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院所施暴,要付出什麼代價?>
今天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
北市一名許姓男子去年7月陪妻子
到台北長庚動醫院進行婦科手術後,
不滿醫護人員沒為愛妻止痛,
竟在病房內咆哮護理師:
「我太太平安,妳就平安,我太太不平安,妳也別想平安」,
嚇得護理師躲到護理站請護理長報警,
事後許男認錯和解,
台北地院今依違法《醫療法》判許男拘役59天,
得易科罰金5萬9千元,緩刑2年。
關鍵字:「緩刑兩年」!
翻成白話就是"沒事兒沒事兒誤會一場",
連拘役都不用執行,也不用繳罰金的意思!
我就很好奇,
醫療法不是有對這樣的行為加重刑責,最重可以判三年嗎?
那法院判這麼輕,甚至判緩刑,
讓施暴病患或家屬全身而退,
這樣的判法,
不要說有嚇阻效果了,恐怕還有鼓勵效果勒!
然後k就去查了一下大台北地區的類似判決,
整理如下:
1.某女子飲酒後無法控制自身行為受傷,
經救護人員送往和平醫院急診救治,卻於意識清醒後,
因不滿遭實施保護性約束,即任意對護士施加暴力
→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3萬
基本上就是不用關,9萬搞定
2.某男子在萬芳醫院大廳攻擊護士
→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4萬搞定
3.某男子在三軍總醫院攻擊醫療人員,累犯(關鍵字:累犯)
→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沒事的意思),
向國庫交12000元+寫悔過書給醫院
4.某男子僅因醫生拒絕其更改病歷內容之要求,
即以高聲咆哮、作勢暴力相向及出言恫嚇等脅迫方式
妨害醫師執行醫師醫療業務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搞定
5.某男子要求領取藥品,卻沒有處方箋,遭到醫療人員拒絕,
即以高聲咆哮、取出酒瓶向領藥櫃臺前地面用力摔擲
→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2萬搞定
6.某人發生交通事故,經警送醫院急診室就醫
並做酒精濃度抽血檢測,
竟以強暴之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並造成醫事人員受傷,累犯
→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4萬元搞定
7.某男子凌晨因酒後跌倒自摔,經送亞東醫院治療,
其後與同行友人談話音量過大,
經護士上前勸說,心生不滿,
在急診室內,以腳踢踹正在執行醫療業務之該護士,
致使該護士受有左肩及胸部挫傷之傷害
→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沒事兒沒事兒)
繳交國庫3萬元
8.某男子酒後送醫院急診室就診時,和家人發生肢體衝突,
於醫事人員與消防人員當場勸阻,竟徒手毆打二人
→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搞定
不查還好,查了只會更難過,
儘管條文寫得那麼嚴重,
法院審理時卻仍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上面八個人,到頭來沒有一個被關!
原來把醫療人員當人肉沙包的代價這麼的輕,
也難怪某些人樂此不疲,累犯了還是照幹,
醫療人員一天到晚要膽戰心驚了!
PS:
有網友認為不就是一般傷害罪,
不需要也不應該判更重,
立法院的修法毫無意義甚至是錯誤的!
我其實也認同這樣子的看法,
就是立法院這個修法沒什麼意義,
不過醫療法既然已經加重,
除了保護醫療人員個人安全外,
其實還有一個公共利益,
就是醫療場所的安全及醫療過程的順利進行,
這個不是一句醫療人員事後原諒,就可以處分的,
所以這樣子的傷害案子,
沒辦法用一般傷害罪去處理,
也不應該用一般傷害罪的處理方式處理,
否則就是法院超越立法院的決定
(即使是不正確的立法),那個問題更大
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
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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