人也一樣!」
同樣地,為人父母更擔心孩子受到了委屈不敢講,
教孩子要「正視」並「尊重相信」自己的感受。
前題是營造一個信任的環境。
(被騷擾的孩子多數的確不敢主動和父母說)
在面對兩性議題,
其實很害怕的是持續對立仇恨,
讓互相了解溝通更為困難,
或讓一些隱性弱勢的聲音更被埋藏。
我想這是大家都會擔憂,也不樂見的。
(題外話:
有人擔心是不是不小心揮到人家都會被說性騷擾。
撇除職業詐騙集團或仙人跳不說,
兩性間相處,
的確有時界線模糊到曖昧讓人受盡委屈。
好結果叫做浪漫,壞結果叫做騷擾,
當然也不乏有浪漫變騷擾的。
我想不管是基於「保護自己」或「免錢的最貴」
就像借錢或借東西,總是人家有正面回應,
或有一定默契比較不會出問題。
怕造成誤會就避個嫌。
一般來說,
行為是出於尊重、不小心、還是佔便宜,
應還是得以區分。)
隱私部位 定義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猥褻行為」所指為何,此係考試的傳統考點,學說主要是環繞在實務對於「猥褻」的定義來做批評。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2號判決
1、刑法所指之「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以外,行為人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而在客觀上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者,即足以當之。換言之,行為人基於滿足個人性慾之主觀意念,所為性交以外之舉動或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之方法或手段等一切情色行為,均屬刑法上所稱之猥褻行為。
2、因此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更 #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苟對被害人強拍裸照或強迫被害人褪去衣物,使其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以供其觀賞;或以自己之雙手、雙腿(含腳部)、唇部或身體其他部位,撫摸、親吻或接觸被害人之臉、肩、頸、胸、背、腹部、下體或手足等部位之動作,依個案情節、整體觀察祇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或滿足一般人之性(色)慾者,均屬之。
以上是最高法院之穩定見解,學說基本上都是批評的:
首先,猥褻行為作為構成要件的一環,本應依照不同的規範目的,形塑出不同的內涵,無法以「性慾」涵括所有的猥褻態樣。(註1)
再者,「猥褻」行為並非「性慾」行為,且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應將「猥褻」概念中性解讀成具有「性關聯」之行為,必須從客觀第三人能從該行為中辨識其與性的關聯性,始足當之,至於行為人的性慾是否被引起,並非犯罪成立目的。(註2)
註1:詳參許恒達,乘機襲胸案刑責再考——評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2 年度侵上訴字第 47 號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 233 期,2013 年 10 月,頁 153。
註2:詳參蔡聖偉,親吻與猥褻——評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254 號刑事判決,收錄於:刑法判解評析,2019 年 9 月初版,頁 195-196、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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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部位 定義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抓姦偷錄音,有沒有問題?】
▌事情是這樣滴
小盧發現老公跟女同事常有鹹濕對話,有次打電話給老公時甚至錄到他對女同事說:「很好摸,摸一摸循環比較好」、「我也是很大粒的啊,妳看,我這硬硬,硬硬摸沒感覺,要軟軟,我可以用軟一點。」小盧就把女同事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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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說可能是在摸水果,車上剛好有。
他修練的應該是真 ● 水果熟成跟真 ● 水果氣功組合技,預計可在未來一年成為台灣水果外銷最大助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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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 #刑事部分 地檢署認為通姦的罪證不足而不起訴,#民事部分 法院認為錄音中女同事都沒有回應,無法因此推論真的有發生關係,故判小盧敗訴。
▌通姦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通姦 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合意性交,#性交 限於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所以單純的愛撫、指交其實還不算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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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的存在一直有很大的爭議,不過大法官已經受理釋憲聲請囉,大家就一起期待吧!
▌小盧這樣偷錄音有沒有問題?
依照 #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 #錄音 #照相 #錄影 或 #電磁紀錄 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抓姦偷錄音就屬於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無故則指無正當理由,最高法院判決表示抓姦並不是正當理由,因此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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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盧是在跟老公講電話時偷錄音,因為他自己是通訊的一方,老公對通訊內容的隱私期待相對不高,#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 規定不罰,所以小盧的行為是合法喔~
▌如果錄音違法,還能當成證據用嗎?
這個問題要分成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來看,刑事原則上可以用,除非原配動用私刑取得錄音,民事的話就比較不一定,要視涉及的案件種類、侵害隱私的程度而定囉。
▌除了一起摸水果,還可以跟同事一起看文章
林大鈞|竊錄對話是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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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怎麼幫我教訓小三小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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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睿甫(阿空)|肛交算通姦嗎?法院想的可能跟你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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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OYFyzN
判決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