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只有刑事責任嗎?父母可以怎麼做?】
最近某藝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新聞,身為吃瓜群眾的汪編除了吃瓜之外,也發揮法律人的敏銳度在思考一個問題
「在臺灣,若行為人與未成年人性行為,行為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上責任及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外,民事上父母能否向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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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依照我國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這裡所指的「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是指親權,即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權利及義務;「非財產上之損害」指的就是精神慰撫金。
不過可不是有性行為發生就一定可以請求,還有其他要件哦!我們簡單以年齡來區分:
1️⃣ 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人性交,此時的未成年人還不具有性自主權,因此不論是否合意,父母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2️⃣ 與16歲至20歲(112年後民法之成年年齡為18歲)之未成年人性交,則僅限於強制性交,父母才能依同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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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汪編還是要說,再多的金錢補償,都無法彌補父母的傷心與小孩以後的懊悔,建議父母們還是要主動與小孩子進行性教育,以預防代替賠償!
(新聞連結在置頂哦)
#未成年人性行為 #民法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養了好久的寵物被車撞後往生了,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小美來信詢問「我在遛狗時,我家寵物被闖紅燈的阿呆撞到,送治療後仍傷重不治,請問我可以向阿呆請求精神慰撫金嗎?」
阿呆闖紅燈的而撞到小美的寵物,確實通常會因有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情行,阿呆對小美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這部分疑問並不大,然而是不是甚麼樣的侵權行為都可以向侵權行為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呢?
接下來讓告狀俠用Q&A帶著各位了解下去吧!
Q: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必須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請求。
精神慰撫金在法律上稱非財產上的損害,又非財產上的損害須以法有明文為限,方得請求,如著作人格權遭受侵害於著作權法第85條明文規定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亦得請求之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皆是法律上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
Q:寵物在法律上的定位是甚麼呢?
按我國民法關於人及物之規定以及實務上之見解,我國民法多數採取權利主體、權利客體二元論,而能夠成為權利主體的僅有「自然人」及法律上擬制具有法人格之「法人」兩者,一般而言,民法上的「物」指的是「動產」及「不動產」(也就是權利客體;它是受權利主體(自然人、法人)支配的對象。)。
而在目前多數實務見解下認為寵物屬於民法上之「物」,簡單說縱使是人所飼養的寵物受傷、死亡,在法律上跟鞋子衣服受損或毀壞般無異,都是屬於「物」的問題。
Q:那這樣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是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嗎?
A:寵物之法律定位為「物」為目前多數見解已如前述,而此意即他人對寵物之侵害,只會被視為是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而按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規定只有當「人」的「人格權」或「身分法益 」被侵害時,被害人才能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果被害人只是單純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原則上是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所以飼主於寵物受侵害死亡時,僅得請求價值利益,並無法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所以按目前多數見解來看,小美的寵物被阿呆撞死一事,小美僅有辦法向阿呆請求財產上的損害,並無法向阿呆請求寵物死亡之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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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某些民眾可能會覺得很奇怪,寵物怎麼會跟桌子衣服一樣?他們是活生生的生命耶!
確實在法律上把動物當作單純的物看待的觀點,與目前社會觀念有所不符,且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故有部分學者、實務見解認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定位為物之情形下,應認「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而在現今社會上飼養寵物之飼主與寵物間往往有著極大的親密關係,甚至陪伴其左右一生的並非子女,而是寵物。
也因此有少數法院見解認為,他人對動物之侵害,並非單純侵害物的概念,而是侵害一獨立生命體,而寵物與飼主間具有一定的親密關係,故如他人對寵物之侵害,亦屬於侵害飼主人格權之情況,如情節重大,飼主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最後提醒大家,近期國內疫情不穩定,各位愛寵人士如果要帶著寵物溜搭,切勿忘記戴上口罩,並勤洗手做好防疫措施喔!
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配偶外遇而選擇裁判離婚的你應該要知道的離婚與離因損害!!!
小花平時盡心盡力替夫君打理好家裡的點點滴滴,原本以為幸福美滿的日子,會陪著他到白頭,直到某日他發現了他的配偶外遇了,面對配偶的不忠,小花雖然痛苦不堪,但卻也做出想要離婚的決定!
但小花覺得自己如此苦心經營的婚姻就此破滅了,心裡很不甘心,於是跑來問告狀俠「我在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訴訟中,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
這時候我們就會討論到「離婚損害」與「離因損害」。
接下來就讓告狀俠來帶各位了解吧!
Q:甚麼是離因損害?甚麼是離婚損害??
A:二者的主要不同之處在於,主張離因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主張離婚損害所適用的法條(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離因損害:
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實際上離因損害其實就是侵權行為的態樣,只是由於該侵權行為同時也是離婚的原因,所以允許當事人於離婚訴訟時,一併處理該爭議。如:小花長期遭到配偶家暴,且家暴也同時為離婚的原因、或小花因為配偶外遇,而外遇同時也是離婚原因的情況時,則對方因侵害小花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法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小花精神上之痛苦,小花可向對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
是依據我國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也就是小花如果因為裁判離婚而受有損害,而小花的配偶有過失的情況下,小花就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向配偶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要注意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部分,必須是在小花的配偶有過失而小花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以請求。
Q:小花如果要請求離婚損害時,可以請求哪些損害?
A:前面已談到,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小花可以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如果小花要請求配偶賠償財產上損害時,就要舉證證明哪些具體財產上損害是因為判決離婚所造成的,然而實際上要舉出相關證據證明有哪些財產上損害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實務上多僅以非財產上之損害為請求。
Q:那聘金、宴客費可以透過離婚損害請求嗎?
A:實務上認為聘金乃屬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並非屬於因判決離婚所生之損害;訂婚、結婚之宴客費,亦非因判決離婚而產生之損害。
Q:這樣小花可以在同一裁判離緍訴中向配偶合併請求「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嗎?
A:可以!
我國實務見解認為「離因損害」係指構成離婚原因之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離婚損害」則係指因裁判離婚所受之損害,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
所以小花在訴請裁判離婚的訴訟中,是可以就離婚損害和離因損害合併請求配偶賠償的。
但要注意的是構成離因損害者,通常也會構成裁判離婚原因,若法院認為本案中二者均可以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時,因為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之原因事實與權利內涵存在密切之關聯性與相當之重疊性,為避免禁止重複評價原則等一切情況,故定離因損害之賠償數額時,法院會斟酌已定之離婚損害賠償數額後,來認定離因損害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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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195Ⅲ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195Ⅰ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