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喔喔刑法第359條真的會用啦沒事不要亂改別人的密碼
好想當權益受損就花錢告人的有錢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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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改臉書密碼 → #刑法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本案判處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
順帶一提,這條規定是 #結果犯
就是說,你做了法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要件行為),而這行為也達到了法規預定的結果
成~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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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00年台上字第52號
(#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
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即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
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者,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明文,自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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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電磁紀錄罪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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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害了,我的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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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
林女及蔡女在同個派遣看護的群組,從群組裡可接收到工作的相關訊息,但林女卻突然把蔡女踢出群組導致蔡女無法收到訊息,蔡女於是對林女提吿,罪名是 #刑法第359條 #無故破壞電磁紀錄罪 ,而最後檢察官作出 #不起訴處分。
💡成立與否的重點在於
1. 把別人踢出群組會 #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嗎(又區分成聊天訊息及群組相簿功能討論喔)
2. 是否 #無故 刪除電磁紀錄(無故是什麼意思呢)
3. 有無致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完整推論過程底家啦👇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3721891
破壞電磁紀錄罪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1071102曾經滄海難為水,伊人今在何方?為了提告而蒐證,可不可以私下進入配偶所有及使用的車內,取得行車紀錄器的影音資料?
故事:
俊男與美女原本是夫妻,因感情失睦而「分居」,「在分居期間」,俊男為了對美女的朋友小王提告妨害家庭告訴,「就進入美女所有及個人使用的車子內」,拷貝車內行車紀錄器的影音資料,美女知道後,對俊男提起妨害電腦使用告訴。
大家很忙,先說結論蛤,
鄉親啊!毋湯哦!這個案件事實,醬子是不行地。
法律規定: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俊男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
《告人ㄟ尚大?俊男的訴訟權保障VS美女的隱私權保障!》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隱私權,經司法院釋字第603、689等多號解釋,肯認屬應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行車紀錄器(含記憶卡)因為記錄行車時的一切周邊影音狀況,自然顯示使用人當時行車的路徑、言談或活動等等,不免攸關個人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因此如何取得、使用該紀錄資料,仍應存有尊重他人隱私權的概念。
《可是偶要抓猴餒?》
是滴,最高法院有了解也有提到,妨害家庭的為行為(就是通姦或相姦),通常是以隱密的方式行之,因為保護隱私權的關係,被害人舉證不易。所以,俊男的訴訟權保障和美女的隱私權保障,就會發生衝突,這時應該從《憲法比例原則》作為審查標準。
好啦!簡單來說結論:
刑法第359條的「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
又夫妻雙方,雖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義務,通姦、相姦應該予以非難,但人格各自獨立,並不是就要讓配偶的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全盤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如果藉口懷疑或有調查外遇的必要,恣意窺探、取得隱私領域,無法認為是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至於,如何以「比例原則」來衡量這種困難工作,偶們一定是要交給最高法院的大人來處理的啊,最終綜合衡量的結果,認為刑法第359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與刑法第239條之通、相姦罪,兩相比較,顯然前者法益,應該受更重地位的保護。
詩人李商隱有言,此情可待成追憶 只是當時已惘然《錦瑟》,感情的糾葛,常令我們墮入五里雲中,法律固然有保障我們的權利,但如果有幸,我們懂得跳脫固執的自我,用新的觀點來看一件事,也許會發現我們手上其實握有重新開始的鑰匙,那就是「選擇」。我們可以選擇自由、選擇寛恕;也可以選擇追究,甚或報復,一念之間,將使我們走上不同的人生道路。
破壞電磁紀錄罪 在 阿酸 AcidR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好好玩~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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