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開箱被退貨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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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沈澱了很久很久⋯
也終於處理完這件事了
該處理這個「證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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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聽故事就繼續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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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買家下單聖誕節糖霜餅乾/貨到付款,由於數量蠻多的,而且也已經過了聖誕節的日子,怕是來搗亂的,私訊詢問,確認對方購買意願
2021/1/27
出貨,到店後幾日,提醒對方取貨,「沒人回應」
2021/2/9
這天是大家要放年假的前一天,是的!要過年了!晚上領回包裹馬上去警局報警(後來因為年假,只能過完年才能送件處理)在此之前已經花很多時間在網上查很多後續處理的資料,由於這種案件也是近年線上購物興起才開始有,警察們也是對這種案件很模糊,一開始也是拒絕我,叫我去消基會投訴,我堅定,就是要來報案,因為我的商品是食物,一旦退回來,我就無法販售,就是觸犯「毀棄損壞」
花了很長時間做筆錄、提供證據,最後警察對我說「為了2700元報案,不划算呀」蛤!2700元難道很少嗎?不是錢嗎?我知道警察的意思是,後續跑法院會更麻煩
但就是生氣,蝦皮提供買家方便的服務,但卻沒有保障賣家的權益,遇到只能自己認栽或處理,說實在的在買家評價留下1星說未取,這功能能給我補償什麼呢?我的商品是從零到有製作出來,不是批貨來的,是辛苦錢、是工錢、是我花時間做出來的,就要讓它這麼算了?
因此若是訂購者想跟我買,自己蝦皮評價不漂亮的話,很抱歉,我不會賣你,若是加上問話不理貌,我也不會回應你,蝦皮上,你我不認識,訂製品又提供取貨付款,已經是對大家很方便的服務,我能信任的就只有你的評價,評價不好的,請在FB或IG下單,完成匯款我才會製作,這是我對自己的保障,其實我也更希望大家不是透過蝦皮跟我下單,希望大家能給我這份信任,不想再遇到這種麻煩事了
後來法院通知6月開庭,因為疫情,延後幾次,很想結束這件事,卻只能等待,9月終於開庭處理完了,買家是未成年,說是「下單時有錢,要領貨時沒錢了,沒法領….」對於這個說詞,我就不多說什麼了,聽完我心情更複雜,我能有同理心,誰人不犯錯、誰家沒小孩,但我是受害者,我也不想多說什麼,面對對方的道歉,我只能點頭回應,說不出沒關係原諒你,畢竟我心情差了半年,間接也影響我創作,最後判決監護人帶回管教,後續也賠償我2700元,這天的法院,人超級多…..我閉關這麼久,都沒去這麼多人的場所,法院倒是讓我沒法選擇
我覺得責任心很重要,言出必行,今天我答應你就一定會做到,若真的萬不得已一定會跟對方聯絡處理,而且我也不會隨意更改內容,今天答應你,明天發現我失算了,若損失不多,我會自己吞下,因為這是我的錯,我要承擔
我蠻玻璃心的,過年期間心情都很低落,胃口更差,每收到一次法院通知單,心情就很差,開庭完後,以為心情會好些,但我還是差了很多天,只能跟自己說,別再去想那件破事,多想想喜歡我的人、喜歡看我作品的人、想想讓自己能開心的事
「毀棄損壞判決」的推薦目錄:
毀棄損壞判決 在 千錯萬錯,柯神不會有錯!爹親娘親,不如小英主席親!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黨證! #是黨證!#不只是黨證而且還是民進黨高官
『高院認為6人確實於警政署大門(含其上警徽)、圍牆及鐵拒馬上潑灑紅漆或書寫文字,
但並未使上開物品本體、外形受損壞,
亦未使該等物品用以屏蔽、管制之效用喪失,
難認有毀棄、損壞之情;
另外物品雖因遭潑灑紅漆及書寫文字而影響美觀及整潔性,
然油漆可以去漬油等有機溶劑清洗去除,且不會損及附著之物品本體,對該等物品美觀及整潔性影響甚微,
況美觀或整潔性並非警政署之大門、圍牆、鐵拒馬之特定效用或目的,
故認被告等人所為亦未使該等物品「致令不堪用」,未合致毀損罪之構成要件。
此外,高院也不認為這些字句有侮辱公署之嫌,故判決無罪,全案確定。』
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603/1997878.htm
#吳濬彥
#黨證無敵
毀棄損壞判決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昨天看到朋友轉貼dcard這篇貼文
大意就是有人的老爸交了一個新女友
結果新女友搬進家裡以後開始擺出後母臉
對他頤指氣使 有天還把他總價值十一萬的衣服全丟了
女兒氣到說要報警
詢問網友這應該要告什麼
結果下面一堆出餿主意的說要告強制罪 要告竊盜
但竊盜其實有一個要件就是要有把東西「據為所有的意圖」
準後母只是把東西拿去丟了並沒有據為己有 所以並不符合竊盜的構成要件
至於有人說後母把衣服丟掉是為了不讓女兒穿他喜歡的衣服
所以構成強制
但是強制罪必須要有強暴脅迫的行為
而且還有部份實務見解認為實行強制行為的時候被強制人必須在場
所以看起來也是不符合
告這兩條很可能最後都是不起訴
那難道就沒事了嗎
當然不是
還有一條「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不只是把別人東西弄壞導致不能使用會成立毀損
如果把別人的東西隨意丟棄導致他人也無法使用該物品
同樣也構成毀損
提供一個把別人的選舉看板拆下來拿去丟掉,成立毀損罪的判決
「按刑法第354條毀損一般物品罪中所謂的「毀棄」指造成客體根本上之存在遭毀滅或丟棄行為;所謂的「損壞」係指未滅絕客體本身,卻改變物之外觀形貌而致其效用滅失或減低之行為;另所謂的「致令不堪用」則係指「毀棄」、「損壞」以外,未變更物質之形體,但已使其本來之效用喪失者而言。查被告楊淑靜、楊賜仲將楊舒萍競選看板自前開電線桿拆除後,旋將之丟棄於南天宮廟之垃圾堆內,而達到毀棄之程度,是核被告楊淑靜、楊賜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9號刑事判決參照。」
所以建議這個網友可以去告準後母毀損
雖然毀損罰得很輕啦
不過網友也透過這點讓爸爸知道這女人絕對不是可以娶回家的款式
不得不稱讚一下爸爸沒有被愛沖昏頭 還很有概念的說要帶女兒去找律師
真的很明智哪~
毀棄損壞判決 在 [問題] 毀損罪判決問題 - Mo PTT 鄉公所 的推薦與評價
因與惡鄰有些糾紛,被告毀損罪判決書下來,但判決結果是要罰5000元罰金,這個我不了解,為何是要罰到5000元而不是最高到500元? 依據刑法第354條(毀損 ... ... <看更多>
毀棄損壞判決 在 律師談吉他- 【買家棄單、棄標,構成毀損罪?】...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利用你曾網購的資訊,傳簡訊告訴你貨物已到,並且恐嚇你盡速取貨,否則惡意棄單將提告「毀損」。 才沒有那麼容易! 毀損罪的成立條件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 ... ... <看更多>
毀棄損壞判決 在 [請益] (刑法)鎖車事件以毀損罪涵攝-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各位先進大家好,
昨天有一則新聞,內容是一名基於對車主停車位置不滿,想給他一個教訓,
遂私自以大鎖將車鎖住,使車主無法駕駛機車。到地檢署後,檢察官以強制罪不起訴,
大致上的理由是「強制罪是對人,不是對物」
「上鎖時,車主並不在現場,故車主並無被強暴、脅迫做出無義務的事可言」
其實查了一下裁判書,的確之前曾經就有案件以這種解釋方式判決強制罪無罪。
不過,卻有判決是A搶走B的手機,妨害B使用手機的權力,最後判決A以強制罪判刑。
理由則是雖非直接對人進行行動限制,但以對物之強奪,間接限制他人之行動,
亦符合強制罪中,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仔細想一下,只因行為相對人不在場,就認定並未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權利行使,
是不是有點過度鑽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讀了?
車主回來想要騎車時,發現車子被大鎖限制其行駛功能,難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權利嗎?
再,既然檢察官認為此案中被告行為是針對「物」,是否能以普通毀損罪下去涵攝呢?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決解釋為:
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
毀棄、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
致令不堪用則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也就是說就算該物本身之完整性依舊,但其行駛功能被大鎖給損害了,
若是想恢復其功能性,車主勢必要花費金錢與時間雇請鎖匠前來開鎖,
抑或是自行以破壞剪、鏈鋸等工具破壞大鎖。
但不管如何,恢復該物功能性的這段時間,該物的行駛功能顯然被剝奪,
縱使得恢復為如初,車主也需要花費相當時間及金錢。
(這也符合目前判決中常見之毀損罪判決參考因素)
請問以毀損罪對該案進行涵攝,會有甚麼關鍵性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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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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