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三寶飯,你吃過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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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台灣2300萬的人口中,就有將近有1300多萬名機車騎士,扣掉沒有駕照的,幾乎是人手一台機車,機車因具有機動性高、方便停車等優點,是大家普遍上班代步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機車的體積相較汽車非常不明顯,尤其當汽車變換車道時,常因視覺死角導致無法清楚地看見同樣行駛在旁邊的機車,因而發生事故。
以下列舉了機車騎士最常遇到的三種道路違規態樣,而這些看似輕微的違規行為,經常造成車禍的發生:
1. 轉彎或是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10/1交通新制上路,轉彎或是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將加重處以新台幣1200至3600元罰鍰)
2.未依規定開啟車門
3.轉彎車輛未讓直行車
-
除了以上三種違規態樣外,10月1日起,也有六項新的交通違規新制上路囉!分別是:
1. 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加重處以新台幣1200至3600元罰鍰。
2. 巷弄內速限調降到30公里,處新台幣1200-2400元罰鍰。
3. 電動(輔助)自行車部分,擅自改裝處以新台幣1800-5400元;速度超過每小時25公里,罰新台幣900-1800元;未戴安全帽,處新台幣300元罰鍰。
4. 斑馬線未禮讓視障者,處新台幣2400-7200元罰鍰。
5. 未經許可阻礙斑馬線交通,處新台幣3000-6000元罰鍰。
6. 提高中小貨車載重量。
交通小叮嚀:不管是汽車、機車或是行人,都必須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基本觀念落實在每一個人身上,才能共同享有安全的行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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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獎辦法
1. 按讚本專頁「NPA署長室」及本篇貼文
2. 本貼文下方留言「除了以上所提到的三寶違規行為,你或親友曾經在路上遇過什麼樣的三寶?」(例如汽機車右轉不先切入最外側車道),歡迎分享給我們!
3. 分享本篇貼文並設為公開
4. 另外,㊗️特別獎「DOD KSB500行車紀錄器」必須「本篇貼文留言按讚數達三個」才符合資格喔!
5. 活動日期即刻起至108年10月11日(五)中午12:00截止
得獎名單會於10月13日(日)公佈,怕漏掉訊息可將本專頁設為「搶先看」並開啟通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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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車禍 在 忍者無尾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台灣,正常騎車都會被謾罵 指點....好可悲 拜託哪個良心媒體宣導一下.....汽車道是甚麼拉?????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
(新增後座乘客留言)
謝謝大家的留言建議及討論!英國騎士都一一看過了!
█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提醒我們讓後車先行的朋友,我們知道這是一個基於「安全考量」的建議,真的謝謝你們!我們一直以來都以「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果我們意識到後方來車有超車需求,並給予我們安全禮讓的空間與時間,我們一定會讓。
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1) 提前輕按喇叭或閃燈一次提醒並保持安全距離
(2) 前車示意允讓(慢慢靠右)
(3) 再行超越
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 退一萬步來說
就算今天機車騎在「禁行機車」的車道上,或是騎上「高速公路」,任何人都沒有權力用這種方式「超車」或「逼車」。
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第一款》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亦即機車屬於快車,在法律上隸屬於汽車類別,在無禁行機車表示之一般道路上,與汽車享有同等路權。
《新聞:沒禁行機車卻被警察糾正 警方坦承說法不正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Uv-D-TuUPo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車禍 在 第四維度 Photograph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先來看一下這台貨車違反了哪些交通規則:
1.不依規定使用喇叭
2.跨越雙黃線
3.超車未保持安全間距
然後還有就是可能成立刑法強制罪或是公共危險罪
建議原PO直接將本支影片拿去網路檢舉(有人要幫他更好),然後投訴該派出所員警,請他們給媒體一個說詞。
另外我也針對原PO的駕駛方式給個建議,雖然沒有劃設禁行機車就有行駛的權力,但是火花羅在世界各國看到的,就是在這種單線車道如果後方有快車接近,前方車主都會盡可能地在安全的情況下禮讓後方快車超車(不像台灣的山路上小烏龜死都不讓)
原PO也許應該加強檢查後照鏡的頻率,多留意後方路況,在有快車逼近的時候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稍微靠邊讓對方先過,之後再回到既有行駛路線,這才是最安全同時也是讓車流更順暢的行駛方式
雖然我來自遠方,但我在台灣騎摩托車也好幾年了。
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遇到影片中的情況,我也知道只要我繼續在台灣騎車,這也不會是最後一次。但之所以覺得值得分享,是因為後來我們到了警察局之後,警察的態度讓我很驚訝……
因為這件事,導致我昨天騎同樣的路段時,心裡都還有陰影,很怕又發生同樣的事,然後又申訴無門。
8/28 那天在往七星潭路上,我準備在下個路口左轉,所以騎在左邊沒有禁行機車的車道上,突然遇到後方小貨車快速追上,對我們長鳴喇叭,並高速逼近,最後近距離跨過雙黃線刷卡超車。在我意識到並能做出任何對應行為前,他已在我們後方非常近的距離,我根本來不及反應,坐在我後面的乘客也嚇死了!
如果當下我們需要剎車,貨車絕對會撞上來,甚至把我們碾過去。我們的生命可能在那一瞬間就沒了……
在前面紅綠燈停下來後,我們上前跟司機理論,司機不服,提議叫警察來。
結果兩位警察來了,根本都還沒看影片,就執意說我們不該騎在快車道上!爭論一番後,最後連同貨車駕駛一起回民意派出所(府前路上)看行車記錄器。
在警局看完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後,派出所裡沒有警察 (當時至少有五名警察在場) 認為對方的行為是危險的,且認為對方在後方長鳴喇叭只是提醒我們他要超車要我們讓道,沒有惡意的意思,說我們不該擋路。
我想要分享這個經驗,是因為在台灣很多人正在面對同樣的問題:危險駕駛、機車長期被汽車霸凌、警察對法規不了解也不作為……
我不知道在這裡分享這些,能夠改變什麼,但如果能夠促進討論,那說不定會影響到一些人,讓更多人重視這個問題,更多人一起參與改變。
我認為這些行為,不該被視為理所當然,也不該被社會廣泛接受。
如果是你們,遇到這個情形,你會怎麼做呢?
如果前方是砂石車,後方貨車駕駛還會有同樣的行為嗎?
如果前面騎機車的人是你的家人朋友,你會希望後車用這種方式逼車嗎?
註:希望大家可以針對「危險的駕駛行為」、「執法單位處置此事件不當的流程」、「後續我可以採取什麼維權行為」來討論,切勿針對駕駛人及承辦警員,也懇請不要肉搜做私人攻擊,謝謝。如有涉及公開個人資料的留言,將逕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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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續處理
已根據大家建議在週六花了四個小時完成線上檢舉、寫信給花蓮縣警察局督察組與署長信箱。如有後續處理結果,會再跟大家說明,感謝大家的協助。
我們的目的並不是為難承辦員警,因為這不是個人問題而是系統問題(當整個派出所都這樣認為時,針對個別員警並不能改變什麼),希望這個事件能讓身為「執法者」的花蓮縣警方在往後遇到相同情況是能以法規為基礎來討論,並針對違規行為依法辦理,而非將個人觀感凌駕與法規之上。
當時民意派出所已備份雙方行車記錄器畫面,也已告知如交通隊承辦人員有需要,可向民意派出所索取檔案。
█ 關於為什麼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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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後車要前車讓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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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都是未依規定超車或迫使前車讓道。
英國騎士有每 5-10 秒確認後照鏡一次的習慣,第一次看到後車時,後車仍距離我們非常遠,十秒後再次確認後照鏡時,後車已經貼在屁股後面,緊接着就是長鳴喇叭並近距離超車。
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給我們空間與時間讓道。
█ 關於機車騎在平面道路的混合車道上,而非劃設之機、慢車道
首先,右邊是「機車或慢車道」而不是「機車等於慢車道」。機車為快車一種,可行駛於未標示「禁行機車」之一般平面道路上。該平面道路是混合車道。
更早之前,我們是騎在機、慢車道上,但因為要在下一個路口左轉,而該路口沒有強制兩段式左轉,所以提前至左邊車道準備左轉上橋。(左轉靠左,右轉靠右)
當時車速並不慢,大約在 50-60 之間,並非龜速。
我們不會拿自己生命安全開玩笑,也絕對無意擋路,但請用安全的方式告知,並保持安全距離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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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騎士騎在錯誤的車道,從來都不會造成任何人的危險;但是其他駕駛對於機車的行為,卻會造成機車騎士的危險。
「機車不能騎在這裡!」
「為什麼?」
「肉包鐵的,如果不小心被撞到的話,很危險!」
「那為什麼明知道他是肉包鐵,不小心一點保護他,還要去撞他呢?誰才是真正造成危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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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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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不爽騎士走內側 運將狂叭逼車!走入警局後當場被吊扣牌照》
https://news.ebc.net.tw/news.php?nid=12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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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2條,除非汽車遇到以下的狀況,才可以按鳴喇叭。
一、行近急彎,上坡道頂端視距不良者。
二、在郊外道路同一車道上行車欲超越前行車時。
三、遇有緊急或危險情況時。
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3款,如果想要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必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上逼車,或者突然變換車道、減速等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其他駕駛人反應不及,而發生車禍,已嚴重影響到用路人的行車安全,足以構成刑法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之危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最重五年以下;若導致有人因而死亡,最重更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最重十年以下,最輕三年以上。(來源:http://www.just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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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車禍 在 [車禍] 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 看板PttLife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一、車禍發生日期:
100年9月11日9時30分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計程車無受傷,我方為機車受輕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有做筆錄,但現場被破壞
註: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雙方均有強制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地點: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汀州路口
由於事發地點今年有改建改道,已非現在google地圖地面照相的車道場景
因此貼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塗黑部分為簽名與車牌(保護個資)
https://img62.imageshack.us/img62/3966/46607042.jpg
我為B車125cc,對方為A車(計程車)
當時四周幾乎沒車,我從福和橋機車道下橋,且當時為綠燈,我(B車)為直行車
以我的視野來看,我所在的機車道車前方沒有車,機車道左側汽車道也沒看到有車
我騎到汀州路口約一半時,才從眼角喵到似乎有一輛汽車快速從左方靠近(A車變換車道)
對方快速逼近,在那瞬間我確認對方沒有減速的意圖
但不記得有沒有打方向燈,也許視角讓我剛好看不到,它在我左側
而我判斷自己絕對不可能靠加速或轉向迴避掉(我時速約40km/hr)
直覺反應就是煞車(已經抱著被撞的準備)
於是我機車(B車)左側和對方計程車(A車)右後輪圈處擦撞倒地。
-----------------------------
根據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計程車(A車,對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1.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第45條第1項第04款>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第61條第3項>
3.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機車(B車,我方)初步分析研判可能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
肇事後,未先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車輛
六、問題:
(1).
我為直行車且當時為綠燈,對方為汽車變換車道(汽車道->慢車道)
根據我爬文(/關鍵字:車禍、直行、車道)以及google的結果
似乎直行車有"絕對路權",且我應該沒有超速與其他違規事實
這樣是否表示對方(計程車,A車)要負全責呢? 還是我(B車)也必須負擔部分責任?
(2).
原本希望能和解,但對方只願意賠醫藥費(應該會由強制險出?所以他實際不用出一毛錢?)
而不願賠償我方機車維修(6470,有需要再貼照片)、衣物毀損(1680+350)
因為他認為我也有錯,他說他已經先轉過去車頭打正了我才撞到他
但我當初前方根本沒車,我是眼角喵到他快速從左方逼近的(幾乎沒時間反應)
警察也認為我(B車,機車)車頭完全沒有任何刮傷,所有損壞全部在機車左方
且對方(A車,計程車)的右後方輪圈有夾入我機車碎片為撞擊證據(有警方照片證明)
所以若照對方(A車,計程車)所言他已經打正,我應該會直接從後車箱撞上去才對。
如果對方堅持不願賠償,以至於我必須採取法律程序
我應該以刑事附帶民事的方式,告對方過失傷害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94
謝謝Shaider大,對方車速至少與我相當甚至更快,但我無從證明...
感謝alawyer大的寶貴意見!
有就診,有診斷證明書,感謝mapleone大的寶貴意見!
當下我判斷閃不掉了(加速更不可能),對方根本沒減速意圖,剎車是本能,希望減少
自己受到的傷害,感謝godrd大的寶貴意見!
關於這部分我會繼續爬文,感謝phantomli大的寶貴意見!
非常感謝depravity大的寶貴意見! 之前google有查到業務過失傷害
對方雖為計程車但我沒注意到車上是否有載乘客,因為當下我被撞倒是被路人扶起
就算車上有乘客也早就在這個時候下車了...
原來如此@@! 非常感謝yuusnow大的寶貴意見!
※ 編輯: Belanice 來自: 59.121.4.12 (10/2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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