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勞務派遣契約應明訂保障勞工]
不論是國立大學的清潔勞務,或是台博館的數位典藏計劃,都顯示有些政府機關勞務派遣制度,承包廠商幾乎是「過一手」而已,承包廠商拿「管理行政費」,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時兩手一攤說「那些雇員其實我也不認識,我只是負責申請薪水」;以此次台博館為例,積欠的一個月薪資,拖延了一年,還得勞工自己打官司。
昨日質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信這個問題也不是個案而已,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承諾會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研議修改政府勞務派遣契約範本,避免類似勞資糾紛,契約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並委託之政府機關應能代位求償,讓勞工獲得應有之酬勞。
另政府採購法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
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
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
定。
接下來我們會清查到底101條第14款是否真的有廠商因此被提報不良廠商過。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在 阿r傑學長:融合式採購#採購知識及程序健檢【附設查價服務】 的推薦與評價
提供一些想法供參考: 1. 採購案件分為最低標和最有利標。 ... 最低價者得標」。 2-2. ... 契約,選出來的廠商還是可能依照規劃最低標準走。 ... 決標方式,不應該為說明與交代而 ... ... <看更多>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在 採購小講堂5 底價訂定合規範篇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政府採購法第52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