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擷取自 鳴人堂 〈上命下不從:打破警界潛規則的勇氣,與遲來的正義〉:http://bit.ly/2XZwYDk
本粉專與我的個人社群軟體收到一些警職人員來訊與留言討論,告知我們〈上命下不從〉這篇文章,在這一週於警界獲得意料之外的關注,也有為數不少的高層主管表示認同文中幾位主角員警的作為,有主管在會議場合提及,也有通傳在整個單位轉發。
我從來都不需要「點閱率」,因為這並不會讓我增加額外收入,鳴人堂有其嚴格的審稿與專業的編輯校對機制,每篇文章的稿費也是固定的,稿費對我而言也不是重點,(只要有留學經驗的同學都知道,寫稿其實必須付出很多精力,也無法支撐我的國外留學生活)。
寫作對我而言,只是期許自己在法律領域的論文與報告之外,嘗試以普及文學的寫作手法,來進行理想的持續呼籲而已。
我想要從以下幾個面向來談一下這篇文章引發的一些後續現象以及個人想法:
1. 執法者的價值:
有警職人員跟我說,這篇文章讓幾位抗命員警的行為在警界「爆紅」,「比什麼績效戰神、績優員警拍帥哥美女照還要更加勵志」。
這篇文章在警界的意外關注,我認為意義不是點閱率、也不是我的寫作文筆,而是內文中的幾個主角--多數人內心那方良善之地都認為,公務員不應該服從違法的命令--因此將「拒絕違法命令」當成值得轉傳稱頌的「美德」。
這更證明了 #每個人內心都有理想的火花存在,只是在醬缸中,習慣了臭氣,就忘記了初心。
大家都知道,這幾年來,拜某個大警官和他的子弟兵之賜,綜藝化與廣告化的「愛與鐵血」大戲、績效與獎金、帥哥美女牌的看板彷彿成為警界追求的「榮譽」,很多默默付出、不敢違法也不敢譁眾取寵的隊長、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所長與警員等感到忿忿不平——難道只有拿命來爭功獎和作秀才是執法者的價值嗎?
在這篇文章後,我希望大家想想:為什麼有不少警官和員警告訴我,這個平鋪直敘、沒有聳動標題的文章,比帥哥美女照片、獎金、績效還要「勵志」?為什麼有(副)分局長發訊息給我,說要分享?
這是不是正呼應我之前講的,人活著總有比權力慾望與金錢富貴更重要的目的,警察不是像追求胡蘿蔔(績效獎金)的兔子?
2. 依法,才是大家內心良善之地認為的「美德」:
打從前年7月底執行那件斬手騙票案、到去年我將新北6位「騙票」員警起訴後,警界有一些對我不滿的聲浪,甚至還有警官跑去跟我的指導教授罵我(殊不知,他們這點反而會讓學術界的學者、研究生感到無言),
但就我所知,警界內部意見是分歧的,有不少警職人員告訴我:「多數人都知道對錯啦,也知道檢察官的職責,只是在那個體系內,我們的教育就是『警察就要挺警察』。」
在新北地院 #斬手騙票有罪判決 、 #中和FIFA踹頭案、 #三重拳擊毆打嫌疑人、 #萬華拳擊足球綜藝逮捕術案 後,這幾個月,我和幾位朋友在這個粉專、個人臉書都有進行一系列的討論,鳴人堂除了一系列的文稿外,「鳴人放送」有一期也邀我遠距連線討論這個話題:〈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https://bit.ly/3ajvLvW
而這個網路廣播節目並沒有酬勞,臉書發文除了得罪人外,也沒有任何好處,但我樂於探討這樣的議題,為什麼?
因為我始終相信文字的力量,也願意相信在權力與現實中迷失的人們,內心存在一方保留初衷之地。
為什麼我敢罵?也想罵?因為 #還有期待。如果有一天,我懶得罵我國的政治現狀、批判檢察體系、警察體系、扭曲的「檢警關係」文化時,那就代表我對於這些公務體系的腐敗澈底失望,不再抱持任何可以走向與理論合致之路的期待。
但為什麼我還是想罵、還是有期待?
如今,大家應該重新思考一下:當自己在喊「體系中的無奈」時,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抗命不服從、在司法程序中當證人說實話?為什麼有人做得到把官位與前途視若無物?
當然,我不是說丟出辭呈(我知道自己是「任性」的,不過我向來隨心所欲慣了,何況檢察官這工作對我而言也從來都不是我所在乎的),而是說公務員擁有的保障比其他私人企業多得多了,到底在怕什麼?
一個人一生需要的金錢與物質是有限的,到底是在貪圖什麼?
3. 司法文書其實也是史官之筆
也有學長感嘆:「沒想到向來不被媒體重視的認罪給緩刑的一審審查庭判決,竟然有這樣堪稱典範的故事。」
審查庭案量大,都是認罪且事證明確的判決,在如今排山倒海的訴訟洪潮(Verfahrensflut)下,既然被告坦承,法院就不會針對細節做推敲琢磨與描述,所以這個判決當然不會鉅細靡遺探討派出所副所長違法命令、員警抗命的詳盡過程。
但其實大家仔細看一審判決中的兩段文字:
「無視 #同仁勸阻與法律規定,#恣意下令 員警逮捕告訴人」、「違反 #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之準則,致使 #公權力蒙羞」。
只要了解警界那套階層、僵化上命下從文化的人都知道,「勸阻」絕對不會是由上而下的「命令」,而是下對上的作為,所以很明顯,這件案件的背後,是有下屬的「勸阻」。
而事實欄中,逮捕通知書為什麼不是基層員警蓋章,而是副所長自己蓋章?這也很清楚可以琢磨出端倪。
當然,這篇文章的素材除了從判決中琢磨外,也是有各方消息來源的求證,但是整篇文章所提到的內容,都可以與判決中那幾段看似輕描淡寫的文句做呼應。
刑事判決,除了是司法對於違反刑事法事實的確認以及國家刑罰權的彰顯外,在這種案件,也是對於國家公務員「依法行使公權力」的宣示。此外,何嘗不是一種「史官之筆」?
此外,更要提醒的是,檢方體系中有一派的教育是「書類不重要」,這種說法不算錯,對偵查檢察官而言,比起字句的精雕細琢,證據與事實的鞏固最重要。
然而,檢察官也應該注意到,所有司法文書與卷宗,除了代表的是刑事訴訟的活動過程外,也是歷史紀錄。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檢察體系的那套階級制(Hierarchie)的各類指令,特別是像那種阻擋書類、不給起訴、衝去檢察官辦公室要求「聲押」的可疑「指令」,應該貫徹法律的要求,以書面行使的原因——高檢署、地檢署檢察長、(襄閱)主任檢察官掌握了權力,那就要能經得起 #史官之筆 的考驗。
你敢做、檢察署就敢將你的命令內容記錄存檔、司法文書就敢寫、司法人員就敢依法偵查與判決、媒體與法律人更敢報導與評論——這才是對於當代公務人員的最大警惕。
你得到了一世的榮華,但人的壽命與權力終有窮盡,在你下台或身死後,將遭受永恆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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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你們是遲來的正義,委屈了。」
新北地院108 年審訴字第 1923 號刑事判決:https://bit.ly/3a1RqZA
「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職司犯罪預防與偵查,理應熟知法律條文,且應恪遵法令,依法行事才是,然竟無視 #同仁勸阻 法律規定,#恣意下令 員警逮捕告訴人,事後復在前開公文書上虛偽記載不實逮捕地點與時間,影響告訴人權益,亦違反公務員應依法行政之準則,致使公權力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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