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流排放金母湯! 抓到口袋破一坑!!】
為維護水體品質及遏止不肖業者廢水未處理而偷排,
依規定最高可裁處2000萬元,並得令其停工或停業!!
業者切勿抱投機心態以身試法,
從事損人不利己之偷排行為,
嚴重影響企業形象外,將得不償失。
除業者須自重外,民眾也有機會為我們的環境盡份心力,
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
最高可獲實收罰鍰60%之檢舉獎金 ,
不僅能改善環境,還有獎金可以拿喔,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
一起別讓不肖業者逍遙法外,
共同創造美好永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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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陳情網路受理系統
https://ww3.epa.gov.tw/public/index.aspx
☎全國及各縣市環保單位報案專線
https://ww3.epa.gov.tw/public/Tel_lis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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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8之1及46之1條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條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科管局舉辦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修訂說明宣導會💧
🎗️環保署考量近年實務管理、實際污染及訴願撤銷案例,以 「鼓勵合法,簡化許可;杜絕非法,強化審查」、「強化風險管理」、「促進循環經濟,強化水措管理」、「整合疏漏與溢流避免爭議」、「增列足使水污染之禁止行為」及「簡化預申報,鼓勵合法」等6大修法策略,於106年進行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計有已發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6/12/27)」、「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措計畫與許可申請,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106/12/29)」、「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106/12/27)」、「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106/12/29)」、「水污法事業分類及定義(106/12/27)」、「放流水標準(106/12/25)」,及尚未修正發布之草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等8項法規修正之法制作業。📚☑️
🎗️本局為讓園區事業瞭解前揭修訂規定並及早因應,特邀請環保署水保處陳龍珠科長於107年3月30日講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修訂說明宣導會」,陳科長強調當天簡報內容及圖表相當實用,並說明尚未修正發布之草案應以日後發布內容為依據外,業者可將之留存,日後參考用,相關簡報檔已刊登於本局網頁中「園區環保資訊網」之最新消息(https://saturn.sipa.gov.tw/SPAEPI/index.do),可逕行下載。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院環保署發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屏東縣政府環保局呼籲業者注意
環保署於106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明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及第30條所定水污染管制區禁止行為規定,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定義,強化裁處依據。
環保署表示,現行實務管理及訴願案例,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及第30條所定水污染管制區禁止行為規定,第1項第2款所稱之「其他污染物」,認定及裁處方式,屢有爭議,致查獲之違反事實,無法判定是否為污染物,爰辦理本次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本法第28條第1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其輸送或貯存之類型,包括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廢(污)水之設備及輸送或貯存原物料、產品等之設備。
二、明確本法第28條疏漏之定義,不論因破損、破裂、操作不當、堵塞、電力供應不足、故障、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等事由,造成之疏漏行為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三、明確本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其他污染物之定義,包含事業運作過程所需原物料,及製程產出之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下腳料、廢棄物;油品、藥(品)劑、農藥、化學肥料、調味劑、清潔劑;淤泥;廚餘、動物屍體、排泄物;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環保局魯臺營局長強調,署方此次修正,藉由明確輸送或貯存設備、疏漏及其他污染物定義,將使第一線稽查人員辛苦查獲結果,可以有效裁處不肖業者,避免訴願案例屢有爭議,遏止不法情事發生,以減輕環境水體污染負荷。
魯局長再次重申執法決心,也再次要求業者,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對於惡意違規行為,絕對予以重罰,也呼籲民眾若發現不肖業者有污染環境行為,主動提供相關事證予公害陳情專線(0800-066666或7351928)檢舉,共同打擊污染犯罪,維護本縣的生活環境。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在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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