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同時也有1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0的網紅余筱菁客家好妹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7/2星期五,焚化爐BOO案開施工前說明會,以「線上」方式舉行。 環保局長:「施工說明會是廠商辦的不是我辦的啊!我也只是被告知啊」 楊文科縣長的老中青幼通通照顧,變成老中青幼通通背叛嗎? 焚化爐在今年1月份通過環差,在2020年疫情剛爆發時,刻意在3-4月最嚴重的時期舉辦焚化爐BOO案說明會,許多...
「被告人的權利」的推薦目錄:
被告人的權利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事案件就是決定犯罪之人如何調查及處罰的案件。
刑事案件概略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所謂偵查階段,指警察機關、調查局及檢察官階段,也就是警局、調查局做筆錄及地檢署偵查庭之階段。審判階段則是指法院階段,又可分為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及三審最高法院。
刑事偵查階段決定了該案件的走向,若是調查得知有明確犯罪事實,可能會起訴,若是查無實證,則為不起訴。遭遇刑事案件,通常是指收到傳票,傳喚通知書,或是警方上門調查,甚至執行搜索逮捕。
由於偵查不公開,打電話去問警方是什麼案件,一定不會得到答案, 任何犯罪在偵查階段的答辯方向及作法對將來案情影響都甚為重要。輕微犯罪若做法妥當,檢察官調查後可能緩起訴甚至不起訴。不管接到了起訴書、不起訴書、緩起訴書,代表偵查階段告一段落,如果是起訴案件將會移到法院去開庭,由法官決定是否有罪。
偵查階段的筆錄可以說對案情影響起絕對的作用,有句話:【案重初供】。也就是第一份筆錄可能會拿來做為判決有罪無罪的重要參考。在這裡也必須要強調,務必與律師開會討論後再前往作筆錄。如果是突然被搜索逮捕的情況下,也務必在律師到場討論前,保持沉默,緘默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之權利。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階段,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究竟有罪無罪,若有罪要判刑多久,都是在這個階段處理。
由於刑事案件是流動的,沒有絕對的做法跟標準,經驗法則居多,法院裁判脫離不了證據價值判斷之自由心證,可謂牽一髮動全身,一錯則全部錯,刑事案件必須要由專業人士評估,才能在當下做最好的判斷,爭取最有利之方式。遭遇刑事案件,能立即的尋求專業人士協助,針對案情比對而評估,配合最新實務的見解與運作才能確保自身最大權益。
被告人的權利 在 朱立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勇於監督執政者過錯的吹哨者,卻可能陷入司法訴訟、被迫承擔政治與經濟的雙重壓力。我們強力支持 王育敏、羅智強、游淑慧 台北市議員 黃子哲政治職人 繼續上訴!
我更要在這裡承諾,未來對於問政監督執政黨失能過錯的同志,黨都要設立法律上、經濟上支援的機制全力協助,由黨來承擔這些風險,讓同志們可以無後顧之憂問政,不會讓在第一線作戰的同志孤立無援。
除了政治人物,這個獨裁鴨霸的政府竟然連民眾不放過,民眾不滿政府防疫政策、在臉書批評陳時中竟然就被告並判拘役三天,這是什麼政府?這還是一個應該謙卑傾聽民意的民主政府嗎?
對於這些綠色恐怖下被限縮言論自由甚至權利受到侵犯的民眾,國民黨也應該要承擔起保護他們的責任與義務,全部提供法律協助,一起對抗不公不義的綠色恐怖!
被告人的權利 在 余筱菁客家好妹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7/2星期五,焚化爐BOO案開施工前說明會,以「線上」方式舉行。
環保局長:「施工說明會是廠商辦的不是我辦的啊!我也只是被告知啊」
楊文科縣長的老中青幼通通照顧,變成老中青幼通通背叛嗎?
焚化爐在今年1月份通過環差,在2020年疫情剛爆發時,刻意在3-4月最嚴重的時期舉辦焚化爐BOO案說明會,許多議員多次要求停辦、延期,環保局卻刻意維護廠商,而這一次…居民連在現場表達機會的意見都沒有,就要「被告知」以線上的方式來進行。
「線上」、「遠距」會議、對資訊的落差剝奪了人民表達意見的機會
新竹縣民無論老幼,尤其是在地居民,都應該得到均等的表達意見的機會,線上的形式,是剝奪了沒有電腦、沒有視訊鏡頭、沒有電腦使用一定程度知識以下的一般民眾獲取相關資訊與表達意見的機會,而失望的是在我對環保局長反映因為疫情關係,民眾陳情希望延後舉辦,環保局長第一時間的回答是:「延到疫情後…會影響他的進度欸…」。
「延到疫情後…會影響他的進度欸…」
疫情在前,請問在台灣有哪一個人可以置身事外?
誰的人生不因為疫情而發生變化而進度落後?但不應該因為廠商的需求去犧牲人民應有的權利,領人民公帑的環保局長,應該做的是優先考量人民的需求,而非去關心廠商的施工進度,疫情過了再開說明會,這僅是人民卑微的要求。
這是僅僅給竹北人用的焚化爐,還是全新竹縣?
1.僅有竹北議員接受到通知,會前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資料。
2.廠商之前在健康影響評估會議答應民眾,往後會在假日召開會議。但這次時間又是刻意選在7/2早上11:00半小時說明,一個 10幾億的案子,動工前說明會用線上30分鐘就可以敷衍結束嗎?
3.線上說明會僅是走個形式,也剝奪人民均等的表達機會。
疫情是台灣人要一起走過的難關,不是另一個剝奪人民、壓迫人民的武器,如果環保局長不做好溝通,連延後辦理說明會都無法做到,廠商連這點時間都不願意等,那麼對人民的承諾與溝通的誠意,我想民眾看在眼裡、痛在心裡。疫情不是殘害人民的藉口,也請楊文科縣長實現自己的選舉承諾「老中青幼通通照顧」!!!!
被告人的權利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12月03日(100蚊花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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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疫情曠日持久,不少人都將希望寄託於疫苗,中俄新冠疫苗緊急接種計劃早已展開,歐美方面,昨天英國亦率先批准緊急使用美國輝瑞藥廠的疫苗。在香港,政府也首度交代新冠疫苗接種計劃初步構思。當局表示已預留資金訂購兩倍香港人口的疫苗,目標是免費讓全港市民接種,然而由疫苗採購、物流統籌、注射安排以至公眾反應,需要克服的問題堆積如山,難度不能低估,當局必須及早籌謀。過去數月,圍繞疫苗研發的明爭暗鬥從未止息,世界衛生組織一再警告要防範「疫苗民族主義」,隨着疫苗明年中開始廣泛使用,疫苗國際政治必起風雲,港府能夠取得哪些疫苗、應否強制接種等,全都可以變成敏感政治問題。香港民情複雜,即使有了疫苗,亦不一定可以早日走出「疫境」。
蘋果頭條
警方今年8月派逾200警力硬闖壹傳媒大樓搜證,並以涉嫌違反《國安法》、串謀欺詐等罪名,高調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的兩名兒子及4名壹傳媒高層,黎智英父子及壹傳媒高層今午分別到警署報到,但警方傍晚落案控告黎智英以及集團兩名高層周達權及黃偉強三人欺詐罪,不准保釋,周四(3日)提堂。中午12時52分,黎智英到達旺角警署。身穿藍色恤衫、外套和灰色西褲的黎智英,神情輕鬆。記者問他是否擔心被落案起訴等問題,他從容面對,簡單說:「冇乜嘢,唔諗呢啲嘢喇!」不作其他回應,進入旺角警署。與此同時,行政總裁張劍虹於中午12時半左右到達秀茂坪警署報到。外界關注他會否被突然檢控,即時還柙。
東方正論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本身已經4案6罪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再被控告欺詐,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顯而易見,大漢奸長期反中亂港,壞事做盡,視法治如無物,法律清算終於逐步臨頭,他亦必須為一直以來的猖獗付出代價。現在人們最關心的是,他涉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已接近4個月,仍然獲准保釋,律政司到底何時才肯正式提出檢控?黎智英及兩名壹傳媒高層同被控涉嫌欺詐,昨日遭通宵扣查,據悉與涉嫌以欺詐手段用低價騙取使用廠房的權利有關。早前有人被傳媒揭發在將軍澳壹傳媒大樓的廠房經營獨立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17間公司提供「公司秘書」服務,其中一間公司正是黎耀恩開設、曾以二手檸檬茶奉客的四季常餐。
星島社論
「香港眾志」前成員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去年六月參與灣仔警總外示威並呼籲示威者包圍,三人早前承認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共三罪。主審裁判官王詩麗昨判刑時批評,三名被告在大規模社運日益增加的環境下犯案,而且夥同分工合作,分別擔當呼籲、部署和後勤角色,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示威活動,令案件更為嚴重,罪責相若。王官斥責三人高呼貶損警員的口號,以警總為攻擊目標,維持了十五小時的非法集結,無疑是挑戰警方權威。綜合刑期整體性原則後,判黃之鋒入獄十三個半月,周庭入獄十個月及林朗彥入獄七個月。英國外相藍韜文昨敦促香港和北京停止扼殺反對派。
經濟社評
英美啟動緊急使用新冠疫苗之際,港府才公布疫苗接種路綫圖初步構思,可說是起步慢,未來須急起直追,宜參考外國經驗,委任有能力的官員專責統籌每個執行細節,並做好宣傳,提高透明度,增加誘因鼓勵市民接種,方能起群體免疫效應,經濟社會才有望加快回復正常。食衞局局長陳肇始昨在立法會回覆議員質詢時透露,政府已預留資金訂購相當於本港人口兩倍數量的疫苗,主要是來自參與世衞組織牽頭的「新冠疫苗全球獲取機制」,以及向個別藥廠採購,目標是採購至少兩款不同疫苗。初步購思是免費全民接種,醫護、長者和長期病患等高風險群組會優先接種,最快明年中、後期進行大規模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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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捷克參議院議長維斯特奇爾訪台,不僅嚴重衝擊了中捷兩國關係,更影響了中國與歐盟之間的關係,在其訪台行程中,還特別出席了「美國在台協會」舉辦的論壇,這突顯了其訪台背後的美國因素。在他訪台期間,美國助理國務卿史達偉公開承認,美台接觸正進行「重大調整」,並將列根時代的對台「六項保證」,與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並列,標誌着美國對台政策的重大調整,是朝向拋棄「一個中國」政策、外交上承認台灣方向推進。近期,美國和國際上種種發展顯示,一中紅線已頻遭踐踏,而北京雖然口氣仍硬,但實際應對辦法不多,有進退失據之勢。作為一個只有千萬人口的中歐小國,捷克參議長訪台在中歐關係掀起波瀾
蘋果頭條
年僅18歲的劉康,是被「港版國安法」通緝的人士之中,最年輕的一位。人生第一次搭飛機,就是從香港流亡到英國的航班,遠赴一個從未踏足過的陌生國度。看到黑衫黑褲黑鞋黑口罩的劉康徐徐走來,記者問他在英國也要black bloc嗎?他解釋其衣着有特別意義:「我全個衣櫃都係清一色黑衫,黑色係代表抗爭嘅顏色。」劉康的抗爭之路,是由2014年開始,當時他受到雨傘革命啟蒙,驚覺香港沒有民主自由,開始關心政治和社會公義,而到2016年新東補選時本土理念興起,啟發他主張香港獨立。
東方正論
回歸廿三年,墮落廿三年,一宗刑恐案的判決說明一切。壹傳媒黎智英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記者案,拖延逾三年,最終以被告罪名不成立畫下句點。不僅愛國愛港的市民對判決難以置信,法律界及政界人士同樣大感疑惑,是否只要有外部勢力撐腰充當保護傘,反中亂港分子就能橫行霸道,漢奸走狗就能逍遙法外,連黑都可以說成白?當港人最引以為傲的法治核心價值都蕩然無存,敢問這個空殼城市還有甚麼值得留戀?刑恐案判決一出,直如巨石激起千重浪,全城嘩然。
星島社論
外圍股市震盪,早前升市火車頭的科技股成跌市元兇,香港的科技股亦無法倖免,恒生科技指數一度插逾半成,幸最後收造七五八八,僅跌百分之一點五。恒生指數昨曾插逾五百點,尾市跌幅收窄,險守一百天線,收報二四六九五,下滑三一二點,在換馬效應下成交大增至二一三一億元。下周一晉身藍籌股的小米(1810)亦由跌百分之八拗腰倒升百分之二點五收市,報二十四點五元。全周恒指猶如坐瀡滑梯,波幅高達一三五九點,累插七二六點。恒指及國指季檢下周一生效,大量被動資金昨日轉倉,刺激大市成交大增,其中收市競價時段成交佔約四九六億元。八月底數據顯示,與恒指和國指掛鈎的交易所買賣產品資產管理分別約二○七億元及五十五億元,估計三隻藍籌新貴阿里巴巴(9988)、小米(1810)及藥明生物(2269),會獲得逾一百八十億元被動資金流入。納入國指成份股的美團(3690),亦可吸引逾二十億元被動買盤。
經濟社評
最近圍繞司法界角色的討論突然熱起來,先有「三權分立」的爭拗,再有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撰文,公開批評同儕自我賦權,令中央失卻信心。更嚴重的是,烈顯倫提出,法院在過去一年,縱容街頭暴力,變相協助創造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本港司法制度是否需要改革,值得深思、檢視。法治是香港重要基石,但過去一年多的亂局中,縱暴派以「違法達義」歪理,美化暴力,重創香港百年鍛造的法治精神;而法院對多宗暴亂案的輕判輕放,也有爭議及受到質疑。烈顯倫點出,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讓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有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認為自己的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
被告人的權利 在 被告進入法庭後訊問流程及相關權利-客語版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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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權利 在 極憲焦點- Q5:法院訊問被告人別是什麼意思? 就是問被告姓名 的推薦與評價
Q7:法院對被告進行訴訟上權利告知,是告知什麼? 法院要告知:1.被告被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2.被告在審判過程均可以保持沉默,不想說話就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