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逃妻!我可以請法院強制我老婆履行同居義務嗎】
「陳律師啊~我老婆上個月跟我吵架以後就離家出走跑回娘家,阿我聽說夫妻不是應該有同居義務,那他這樣我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要他履行同居義務嗎?」
一般來說,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被告卻不願意履行判決內容的時候,原告都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請法院「強迫」被告履行,譬如查封被告的財產等等。
如果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同居義務,另外一方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但即使法院判決另外一方「應該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如果對方堅持不履行,還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這就要回來看看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怎麼規定
「I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II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履行同居義務,是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也不能處以怠金的。
不過如果夫妻一方提出了履行同居義務的訴訟,法院也判決了,另外一方還是不願意按照判決內容履行同居義務,就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以據此提出離婚訴訟喔。
民法128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民法128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客電台:法律也有忍術無限放婚假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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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禮拜聊的第一則新聞是:
一位銀行員為了爽放 32 天婚假,在 37 天內,連續與同一人結了 4 次婚,又離了 3 次婚。但是銀行後來只核准第一次結婚的 8 天婚假,這名行員認為銀行還欠他 24 天的婚假,於是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
結果銀行被認定違反《勞基法》開罰 2 萬元,銀行而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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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怎麼規定?
《勞基法》第 43 條規定勞工可以請婚假,《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說,勞工如果結婚要給他放 8 天婚假,期間薪水照給。
➤ 真的可以爽放婚假了嗎?
理論上,這名銀行員結 4 次婚,好像就可以爽放 32 天婚假。一直結婚一直爽,一直婚假一直爽。
真的是這樣嗎?
然而,民法規定,行使權利的時候不能以違反公共利或損害他人為目的,否則就是「權利濫用」。此外,也要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勞動局在接獲銀行員檢舉時,應該要審查他有沒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如果有的話,可以減輕或減免對雇主的處罰。
因此,訴願委員會認為,北市勞動局在開罰時沒有考慮到銀行員有沒有惡意濫用婚假的情形,沒有釐清銀行拒絕婚假這件事到底合不合法,因此撤銷勞動局對銀行的裁罰,並且在 60 天內重新調查、作出一個新的處分。
所以,想要放無限婚假,可能還是沒有那麼簡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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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人的驕傲:如何認定職災上下班的「通勤路徑」?
✓ 為了婚假結了又離、結了又離,違反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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