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大佛風華何日再現 公共工程審議須檢討 】
太魯閣號事故凸顯了公共工程安全問題,以及審議過程的疏漏。這次臨時會我點出 #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問題,希望未來讓工務單位可以協助其他單位的工程發包,從設計、招標、決標,甚至施作工程中,讓彰化的工程更好,也更安全。
🔺#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為何停工?
工程營造招標流標九次,幾經波折終於在去年三月開工,但因營造、監造與文化局間的爭議,從去年十月停工,甚至解約,其中爭議點之一為「招標公告寫明: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
此案營造商找的工地負責人為「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文化局與營造單位認定這就可以視為招標公告所提之「工地主任」,然而監造單位堅持工地主任為全面性工地負責人,負起工程整體責任,因此工地負責人爭議,使修復工程停擺至今。
究竟「工地主任」與「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有何差別?太魯閣號事故後,大眾開始認識「工地主任」,其實這並不是在工地裡對主管的稱呼,而必須通過國家執業證考試,報考資格也須有相對年數營造工作經驗。兩者差別如下:
☑「工地主任」:依照《營造業法》執業考試前規定須參與220小時研習,研習內容為工程專業知識技能,每四年回訓一次。
☑「古蹟修復工程工地主任」:依照《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規定119小時研習,研習內容為古蹟修復工程知識技法。
就我而言,這兩個主任是完全不一樣的設立目的與訓練內容, #不能互相取代。
#回頭檢視招標公告發現,其實依照《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規定承攬五千萬以上工程,才應設置工地主任。本次八卦山大佛修復工程決標金額僅兩千多萬,根本不須設置工地主任,但是文化局卻在招標公告寫明「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或許是求好心切與高標準要求,但卻因為對於工程職務的理解不足,造成一個對彰化好的修復案停擺。
理解文資科的承辦們工作量多且壓力大,同仁們或許滿腔藝文熱血想施展手腳,但是卻要面臨非本科專長的工程發包,尤其流動率高造成經驗無法累積,這種工程問題只會一再發生。
✅✅因此,我在質詢時向各局處建議:
如果在初審當下,透過工程單位橫向跨局處合作,對於投標不正確內容進行修正,且建立投標者資格審查流程,跨局處偕同審議,相關局處相互協助,可排除掉不少爭議。
決標後解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來跟大家分享一個故事。2019年11月,小明跟廠商買東西,東西不符合標準,所以小明跟廠商解約,結果12月小明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小明買單。
小明就是警政署,買的東西叫做防彈背心。難道防彈背心是獨家販售,只有一家廠商能供貨?
這是因為,警政署2014年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第一批12,000件防彈背心送驗時,竟然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這是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
更離譜的是,警政署2月25日提供給本辦的資料顯示,目前在有效使用年限的背心,一共只有17,007件,距離需求量55,116件,短缺了38,109件。反應迅速的警政署,就把防彈背心列為共同裝備,讓全國近7萬名的員警「共享」防彈背心,「共享」超高的值勤風險。這就是警政署的共享經濟嗎?
讓我們回到故事主線。小明出包後,2019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對於這種情況,工程會主委表示,不應該如此。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是第一次提出。2019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也在2019年9月,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故事還沒結束。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又在上禮拜五3月6日,標到一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好好搞清楚警政署跟移民署怎麼了。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交通委員會對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點張力與咆嘯,但我堅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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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後解約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廠商重大違約,還能得標!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警政署2019年11月因為防彈背心不合標準解約,結果12月重新招標又是同一家廠商得標,全台灣只有一家廠商嗎?這樣的政府採購法制沒問題嗎?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去年12月17日的一則新聞:2014年警政署採購的防彈背心使用期限到期(近5萬件),因此在去年招標採購47,892件防彈背心。然而新採購的防彈背心,送驗時被發現不符合美國司法協會3A級抗彈標準。
全國的員警將近7萬人,少了快5萬件防彈背心後,等於是拿自身的生命在拼博,我們需要員警來除暴安良、維護社會治安,結果竟然讓第一線的員警,置身於如此危險的環境之中。
出包後,去年11月28日,機關就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通知廠商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光研公司也在今年2月12日,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入拒絕往來廠商。
然而,在去年12月底重新招標的防彈背心採購案,又是光研公司得標。
從採購出狀況到列入拒絕往來廠商期間,有一段空窗期。這讓像是光研公司這類出狀況的不良廠商,還能繼續得標。
事實上,相關制度的問題,早在去年就被提出討論。108年4月30日,立法院院會通過了這個附帶決議:「有鑑於政府採購法對發生重大瑕疵之廠商與機關未能有即時性的法律規範,在公共工程委員會尚未釐清相關究責之前,衍生一段時間的空窗期,讓不良廠商能持續大量標得公共工程標案,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儘速研議解決此類情況,針對機關與廠商在空窗期時間,能給予相對的約束與規範」
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去年9月時,也函知各機關在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時,建議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評審項目。
不過,要根本解決問題,仍有待研擬更有效的防堵機制。至少對明顯重大違約的不良廠商,不應該讓他們有機會因空窗期而得標。
→ 請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相關防堵機制,甚至修法方案,以免流弊。
各位以為上面說的是最扯的狀況嗎?更扯的是,在列入拒絕往來廠商之後,光研公司在今年3月6日又標到一批內政部移民署的防彈背心標案。
這是因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雖然規定被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然而同條第2項卻規定:「機關因特殊需要,而有向前項廠商採購之必要,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移民署的上級機關就是內政部。我接下來會另外請內政部說明,移民署到底因為什麼特殊需要,而有向違約情節重大、在拒絕往來期間廠商採購之必要。
→ 內政部出來打球。
註:質詢內政部部分,本來應該在內政委員會處理。不過考量到這個個案涉及到整體採購法制,因此我選擇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進行質詢時一併提出。雖然少了張力畫面,但我相信這樣更可以從源頭解決問題。
決標後解約 在 YouTuber板 - Dcard 的推薦與評價
... 大意就是說,這些都跟我無關,你們要臭的臭不到我,原因是這些價格都是廠商決 ... 個面向證明館長雙標,例如:當年被館長批有加藥的蝦農現在是館長海鮮供應商、說. ... <看更多>
決標後解約 在 [請益] 決標後廠商對單價調整不服-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前輩,小弟我最近遇到一些問題不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事情是這樣的,小弟辦一件採購案,是以總價決標,然決標金額雖然沒有低於底價80%,
但廠商也殺的很低了。後來做單價調整是用預算價與得標價之比例去調整。廠商對於我們
單價調整後的某些項目價格低於市場價,要求我們調高。
1.請問我們真的可以因應他的要求調高嗎?
2.投標須知 八十四、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
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
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
廠商協議調整之。如果協議不成就解約嗎?
先謝謝各位前輩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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