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鄭家純遭性騷擾事件之後》
雞排妹ili鄭家純日前在演藝圈拋下震撼彈,公開自己在主持尾牙時遭廠商老闆及知名歌手性騷擾的經過,除了老闆頻頻開玩笑說「我可以為了妳離婚」、「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怎麼沒有特別表現」外,也被現場員工起鬨要求親老闆,甚至同台歌手也在同個場子中突然觸碰她的腿部及臀部。
然而在公開這些事情後,鄭家純卻遭質疑「為何不直接提告」、「公審」,甚至被質疑是她自己平常開放的形象所造成的,怎麼能怪別人開玩笑?連後來挺身發聲的立委賴品妤品妤賴,呼籲「勿變相支持加害者」,卻也遭到許多網友留下性羞辱的留言。
▍法律觀點下性騷擾被害者能採取的行動
以律師的角度來看,尾牙場上老闆的言論已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第2款的「敵意環境型性騷擾」態樣,而同台歌手襲臀、大腿的行為更可能觸犯強制觸摸罪,而有刑法責任。
性騷擾被害者在法律上可以採取的法律行動如下:
#刑事責任-「強制觸摸罪」: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
#行政責任:性騷擾被害者得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提出申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加害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加害人是對於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更可加重科處罰鍰至1/2。
#民事責任:請求非財產上之人格權損害賠償。
▍為何不選擇直接提告?
性騷擾,在法律上的定義其實十分抽象,並非很容易就可以判斷: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中第2條,「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這些要件連律師都要經過仔細思考了,在騷擾現場中,還要加上對方的職業社經地位、當下環境氣氛等因素,都會讓受害者難以馬上判斷自己是否正受到「性騷擾」,善良的受害者們更常是陷入「是不是我小題大作」、「我會不會誤會對方意思」這樣的自我懷疑中,更遑論能夠馬上提告、採取法律途徑。
再者,法律途徑也往往需要耗費許多時間、費用成本,還有面對法律程序的心理素質、精神壓力、及舉證責任等等,也都是被害人選擇採取法律途徑時,必須先行承擔的成本。
身為律師,我們當然都希望能用法律輕鬆解決所有問題,但事實上,採取法律程序需要浩大的準備工程,如果只一味地躲在鍵盤後面,從來沒有經歷過申訴、訴訟的程序,絕對是沒有資格說出「幹嘛不直接提告」這種話。
▍說出自己的故事,並非「公審」
鄭家純很勇敢的選擇說出性騷擾的經過,卻也遭到部分網友認為是「公審」、「網路霸凌」,但事實上鄭家純是將自己真實發生的經驗說出來,也並非只是涉及私德的事件,假使其中有造假,她也會自己承擔被追訴「誹謗罪」的風險(現在歌手翁立友已經表示要開始蒐證了),更重要的是,跳出來揭發這樣的醜聞,一定會惹毛某一群人,更是早已堵上她的事業,怎麼會是如網友說的沒有承擔任何責任呢?
其實很多受性騷擾、性侵害的當事人,面對受害經驗最有效的療傷方法,並不是漫長的法律流程,而是將受害經驗變成屬於自己的故事,並透過說故事的過程,成為影響社會的力量。
鄭家純此次發聲,確實讓許多曾有受性騷擾經驗的一般民眾,也在自己的社群上公開自己的故事,而她身為明星的曝光度,也帶來更多關注度,這些都有助於社會更加重視性別議題。
▍沒有所謂合格的受害者
今天如果有人被打傷了或遭偷竊財物,她若到網路上分享自己受害的經驗,大概不會遭到網友們質疑是她自己欠揍、或是被檢討「幹嘛不把錢包保護好」吧?
但今天換作是性騷擾、性侵害的受害者,社會往往對於這些受害者有一個無形的「被害者劇本」,對於沒有按照劇本演出的被害者,往往是去質疑她們的說詞,或是去檢討是不是她們應該負起某部分的責任?
鄭家純出道以來,風格一向大膽性感,不過這樣的個人風格也絕對不能成為合理化性騷擾的理由,總歸一句:「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每個人都是多元的,不論性感或保守,未經同意,都不應該對其做出性騷擾的舉動。
▍唯有傷口不再隱藏才有癒合的可能
光只有鄭家純一個人的勇氣,要去對抗長期存在社會結構下的性別問題,一定是不夠的。
這個社會需要更多同理心,接住這些受害者們,只有當多數人開始正視每個受害者的經驗,當受害者相信自己的經驗會被好好看待時,她們也才能有勇氣將自己的故事說出來,最後也是最難的— —決定採取法律途徑,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
#我可以騷但你不能擾
#沒有合格的受害者
#說出你或妳的故事
#Sunny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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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咧❓
今年一月15號到30號,一家政論節目一天一百分鐘,14天1400分鐘,攻擊抹黑陳菊294分鐘,比例24%。一月13號罵了37分鐘。沒有當事人任何聲音,從貪污、白手套、肥胖、愛吃日本料理、控制司法、設置招待所、頭腦空空、亂用善款,一路294分鐘,每天的聲量。
NCC卻視而不見⋯
📌拒絕抹黑造謠
花媽幾經思考,決定針對幾位明顯逾越言論自由範疇,以不實言論一再造謠抹黑的媒體人士,委託律師提告。
#支持提告
#NCC主委下台
NCC不處理,只好自立自強靠自己
NCC主委下台線上連署從這裡:https://goo.gl/forms/8gybRQxwQvo1dKC43
幾經思考,我決定針對幾位明顯逾越言論自由範疇,以不實言論一再造謠抹黑的媒體人士,委託律師提告!
特定媒體、所謂名嘴及政治人物從去年底大選前就開始對我個人極盡汙衊、甚至不堪入耳的人身攻擊,選後更是變本加厲、鋪天蓋地的抹黑造謠,根據律師提供的資料,1月15日到31日東森及中天電視台的談話節目就抹黑我個人合計將近300分鐘,甚至有一集足足攻擊我40分鐘,占總節目長度幾乎一半的時間,這是系統性、組織性的毀滅個人人格與名譽,更是近年來台灣媒體最黑暗的時刻。
面對快速惡質化的媒體環境,我們如果置之不理,將導致社會無法再進行理性的對話,輕則網路洗板霸凌,重則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可能發展成極端主義、語言暴力的橫行,影響社會安定,造成民主政治、責任政治的崩潰。這不僅讓台灣這數十年來所累積的民主、自由、法治等價值付諸流水,更讓我們引以為傲的亞洲民主典範蒙羞。
許多未經查證、甚至是憑空杜撰、汙衊、抹黑的言論,透過電子媒體及網路密集而大量的散播,所傷害的不僅是個人的人格與聲譽,更讓社會大眾陷入無從得知事實、無從判斷真實為何的危險境地,這是媒體的淪喪,更可能是國家社會的嚴重危機!
這是從事民主運動超過四十年的我最不願、也最不想看到的結果。回首我們努力一生、甚至不惜犧牲個人的人身自由挑戰威權統治,所換來的自由社會,居然成為這個樣子!我們捧在手心、神聖可貴的自由,如今成為少數人恣意傷害他人的兇器!這樣的傷害,對我來說,甚至比獨裁者的刑具還要可怕疼痛、錐心刺骨。
還有人將言論自由的意涵,誤解為包括偏頗、荒謬、造假、未經查證、傷害個人及公眾利益的言論,也都應該被放任,若反制就是打壓言論自由。這種濫用、誤用言論自由來從中牟利的行為,往往就是嚴重傷害言論自由的真兇!我們不能坐視,更不能放任這樣的發展。面對媒體成為政爭工具,我們實在忍無可忍;面對境外勢力無孔不入的滲透、威脅,假消息、假新聞的四處流竄,我們必須起而奮戰到底。
今天選擇向媒體人士提告,是不得不為,更是為所當為,雖然,縱使勝訴,我個人的名譽也難以回復,因為那些抹黑資訊仍然會在網路、在耳語、在每個角落,因為輕信與無知而繼續流傳,傷害也繼續在發生,這是人間的無奈、人生的蒼涼,但我還是得去做,這是我個人對於面臨崩解的民主政治,以及身陷危機而不自知的台灣社會,所應該採取的必要行動。
#絕不姑息抹黑造謠
#律師費用本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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