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弱勢,讓我想起一件事情。
n年前在某法院提供法律諮詢的時候,
碰到一個阿伯來問車禍問題,
看了一下初判表,就是擦撞到機車騎士,
阿伯跟機車騎士都有過失,
可是機車騎士有受傷,阿伯沒有,
那對方就提過失傷害告訴。
我說這個很麻煩,
只要你有1%過失,那就是會成立犯罪,
除非跟對方和解,讓對方撤告,
阿伯說對方只有小擦傷,醫療費不到1萬元,
機車修理費也只有幾千元,
可是對方要求80萬元,
他沒辦法負擔,他小孩在念大學,也需要用錢,
我說如果是10-20萬,你就跟對方談看看,
不然你被判刑,易科罰金也是9-18萬元,
還不如拿去跟對方和解,
阿伯說對方堅持就是要這個錢,
我說沒辦法,那個金額差太多,
對方就是看準了你會有一個前科,
才會提一個這麼高的數字,
沒辦法和解的話,也只好被檢察官起訴,
看看法官會不會同情你給你緩刑。
(不過根據我的經驗,如果告訴人堅持的話,
法官通常不會給緩刑。)
阿伯後來是蠻沮喪的離開,
看了他的背影,我心情也很不好,
雖然我們是律師,但有時候我們真的幫不上忙。
那你說這個阿伯是強勢還是弱勢?
他是開車沒錯啊,有板金保護,
但發生事情後,他在法庭裡面反而是弱勢,
因為對方有受傷,他沒有,
板金在馬路上保護了他免於受傷,
但他也因此在法院裡面面臨對方的敲竹槓,
還是合法的敲竹槓。
如果你不是一天到晚處理
這些人世間無奈且醜陋的事情,
請別跟我說誰是弱勢者,
你還太淺了,
戲沒走完,誰是弱勢者還很難說呢!
#別在我面前裝模作樣我看多了
#同情心很寶貴別濫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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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長榮大學一名24歲馬來西亞籍鍾姓女大生,周三晚上獨自返回租屋處時,遭一名惡徒隨機勒斃後,拖上車撫屍逞慾,還在南台灣伴屍繞行200公里後棄屍。隨機殺人的兇嫌梁育誌(28歲,竊盜女用衣物等前科),平時無業,前夜被逮時嚇得兩腿發軟,無法行走。昨午他被依殺人、性侵和遺棄屍體罪移送地檢署複訊。梁嫌坦承「想性侵她(鍾女)」。
想法:
這是一個悲劇,
歹徒承認是想性侵才擄人,過程中把女生弄死了,
「強制行為」(擄人)構成強制罪、妨害自由罪,
但後面的「致死」「性侵(未遂?既遂?)」更嚴重,
直接討論後面「死亡結果」「性侵」部分即可,
(當然判決還是要交代的)。
刑法有兩個法條,
一個是刑法第226條第1項,一個是刑法第226條之1。
刑法第226條第1項:
這個法條是加重結果犯,
行為人基於故意而實行犯罪,
未料因過失(可預見)造成更嚴重之結果。
性質上是「故意行為」+「過失行為」,
就是我想性侵,但控制過程裡不小心把對方弄死了,
「故意性侵」+「過失致死」
這種比較常見的是,
我想傷害對方,用刀刺一下,對方卻死了,
那就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因為後面結果是「過失」造成,
所以刑度比較輕,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之1:
這個法條是結合犯,
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
我想性侵,性侵完殺掉對方,先姦後殺,
(先殺後姦只會成立殺人罪跟侮辱屍體罪)
那就構成這個犯罪,
因為前面性侵行為跟後面死亡結果
都是故意為之,
所以刑度比較重,死刑、無期徒刑。
今天的正經文就講到這裡⋯⋯
相關法條:
刑法第226條第1項: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26條之1: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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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談判的進與退,總是欲擒故縱、欲拒還迎,像極了愛情>
2020的上半年,我參與了數場的調解庭,最終的結果多是雙方握手言和,不須進入訴訟程序。
身為律師,我認為自己的使命在於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當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相較於「當事人訴訟到底的結果」更為有利,我自當會盡力促成當事人與對方和解,如此一來既可省時省力又能減少不必要的費用並爭取到滿意的結果,何樂而不為呢?
問題是,到底要如何評估調解成立的條件有沒有比官司打到底更有利?
關於這點,我建議必須先評估「訴訟打到底須要支出的裁判費、律師費以及可能判賠的金額」等條件,再以此基礎規劃我方希望達到的調解金額,在調解中逐步跟對方爭取。
舉例而言,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假設肇事責任100%在你,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3萬元,要不要接受?我的分析是,如果無法成立和解,未來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不僅留下前科,還須繳數萬元罰金給國庫,重點是,對方仍然可以跟你請求醫藥費!!!這樣加起來你總共要支付的金額將明顯超過3萬元,而且還要一直跑法院,要不要接受和解答案應該很清楚了。
在談判的過程中,軟硬兼施是常用的策略,一方面告知對方調解成立的好處(節省訴訟費用、時間等等),另一方面又告誡對方若不成立可能的壞處(求償金額可能更高或有其他責任);而其中如何在進退之間,善用欲擒故縱、欲拒還迎等手段,便是談判的精華所在了,但無論如何切記不應意氣用事,情緒上火了往往難以作出理智客觀的判斷,以上一點小經驗共勉之(僅供參考,具體個案建議攜相關資料詳談)。
🌟陳禾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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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前科 在 [車禍] 過失傷害前科對未來的影響-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6.7.29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僅輕微受傷,當天急診醫藥費為1105,判斷為因車禍受到撞擊後造成脖子輕微扭傷跟
頭暈症狀。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皆有,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強制、第三責任財損、超額,對方僅強制險無車體險。
五、事實經過:
當天下午快六點時因我疏忽未注意保持車距車速,於國道上準備下閘道時推撞兩部車(當
時閘道出口有管制燈號做流量控管),事發後因兩部車乘客都輕傷,我當下覺得保險公司
可處理就都交給保險人員。對方若有聯繫我都會轉知保險人員去回應。
第一部車約在10月底完成出險理賠和解。第二部車車主由於申請代步車,但他的車在廠約
10日即修復,保險公司跟修車場技師皆有告知他可取車,但他不取堅持要保險公司出險他
才取車,但保險公司已回應不會不理賠(因肇事責任100%在我),只是要等交通事故責任
初判表開出後才能辦理出險,對方聽不進去。拖延一個月後,對方因堅持代步車費用要全
額賠償,與保險公司談判不順,後來保險人員告知我這個過程我也覺得對方很不合理,對
方不只要全額賠償車損108000元(這點沒問題)、醫藥費1105元(也ok)、代步車40天共
48000元(不合理的要求且保險公司認為頂多賠償他在廠修車期間的費用)、精神賠償費2
0000元。由於對方態度強硬且聲稱一毛不能減否則提告,保險公司人員建議讓他提告到調
解庭再來談和解理賠額度。
就這樣經過冗長的程序到了調解庭,對方直接開價加碼精神賠償費15萬,其他照舊,且一
毛不能減否則不能和解。對方是以配偶的身份來談理賠,他太太(車禍當天坐在後座)所
受輕傷根本沒有造成什麼工作上的影響。我跟保險公司都覺得這個價碼不合理,且所謂精
神賠償是以他的時薪*35小時*1.5倍加班費得出15萬。他認為他研究法條、判例、寫訟狀
皆是以他的下班時間來進行,所以要求這金額很合理。調解委員對於對方請求沒有協調,
只要我全額負擔把事情解決,當天談了一個多小時,我方以全部20萬為額度,對方堅持30
萬不肯降低,最終以調解不成立收場。
後來我收到一張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對方不服揚言要讓我刑責加重,不
讓我躲在保險公司後面,要給我一個教訓,所以就提起上訴。
接下來要開庭了,我有問過律師,他是建議我朝和解方向去處理,但對方肯定會繼續獅子
大開口,我想我也不會接受。且目前保險公司對於這案子也不太有積極處理的意願,即使
再次開調解庭,對理賠上來說也不會再提高額度,若和解過程對方繼續要求理賠這麼高的
金額,恐怕也無法和解。
六、問題:
1.開庭後法官是否會針對對方精神賠償費去協調合理的數字?
2.倘和解成立是否可以爭取改判緩刑?我認為我最多也是賠付對方20萬左右,超過我就要
考慮,因為對方以刑逼民勒索理賠我實在不能接受。
3.過失傷害前科影響會很大嗎?目前爬文看就是五年內無法申請良民證(對我是沒什麼差
)、申請移民可能會有影響(我應該也不可能有機會移民),五年後就查不到這個案件紀
錄但前科會留著除非特別去查不然是不會有影響。想請教版上大大這樣理解是正確的嗎?
是否還有其他不良影響。
4.刑事庭若判決確定,民事庭皆交給保險公司出庭,不論判賠內容跟償付額度多少都是保
險公司付錢對吧?(我額度上是足夠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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