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儀熊讚
鄉親ㄟ~5月10日台南市議會第3屆第5次定期會進行『工務部門業務報告及質詢-地政局、都市發展局』議程,鴻儀向鄉親報告今日質詢重點。
#建請市府公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優先地區
按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4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就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送出基地進行全面清查,並得會同有關機關 (構) 依都市計畫分區發展優先次序、未來地方建設時序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先後,訂定優先移轉次序後,繕造送出基地圖冊,於各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公告周知及將公告之日期、地點登載當地報紙,並登載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網站。
所謂容積移轉優先地區,係考量公共設施是否開闢、用地取得急迫性、地區發展性、鄰近市中心市場等因素,公告劃設「優先移轉區域」、「次優先移轉區域」,參酌目前新竹市與嘉義市作法,加速用地取得。鴻儀舉仁德到關廟的主要交通要道中山路為例,過去以現有巷道做為開闢,並未辦理徵收,終究是便宜行事,若能透過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可省下政府龐大的徵收費用。
#推廣社會住宅落實居住正義
政府為實踐居住正義,保障市民住的權利,採三階段、多管齊下務實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包括整合性住宅租金補貼、包租代管、多元興辦住宅等,台南市目前社會住宅建設目標為2000 戶,由公辦都更回饋取得855戶,預計110-112年陸續動工;公部門興建則為1,145戶,預計110-113年陸續動工。平實營區、精忠二村、二空新村營眷改土地公辦都更案,規劃以公益性 設施回饋取得社會住宅,於109-110年度陸續招商,總計約450戶。小東路北側公營住宅興建工程委預計 110 年上半年動工,總計興建約 379 戶。
租金補貼措施是依申請者條件評分排序,通過申請者每月可領3,200元,其中身心障礙、特殊境遇家庭、原住民、50歲以上民眾可加分優先補助,自96-108年,共核定4萬1,756件,今(109)年預定核定7,000件,市府並持續推動包租代管政策,自107年起每年推動1,200戶,包括由市府委託業者「包租包管」600戶及「代租代管」600戶。
鴻儀向都發局強調,到本市擁有社會住宅還有3年以上的空窗期,就算按現行規劃完成興建,2000戶可能仍舊比不上台南市的發展速度,市府必須要超前部屬,市府除完善發展策略,也要落實行銷政策內容,讓年輕人得知未來願景與自身權益,盡早規劃居住大事。
本影片連結:https://youtu.be/jMlcZKEVfH8
鴻儀YOUTUBE頻道: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zTSZPoIbIrweY2Wb2CyP4w/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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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夢到一個從後面傳來的聲音😱😱😱
他說只剩下12天,還不去把危老重建寫一寫
然後,我立刻醒了,這,我不是早就寫過了⋯⋯
是自己在嚇自己🥵🥵🥵
****作者張渝江
為加速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提升國人居住安全與品質,行政院在2016年底趕著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2017年3月16日更在立法院完成初審修名,移掉「獎勵」二字,成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險老舊建物重建條例是「法律」,位階很高,其對市場的衝擊和技師的工作環境息息相關。技師報1051期2017年春節的社論已提過這議題,因應3月16日完成初審,借此一隅再說明,提供給技師先進準備與建議。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草案,短短13條,核心的議題是什麼樣的房子可適用?怎麼確認其可適用?而其獎勵又是什麼?
什麼樣的房子可適用?基本上都計區內「非文化資產古蹟」,「危險與老舊與其相連」的都可以適用。草案第3條說明了危險和老舊範疇:
「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第3條第1項第1款)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第3條第1項第2款)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且屋齡30年以上者。」(第3條第1項第3款)
早先在媒體公佈時,行政院內政部的計畫,及於40年屋齡無電梯即可適用;今30年以上屋齡,且無電梯「或」要耐震能力不足者,始適用。從上述可看出關鍵在「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但這是什麼?容本文後述。
其原有獎勵又是什麼?要者就是容積獎勵(第6條),其獎勵高達40%。原內政部的草案,重建建物不受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在建物「高度」上的限制,惟3月16日初審通過的條文,則刪除此部份。
重建條例其實開放突破都更的街廓限制,就算是最小的十來坪的透天建物(在雙北外很常見)也可以適用,這是個創新。「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第3條第2項)初審通過的條文,限縮了原來的規劃,比鄰的土地超過1,000平方米的部份,沒有容積獎勵(第6條第3項),但亦提供不少誘因。
我們要特別留意什麼是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分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既有住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3條第4項),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2016),其實是很怪的一個行政命令,因母法「住宅法」授權定這個辦法的目的,是用來作「社會住宅」開發商的績效評估,而今卻拿來作一般建築的評估已很怪;然而這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又有關,因內政部為減少行政成本,很可能會拿住宅性能評估來用,其實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必然不同。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的評估方式充滿大量表格要勾填;與耐震詳評利用計算機進行結構模擬實算,有很大不同。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依目前的條文來看,出現「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與「共同供應契約」暗示了耐震詳評的重要;直指住宅性能評估套用的可能繆誤,與921以來進行近二十年的耐震詳評的引入,是施義芳理事長的提議,也是他的遠見。究其極要有40%容積獎勵還是在評估的結果,這評估的方法的決策操在內政部手上,仍待內政部後續的處理。
又,重建的核心仍是財務,缺少資金的支持都是空談。放寬建蔽率(第7條)與容積獎勵(第6條)是重要的財務誘因。高達4成的容積獎勵,簡單的算法就是,這多出來四成的樓板在市場上的價格,要是大過整體重建的成本加上預期的利潤,就可推動。新屋單坪價格低於30萬的地區,都是不易透過建商推動的地區,所以雙北以外的地區,不易看到建商會主動推動這些工作。
至於條文中出現諸多的補貼,比如「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第4條)、土地稅房屋稅減半十年(自用且不賣,第8條第1項第3款)、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第9第2項)、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資金取得困難或優先推動地區提供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第10條)...,這些均尚待市場考驗。
由於公務員有公務人員退休法24-1條「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的緊箍咒,所有的「給付行政」,都很難進行,是否思考由容積移轉來補貼和促進即可。不要有太多主管機關「得...」「認定...」再「補貼」「保證」的事情,以免公務員認定不同也不敢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2014),有限制一定條件容積才能移出(拿去賣錢,§6),法律位階大於命令,所以技術上不是問題,而是內政部要思考的議題,其風險是不動產市場屋齡30年以上無電梯的房屋,價錢會和當年在推都更時一樣,會有一定的波動。
最後,要提出的是「建築師開車,技師騎機車」的議題。建築師的角色,和券商幫公司上市IPO公開發行一樣,他們幫建商發行不動產的權狀,所以他們收入不同。他們不只要懂技術,還要有財務智商。危險老屋重建條例,須解決危險老舊建物安全問題,對技師而言,也是一個新的契機,其工作(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對價,不再是成本加公費法,而是『如有4成的容積將給住戶帶來合理價值的費用』。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不外乎耐震詳評,目前國內最主要的評估方法,有國震中心(TEASPA)與內政部(SERCB)的方法,我們該了解這些方法的概要,同時結合熟稔這些方法的技師,提供完整服務:包含耐震詳評到基地與比鄰土地規劃,及容積計算(生產交貨),用團隊給住戶一站式的高質專業服務,這才是這波變革,所能帶來新的工作環境與價值的契機。我們只要讓危險老舊建物能重建,得到安全保障,那麼建築師開車,就不再是我們羨慕的願景,他們能,我們當然也能。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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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921過後15年,台中霧峰斷層旁未拆的房子,還歪歪斜斜地佇立在那,張渝江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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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2015台中太平,這些連棟透天的房子將會拆除原地重建,有電梯且耐震,張渝江空拍,DJI Inspire 1。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在 立法委員 江永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公保地問題盤根錯節,拖延只會造成更多民怨!
永昌要求內政部訂定時程,多管解決!
永昌昨天(8月21日)在立法院舉辦了一場公保地與容積移轉政策問題檢討的公聽會,會中學者專家、專業團體及公保地主自救會代表紛紛表示期待內政部能提供多元的方法來解公保地的問題,顯見內政部與地方政府在處理這個歷史共業應該要更積極、更靈活、更有效率。
「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容積移轉政策問題檢討」公聽會會議結論
1. 為保障公保地主權益,應依循大法官釋字400號以及監察院102內正0022糾正文,提擬具體可行之「他法補償」。要求內政部六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須包括:(1)「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預期進度與成效;(2)「容積移轉取得」之成效說明(例如:各縣市取得公保地分布、是否完整取得開闢);(3)其它既有取得方式之具體成效(換地、獎勵民間捐地、獎勵開闢公共設施…);(4)前述以外之「他法」可行性評估。
2. 就現行不同法令政策之容積移轉造成之排擠問題,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文化部、經濟部(水利署)討論,研議妥適之因應政策,並將研議結果併入前述專案報告。
3. 考量環境容受力與避免都市景觀衝擊,並有助地方落實執行,應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對容積移入條件予較為明確規範,包括基地面積、道路寬度、都市審議要件等。配合刻正進行部分條文預告修正,內政部應於公告前召開公聽會,就該草案第四條、第七條之一、第八條重新檢討。
4. 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九條之計算公式採公告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明顯不符立法意旨。為兼顧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內政部應就「接受基地移入送出基地之容積」,以相等價值交換、避免產生容積放大效果和具體可操作原則,予以檢討修改該計算公式,並於三個月內召開公聽會。
5. 內政部應加速各縣市公共設施現況通盤檢討,並成立專案小組進行通盤檢討。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9)】
#都市更新
延續上個會期的大主題,桃園市於去年12月修法公告了新版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新增了包括行人空間、市府公告之福利設施與公益設施能換取容積獎勵的相關條目,另外也針對產權複雜的基地與4、5層樓老舊公寓設獎勵項目。
但以桃園的現況來說,土地取得成本較雙北地區低,且目前建設中的重劃區眾多,以建商的考量來看,重劃區的吸力更強,目前也尚未見到舊城區的都更開始活絡,如何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的量能,智翔首先想請教都發局的看法。
都發局也坦言,建商一定會追求利益,都更因房價尚未到位,桃園新增土地又多,所以新建案一定會繼續增加。
所以新版的都更容積獎勵標準,是否能做到帶動舊城區的都更量能,誘因是否足夠,以及在捐贈公設空間來換取容積的執行成效為何,都是智翔在往後會特別追蹤的項目。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
容積移轉實施代金制度今年開始實施,智翔也關心實施三個月至今,申請的案件數有多少?
都發局則回應,目前有29件申請估價中。
另,根據《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第五條規定,估價必須參酌市場行情,現行的申請案件是否能做到? 若無法做到,是否能研議以實際徵收價格來計算代金?
都發局則說明,代金的計算依母法需經桃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發函輪派三家專業估價,也會考量營建時間完成後的市場行情與售價,代金估價後應會優於徵收價格。
最後則是代金制度上路後,為使得項目專款專用,並秉持公開透明且法制化的原則,智翔也建議,都發局應積極催生具體的容移代金使用管理辦法,若要依現行條文規定依《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的用途做使用,也應完善後續的修法。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
桃園市配合經濟部推動「綠能屋頂」計畫,但智翔發現許多社區住戶想參與,卻受限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的規範,須經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來設置。
如果政府沒有多加說明、輔導,那恐怕社區住戶、與廠商間的溝通吵翻天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想請較都發局有無想法來改善? 也許積極處理,或成立諮詢的窗口。
讓綠能效率提升,也能及早幫助到台灣的能源轉型的規劃,這點智翔會持續關注,也請都發局來討論看看如何來加快綠能屋頂設置的速度。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都市發展局(3/13)】
#煉油廠都計變更
每個會期都會追蹤進度的中油煉油廠,今天智翔再次詢問都發局針對煉油廠範圍(南崁地區都市計畫之「特種工業區(工一)」及林口都市計畫之「特種工業區(工八))做都市計畫變更,包括內容與時程,是否有後續進度?
都發局長表示,今年六月可望將煉油廠區域的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會將高度污染的「特種工業區」降級,做其他桃園區的產業使用,但勢必會遭遇中油的反對與陳情,都發局長也提到,會將這些陳情內容一併提到都委會去做審議。
#桃園區公保地通檢進度& #取得公保地的財務規劃
目前南崁、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的公保地通盤檢討,已經獲市都委會通過,將送中央審議,智翔也請都發局促請內政部盡快審議通過,早日進行半半徵收或跨區重劃,以達到當初實施都市計劃的目的。
因為通檢的結果,連帶影響這些公保地的解編,智翔日前在市長施政報告當天也提到,許多地主等待公保地解編許久,根據一般徵收的規劃,距離目標年也還有21年,因公保地特性又無法做其他利用,不符地主權益,所以能否來規劃未來每一年度的徵收計畫與財務規劃。
但都發局長也透露,目前市府財政上無法做到,希望以區段徵收跟容積轉移處理,智翔也建議,起碼在公體綠廣兒用地的用地上可以儘早規劃,將項目的預算編列出來,畢竟是能夠提升生活品質與市民福祉的公共設施。
#容積移轉代金制度
與上一題連帶相關的題目,目前用代金取得容積的制度即將上路,但代金的支用辦法仍然不明,因此今天藉機向詢問到局長確認幾個問題,包括:一、容移代金是否專款專用?二、是否全數用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三、使用上是否依照都市計畫的區分,讓同一都市計畫內增加的容積,帶來區內更多的公設用地?
而上述問題目前都得到都發局長肯定的答案,未來制度上路後,我們就期待看看,能否加速桃園的發展。
#舊市區振興
包括今年度剛辦完的「夜妝古城」活動,桃園市府各局處其實皆有協助舊市區振興的方案,例如都發局的老建築整新、經發局的短期活動,和工務局的街道改善等,但實施的區域或路段常各行其是,看似缺乏整體規劃,也不易讓民眾有感。
因此想建議,能否就舊市區的振興進行跨局處整合,把預算與資源集中在同一區域或路段,相信能有更明顯的效果。
另外,智翔也藉由分享關於新、舊「桃園人」對於「街上」認知的差異,來提醒都發局,應重視舊城區包括車站周邊的都市更新,如果可以比照其他直轄市,成立都更中心和都更處,拉高都更的層級以及人力、資源,相信可以讓都市更新的工作更加順利。
#中路站整開區的公設用地不足
因鐵路地下化計畫新增的中路站,整開區現有的公設用地,目前在圖示上僅有埤塘公園、學校用地、以及社會住宅用地,但計劃書內明列的停車需求,預計要2.65~2.9公頃,卻未劃設停車場用地。將來隨人口增加勢必有新增停車場的必要,如果現在不及早規劃,那恐怕中正公園停車場開發受阻的情況將重演。
再者,由於桃園綠地已嚴重不足,加上未來可能的社福、公托、公幼、停車場等設施,智翔認為不應把這邊的公園做多目標使用,減損僅剩的綠地。如果真要在公園要設立停車場,或是結合社宅及學校用地設立,也請透過土管要求地下化,設置地下停車場,社福設施也可以設置在社宅之中,希望都發局能將眼光放遠,做長遠的規劃。
#社會住宅的比例目標
最後一題則是社宅的比例問題,目前全球社會住宅比率最高的國家為荷蘭,達到 32%,其首都阿姆斯特丹甚至有 50%都是社會住宅,在荷蘭,只要是中等收入以下的市民都有資格申請社會住宅,是自購住宅以外最重要的居住選擇。
而亞洲國家中,日本及韓國約有 5%至 6%的社會住宅存量,主要協助無能力自購或租賃的弱勢家戶,也包含部分剛出社會的年輕家庭。
台灣目前社宅比例還不到1%,因此想問問都發局,桃園市的社會住宅比例,目標應該是幾%? 若目前配合中央的社宅政策,桃園調配到的戶數,距離理想的目標又有多少的差距? 由於時間關係,希望都發局能在會後再給我詳細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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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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