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和李技師去橋頭地院出庭說明鑑定報告,後來和法官吵架(後來又和好(?!))
台灣的司法硬體表面ok,但軟體很弱,比如審判速度(快不一定是好,但遲來的不是正義),通知送達和開庭的電子化都很弱,我希望台灣人民在對中國大陸沒好感時站在「我反你,但我也留意到你的進步,我要比你好比你強」的姿態上,大陸杭州地院用wechat送開庭通知書和書狀。對,如果只是阿Q地反,那和義和團反列強有何不同?
當天法官要我們簽「證人」「鑑定人」切結書且要具結(宣誓),後來要「隔離詢問」,
我就發飆了…
技師公會是機構鑑定,技師是鑑定人(具專業,同專業人可替代),不是證人(不必然需專業,具不可替代,比如目睹事件的人是證人),法官用證人的規定來說要隔離詢問,我是犯人會和人勾串?且機構鑑定統一聽討論才有效率,是太多技師收紅包是嗎?
但經過漫長的開庭後法官對我們的鑑定成果和說明也很滿意,
律師也認為他的經驗,鑑定報告「大多不能用」(結論不清,過程不清),我們還是有不少工作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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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通知書要去嗎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知識時間
💡收到法院的傳票,可以不出庭嗎?
過去我們曾經討論過拿到 #警察局通知書 應該採取的態度和應對措施,重點就是 #要看清楚個資、 #請律師陪同、以及筆錄時 #要求全程錄音和重複確認。
這次我們要提供給大家的法律小知識,則是和訴訟程序有關的知識喔!
大家經過上次的介紹,都知道就算認為自己沒犯法、是清白的,也不可以無視寄到家裡的警察局通知書,那如果你受到法院或是地檢署的 #傳喚,可以不去嗎?
答案也是不行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 #拘提 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傳喚的方式,是以 #發傳票 的方式通知,若在偵查中會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則由法官簽名。
如果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您可能會遭到拘提,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簽發拘票,強制拘提您到案說明,或是會對您科以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總而言之,您如果收到了傳票,要求您到地檢署或是法院,針對偵查中或是審判中的案件進行說明,您一樣也不能當作沒看到,否則可能會被拘提到案,或者面臨罰緩!
當然,若您收到傳票,也千萬不要緊張,和警察局通知書一樣,您在收到時也要確認和檢查傳票的真偽。
第一,要確認傳票上是否有蓋上書記官和檢察官的印章,或者可以直接打電話和書記官求證。
第二,亦須要確認上面的個資與自己是否相符,例如地址、姓名等。
最後,要確認自己是以什麼樣的身分被傳喚,如果您是以被告身分被傳喚,請一定要請律師同行,討論應該如何應對!
當然如果您因為特殊的原因而無法出庭,例如出國、動手術等等,可事先附具證明向地檢署或法院請假。
最後,跟做筆錄一樣,您在法庭上依然享有 #緘默權 和 #不自證己罪 的權利喔!
#黃靖芸律師
#Line預約諮詢:https://line.me/R/ti/p/%40pfl1396f
#IG追蹤:https://www.instagram.com/lifelawsalontw/
#刑事律師 #離婚案件律師 #家事律師 #車禍律師 #民事律師 #侵害配偶權 #子女監護權 #離婚協議 #車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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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擷取自 鳴人堂 〈上命下不從:打破警界潛規則的勇氣,與遲來的正義〉:http://bit.ly/2XZwYDk
本粉專與我的個人社群軟體收到一些警職人員來訊與留言討論,告知我們〈上命下不從〉這篇文章,在這一週於警界獲得意料之外的關注,也有為數不少的高層主管表示認同文中幾位主角員警的作為,有主管在會議場合提及,也有通傳在整個單位轉發。
我從來都不需要「點閱率」,因為這並不會讓我增加額外收入,鳴人堂有其嚴格的審稿與專業的編輯校對機制,每篇文章的稿費也是固定的,稿費對我而言也不是重點,(只要有留學經驗的同學都知道,寫稿其實必須付出很多精力,也無法支撐我的國外留學生活)。
寫作對我而言,只是期許自己在法律領域的論文與報告之外,嘗試以普及文學的寫作手法,來進行理想的持續呼籲而已。
我想要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談一下這篇文章引發的一些後續現象以及個人想法:
1. 執法者的價值:
有警職人員跟我說,這篇文章讓幾位抗命員警的行為在警界「爆紅」,「比什麼績效戰神、績優員警拍帥哥美女照還要更加勵志」。
這篇文章在警界的意外關注,我認為意義不是點閱率、也不是我的寫作文筆,而是內文中的幾個主角--多數人內心那方良善之地都認為,公務員不應該服從違法的命令--因此將「拒絕違法命令」當成值得轉傳稱頌的「美德」。
這更證明了 #每個人內心都有理想的火花存在,只是在醬缸中,習慣了臭氣,就忘記了初心。
大家都知道,這幾年來,拜某個大警官和他的子弟兵之賜,綜藝化與廣告化的「愛與鐵血」大戲、績效與獎金、帥哥美女牌的看板彷彿成為警界追求的「榮譽」,很多默默付出、不敢違法也不敢譁眾取寵的隊長、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所長與警員等感到忿忿不平——難道只有拿命來爭功獎和作秀才是執法者的價值嗎?
在這篇文章後,我希望大家想想:為什麼有不少警官和員警告訴我,這個平鋪直敘、沒有聳動標題的文章,比帥哥美女照片、獎金、績效還要「勵志」?為什麼有(副)分局長發訊息給我,說要分享?
這是不是正呼應我之前講的,人活著總有比權力慾望與金錢富貴更重要的目的,警察不是像追求胡蘿蔔(績效獎金)的兔子?
2. 依法,才是大家內心良善之地認為的「美德」:
打從前年7月底執行那件斬手騙票案、到去年我將新北6位「騙票」員警起訴後,警界有一些對我不滿的聲浪,甚至還有警官跑去跟我的指導教授罵我(殊不知,他們這點反而會讓學術界的學者、研究生感到無言),
但就我所知,警界內部意見是分歧的,有不少警職人員告訴我:「多數人都知道對錯啦,也知道檢察官的職責,只是在那個體系內,我們的教育就是『警察就要挺警察』。」
在新北地院 #斬手騙票有罪判決 、 #中和FIFA踹頭案、 #三重拳擊毆打嫌疑人、 #萬華拳擊足球綜藝逮捕術案 後,這幾個月,我和幾位朋友在這個粉專、個人臉書都有進行一系列的討論,鳴人堂除了一系列的文稿外,「鳴人放送」有一期也邀我遠距連線討論這個話題:〈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而這個網路廣播節目並沒有酬勞,臉書發文除了得罪人外,也沒有任何好處,但我樂於探討這樣的議題,為什麼?
因為我始終相信文字的力量,也願意相信在權力與現實中迷失的人們,內心存在一方保留初衷之地。
為什麼我敢罵?也想罵?因為 #還有期待。如果有一天,我懶得罵我國的政治現狀、批判檢察體系、警察體系、扭曲的「檢警關係」文化時,那就代表我對於這些公務體系的腐敗澈底失望,不再抱持任何可以走向與理論合致之路的期待。
但為什麼我還是想罵、還是有期待?
如今,大家應該重新思考一下:當自己在喊「體系中的無奈」時,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抗命不服從、在司法程序中當證人說實話?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把官位與前途視若無物?
當然,我不是說丟出辭呈(我知道自己是「任性」的,不過我向來隨心所欲慣了,何況檢察官這工作對我而言也從來都不是我所在乎的),而是說公務員擁有的保障比其他私人企業多得多了,到底在怕什麼?
一個人一生需要的金錢與物質是有限的,到底是在貪圖什麼?
3. 司法文書其實也是史官之筆
也有學長感嘆:「沒想到向來不被媒體重視的認罪給緩刑的一審審查庭判決,竟然有這樣堪稱典範的故事。」
審查庭案量大,都是認罪且事證明確的判決,在如今排山倒海的訴訟洪潮(Verfahrensflut)下,既然被告坦承,法院就不會針對細節做推敲琢磨與描述,所以這個判決當然不會鉅細靡遺探討派出所副所長違法命令、員警抗命的詳盡過程。
但其實大家仔細看一審判決中的兩段文字:
「無視 #同仁勸阻與法律規定,#恣意下令 員警逮捕告訴人」、「違反 #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之準則,致使 #公權力蒙羞」。
只要了解警界那套階層、僵化上命下從文化的人都知道,「勸阻」絕對不會是由上而下的「命令」,而是下對上的作為,所以很明顯,這件案件的背後,是有下屬的「勸阻」。
而事實欄中,逮捕通知書為什麼不是基層員警蓋章,而是副所長自己蓋章?這也很清楚可以琢磨出端倪。
當然,這篇文章的素材除了從判決中琢磨外,也是有各方消息來源的求證,但是整篇文章所提到的內容,都可以與判決中那幾段看似輕描淡寫的文句做呼應。
刑事判決,除了是司法對於違反刑事法事實的確認以及國家刑罰權的彰顯外,在這種案件,也是對於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宣示。此外,何嘗不是一種「史官之筆」?
此外,更要提醒的是,檢方體系中有一派的教育是「書類不重要」,這種說法不算錯,對偵查檢察官而言,比起字句的精雕細琢,證據與事實的鞏固最重要。
然而,檢察官也應該注意到,所有司法文書與卷宗,除了代表的是刑事訴訟的活動過程外,也是歷史紀錄。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檢察體系的那套階級制(Hierarchie)的各類指令,特別是像那種阻擋書類、不給起訴、衝去檢察官辦公室要求「聲押」的可疑「指令」,應該貫徹法律的要求,以書面行使的原因——高檢署、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掌握了權力,那就要能經得起 #史官之筆 的考驗。
你敢做、檢察署就敢將你的命令內容記錄存檔、司法文書就敢寫、司法人員就敢依法偵查與判決、媒體與法律人更敢報導與評論——這才是對於當代公務人員的最大警惕。
你得到了一世的榮華,但人的壽命與權力終有窮盡,在你下台或身死後,將遭受永恆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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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不應該請律師;如果沒有,你有目擊過而能當證人嗎?能不能不去?.... 實務上比較麻煩的是,警察通知時不一定會乖乖寫案由。 有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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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要叫你去給他們問,你可能要注意這些事情:人、事、時、地。 依照刑事訴訟法71-1條及196-1條,警察與檢察官一樣有權通知犯罪嫌疑人與證人到 .. ... <看更多>
證人通知書要去嗎 在 [其他] 收到台南調查處證人通知書-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就在剛剛收到一個雙掛號的文件,上面打「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處」,
我打開看,內文是
發文字號:109/8/18南市機法一字第XXXXXXXXXXX號
待證事由:XXX(本人)
性別:男
住居所:XXXXXXXXXX
應到日期:109/X/X
應到處所:台南市調查處
聯絡人:XXXXX 電話:062987777#000000
備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臺端若具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
康管理」之任一條件,請先來電告知。
注意事項:
1. 本處,站因案需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通知臺端來場詢問。
2. 請攜帶本通知、身分證及私章準時到場,(省略後面注意事項)
我有打電話去問,他說只是做證人的查證而已,我問他,他說案子不公開,所以不會跟我
說,到時候才會跟我說。可是我沒有跟任何人接觸過,而且我住高雄,怎麼會從台南發的
? 所以表示發生地點是在台南,是這樣嗎?
另外,「查證」是什麼意思? 有辦法查得到嗎????
發文是8/18,所以是在昨天才發生的嗎?還是之前就發生了?
誰可以來幫我解答?
第一次收到這種東西,難免會緊張。 感謝
8/19 12:40 更新
剛剛我打電話過去要更改時間,然後我問他查證時間需要多久,他說至少要2-3小時,
我就說這麼久? 他說對,需要花你一個下午或一個早上。我就說為什麼這麼久啊?
他就說因為要詢問你一些事情。那我問你,是什麼事情查證?
他就說這個真的不方便跟你說。我又說,我真的不知道什麼是查證(裝傻),
他就說,就是會問你這個案子(事件)相關事情,然後再請你做一些證詞或供詞,
我不知道你是什麼事情,所以你當天來就知道。
為什麼查證需要這麼久????
他跟我說就像做筆錄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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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1.231.1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597805835.A.28E.html
我假設,如果是要查證任何事件(案件)是不是會寫得更清楚,例如:詐欺案查證,藥物
濫用查證。但是我的事由只寫「查證」。所以根本不知道是查證什麼事情。
若是這樣,是比較單純的事件(案件)嗎?
※ 編輯: gogo520 (39.11.231.195 臺灣), 08/19/2020 12: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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