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全台各地的 #法盟志工 今日虔誠跪拜,朗誦祝禱文,恭祝媽祖娘娘聖誕千秋、神恩普照外,更再向 #媽祖稟報,台灣的法稅環境仍有很多需要改革之處,祈求媽祖點化台灣政府及 #官僚良心覺醒,健全法稅體制,祈願人民安居樂業,國家富強康樂,再無稅災發生。
2020年12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案,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且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處分情形,得申請行政程序重開。
媽祖慈悲護國佑民 法盟祈願健全法稅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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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28新事實新證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增修第3項規定:重要!各位考生注意!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第一項之新證據,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放寬且明定發現「新證據」範圍,規定新證據是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才存在或成立的證據。
1、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8日審查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擬具「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修正草案」。
原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是在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如果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或是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等情形,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
2、現行實務適用此規定時,認為「發現新證據」應限縮於「作成行政處分時已存在,但未經斟酌」的範圍,並不包括「作成行政處分後始發現的證據」。此項新增規定乃為加強對人民權利的保護,確保行政的合法性,凡是足以推翻或動搖原行政處分作成事實基礎的證據,皆應屬於「發現新證據」的適用範圍,因此這當然應包括「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的證據」,也能確保人民權利的實現。
3、因此,在原條文中增訂第3項,規定新證據的定義為,「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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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核定稅捐的處分如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當事人如認有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應依行政訴訟再審程序尋求救濟,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128新事實新證據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行政程序法第128 條增修第3項規定 的推薦與評價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 三、其他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