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檢討績效設定,有效達到毒品防制目的】
~累了嗎?休息一下,來看幾篇新聞好嗎?~
【說你違法就上銬】警方遭打臉! 北檢送驗確認影評人電子菸「不是大麻」尿檢也陰性:
https://reurl.cc/dVNoVk
【桃警爭議多】桃警挾人妻小迫簽同意書 法官痛批「恣意妄為不顧程序」:
https://reurl.cc/qm7qdD
警員再爆風紀案!調包驗尿搶績效 毒品列管人口都採陰 偵查佐遭法辦:
https://reurl.cc/zb3kze
長官要績效! 基層警硬辦毒品案 法院判無罪:
https://reurl.cc/Kx7oAm
「上頭交代要績效」 警拚業績遭控違法搜索、擔心反被告:
https://reurl.cc/rayV1N
警察遭爆「栽贓抓毒」!為了績效筆錄加料 法官直接打臉:
https://reurl.cc/Gd8Y4x
看完新聞,相信大家感覺更累了。而從這些執法人員涉及不當盤查搜索、烏龍逮捕到栽贓毒品的新聞,可以發現,許多基層執法人員,也被不當的績效要求逼得很累。
今天的司法法制委員會,主題是「從國內毒品氾濫問題,檢討毒品查緝作為」。我也從 #績效制定的政策角度,提醒執法機關注意不當績效可能造成的問題。
?問題是怎麼來的?
事實上,台灣的執法機關長期都藉由看似客觀的數據統計衡量治安成效,並取得民眾的信任和支持。
例如警政統計一定會有的「刑案發生率」和「破案率」,就是重要的指標。但是,這也衍生常見的「吃案」爭議。
延伸閱讀:杜絕吃案文化/南警︰評比破案數取代破案率
https://reurl.cc/qm7bmp)
近年關於毒品查緝的重大爭議,則和「新世代反毒策略」下,治安機關的績效壓力有關。
行政院在2017年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在過去的四年投入了100億經費,也取得了相當程度的成果。今年更繼續推出「新世代反毒策略 2.0」,預計在接下來的4年再投入150億元防制毒品。
規模如此龐大的政策,當然也要有相當的成果。這些成果怎麼生出來呢?就是靠各種績效評核機制。
?那績效和不當執法的關聯是什麼?
很簡單:#為達績效不擇手段。
當警政高層為了辦理毒品案件而推出績效計畫後,各地警局和所轄分局,就為了達到績效甚至競爭排名,將更鉅細靡遺的績效要求與壓力下放到基層身上。
如果績效制定不當,就會出現一個很弔詭的狀況: #績效悖理。
所謂績效悖理,指的是績效衡量無法反映組織的真正表現,無法辨識各個被評核組織的績效差異。被評核的人為了應付績效,可能會採取各種形式上能有效達成績效,但 #對於最終目的沒什麼幫助的行為策略。
以毒品查緝為例,在追查困難的狀況下,執法人員可能有「捨難取易」的因應策略,#針對藥腳與小藥頭濫行移送,而不是深入追查。
再舉一個例子:「#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
「警察機關經濟緝毒成效工作計畫」中,曾經將「檢方聲押率」和「院方裁押率」列入警察績效,希望能達到「鼓勵精緻偵查」的目的。
但是,羈押是保全證據的強制處分手段。而羈押原因與必性之判斷上,在於被告是否有逃亡之虞、是否有滅證等案情晦暗的風險,或者是防止再犯的預防性羈押,似乎與「精緻偵查」欠缺必然關係。
也有檢察官指出:「偵查如果太精緻,監聽譯文太清晰、證人具結後證述太明確、搜索扣押證據太齊全,被告沒有滅證的可能性,反而不符合羈押的要件!」此外,在一些個案中,不聲請羈押或許才是溯源的偵查策略,例如讓被告交保放回後,協助檢警找出更大的藥頭。
參考資料:「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reurl.cc/YWgo7O
其實,從行政院到警政署,已經注意到績效導向可能帶來的問題。最新版本的「警察機關精進緝毒成效工作計畫」,更將「檢方聲押率」及「院方裁押率」取消。不過,從基層的反映看來,相關的績效規定,還有相當的改善空間。
?績效制度是個壞東西嗎?
事實上,績效是非常強而有力的工具。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的基層執法人員被逼著不當執法。但也正是因為績效效力驚人,運用起來就要更戒慎恐懼。
如同考試引導教學,#績效也會引導查緝。績效訂得不好或評核方式不當,就會容易發生不當執法的狀況。但相對的,妥善訂定的績效,也能引領基層妥善達成目的。而藉由績效的分析,更可以修正政策方向。
?那要怎麼做呢?
在今天的質詢中,我提出三點建議:
一、首先,相關執法機關應確認有無不合理的績效要求,並檢討改善。
二、在績效制定與檢討階段,應該參考第一線基層的經驗和意見,並注意績效指標與相關法律制度有無扞格之處。
三、請各機關將與績效相關之爭議案件,列為檢討改善績效設定之參考。
畢竟,司法(包括警政)的資源有限。因此更應該謹慎面對績效可能帶來的問題,才能有效達成政策目的。
深入閱讀:有績效、沒成效?緝毒政策為何變成刑警和施用者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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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m (這篇貼文圖片摘自該決議書事實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定,新北地檢一位檢察官一共有「4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範與檢察官倫理的行為,因此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之懲戒處分」。
什麼樣的事實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與檢察官倫理呢?
建議大家還是要有仔細閱讀的耐性,點選連結閱讀決議書事實全文以及理由:http://bit.ly/35Yo4fm
小編簡化事實重點大概是這樣:
一、不正方式訊問被告:
被告否認犯罪,並主張警方執法程序不當,檢察官斥責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把被告轉化為證人,要求被告以證人方式具結,並威脅被告「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而該案經起訴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很可能真的是無辜的,而為無罪判決)
二、偵查庭案件開花,威脅被告/告訴人:
車禍案件,被告和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突然要求把被告轉證人「控訴警方瀆職」,和被告宣稱會將其對警察之指控函送給警察局督察室進行查處,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等語,試圖使被告認罪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在檢察官論壇罵律師:
以上二的背景案件在審判中雙方和解,新北地院為不受理判決。不過檢察官對律師的臉書貼文感到不滿,於是截圖後在檢察官論壇以作者「真是白目」,發表主題為「律師的劇本(附範例圖)」、內容為「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並且會教他們說詞及排演,但實際效果不一定。只是這種事情如此明目張膽寫在FB上...看是哪位先進負責的案件,希望不會被騙。約109年3月18日前後,以該位律師名字搜尋,其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大多不起訴處分,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則常結果為起訴,供參考。唉,某律師白目到在開完偵查庭後,跑去跟擔任法官的朋友抱怨,並將抱怨全文貼在臉書,而其擔任法官的朋友還在其下留言附和,就不要怪他人不客氣囉。常常喜歡背後抱怨就讓妳紅...」之文章。
四、發函罵律師:
(文長,小編懶得整理,請各位自己看評鑑決議書事實欄第四點)
以上四點內容中,其實就只有第一點和第二點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參考意義,
至於第三點和第四點其實就是匪夷所思的「偵查庭內戰到偵查庭外」的幼稚無聊口水戰罷了。
提供給大家作為睡前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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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本粉專的狂熱黑粉團(會「分身」冒名唷!)很喜歡鬼扯說這位新北地檢檢察官跟我們粉專作者與小編的「關係」,還到處亂版。
被她掃到的「前同事關係」算什麼關係?
黑粉妄想症發作時的想像力,真是無遠弗屆。
警察 具結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徵才機關: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09/12/24~109/12/29
資格條件: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三項資格者始得報考:
(一) 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請檢附教育部學歷認定證明文件)。
(二) 曾入選國家隊優先錄取。
(三)凡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含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法」取得符合本簡章甄選足球運動教練種類之初級(含)運動教練證以上者。
(四)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0 條」(附錄壹)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者(附錄貳);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報名人員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由本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合資格,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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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除「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外,另訂如下:
(一)規劃推動學校單項運動基層選手發掘、培訓、比賽、實施及輔導等事項。
(二)規劃推動學校發展特色運動事項。
(三)規劃辦理及輔導學校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或績優運動選手專項術科訓練。
(四)規劃辦理學校非上課期間(含暑假)運動訓練事項。
(五)參與學校運動訓練、會議及相關校務活動(如學校日、校慶活動、體育表演會、研習…等)。
(六)接受學校指派協助其它運動訓練、體育活動及發展有關事項。
(七)從事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參與各項體育研習訓練及活動。
(九)協助本府指定之縣內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等事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教育、訓練、競賽、校務有關之交辦及應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路28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本校學務處黃主任3433080*1211或顏組長3433080*1210
**報名表件(簡章、報名表及各項附件):
即日起於下列網站公告: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kh.edu.tw)。
(二) 高雄市立左營國民中學網站(http://www.tyjh.kh.edu.tw/index02.php)。
**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通訊報名不受理。(報名表請自行上網下載,以A4紙張列印)
(二)報名時間:109年12月29日(星期二)9時起至11時止,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學務處(高雄市左營區曾子路路281號)
(四)繳交表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含秩序冊或參賽指導證明影本)及A4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正本當場驗還,影本留本校備查,逾報名時限不得補件。
1. 報名表(如附件1,貼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2. 准考證(如附件2,貼上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3. 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如附件3)。
4. 前述各項證件影本(如附件4,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專任運動教練證、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表現相關證明文件、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證明文件影本(無則免附))。
5.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6.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5)
7. 切結書(如附件6)
8. 委託書(委託他人報名者,如附件7)
9. 個人自傳簡歷(如附件8)
10. 具結書(如附件11)
(五)報名費:新台幣500元。
**考試與成績計算方式:
(一)考試類別:分專業貢獻及成就積分審查30%、試教40%、口試30%合併計算總分。
(二)總成績未達最低錄取分數70分者,不予錄取。
(三)總分相同時,依專業貢獻及專業成就積分、口試、試教高低依序錄取,若上述條件仍相同時由本校公開抽籤決定之。
**甄選日期:109年12月30日(星期三)10時起進行甄選,應試者請於當日9時30分前報到完 畢(甄選報到地點:本校學務處體育組)。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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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以傳票通知證人到場(B)對無故不到場的證人得對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C)證人對司法警察詢問的陳述無具結義務(D)至少在12小時前使證人知悉將實行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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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發生之人、告訴人、告發人、參與本案之司法警察。 (二)證人義務. 1.到場之義務(§§ 176-1, 178 I)。 2.具結之義務(§§ 186-189, 193):以文書保證所陳述者屬事實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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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
但是證人應具結的時機到底是什麼時候
除了審判中之外
如果符合第159條之1
證人面對法官跟檢察官時的陳述
也是必須要具結的嗎
還是不必??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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