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事故 應徹查誰容許「借牌」
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
四○八次太魯閣列車事故,花蓮地檢署快速偵查終結,昨天首波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七人。從檢察官採認的肇禍事實及追訴法條觀察,這件死傷鉅大的災難,我們社會追究責任的箭頭,主要應該指向政府交通、鐵路部門,而非只是包商。
這件列車事故,釀成四十九人死亡、逾二百受傷,最直接的肇禍原因,雖然是工程包商李義祥等人,在錯誤的時間、錯誤的地點、用要命的錯誤方式,讓工程吊車摔落軌道,但這麼多要命錯誤的集結,全是因為承包台鐵工程的包商,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及概念。
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不必急著到彰化地檢署就任,應帶領所屬檢察官深入追查交通、鐵路部門官員所應負起的責任。涉及刑罰的,就予追訴;牽涉行政責任的,也應在偵結起訴或不起訴的書類敍明,給社會一個交代,也讓官員知所警惕,使類似事件不再發生。
從法律面看待這件台鐵列車事故,並無多大意義。民事賠償,包商根本負擔不起。刑責部分,就依花蓮檢察官起訴包商李義祥等人的法條來說,最重的就是肇事逃逸。如果成立,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這樣的起訴,很勉強,未來是否能獲得法院支持,還很難說。
至於檢察官起訴被告的刑法第二七六條過失致人於死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八四條的過失損壞軌道罪則更輕,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廿萬元以下罰金。這樣的罪刑即使法院都從重量刑,李義祥等被告將來可能只須坐個幾年牢,就假釋出獄。
這件重大鐵路事故,最應該追查的,是公務員所應負的責任。大家應該都注意到,檢察官起訴李義祥等人的犯罪事實中,李義祥在不准施工的清明連假期間,開著吊車到工地。
當吊車右前車頭超出施工便道,卡住邊坡植物,無法順利過彎導致車輛熄火後,李義祥毫無基本的危安警覺,企圖用怪手拖拉環狀布帶,要把吊車拖離困境。因布帶承重力不足裂開,怪手端鉤環鬆脫,吊卡車翻落鐵軌,發生撞車事故。
這個肇禍的事實顯示,包商李義祥等人完全沒有鐵道安全的認識,更沒有吊車萬一掉落鐵軌的警覺,在沒有足夠安全防護下,就企圖用土方法為他那輛本不應該出現在工地的吊車脫困。
而且,吊車卡住的下坡彎道,曾經也有車輛行經時卡道,李義祥知之甚詳,他之所以會重蹈覆轍,讓自己的吊車卡道,唯一的理由就是,他不在乎這樣的卡道,也沒有吊車在鐵軌旁斜坡卡道,會造成鐵路危害的警覺。
鐵路及交通單位發包的工程,要求包商在施工時,應注意及維護鐵路安全,是最首要的條件。包商沒有這個警覺認識,就不給他承包。有這樣警覺的包商,承包之後,發包單位還必須時時刻刻監督,耳提面命。
當然,這整個出差錯的根源,全出於鐵路及交通單位放任「借牌承包」的事發生,因此我認為,花蓮地檢署應積極就「借牌承包」的部分,深入追查公務員的應負責任。尤其是容許「借牌」的背後,是否與李義祥的「綠色政治背景」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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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處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1165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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