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喔喔刑法第359條真的會用啦沒事不要亂改別人的密碼
好想當權益受損就花錢告人的有錢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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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改臉書密碼 → #刑法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本案判處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
順帶一提,這條規定是 #結果犯
就是說,你做了法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要件行為),而這行為也達到了法規預定的結果
成~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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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00年台上字第52號
(#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
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即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
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者,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明文,自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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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 在 刑事事件律師法律諮詢室- #妨害秘密及電腦使用類犯罪一 的推薦與評價
因此,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之明文,自不成立該罪(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