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跟強盜一樣,連 #賠償所得 也要課稅,人有損失、損益或身心遭創才會有賠償嘛!國稅局搞一個拗口詞「所失利益」讓民眾霧煞煞,這跟 #曾建元 教授一樣嘛!曾教授遭遇家裡火災,死裡逃生,主因使用的除濕機設計不良導致電線短路自燃,除濕機廠商因而賠償一百萬,彌補他們損失,不料遭台北市國稅局 #趁火打劫 賠償金竟認定為「收入」,須補繳20幾萬高額稅金,經過曾建元教授陳請台北國稅局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之規定以職權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另一方面,撰寫〈我家火燒厝,國稅局還趁火打劫〉一文,刊登於9月28日的《蘋果日報》,希望將本案訴諸於媒體,讓人民來公評當中的是非,法稅改革聯盟也協助發聲,對財政部賦稅署和台北國稅局高層形成壓力,而更正撤銷了違法的課稅處分。
納稅人獲賠償金 須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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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全民公審》掀黑幕!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117條終結太極門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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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17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明知有錯為何不能改?」#吳景欽 教授認為這不需要很複雜的法律學理,而是身為人該有的態度。為什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28條很少被使用?他認為有可能是公務員害怕被究責;也有可能當年做出違法處分的人還在位子上,試圖去干擾。
再來就是法律障礙,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本身並沒有排除判決確定以後新出現的證據,然而最懂法律的人,竟然藉由一個非常糟糕的 #陳年判例 來 #限縮法律,司法者要依法審判,結果反而比立法者還偉大?民事與行政訴訟有5年 #再審時間 限制與不能溯及既往的問題,「立法院應該一併修法刪除這些限制,因為不會因為時效經過,錯誤就變正確!」
行政程序法117條 勇敢公僕有錯就改|台灣新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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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rgoth (麥田捕手)》之銘言:
: 請問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 為何要強調在期間經過呢?
: 難道在期間不能撤銷嗎?
行政程序法 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
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這一條聽說當初抄德國法的時候,
漏掉了那個亦字
解釋上,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
救濟期間經過之後相對於經過前應該是特別情況,但都允許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
救濟期間內當然亦可以撤銷
類似的立法技術還有強制執行法第14條的債務人異議之訴
I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
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
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II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
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從第一項看
執行名義成立後,仍准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而第二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前,亦得提起異議之訴
同樣依舉重以名輕的法理
如果連在執行名義成立前都可以特別放寬讓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
那執行名義成立後當然也可以提起
因此應該解釋第二項的情形,是在執行名義成立的前、後都可以提起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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