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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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農業局(3/29)】 #樹木保護會議紀錄公開透明 之前會期智翔詢問過樹木保護會議紀錄公開透明的問題,農業局當時回答因涉及利害關係公開有疑慮。 但新北市以及台北市的樹木保護會議皆會於開會後上網公告,將會議記錄以及名單公示給關心的民眾查詢,在桃園關心樹保議題的民眾並不少於雙北,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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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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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違建因為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在法律上存續並不受保護,
而且因為無從辦理登記,無法將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就是無法買賣的意思。
但這邊是一開始法律的規定及解釋,
違建這種沒有所有權的情況,會導致違建的買賣無法規範管理,怎麼可以呢???
因此‼️法不變通人變通❗️
實務上就出現了所謂 #事實上處分權 的概念。
-
❚ 事實上處分權 ❚
對特定不動產有支配、處分權能等所有權權能,和所有權類似。
可為占有、使用收益、事實行為等部分法律上處分,但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抵押權等登記生效的物權行為。
-
違建的建造人原本就會因為出資興建的關係而 #原始取得所有權,可以藉由 #轉讓事實上處分權 來達成買賣移轉所有權的目的。
━
就是還是可以賣,但是如果發生問題,可能會吃一點虧,畢竟他不是所有權,只是有所有權的 #權能、和所有權類似而已~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違建 #違章建築 #法律小知識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
物權行為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農業局(3/29)】
#樹木保護會議紀錄公開透明
之前會期智翔詢問過樹木保護會議紀錄公開透明的問題,農業局當時回答因涉及利害關係公開有疑慮。
但新北市以及台北市的樹木保護會議皆會於開會後上網公告,將會議記錄以及名單公示給關心的民眾查詢,在桃園關心樹保議題的民眾並不少於雙北,但為何遲遲不願意將會議紀錄以及名單公開?
因此這個會期持續要求農業局以雙北為例公開桃園樹保會議的紀錄內容。
雖局長表示必須先洽詢委員會的同意,但智翔認為政府必須對民眾知的權利負責,沒有任何特殊困難的話就必須將會議資訊更為公開透明。
並建議樹木保護審議會委員,為提升桃園都市景觀品質與景觀意象塑造,可參照臺北市及新北市,新增建築設計、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類別,可整合各部門行政資源,打造具有風格的城鄉風貌,打造複層次植栽營造更美的城市景觀及整體空間連續性。
#Xpark館動物權益
水族館應是讓民眾透過解說、觀賞、理解達到生物生命教育的意義,進而提升對於海洋的保護的意識。
自Xpark開幕以來,智翔陸續收到民眾陳情,前往水族館欣賞動物時,卻驚見多種魚類、動物身上出現受傷或是行為異常的狀況。
隨著時間越久,受傷的種類以及狀況日趨增加,明顯者例如叉頭燕魟多處受傷、豹紋魟魚尾巴潰爛且被小魚啃食以及鉛灰真鯊吻不明顯受傷等,其餘還有企鵝、海獅等等。
雖Xpark透過整合展示細節來增加整體遊客及生物環境的細緻度,並透過動態解說牌達到生物解說的教育目的,但在動物照護上明顯需要更加以維護,減少受傷及生病的狀況。
所以智翔的問題是,如因照護不周或設計不良造成虐待或是生病達到違反規定之狀況,動保處後續是否會有裁罰或限期改善?
處長也表示,已請動保團體提供相關原始資料,函轉Xpark要求做出相關回應,而如有明確違反動保法相關條例也會進行裁罰。
#寵物葬區規劃及設置
苗栗縣近日已設置犬貓動物焚化爐,焚化後骨灰可在園區內樹葬及灑葬,未來將爭取經費規劃納骨塔,提供寵物火化、安眠場所,讓寵物從出生到往生,能有妥善關懷照護。
養毛小孩已經是台灣人在陪伴自己時的選擇,根據台灣寵物行業白皮書2019年版,光是寵物貓狗就佔有232萬隻,而在寵物照護上的需求也日漸增加。
其中飼主最在乎的需求寵物生與死佔46%,而動物權益意識增高,飼主對於毛小孩死亡後埋葬及追念的方式更加看重。
局長說明,桃園新屋已準備成立第一座核准設立的私人寵物焚化爐,後續市府也會擬定作業要點。
而智翔認為,除了私人焚化及安置設施,也可研議設立公立的焚化爐能提供民眾更多的選擇,讓人與動物相處的環境更友善。
#寵物保險進度
延續寵物照護上的需求問題。
上個會期智翔詢問桃園的寵物保險狀況,收到回覆表示會由2020年開始編列預算,由2021年開始執行,內容包括醫療保險與喪葬費用,而預算規模則根據過去桃園市貓犬領養的數量,規劃1700隻貓犬的領養數量,1隻以900元計算,約153萬。
這會期持續來盯緊進度,了解後續研擬的狀況如何。
處長說明,今年初有跟台北市討論,但有在實行的狀況下有部分考量,後續標案甫上網尚未結標。
智翔督促農業局加快腳步實施,提升動物照護環境,打造真正的動物友善城市。
物權行為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尋油記:一位品油師對生命的堅持與實踐」介紹
訪問作者:王甯
內容簡介:
【第一本好看又療癒的「醫養用油」專書 】
第一位瘋油而「環油世界」的品油師
見證「奇蹟食油力」
由衷呼籲──依心而行,為愛而食
就讓我們對得起一顆種子吧!
★ 相信在這個特別的世紀、關鍵的時刻裡,
本書一定會成為想要「健康生活、優雅慢老」的朋友們必備的一本好油專書!
──臉書社團「酮樂會」創辦人 薛維中
每一顆種子都含有大量的宇宙信息,
果實能抵禦、戰勝人體任何疾病。
每一種油,都來自種子或果實,種子來自植物,植物來自大地;
每一滴油,進入身體,都是大自然的還原過程,一路潤養每一個細胞。
一滴源自大地無染的植物油,和一滴遭受摧殘的精煉油,
可能都有著清澈無瑕的外觀,看似沒有差別,
背後可能是截然不同的製程,甚至有著天壤之別的「成油身世」。
作者曾經是外商藥廠總監、生命被祝福的罹癌者,
親身體驗食油力的點滴潤澤,更受惠於大自然療癒力。
為了分辨箇中差異,尋油足跡遍布歐、亞、非、台灣鄉間野林,
親訪種植產地,親手觸摸、親眼確認、親身領受:
是什麼樣的土地、什麼樣的天氣、什麼樣的人,孕植這些種子?
每一次尋油,每一次的遇見,都帶來不同的驚喜與發現:
原來每一種植物油都是人類數千年智慧文明的累積,
涉及歷史、文化、飲食、健康、工業革命、戰爭、食安,甚至人類存續大業……
作者更直擊每一種油的前世今生──
從土地、植株、成長、開花、結果、種子、收水、運送……到製油過程,
見證數千數百萬顆種子生命綻放最美的那一刻。
尋油路上,遇見各種奇人軼事,
得知不少投身製油者的食油療癒見證、品油或選油或用油新知,
甚至台灣近百年來的製油演變史與台灣庶民用油歷史。
於是,作者也看見了自己的生命課題與使命,
由衷懇切呼籲──
從種植的農人、製油職人、油品推廣者,甚至是食油的你我,
從自己做起──好好栽種、好好研製、好好吃油……
如此才能對得起每一顆充滿生命力的種子!
尋油,也是尋人生;尋油過程,也是生命自我探索過程……
作者思索:一路彷彿被命定的巧合機緣,如何活出更佳版本的自己?
也因此更堅持:找出每一滴好油,給自己,也期望給每個需要的人。
★教學時間:品油、選油、用油等實用知識,享健康、優雅老,不可不知!
作者完全不藏私,分享品油要領、選油訣竅、用油主張。
★本書附低碳蔬食優油料理食譜
作者介紹:王甯(小毛老師)
是一位自然醫學實踐家、品油師、油品職人,也是熱衷環保和動物權益的倡導者。
認證
‧義大利官方認證品油師(CLUBalogue IOEA Oil Expert)
‧中國公共營養師二級認證
‧中國健康管理師二級認證
學歷
‧美國Metropolitan State University MBA 畢
‧聯合國世界自然醫學大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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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行為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記得打開CC字幕 #宗教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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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節重點:
01:05 什麼是宗教放生?
02:23 爭議一:放生到不適合的環境
03:01 爭議二:放生外來種
03:45 爭議三:大規模的商業放生
04:39 支持者的反駁
05:31 法規怎麼管?
06:23 我們的觀點
07:59 提問
08:15 掰比~別忘了訂閱!
【 製作團隊 】
|企劃:宇軒
|腳本:宇軒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Pookie
|剪輯助理:絲繡 & 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 又見宗教法會放生!十數籠斑鳩齊放 - 東森新聞:http://bit.ly/2MNdVsI
→ 宗教團體播佛經 「接力放生」狂灑魚蟹 國家公園急攔怒斥:放生=放死:http://bit.ly/2Nd1oxL
→ 海濤放生惹爭議 證嚴法師:護生並不是無謂放生 - ETtoday新聞雲:http://bit.ly/2qK2Lwv
→ 台灣每年至少750次宗教放生 - 三立新聞:http://bit.ly/2qJtJEw
→ 放生,禁?還是不禁? 台灣動物新聞網:http://bit.ly/31Mz8Yd
→ 放生 - 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http://bit.ly/2PjNoVY
→ 生態保育 _ 放生 - 內政部全國宗教資訊網:http://bit.ly/31JBvLw
→ 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上):http://bit.ly/2MLYbGt
→ 管理不當放生行為(下):http://bit.ly/2p37xow
→ 管理放生動物問題的實務與挑戰:http://bit.ly/2JmsRMo
→ 「善行不應受處罰」 部分宗教界反對修法管放生:http://bit.ly/2Pj2IBS
→ 林岱樺修法支持「個人隨機放生」惹議 萬人連署反對:http://bit.ly/2p3AS26
→ 如何放生才能護生?《野保法》公聽會熱議 - 上下游:http://bit.ly/342d9y6
→ 宗教團體轉型「智慧放生」 扭轉社會觀感兼顧生態:http://bit.ly/31JWeyA
→ 宗教放生新出路?以救傷代替買放:http://bit.ly/2JgoW3R
【 延伸閱讀 】
→ 法律設計與教育宣導:http://bit.ly/2NgHz8O
→ 應該如何修法?:http://bit.ly/2qCdV6i
→ 如果我是林岱樺,如何讓爭議落幕:http://bit.ly/31RkX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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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進二手名牌包一併交付給乙。請問甲乙之間共成立多少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這些行為的效力如何? ... 1.債權行為係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其內容之法律行為。甲乙買賣大麻及二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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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最近遇到一個假設覺得有點爭議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乙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甲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向乙購買A車,簽訂買賣契約,並且乙立即交付A車,甲也立即給
付價金。
這時買賣契約所生之債權以及甲給付價金之物權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但乙交付A車的物權行為,我認為按照物權行為的無因及獨立性,即使債權行為效力未定
,
乙的交付應該仍是有效的。至於甲能不能接受,我認為因為這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
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仍然可以不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即接受。
而事後若甲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認這個買賣契約,那麼乙可以依照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A
車
這是我的見解,查了一些網路上的資料大多跟我的想法相同,但是老師卻表示不應該把這
件事這樣分割,乙交付A車的行為應該也是效力未定。
有點疑惑,物權的無因性以及獨立性是不是在這種情況如老師所說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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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39702922.A.627.html
小弟是認為,此一物權行為有效,並不會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產生任何義務或損失,所以可
以讓他有效也無妨。
不過如果不切割開來檢視,的確也有道理在,我還要再想想:)
※ 編輯: wqqhou (223.137.201.30), 10/18/2018 07:19:13
在英國還美國讀的樣子
※ 編輯: wqqhou (223.137.201.30), 10/18/2018 07:33:51
想再補充問一下 這個讓與合意的契約指的單純是乙將A車讓與甲的意思表示對吧?並不是
買賣契約,而是另外獨立出來的。
※ 編輯: wqqhou (223.137.201.30), 10/18/2018 10:12:20
※ 編輯: wqqhou (223.140.19.148), 10/18/2018 11: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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