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全球防疫而全球減碳,地球變漂亮了
但是愛護地球環境只有這樣是不夠的,畢竟這個減碳也只是意外的收穫,平常避免污染地球的措施一樣不能省,才能留給下一代良好的環境。
⠀⠀⠀⠀⠀⠀⠀⠀⠀⠀⠀⠀
近年路面崩塌、天坑現世的情形時有所聞,去(108)年新北市 就有發生這種情況,新北市水利局調查後認為,可能是因為電鍍廢水腐蝕排水管線造成地面下陷等情況,故就該區域的電鍍工廠進行稽查。
⠀⠀⠀⠀⠀⠀⠀⠀⠀⠀⠀⠀
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新北地檢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水利局、保七總隊在昨(11)日即查獲 #新北市 #電鍍工廠,有繞流排放電鍍廢水及排放廢水中有害物質超標的情形,雖然該區域電鍍工廠有規劃廢水處理措施,但是部分業者為節省成本,時常排放未處理的廢水至雨水溝及下水道。
先前沒被抓到的原因則是,因為業者會透過監視器來躲避查緝,人真的很差!這樣違法排放廢水是會影響當地民眾健康的,難怪大家都不喜歡住在工廠附近!
⠀⠀⠀⠀⠀⠀⠀⠀⠀⠀⠀⠀
💁🏻♀️其實台灣在防止污染地球上有許多規定,但在稽查方面不夠積極,因此許多業者會有僥倖的心態,再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可能不是一時半刻就顯現出來,就會有像天坑這樣的事發生!
只能說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大家要盡量當個好人阿,能不違法就不違法吧~
希望環保署也多多來查高雄,高雄的路上有奪多洞你們知道嗎!!!
⠀⠀⠀⠀⠀⠀⠀⠀⠀⠀⠀⠀
📖法規看一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前項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前二項繞流排放、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
#水污染防治法 #環保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FB🔎#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IG🔎@hugowulaw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在 廖子齊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知道板上的鄉親有沒有注意到上週六臉書社團 #新竹大小事 的「濕地綠奶茶」事件?
由於正值中秋黃金週,影片貼出當下,我正在行程中,幸好我的議題助理機警地在十分鐘內立刻通知了環保局(為第一起通報),當時也有不少市民朋友tag我,我也在行程空檔進一步和環保局聯繫,在貼文一小時後,趁行程空檔去現場查看。
排水口的水顏色淡綠,沒有刺鼻異味,也沒看到大量生物死亡。
恰巧遇到一對挖公呆結束、正要返家的朋友,由於他們待的地點是在排水口下游十多公尺處,詢問他們這段期間有沒有發現什麼異狀?他們表示沒有發現,還給我看他們滿載而歸的水桶。遞上名片、告知他們排水顏色異常的狀況後,我便繼續趕往下一個行程。
當天下午三點,環保局告知兩點左右稽查人員也在現場,檢測水質數據都在正常範圍,向上探查後發現污染源是一位在漆圍欄的大哥,現場有顏色吻合的油漆桶及傾倒油漆至路側溝的痕跡。當場告知事主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依同法第52條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在和環保局通完電話後,覺得事件真相大致底定,就繼續跑中秋行程了(跑場除了能和鄉親熟識,還能順便接陳情唷~)
今天上班也就週末接到的陳情和各局處聯絡,熊熊想起自己忘記交代綠奶茶事件,才發現原貼文不見了…
睡前猶豫了一下,決定還是來交代一下事件始末,感謝信賴我的市民朋友,繼續一起守護環境吧💪
————
相關新聞:
一桶洗漆水「濕地秒變綠奶茶」油漆工嘆:薪水倒貼還不夠罰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90907/1530777.htm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在 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關於在3月12日灰寮溝變色的事件,超過2週以來,我們幾乎不斷向環保局催促、確認檢驗結果。過程中,環保局也向我們表示,因為檢驗項目較多等因素,所以必須要花費比較久的時間。
「而我們終於接到環保局的回覆了。」
但我們得知環保局回覆以及檢驗結果後,其實第一時間令人感到相當氣憤與傻眼的。
針對灰寮溝之水圳遭陳情有藍色廢水部分,依環保局的函覆,檢驗項目共5項,分別是水溫、PH值、導電度、懸浮固體濃度、化學需氧量濃度等5項。
環保局的回覆表示,依該檢驗結果判斷,水圳水質應不致有高污染性,其比對標準為「現行事業放流水標準」。
--
其實,大概就在2、3年前,竹南國小的師生就曾經透過一步一腳印地走過灰寮溝,完成紀錄片-「灰寮溝」的美麗與哀愁。
「灰寮溝是一條人工所建造的灌溉溝渠,是清朝乾隆時期開墾竹南、頭份的先民們合力建造完成的。基於農業灌溉的需求,先民們開鑿河道,從中港溪引水,提供當時竹南和頭份的農業用水。當水圳開鑿完成後,將它命名為『隆恩圳』,這個名字是蘊含著『乾隆加恩』的意義於其中。」
*
「當『隆恩圳』的水流至竹南鎮新南里與大厝里時,這段河道被人們稱為『灰寮溝』」
*
「我們認為要培養學生具有關懷和認識家鄉事務的知識與情感,在學區內的溝渠-『灰寮溝』-是一個適切的著眼點。」
這是竹南國小的師生,在灰寮溝田野調查的報告中,所留下的幾段文字。可見灰寮溝是相當具有典故與歷史意義,孕育我們家鄉的母親。
#灌排不分離的盲點?
竹南國小的師生們,在親自走訪後,也對於灰寮溝的灌排合一或灌排兩用,提出沉痛的呼籲。而這段期間,我們也親自走訪、查看灰寮溝。在此,對於其他的問題點即使先不提出,光是灌排合一的部分,就讓人覺得非常痛心,尤其透過自己的雙腳走過後,更令人感到震驚。這樣一個匯流工業及家庭廢水後,也作為民生或農業的用水?而灰寮溪在比較上游的地方,在都市計畫的規劃中,也是先流經規劃中工業區,最後匯流至規劃中農業區。
#檢驗標準的盲點?
或許有人會說,只要工業或家庭所排放的廢水合乎標準,也沒什麼大不了?
那我們也許就來談談檢驗的「標準」。目前這種排放的廢水,也就是放流水,基本上適用《水污染防治法》;灌溉水是採「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如以灌溉水的標準為例,期檢驗項目至少包含有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電導度(EC)、懸浮固體物(SS)、溶氧量(DO)、氯化物﹙Cl-﹚、硫酸鹽﹙SO4-2﹚、總氮量﹙T-N﹚、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鈷﹙Co﹚、銅﹙Cu﹚、鉛﹙Pb﹚、鋰﹙Li﹚、錳﹙Mn﹚、汞﹙Hg﹚、鉬﹙Mo﹚ 、鎳﹙Ni﹚、硒﹙Se﹚、釩﹙V﹚、鋅﹙Zn﹚ 、鈉吸著率﹙SAR﹚、殘餘碳酸鈉﹙RSC﹚、鋁﹙Al﹚、砷﹙As﹚、鈹﹙Be﹚ 、硼﹙B﹚、鎘﹙Cd﹚、鉻﹙總﹚﹙Cr﹚、鐵(Fe),相較於本次環保局回覆中所示的檢驗項目,多出許多,標準也較一般水污法授權制定的放流水標準更嚴格。
但是當灌排合一之下,放流水適用了較寬鬆的放流水標準,卻仍排入或匯集至灌排水圳中?
事實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2項已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也就是說,縣市的主管機關仍得視轄區內的特殊情況,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以宜蘭為例,也有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的自治條例存在。
除此之外,另有NGO團體指出,其實「灌溉用水水質標準」,可能仍有多項重金屬或其他毒物不在檢驗標準內,更何況放流水標準仍比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更加寬鬆。
以竹南地區,近來已多有民眾陳情事件、工業區的規劃、舊有的灌排仍會匯流的問題。我們沉痛的呼籲,環保局應該要痛定思痛,實際盤點現實的情況,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而非每次的檢驗總是合乎標準,無疾而終,最終,失去的只是人民的信心。
- - - - -
聯合:小學生田野調查 看見灰寮溝美麗哀愁
https://video.udn.com/news/403252
自由宜蘭報導:維護灌溉水質 放流水標準將加嚴
https://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87999
環境資訊中心:上善若水又如何
https://e-info.org.tw/node/45397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在 社區水污染防治宣導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第一次當社區總幹事/主委就上手! 社區污水處理要注意什麼?操作維護紀錄怎麼寫?許可文件不見了?! 社區已經接到公共污水下水道後,該怎麼處理? ... <看更多>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在 #水污染防治法 - Explore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explore #水污染防治法at Facebook. ... 縣環保局在壯圍鄉林國楨養豬場查獲偷排放廢水,除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裁罰業者36萬元罰鍰外,並命其停工. ... 第36條第1項:.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