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然有小三?!雙重國籍人沒在台灣登記結婚告的成嗎?】
A男與B女皆有雙重國籍(台灣籍、C國籍),兩人在C國登記結婚後,決定回到台灣定居,沒多久竟發現A男出軌有了小三,B女傷心之餘,決定對A男與小三提出侵害配偶權告訴,卻想到自己與A男並未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這樣還告的成嗎?
🎸A男與B女以其關係最切國籍台灣的法律為本國法
A男與B女都擁有雙重國籍,在兩個國籍衝突時,要依據哪一國的法律呢?涉外民事適用法第2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依第2條的立法理由,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宜參酌當事人之主觀意願(例如最後取得之國籍是否為當事人真心嚮往)及各種客觀因素(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
本案A男B女在C國結婚後,沒有繼續留在C國,而是選擇回到台灣創業,並有意在台灣永久居住,可以認定與台灣有深切聯繫,所以以台灣法為本國法。
🎸A男B女的婚姻依C國法合法、有效成立
兩人的婚姻是否成立,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的本國法,也就是台灣法規定,但結婚方式依舉行地法也有效。C國的婚姻以登記,並舉行結婚儀式為有效,A男與B女在C國登記,並舉行婚禮,適用C國法律,合法有效成立婚姻關係,B女為A男之配偶無誤。(涉外婚姻的效力參照102年度民商上字第5號)
夫妻必須互負忠誠義務為婚姻的效力,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7條,依夫妻共同的本國法,無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共同的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A男與B女的共同本國法為台灣法。
🎸B女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請求精神慰撫金
夫妻互守誠實,是為確保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故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侵權行為。(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參照)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侵權行為所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之法律,A男與小三侵害配偶權的地方是在台灣,本件侵權行為事件之準據法是台灣法。
A男與小三破壞B女圓滿的婚姻生活,並侵害B女的配偶權及其身為A男配偶的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使B女身心飽受打擊與痛苦,所以B女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A男賠償精神慰撫金。
雙重國籍人即使是在外國結婚,如果外遇也是可能侵害配偶權。結婚後,雙方就必須對對方互付忠誠義務,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為只要換個國家外遇就沒事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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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5條第3項 在 唐子涵兒科醫師的吃貨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們的世界球后。可愛的小戴竟然也被霸凌⁉️
早上看到真的超生氣的‼️
但一整天都很忙,現在才有空po文~
根據國內資料統計,
大學生涉入網路霸凌的比例為85.6%,
曾經有網路霸凌受害經驗的比例為74.6%,其中以被他人盜用帳號及密碼最多,高達59.2%,
而網路霸凌加害的經驗中,以男性多於女性。
批評的網友po了一番自以為的言論,還tag小戴
也不知道這位網友的羽毛球🏸️打的如何?
有資格批判我們世界球后?
也許有人會說,不會打球就不能批評嗎?可以啊~就是旁邊的人看起來有點可笑而已🤷🏻♀️
如果自己不是很專精,那請問有什麼資格批評呢?有像我們球后一樣幾乎全年無休的體能訓練,世界各地的征戰過嗎?
躲在鍵盤後面說的輕鬆⋯
而且還tag球后, 請問。你誰?
也許有人會安慰小戴,沒關係啦,不要理那種只會嘴的路人,當然~小戴經歷過各種大大小小的賽事,抗壓性一定不低,事後一定會安慰自己,不要理這種沒有建設性的語言⋯
再打起精神來專注在自己的比賽跟好好休息~
但 人心是肉做的 沒有人看到攻擊自己的言語會開心,那些尖銳的話語就像刀子一樣
割了你的肉,會流血🩸、會復原、會結疤如果多砍幾刀🔪,一樣傷痕累累⋯
四次奧運金牌得主西蒙·拜爾斯(Simone Biles)因為身心問題,這次東奧女子體操團體決賽中途退出⋯
世界排名第二、今年退出法網賽的日本網球名將──大坂直美,也是長期受到憂鬱症所苦⋯
拿下奧運史上最多金牌的傳奇泳將「飛魚」菲爾普斯(Michael Phelps),也在退役後多次公開談論他的憂鬱症與焦慮病史,甚至表示在他最顛峰的時期,內心其實非常痛苦,曾動過自殺的念頭⋯
這些優秀的運動員接受了長期的高強度訓練,承受了全國的期待,非他們所願的暴露在鎂光燈下,而鍵盤後的酸民說話卻輕鬆又不用負責任⋯
「什麼?竟然只有銀牌⋯好廢⋯」
「他是不是老了?狀態不好?」
「搞什麼鬼,一直失誤?」⋯⋯
這些話在全力以赴、熱愛運動的選手裡聽到做何感想?
我今天想了很久,到底可以如何幫忙減少網路霸凌?
網路霸凌好像是人性的展現,當生活越不如意,越容易將情緒發洩在貶低別人身上⋯
但對自己有自信、溫暖、正向的人,總是可以看到別人身上的優點、包容不完美,而這樣的人在社會上總是受歡迎的~
🔴家長可以做到:
🔹言教不如身教,在孩子面前不輕易批判別人,不口出惡言,教導孩子禮儀與尊重。
🔹如果孩子在現實社會中批判他人,如:小明好肥又好醜、小美好臭我不想跟他玩⋯等
➡️可以即時開導他,讓他學會注意到朋友的優點,學習包容跟接納朋友的不完美。
🔹高中生以前,建議將電腦擺設在家中的公共場所,如:客廳或書房,家長適時的關心孩子瀏覽的網站及交友情況。
🔹隨時注意孩子的身心狀態,是否遭到校園霸凌、網路霸凌,精神、食慾、是否害怕上學、情緒變得易怒焦躁。
🟠老師可以做到:
🔹希望從中小學就開始納入「網路禮儀」的課程,讓孩子了解到文字背後都是活生生有血有肉的人,必須維持基本的禮貌。
🔹網路霸凌預防教育介入,正確面對網路霸凌的心態,培養正面思考。
🟡媒體記者可以做到:
🔹避免加油添醋、無中生有、洩露當事者隱私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民眾可以做到:
🔹減少酸言酸語,po出負面言論前建議三思而後行。
🔹避免成為霸凌者的幫兇,不任意轉寄或張貼可能傷害他人的訊息。
🔹勇於向網站經營人檢舉網路霸凌行為。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希望可以設立防止網路霸凌法律條文:
🔹美國設立反網路霸凌條款(教育相關法案、電子法)與AB86法案,針對網路霸凌者,進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美元以下之罰金懲處;
🔹法國亦針對網路霸凌設置專法,並對涉入網路霸凌者祭出兩年有期徒刑即三萬歐元的罰金;
🔹台灣目前網路霸凌常見的法律規範: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害他人名譽權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真心希望可以跟大家一起減少網路霸凌,也許發負面言論前多思考三秒鐘,可以多救回幾條人命⋯
#反對網路霸凌
#戴資穎戴資穎我們愛妳😘😘😘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在 家庭法律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難道只有刑事責任嗎?父母可以怎麼做?】
最近某藝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新聞,身為吃瓜群眾的汪編除了吃瓜之外,也發揮法律人的敏銳度在思考一個問題
「在臺灣,若行為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行為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上責任及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外,民事上父母能否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
答案是可以的
依照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裡所指的「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親權,即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權利及義務;「非財產上之損害」指的就是精神慰撫金。
不過可不是有性行為發生就一定可以請求,還有其他要件哦!我們簡單以年齡來區分:
1️⃣ 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此時的未成年人還不具有性自主權,因此不論是否合意,父母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2️⃣ 與16歲至20歲(112年後民法之成年年齡為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則僅限於強制性交,父母才能依同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
不過汪編還是要說,再多的金錢補償,都無法彌補父母的傷心與小孩以後的懊悔,建議父母們還是要主動與小孩子進行性教育,以預防代替賠償!
(新聞連結在置頂哦)
#未成年人性行為 #民法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此風不可長!
大法官釋字第791號於5月29日下午4點出爐,由大法官作出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違憲!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的山洞。
參與解釋的黃昭元大法官語出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規定,是該劃下句點了。」不得不說,大法官真的好棒棒啊!
但,不少人聽到除罪化後,開始哭天搶地,以為除罪後大家都要出來通姦了,還懲罰不到那些該死小三小王 … 冷靜好嗎? 先別哭得太早。 你可能不知道,通姦除罪化之後,用《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規定「侵害配偶權」,未來反而更好吉了呢!
段落摘要:
00:00 鏡週刊爆料網紅約炮事件
00:53 歷史性的一刻:通姦終於除罪啦!
02:00 既790後,緊接著791,大法官好棒棒!
02:50 年度金句:「監獄關得住人,但還是關不住心」
03:18 通姦 vs 相姦
04:37 通姦早已實質除罪?
05:19 告訴乃論罪:要吉就要一起吉
06:20 我要告死那個小三!
07:02 通姦要成罪難如登天呢~
08:13 通姦一開始只懲罰已婚女性?
08:40 「無夫姦」、「浸豬籠」
10:17 廢了通姦更好吉?民法萬歲!
11:30 廢了通姦更好賺?民法萬歲!
12:02 通姦除罪慶祝行情?
12:33 給保守團體的鼓勵:同性婚姻合法後,不見的爸爸媽媽現在還給你啦
12:56 剩大麻了啦 …
13:30 大麻籽油潤滑液(這跟好姐妹潤男聊啦~)
14:38 除罪化讓 Zoe 最悲痛的是 … 不能跟徵信社衝通姦了啦!
再強調一次:民法超好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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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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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之音 Ghost Island Media 出品
嘖嘖集資:https://www.zeczec.com/projects/ghostislandme?r=99798cd2c6
#大麻煩不煩 #podcast #通姦除罪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 湯瑪仕 Thomas Lee
剪接混音 - 湯瑪仕 Thomas Lee
聽眾信箱:web@ghostisland.media
MB01ACZJTKUYJOQ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在 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實務見解,分享!】 7月29日,憲法法庭 ... 的推薦與評價
惟本席以為,由前開19 年之民法第194 條及89 年之民法第195 條第3 項規定,僅可推知,在「 #自然人與自然人相互間之身分關係」,立法者確實一再明示,除該二條文所定之 ... ... <看更多>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在 20210527法律資料分析成果發表:民法195III慰撫金實證研究 的推薦與評價
法律資料分析課程(授課教師:台大法律系黃詩淳教授,Prof. Siehchuen Huang)學期報告: 民法第195條第3項 慰撫金之實證研究作者:謝天懷(Hsieh ... ... <看更多>
民法第195條第3項 在 [課業] 關於民法第195條跟連帶的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1.關於民法第195條,說明人格權受所侵害的慰撫金,不能讓與跟繼承
但是195第三項寫說「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及
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的問題是,關於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項,是否算是第195條第二項中關於慰撫金不得讓
與跟繼承的例外呢?
2.另外連帶負賠償責任,老師在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舉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決定告ABC其中一個。但是因為是連帶賠償責任,三個人都應負擔賠償責任,,而賠償
金額假如是9萬,則由三個人共同負擔。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是否正確?
另外「代理」老師的書上說,「在代理關係中,代理人不負擔任何義務,自亦無庸得其同
意或承認」根據這段,委任他人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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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8.19.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3414998.A.5A4.html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09/2016 17:57:57
※ 編輯: zaidiuz (39.8.19.83), 09/09/2016 18: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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