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也應該一併討論一下:
長期以來的律師「酬金推計課稅標準」是不是也有太低的問題?
稅收是國家重要大事。
我們也覺得幹嘛管那些在商業法律戰中的老闆們的死活呢?
與其關心敗訴一方會不會因為支付太多大律師的費用而破產,不如先關心一下國家太窮的問題--付不起偵查中鑑定費用、修不了地檢署電腦、公務機關不能開冷氣、警察機關的防彈衣都買不起...等各種窮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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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正在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是因為 #強制律師代理案件 中,#敗訴方必須支付勝訴方的律師費,法律之所以授權司法院研擬標準,是希望小蝦米不要因為對抗大鯨魚而破產。
不過,這個標準並沒有要管當事人和律師之間如何磋商酬金,只是要避免對造小蝦米當事人支付大鯊魚的律師天價酬金。也就是說,大老闆要給律師多少錢,是大老闆的事情;但對造小蝦米不需要因為提告、被告不敵大律師吃了敗訴而傾家蕩產!
但有些不懂訴訟、之前還鬧過再開辯論笑話的「非訟律師」,帶著一群搞不清楚狀況的「國家律師隊」跳出來哼哼唧唧什麼「定錨」。
定錨?定錨好歹也要有可比較之基準以及範圍好嗎?
此外,商業事件審理法是在109年1月15日就通過了,第13條第1項:「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既然授權訂標準的法律在今年1月就通過了,司法院也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來進行制定標準的任務,目前是在發公文請律師界表示意見,大律師們如果有什麼不爽,冤有頭債有主,怎麼不去立法院鬧?不去立法院找你們那些同樣是律師同行的立法委員吵?
就不知道這群非訟律師是在激動什麼?在亂罵一通之前,先看懂字,很難嗎?
奇怪,怎不見他們去吵「#酬金推計課稅標準」要提高,律師要多收錢,當然也要 #多繳稅 不是嗎?這麼低的推計課稅標準,合理嗎?
實務上,多少律師是以「撰狀人」身分收錢但規避繳稅的?有多少律師在檢方結案前突然遞出「解除委任大法」(根本就是雙方虛偽意思表示的解除委任!)規避繳稅的?需不需要我寫一篇文章,來好好分析實務上所見過的「律師收費標準」、「律師規避納稅技巧」?
誠實點吧!這種檯面下的事情如果真要公開講明就不好聽了,你們說是吧?
收錢時毫不手軟,看到司法院「依法授權」研擬的標準,搞不清楚狀況,甚至還誇張到要把手伸到對造的褲襠裡。但是在提到要繳稅報效國家時,卻一大群人想盡辦法想要逃稅。
一個國家的司法實務會爛,絕對不只是法官、檢察官的問題,也不只是學界學術與理論能力的問題,律師的集體思辨能力更是重點。
更不要說,我國常常會有人把律師這職業當成政治終南捷徑,但可笑的是,一個「律師治國」的國家,在國際訴訟上,沒有多少偉大的成就,反而是吃盡了各種虧;更慘的是,警政署的頂頭上司內政部長就是律師,但執法卻遠遠看不到法律先進國家的車尾燈。
最大的問題,根源在於某群法律人集體的不思上進,與雙眼只看得到錢、卻偏偏搞錯問題的墮落。
〔如果要把賺錢和權力當成人生唯一目的,拜託不要來唸法律!
唸法律的人,風骨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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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粉專更詳細的文字說明:https://bit.ly/2UZvBoH
「而今天司法院研擬的「商業事件律師酬金支給標準」,其實涉及的是勝訴方對敗訴方求償的 #訴訟費用 上限問題,而律師強制代理案件中,因為律師酬金也是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也需要由敗訴方負擔。但這跟律師與當事人間要約定多少報酬,是兩回事。」
「這個是律師強制代理因為要核訴訟費用衍生的制度設計,目前還只是在草案初稿的徵詢意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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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控管之兩全其美 -- 維持律師士氣獲得勝訴, 且同時替公司看緊荷包
說明不同台商對美國專利訴訟所衍生外部事務所費用控管鬆緊程度的差別:
(1) 台商X,公司內法務費用控管較嚴苛,指示美國律師以最低限度工作量方式進行防禦,大量仰賴歐美大廠共同被告所準備的書狀;導致台商X委任律師賺不到預期的高額律師費而抱怨連連,甚至在共同被告會議中吐槽客戶:"抱歉,我的客戶叫我 do nothing,所以我無法分攤任何防禦工作",最後訴訟進行過程中,台商X終究更換了辯護事務所。
(2) 台商Y,公司內法務控管得宜,訴訟策略掌握重點項目進行;訴訟中期,每個月訴訟費用平均約控制在 US$ 20 萬美元左右;律師得以適度發揮訴訟技巧和策略,費用支出也在公司可負擔範圍內;雙方合作愉快,訴訟也獲得好結果。
(3) 台商Z,律師建議的多個爭點同時進行;訴訟中期,每個月訴訟費用平均約 US$ 50 萬美元;整個訴訟纏訟數年後,雖然花費數千萬美金律師費,巨額投資並未在訴訟結果展現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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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閃亮的是你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
其實,我並沒有那麼氣他。在我眼裡,他是個生病的孩子,你怎麼能夠期待一個生了病的孩子做的判斷跟理智的大人一樣呢?
雖然,從旁人的眼光看起來,他比正常人還正常,有高收入的工作,有英俊挺拔的外表。我絕對相信,以他的條件,沒有幾個女人禁得起他的追求──當然,包括我在內。
我們的開始跟別人都一樣:相遇、相識、相知、相惜。他的謙讓有禮,印證了他的高學歷。我也不是沒有懷疑過自己憑什麼被他挑上,他身邊多的是才貌都遠勝於我的佳人,他是怎麼在繁星點點當中,看到我微弱的光芒?但這個庸人自擾的念頭只在我腦中一閃而過,反正,偶像劇裡不多的是這樣的劇情嗎?一個平凡無奇的女孩,不小心跌進了富家公子的懷裡, 儘管他過盡千帆,卻只看得上一葉輕舟,而我,恰如其分地落在他面前,讓他忘了他的弱水三千。
我記得,我曾經非常非常的愛他。
是他,讓我這個在馬路上隨便抓就是一大把的普通女孩,放射出閃耀的光芒。他的注目,讓身旁全部的人都將聚光燈投射到我身上,因為能得到像他這樣出類拔萃的人的青睞,肯定沒有他們想的那樣平凡簡單。彷彿是他,讓一顆金剛原石琢磨成光彩奪目的鑽石。
遇上他以後,我開始相信自己可以是女主角,以我自己獨特的個性,昂首闊步在我跟他的伸展台上,這是我遇上他之前那二十幾年間從未妄想過的待遇,他卻能讓我理所當然地擁有──獨一無二,這對於一個家有四個姊姊的女孩來說,是人生最棒的禮物。
小時候的我很少穿新衣服,因為四個姊姊留下的舊衣夠我連續穿兩、三個星期都不會重複,我根本就是姊姊們的芭比娃娃,把她們的衣服往我身上一套,就可以當娃娃玩,任由她們支配。在母親眼裡,我幾乎是不存在的,因為弟弟的人生,從我一歲多開始就覆蓋了我的人生,雖然我心裡明白自己也應該愛弟弟的,但如果我是不存在的,沒有主體,要怎麼去愛別人?
但遇到了他之後,我不再是透明的,甚至變成閃亮的存在。
●
「因為這樣,所以關於他對你做的事,你就生不了氣?」
律師娘,你知道世界上有一種人是不會反擊的嗎?即使被欺負、受委屈,他們也會選擇先忍耐,無法忍耐就選擇逃避。他們的善良發動不了戰爭,也傷害不了別人。我,就是那種人。
「即使這種事已經發生第三次了?」
我知道,從你們旁人的眼光看來是很不可思議的,我真的能夠理解。
可是,像你們這樣從小被父母照顧得好好的人,別人一攻擊,你們當然就能立刻豎起周身的刺,保護自己。
我不是,我是被父母豢養的綿羊,少了一隻,就當命不好被狼叼了去,一點都不可惜,所以我已經習慣了認命,我想這才是他挑上我的原因。像他那種人,會忍氣吞聲的對象就是百分之百的完美,我以為的除卻巫山不是雲,其實說穿了,在他眼中也只是個打不跑的人而已。
「世上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對他人施以暴力。」
律師,我當然知道啊!不是我不懂法律,是你不懂人性。你難道不曉得多數人的命運都是自己造就的嗎?而且,我們每個人都會霸凌、對別人施以暴力,包括你們。
你們曾經對特別耀眼的人眾星拱月,讓黯淡無光的人覺得不受重視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對不受歡迎的人寄予異樣眼光,認為事出必有因,而沒有給他們解釋的機會嗎?這就是暴力。
你們曾經吵著要跟能力好的人同一個團隊,深怕被能力不好的人拖累嗎?這就是暴力。
太多太多了,這些暴力的出口,多數都是選擇往不會反擊的人身上去,不論是沒有力量反擊或捨不得反擊的人,因為他們沒有聲音,所以大家都選擇了聽不見而已。
「你的意思是說,你認為他會打你是你自己造成的?是你自己容許他發生的?因為他知道你是這樣的個性,所以他選擇了你?很多遭遇家暴的女性都有這樣的想法,認為是自己的錯,責怪自己惹惱了對方。你也是這樣想嗎?同樣身為女性,我完全不能認同。動手就是錯的!」
或許發生第一次時不是吧!但會發生第二次,就是代表我讓他以為,我容許他有發生第二次的可能性。這就不得不說,我自己也有一部分的責任在裡面。
而居然還發生了第三次!可見,我讓他以為他理所當然可以這樣對待我。
律師娘,其實我很謝謝你為我打抱不平。我想,我應該解釋一下,我當然不會覺得是自己的錯。應該說,是我自己選擇留在那樣的環境裡,卻沒有知覺,還以為是自己運氣不好,挑錯了人,沒在婚前發現他不為人知的一面。
但在發現之後,卻也因為他一次又一次懺悔,陷自己於萬劫不復的地獄裡。
是我一直沒告訴他,他的行為是錯誤的……
「這還需要你告訴他嗎?每個人從三歲開始應該就被告誡不能夠打別人吧!即使我是女生,我爸媽也是這樣告訴我,難道他沒有爸媽嗎?」
他有,不過,他的爸媽就是這樣教他的。
「他爸媽教他打人?」
他父親一直以來都有施暴的習慣,不只對他的母親,還包括對他。所以,我能了解他身不由己的悲哀。
只是我忘了一件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有義務毫無限度地包容另一個人;甚至可以說,沒有一個人有能力毫無限度地包容一個人。如果我在他第一次動手時就明白,我們或許不至於走到這一步。
在第三次之後,我再也無法坦然面對他,因為我每天得靠藥物,才能在逃離他之後,安然地進入夢鄉,停止害怕他這座隨時都可能爆發的火山。
「我不懂,事已至此,你卻不想提告他傷害?」
律師,我剛說過,他只是生病了。我的離開已經是個提醒,我想我這樣對待他,有一天他終究會明白自己錯了。只是律師,如果不提告他傷害,那我還能做些什麼來保護自己呢?
「如果你只是想給他警告的話,目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被家庭成員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時,可以聲請保護令。」
我聽過「保護令」這個詞,但是到底有什麼功用呢?
「保護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其中,『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代為聲請,包括夜間或假日都可以提出,但是被害人不能自行聲請緊急保護令。
「至於『通常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不用開庭就會核發下來,但之後法院會自動通知雙方當事人開通常保護令的庭期,如果對方暴力情況嚴重,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訊問。等到通常保護令下來後,之前聲請的暫時保護令就會失效。
「法院在審理終結後,認為相對人,也就是加害者確定有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有必要的話,就會核發通常保護令,期間通常會是兩年。常見的保護令內容有: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禁止相對人接觸、跟蹤、電話、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甚至有保護令會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關於這部分,法院通常會依子女安全狀況做審查,嚴重的話甚至會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少見的也有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醫療費、輔導費、律師費等費用、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及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對了,也有保護令命令相對人接受戒癮、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可是,這樣一張紙真的能保護我嗎?我聽說很多人聲請了保護令,還是被對方動手。
「坦白說,的確有限,這張紙確實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過,還是可以讓你知道,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如果違反保護令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就是類似心理輔導的認知教育等裁定,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哈!聽起來的確是警告的意味而已。要是真遇到瘋狂的人,他怎麼會在乎這樣一張警告函呢?
「不管怎麼樣,如果他違反了這些保護令的內容,你可以去報警,他是會有刑事罪責的。不過,還是自己懂得保護自己比較重要。除此之外,你應該要考慮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離婚吧!」
我懂,這世界永遠是自己最靠譜,別指望別人來幫你,對嗎?律師娘。
「我覺得並非如此,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永遠比自己往上爬來得容易成功,這世界還是有很多『正常人』可以幫助你的。但是記住,只有在自己堅強起來以後,才能讓幫你的人覺得幫助你有價值,只有在自己培養實力之後,才能讓幫你的人更省力。自助、人助,然後天助,所以你得是第一個拉自己一把的人。」
我明白了。可是,你不覺得人生真是辛苦嗎?
「吃苦,是了解甜美的代價啊!」
【法律悄悄話】
☉ 「保護令」要如何提出聲請?
檢附遭受暴力之相關物證(如:診斷證明書、照片;若沒有保留相關證物,仍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是否核發保護令則交由法官審酙)及可以證明彼此是家庭成員關係之證件(如全戶戶籍謄本),至法院或警局填寫「聲請狀」。
通常即使事證並不是很足夠,法院仍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其後,再通知開庭決定是否核發「通常保護令」(如果認為自己會有人身上的危險,可以向法院聲請隔離開庭)。
保護令的內容通常為禁止相對人(即加害者)施予暴力接觸、跟蹤或其他騷擾行為,或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
摘自《轉身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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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最近收到社區的管委會公告,要用管理費支付一筆律師開銷。
起源是前年新住戶搬來與前保全公司有裝潢糾紛,此住戶(後來直接又賣掉)提出要檢視
新舊保全合約,結果被管委會拒絕調閱,因此提起訴訟。
目前查出依社區規約,管委會可以支付律師諮詢費,但並未含訴訟費用。且明訂社區公共
基金使用僅限公共設施及安全維護、節慶佈置等。
若要求訴訟費用由拒絕調閱的負責人付款,是否有機會?
管委會真的很重要,最近剛搬來,發現管委會都只按照主委的心意在操作…開會前還鼓勵
大家填寫委託書請委員出席即可。
看到社區各種現況覺得很無力。
先謝謝大家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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