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落實容積代金,還是偷渡掮客利益?】
2014年6月30臺北市議會三讀通過《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原本「捐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換容積」轉變為「繳代金換容積」。但在3年的過渡期間內,50%可以「捐地換容積」,50%「繳容積代金」;直到今年7月1 日開始才全面改成「繳容積代金」。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民眾私人所有,但被用作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的土地,既然是公用,就應該由政府徵收,但政府沒有足夠預算徵收,所以改採換容積的方式,如果地主把公共設施保留地捐給政府,政府就換別的地方的容積給你。例如你在萬華有塊地是道路,捐給政府,政府可以准你在信義區的豪宅多蓋三坪。
在這樣的狀況下,土地掮客可以利用資訊上的落差,低價從老舊社區購買公設保留地,再以高價賣給建商,建商再將土地捐給市政府換取容積,最後將容積用來蓋價值較高的豪宅或商辦。根據台北市政府都發局的統計,平均一塊公設保留地可以換取3.2倍的容積,而實施容積移轉代金制度之前,2008年至2014年間北市府取得公保地約6.3公頃,價值約196億,產生近600億容積價值,最後這些利益全部落入掮客與建商的口袋。
為了不要再讓地主、建商都被掮客從中剝削,郝市府三年前推動代金制度,建商如果想要有多的容積,可以繳納代金給政府,政府再拿代金來向地主收購公共設施保留地。我們呼籲台北市政府如期實施100%容積代金,並要求2014年支持,2017年卻反對的市議員向選民說明!
You-Sin Chen
#陳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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