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在行政法考試中,所占比分最高,也是最易命題的所在,幫大家整理行政處分常考的命題重點如下:
1、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程序法第92條)、一般處分的概念(人的、物的一般處分)、䆁字156號以及䆁字742、774號有關都市市計晝變更及通盤檢討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此部分今年特別重要!)
2、行政處分V.S觀念通知,行政機關對人民檢舉之答覆法律性質?
3、行政處分的類型:
(1)、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2)、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暫時性行政處分
(3)、多階段行政處分,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務員考績丙等的決定,究以何機關為被告?
4、行政處分的附款(有關附款的意義、修正負擔即部分許可、附款類型、合法要件,人民不服附款之救濟、切結書的法律性質?)
5、行政處分之存續力、構成要件效力
6、行政處分瑕疵
(1)、判斷基準時(行政處分作成時說、行政判決時說)
(2)、無效的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行政處分之爭訟(行政訴訟法第6條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3)、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保護V.S違法負擔處分撤銷之情況決定(訴願法第83、84條,行政訴訟法第198、199條)
(4)、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違法授益處分撤銷的「除斥期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採「確實知曉時」起算2年內撤銷行政處分。
7、合法授益處分廢止的法定原因(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8、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
(1)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概念(行政程序法127條)、返還範圍(準用民法181至183條之規定)、返還請求之方式得否直接作成行政處分?抑或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機關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規定以書面確認返還範圍,且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係指行政爭訟未確定前),為保護受益人在行政爭訟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因此增訂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
(2)至於行政機關核定的行政處分,並無違法錯誤,而是機關人員核發作業錯誤,乃行政機關之「行政上事實行為」所造成的公法上不當得利,並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7條規定的構成要件,行政機關必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不當得利的受領人請求返還。
9、行政程序的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法第128、129),其重開之要件、不服之救濟。有修法要注意!
10、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至134條),有關起算點(因行政程序法未規定類推適用民法第128條之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採「合理期待時」起算5年內向義務人請求返還公法上金錢給付。
(1)注意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有關「權力失效」之適用
(2)注意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109年第4號裁定
以上主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必然可以掌握命題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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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9 在 聲請本票裁定必須注意只有發生民法129條「請求」的「暫時性 ... 的推薦與評價
聲請本票裁定必須注意只有發生民法129條「請求」的「暫時性延長時效」之效力,並非「起訴」的「重新起算時效」之中斷時效效力,所以必須接著在6個月內聲起強制執行, ... ... <看更多>
民法129 在 [考題] 民法消滅時效-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關於消滅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
參考條文
民法第128條
民法第137條
甲於79年6月2日向乙借款100萬,借期為一年,甲一直未清償借款
乙亦未加以催討,直到80年2月3日,乙才正式向甲請求償還借款。
試問: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應至何時消滅時效完?
答:
甲乙間的消費借貸債權,原本應至94年6月2日消滅時效完成
惟在80年2月3日,乙突然向甲"請求"返還借款,依民法129條規定
消滅時效因而中斷。中斷之後,依同法第137條規定,
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所以應自80年2月3日重行起算
我個人的想法是,不是有借期一年嗎?
實際應該消滅時效的起始,因是80年6月2日,在往後推15年,就是95年6月2日
答案應該是往後延期一年吧? ,不過也有考慮到期間未到期其他的法律行為..
甲乙既有清償期之約定,必須等到權利人不行使之後,時效才可以開始起算
是不是題目一開始就有一點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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