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大法官釋字第799號出爐: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部分合憲,但須檢討改進相關配套措施】
大法官於今日(2020年12月31日)下午作成「釋字第799號解釋」,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為了保障社會大眾人身安全、性自主、人格權等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針對服完刑期後經鑑定仍有再犯危險的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制度,並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以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但相關制度在程序保障方面明顯不足,必須讓受處分者能親自或委任辯護人有到庭陳述的機會,相關機關必須在2年內修法改進;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在公開宣示的最後,特別強調現行制度已趨近於刑罰,必須將受處分者視為「病人」而非罪犯,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改善硬體的設置地點以及軟體的治療處遇方式,否則一旦有新案件聲請解釋,仍有可能會被認定違憲。
■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此案緣起於2013年,一位性侵害受刑人盧恩本提出,之後陸續有前台中地院法官時瑋辰(現為新北地院法官,其案件當事人由於已被釋放,非繫屬案件故不被受理)、雲林地院法官張淵森(現為台中地院法官)、雲林地院法官潘韋丞以及多位受強制治療處分者提出聲請。
他們主張,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僅憑專家判斷再犯危險性有無顯著降低,若否,就可繼續延長治療,違反「法律明確性」;無時間上限,則成為可無限期拘禁人身自由的「絕對不定期刑」,有違「比例原則」;同時認為,延長強制治療的機制,缺乏完整聽證與辯護程序,即可由檢察官逕自認定,有需要就繼續延長治療,受處分者無從表達意見,只能事後聲明異議,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聲請人請大法官就強制治療的法令依據(《刑法》91-1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2-1)宣告違憲並失效。
大法官今日的解釋,可說是權衡社會安全與個案權益下的折衷方案。
多數意見認為,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是由專家依照專業認定,因此並不違反法律明確性;而性侵害加害人在刑法執行完畢後,於固定處所接受強制治療,的確限制人身自由,但除此之外並無其他侵害較小、卻同樣可達社會預防目的的替代手段,為了保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不違背比例原則。
至於法律並無規定強制治療時間上限,則是考量到性侵害犯罪成因多元,具有個案主觀差異,沒辦法規定一致的治療期限;但對於某些異常人格者,長期治療仍無法降低再犯危險,形同以治療之名終身監禁,在此特殊情況下,此一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要求相關機關要檢討改善。
大法官特別具體指出對於長期治療無效者,在實體與程序上應有的改進作法,實體面上,要引進多元的處遇措施,輔助與補充常態治療程序,作為受治療者復歸社會的準備;在程序面上,長期治療可能產生療效的「疲乏效應」,甚至使長期治療者逐漸被社會遺忘、甚至自我遺棄,難以積極護衛自身權益,所以若達一定年限,必須由法官審查決定是否繼續治療,頻率視強制治療長短而定,治療愈長,法官定期審查的頻率就要愈高。
此釋憲案另一個爭議點是,2012年因應白玫瑰運動等民意修改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可以溯及既往地將制度規定(2006年6月30 日)前的性犯罪者,也納入執行強制治療的對象,大法官認為,在制度公布施行前已因性犯罪入監者,沒有辦法預見到刑後強制治療也會適用在他身上,的確有侵犯到其權益,但強制治療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大眾安全,公共利益大於性侵犯的利益,仍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警告性宣示,限期改善配套措施
本次解釋明確違憲的部分,在於《刑事訴訟法》以及《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中都未賦予處分人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之機會,若個案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更應要有辯護人為其表達意見,現行程序對此付之闕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相關單位要於2年內檢討修正,法院自今日起則要讓受處分者有到庭陳述機會。
最後,審判長許宗力將強制治療受處分者定調為「病人」,從憲法觀點,這個制度是「治療」不是「刑事處罰」,各方面都必須有明顯區隔,但運做多年的結果卻是傾向後者,他特別強調今日釋憲是一「警告性宣示」,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完成檢討改進,明顯改善軟、硬體,必須跟刑事處罰要有明顯區隔,如沒達到標準,若有新案件聲請,有可能仍會被宣告違憲。
■醫療與司法實務意見,肯定大法官補強程序
目前全台接受刑後強制治療者分成兩個處所,都在台中監獄內,2006年7月1日以後犯案者(適用《刑法》91-1) 有57人在培德醫院,由矯正署委託中國醫藥大學團隊處遇;2006年6月30日以前犯案者(適用《性侵害犯罪防制法》22-1)有15人,在培德醫院2樓的大肚山莊由衛福部委託草屯療養院處遇。
對於本次釋憲結果,負責大肚山莊的草屯療養院主治醫師黃聿斐認同大法官傳達的社會價值跟及肯認性侵害加害人強制治療的必要,加害人無法親自到庭陳述意見,的確多次造成處遇單位運作的困境,她認為裁判者親眼面見加害人,輔以治療紀錄及評估,才能進行符合現實的裁判。
聲請釋憲者之一,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也肯定本次大法官補強了程序權上的不足,「程序權的保障,應該不分犯罪類型,一視同仁。舉例來說,所有的案子都可以上訴,我們不能因為性侵犯很可惡,就特別規定他不能上訴、一審定讞。」但他認為,此次宣告因考量個案差異仍維持治療的時間彈性,使得輕罪仍可能被無期限治療,顯然違反比例原則,也沒有沒有正面回應受治療人能不能聲請停止治療的不合理問題。
黃聿斐則從實務的經驗提到,加害人的強制治療期間太長、治療難有進展或難以通過評估,是常見處遇的困難,多元的治療模式、或定期限的由法官重新審理或可解決部分問題。關於治療與刑罰間難以區別,她期待主管機關能夠另尋或重新建置安全性高的治療實施處所,一般民眾使用的醫療院所絕非解方,因為加害人需要的治療模式跟其他病人不同,無法期待治療療效,更何論達到再犯風險降低的目標,「最後,醫院就會淪為變相的監獄。」
#議題回顧
【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https://bit.ly/2L6hl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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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運動修法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為何替性侵犯提釋憲?「逆風」法官:不能永遠停留在強制治療,要往前走】
針對妨害性自主罪的「刑後強制治療」,是我國目前唯一形同「無限期監禁」的保安處分。只要沒通過評估,就繼續隔離,這樣「治不好你、就不讓你回家」的制度,導致最後被長年困在治療中心的,往往不是大眾所想那些「犯行嚴重、高再犯風險」的罪犯,而是觸犯猥褻等輕罪、卻因為智能問題,無法通過評估的心智障礙者。
現行制度,是在當年「性侵犯零容忍」、反恐龍法官「白玫瑰運動」的浪潮下修法完成,但上路後卻被實務界發現充滿缺陷、甚至牴觸法律基本原則,激起了3位法官聲請釋憲的念頭。
他們為什麼想提起釋憲?除了現行「治不好你、就不讓你回家」制度,能不能有其他方法同時顧及司法正義與社會安全的選擇?德國與美國模式能給政府新的思考嗎?
#延伸閱讀
【專題|違憲邊緣的治療之網──台灣性侵犯強制治療爭議】https://bit.ly/322HpJC
【專題回顧|正視性侵受害者,不再讓他/她孤單】https://bit.ly/31XvHA1
#報導者 #強制治療 #性侵犯 #釋憲
白玫瑰運動修法 在 蕭彤雯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上次有分享過白玫瑰的一篇文章,大家還記得?這是最新消息。
當年的白玫瑰運動,我因為那天需工作,是下班後自己一個人到場聲援。不知這次活動內容是什麼?如果可能,我會以雙寶媽的身分,帶著一對兒女一起。
除了再次教育孩子們要保護自己,也宣示我們會拼命保護他們的決心!
「更新」白玫瑰五起-0325下午三點,我們司法院見
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584192778598657/?active_tab=discussion
『各位夥伴,我們準備上街吧』
當性侵累犯無法被裁定進專區、當五個高度性侵累犯,因為法官個人想法送釋憲而被放回社區,那我們當初大家一起上街修法到底為了什麼!!
當法官對於助理性騷擾,強吻、擁抱、不讓助理離開,卻只要罰款,被說是「婚外情未遂」,還有法官幫他上媒體辯解,那我們怎麼相信法官會重視每個被侵害的女性與孩童!!
當這個社會對於虐童,網路誘拐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女孩不同意男生就以公開裸照要脅,卻只是9萬元交保,而這個人還是可以繼續騙、繼續誘拐脅迫,這司法的公益在哪裡!!
當有兩次「兒少性交易」、「兒少性剝削」、對象是男童的累犯可以自由搬到你我身邊、而無任何配套,現今在遊藝場工作而我們的公權力卻無法阻止他,只因為他已經假釋報導期滿,我們的安全又在哪裡??
所以,我們準備上街吧!
為了這死掉的司法、為了我們的下一代、為了我們心中最在乎的人!
我們準備上街吧!
撞死律師判死刑,而用更殘忍的手段虐待兒童或其他人卻為了許多理由而輕判,法律天秤的歪斜,我們,必須糾正他!每個孩子跟家人的命都一樣珍貴,不會因為他的父母家人是怎麼樣的職業!
請在底下+1,跟我們相約,司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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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anbaday (低調)》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刑法221條構成要件已經修正過囉
: : 只要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 不需要達到不能反抗的地步
: : 本案中被害人因懼怕裸照被公開而與加害人性交
: : 已經符合該條的構成要件了
: OK,還原一下事實經過(此案前後新聞說法一致,應不至於新聞完全扭曲事實)
: 被告有三個身份:歹徒、教官、教官找來的好友
: 女大生接到電話,是教官,誤信了,然後教官表示,會請好友出面替女生討回光碟,
: 然後以「教官找的好友」身份赴約,表示願意幫他跟歹徒討回光碟。
: 並不是以歹徒的身份握有光碟來威脅~而是以「幫助者」來利誘...
: 如果像女童案一樣嚴格要求,沒有明確證據就不能證明有違反其意願的話,
: 何以證明女方不是基於想求助對方協助而同意獻身?
: 我今天若對一個負債累累被黑道追殺的女生說「跟我上床,我替你還債」
: 這算是我威脅嗎?女生被威脅的是債,我「不替他還債」本身並不會威脅到他
: 而她若因此同意跟我上床,也沒有違反其意願(為了還債,只好認了)
本來就是這樣啊
不然你以為酒家女是怎麼來的?
: 另一個點是,用"騙的"讓她傻傻的妥協,都判刑九年半了,
: 那十個人拿開山刀押人上山輪姦,最多也才多半年變成10年...滿囧的
: 回到女童,的確要講證據,女童根本不知道性,怎可能違反意願性交,
: 但相對地,也同樣不可能有意願與之性交呀!因為根本沒有對性的認知~
: 問題就在,「違反其意願」的定義,
: 為什麼是「表達出反對」才算反對?為什麼不是「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這你要問當初的立法者啊
為什麼要把原有的致使難以抗拒的客觀判斷改成主觀的違反其意願
至於您說「沒有表達同意」就算反對
很抱歉,法律並不是這樣推論的
沒有表達同意也有可能是默示同意或無意見
明示反對 << 無意見 << 默示同意 << 明示同意
^ ^
| |
(違反其意願) | (不違反其意願)
|
(未得其明示同意) | (得其明示同意)
而條文很清楚的寫了是違反其意願而不是未得其明示同意
所以依據罪刑法定主義就只能這樣判
: : 這您就要問那些婦女團體了
: : 為什麼要把221修成今天這個模樣
: : 依照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
: : 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
: : 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
: : 「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
: : 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
: : 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 :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
: : 」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
: : 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
: : 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
: : ,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 : 這就是造成今天本案法官為什麼斤斤計較有無違反女童意願的主因,這些遊行者不去
: : 指責當初那些一意蠻幹的立法遊說團體,反而指責依法判決的法官,這不是很好笑嗎
: : 照這種邏輯演變下去,我可跟您保證,即使今天修法之後,再過五六年同樣的情形一定
: : 又會發生,而這些立法遊說團體又會出來示威抗議,因為她們永遠學不會什麼叫體系
: : 立法,只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然後發生問題時又會把矛頭指向代罪羔羊,完全忘了
: : 自己所做過的蠢事
: 舊刑法原條文拿來也是拆去227條直接用,只是3年跟5年起跳不同而已,
: 新法只是多了對幼童有增加了加重條件,可以拿來重判。
: 如果沒有修法,維持舊法,準強姦罪一樣也不會加重刑度呀...
誰說的?
就算依照舊法以強姦論
而再列222的加重事由
就沒有今天這種問題了
所以追根究底還是當初修法時的體系錯誤才造成今天的問題
: 所以爭點不在於修法前後吧,無論新法舊法,上了14歲以下一定有罪,
: 問題就在於加重條件居然沒有啟動?大家質疑的是法官怎麼會這樣認定...
: 所以,現在的爭點正如上半段所述,是在 違反意願的「認定」上吧~
: 當初修法成這樣,立法精神應該是為了加重處分對幼童下手的加害者,以生嚇阻功效,
: 畢竟侵害幼童的風險小(難採證、易誘騙、易恐嚇),若刑度跟侵害成人一樣,
: 那罪犯當然挑軟柿子吃~專找幼兒下手更保險,反正被抓到都一樣刑度。
: 加重處分之後,雖然侵犯幼兒的風險低,但被逮到之後刑度重,或許能嚇止挑軟的吃...
: 結果照這種認定方式,反而產生反效果:
所以這就是婦團們立法政策的錯誤
當初不知道多少刑法學者跳出來批評
說這種主觀意願的判斷根本違反刑法221條強制罪的精神
但是婦團就是聽不進去
硬是堅持要把致使難以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
怪誰勒
: 對6歲女童下手,女童毫無"性認知",所以不會違反意願,只能用227判3年起跳;
: 對13歲少女下手,少女懂了性,所以會抗拒,便能用222判7年起跳
: 反而造成挑軟柿子更保險的情況,完全違背立法的精神吧
: 所以我的想法是,對於沒有性認知的幼童,當然沒有「同意性交」的意願之可能性,
: 所以「利用其年幼無性意識,不可能有性交意願之際」與之性交,違反其意願。
: 不過話說回來這又好像不是以什麼「方法」而只是藉由機會orz
: 如果我是法官會不敢下決定,這種的可以聲請釋憲嗎...
這根違背立法精神無關好背
這只能說是立法者異想天開
立了一個根本無法發揮功能的爛法而已
這也足證婦團們急就章的修法根本就是種大災難
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就知道了
她們最愛用的違反其主觀意願的主張
造成了多少災難
甚至有人諷刺,同樣一個行為,如果是宅男所為就是違反其主觀意願
如果是型男所為就是不違反其主觀意願
這是多麼荒謬的立法
婦團們到現在還沒有領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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