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宇律師事務所 函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306號10樓-1
承辦人:黃盈瑄
聯絡電話:04-22621628
傳真:04-2320882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7月22日
發文字號:109年鼎字第020070602號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
主旨:為本所當事人貝帝國際有限公司公開函達如下列説明事項,本所當事人貝帝國際有限公司與公司內部人士已著手針對妨害公司商譽以及個人名譽之同行、網友提出刑事告訴,建請諸位同行、網友自重,切莫再憑空捏造事實毀損貝帝國際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內部人士之商譽與名譽,否則貝帝國際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內部人士將持續依法究責,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本函係受貝帝國際有限公司委任辦理。
二、茲據貝帝國際有限公司稱:
(一) 本公司於日前知悉有同行、網友,似因商業競爭與個人主觀好惡而捏造事實抨擊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企圖藉此貶損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內部人士之商譽與名譽;尤有甚者,於近期內更有同行製作不實影片,於該影片中訛稱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有『奧步』、『不尊重客人』之舉動,以及指稱本公司有『賣得很貴』、『不道德又不負責任』、『誤導客戶』等情事,欲藉此營造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沒有商業道德之印象,企圖中傷、妨害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之商譽以及名譽。
(二) 然本公司鄭重聲明,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並無任何上揭同行、網友所指摘之情事。按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該些同行、網友上揭行為,無論是捏造事實製作影片者,或是不知真實事實為何即分享、傳述、散佈影片與評論者,均已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除此之外,該些同行、網友所指摘之對象均可聯結至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內部人士,縱未具體指名道姓,亦無從藉此脫免刑責,而本公司業已蒐集相關事證並鎖定特定同行、網友,更已委請律師著手提告追究該些人等之刑事責任。除上述刑事責任之外,該些同行、網友之誹謗等妨害名譽行為,已致生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若干金額之損害,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亦將對該些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三) 綜上所述,本公司特委請貴律師事務所代為函告該些同行與網友,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無論是針對製作影片者、分享散佈影片者、甚或是不知真實事實即妄加評論指摘者,均已蒐集相關事證,並已委請律師提告追究該些人等之刑事及民事責任,倘該些同行、網友不願有刑事前科,建請該些妨害本公司與公司相關人士商譽與名譽之同行及網友,於律師函佈達之三日內與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聯繫道歉並商談和解事宜,而未於期限內向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道歉和解者,甚或持續散佈、指摘、傳述足以毀損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商譽以及名譽者,本公司與本公司內部人士將持續依法究責,並會委請律師代向地檢署請求從重量刑,絕不寬待,以維商譽與名譽,並希冀透過此實際行動,杜絕網路罷凌之歪風,建請諸位同行、網友自重。
三、茲檢核當事人前開委託內容,爰代為函告如上,惠請台端依函旨辦理,以維台端權益,並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主持律師 蘇文俊
律師 丁威中
律師 黃鈴育
律師 王韻筌
律師 羅婉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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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筆】離職前收到的禮物
離職前夕,收到一位員警來訊,問我這個禮拜的上班時間,2位員警找到休假的空檔,匆匆來訪。其中一位員警才剛下班,制服還來不及換。
這兩位員警,一位是主管A,一位是一線三的基層B。兩位都只有通過電話,A則是在通話後透過臉書聯繫到我,也只有緣慳一面。
B默默拿出這枝筆,說要給我當作紀念。
--------
故事要從1年7個月前,我剛調來新北,在茫茫績效浮濫移送海浮浮沉沉第2個月,看到一宗讓我感到「意外」的卷宗。
那是一件砸車的毀損案件,案由看似輕微到不能再輕微,但是卷宗卻「難得紮實」,所謂的難得紮實,是指卷內有保全完整的沿線監視器畫面,並製作路線圖,以及點出被告抗辯矛盾之處的相關間接證據,全卷超過100頁。(不要跟我說「不是本來就應該這樣嗎」,在新北「向來如此」的「慣例」常常是只有1-2份筆錄就移送,檢察官收到案件後打電話去問:「監視器呢?」答:「覆蓋了,沒有了!」這類大量的「證據滅失」全系列)
從卷宗的整體脈絡來看,都是一位派出所員警的苦工。
看得出做這個卷耗費不少時間,在身為「績效戰區」的新北,凸顯難能可貴。
由於卷內還有一些情況證據需要釐清,所以我打電話到該派出所詢問,派出所的承辦人就是B。B詳細說明調查過程,以及現場狀況,並依照我的指示補了更完整的現場圖。
B告訴我,當初從所有證據來看,該案就是被告所為,但是被告卻以各種很奇怪的辯解抗辯,因為「不相信正義不能伸張」,所以將沿線所有監視器全部都調來分析,做成一張一張的分析圖。「我不也不管自己還有多少案件、績效能不能達標,我就是要把這件案件的證據查清楚。」
這個觀念讓我感到非常振奮,這不就是我一直希望在實務上實現的理想嗎?「透過合法程序鍥而不捨的努力,來發現實體正義。」而B嘗試調查所有客觀證據的方法(包含被告抗辯的證據),正是在第一線實現了我的理想。
我認為應該要好好獎勵他。
我問B:「派出所的所長或副所長有在所內嗎?」
B一開始有點慌張,我表示他這件案件保全證據很完整,我要跟他的主管講。
當時所內的主管A接電話:「我這輩子第一次聽說檢察官打來派出所誇獎基層員警蒐證很好的。」
「檢察官打來派出所像地震一樣。」
「我可以留下檢察官的名字嗎?」
--------
那個案件後來發展如何?
被告在偵查中仍然否認車是他砸的,但對於現場證據的答辯卻說詞閃爍反覆。一方面說想要「調解」,另一方面又否認犯罪。
B的努力以及被告的態度,讓我決定為了一件「毀損案件」,燃燒偵查魂,拚了!
我又花了一些時間重新分析監視器畫面,並發函將現場遺留的一些物品與生物跡證送鑑定。
由於案發後下大雨,沒有踩到生物跡證,這點讓我有些失望;但是監視器畫面格放比對後,發現遺留在查車現場的物品確實是被告帶去的,且將沿線所有監視器分析後,只有被告一個人於案發時在場。
除此之外,傳喚相關證人、勘驗手機通話紀錄,釐清被告於案發前曾經打電話叫囂,補足犯罪動機。
第2次傳喚被告到庭時,由於賠償金額談不攏,被告又不斷辯解與客觀證據不符合的說詞,因此我決定起訴。
沒想到一起訴後,被告就突然改變態度,承認並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雖然這件案件「大費周章」換來的結果是「不受理判決」,但是,也證明B一開始的方向沒有錯誤,而且,也為告訴人找到了真正的行為人。
--------
我沒有見過B,至於A,則是某次經過解送人犯通道時,他當時解送人犯到署,認出我,主動與我打招呼。
其實以我過去在澎檢的習慣,如果遇到承辦人特別認真的案件,會在偵結後發函給該司法警察單位,列出表現良好的具體理由,提供該單位作為考評員警表現的參考。通常該單位收到這種函文,都會給予獎勵。
但這件案件由於偵查程序拖得比較久,加上該案偵結時恰好是我忙著處理手上的專案的時候,忙著忙著就忘記了。
今天第一次見到B本人,他默默塞給我這枝筆。
他說不是什麼貴重的禮物,但是我卻覺得很有重量,這是一位年輕員警對於我所堅持的理想的信任。
他告訴我,這件案件「我查得太久了」,「所以 #上面的人對我辦這件案件的時間有點意見 」,「當時也是被罵」,他笑中帶著苦澀的說。「我非常謝謝檢察官當時的那通電話,讓我確信我是對的。」
我很抱歉地跟他說:「我當初有想說偵結後要發函建請你們分局嘉獎你,但是我案件太多太忙就忘了。」
A、B忙不迭告訴我:「不用發函,我們在乎的也不是一支兩支嘉獎」,「重點是,檢察官特別打電話到派出所誇獎我們,這就夠了。」「從此以後,我調查案件更加重視保全證據。」
我沒有想過我的一通電話,對他們而言,更勝過一支嘉獎。
我也沒想過這一通電話,可以讓一位單純想要辦好案件卻因為績效與結案速度而被上級指責的員警,堅定的相信理想。
#還記得這身制服的初衷嗎?
縱然對於體制失望透頂,但請永遠相信法律、相信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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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件砸車的毀損案件,案由看似輕微到不能再輕微,但是卷宗卻「難得紮實」,所謂的難得紮實,是指卷內有保全完整的沿線監視器畫面,並製作路線圖,以及點出被告抗辯矛盾之處的相關間接證據,全卷超過100頁。(不要跟我說「不是本來就應該這樣嗎」,在新北「向來如此」的「慣例」常常是只有1-2份筆錄就移送,檢察官收到案件後打電話去問:「監視器呢?」答:「覆蓋了,沒有了!」這類大量的「證據滅失」全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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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出做這個卷耗費不少時間,在身為「績效戰區」的新北,凸顯難能可貴。
由於卷內還有一些情況證據需要釐清,所以我打電話到該派出所詢問,派出所的承辦人就是B。B詳細說明調查過程,以及現場狀況,並依照我的指示補了更完整的現場圖。
B告訴我,當初從所有證據來看,該案就是被告所為,但是被告卻以各種很奇怪的辯解抗辯,因為「不相信正義不能伸張」,所以將沿線所有監視器全部都調來分析,做成一張一張的分析圖。「我不也不管自己還有多少案件、績效能不能達標,我就是要把這件案件的證據查清楚。」
這個觀念讓我感到非常振奮,這不就是我一直希望在實務上實現的理想嗎?「透過合法程序鍥而不捨的努力,來發現實體正義。」而B嘗試調查所有客觀證據的方法(包含被告抗辯的證據),正是在第一線實現了我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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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一開始有點慌張,我表示他這件案件保全證據很完整,我要跟他的主管講。
當時所內的主管A接電話:「我這輩子第一次聽說檢察官打來派出所誇獎基層員警蒐證很好的。」
「檢察官打來派出所像地震一樣。」
「我可以留下檢察官的名字嗎?」
--------
那個案件後來發展如何?
被告在偵查中仍然否認車是他砸的,但對於現場證據的答辯卻說詞閃爍反覆。一方面說想要「調解」,另一方面又否認犯罪。
B的努力以及被告的態度,讓我決定為了一件「毀損案件」,燃燒偵查魂,拚了!
我又花了一些時間重新分析監視器畫面,並發函將現場遺留的一些物品與生物跡證送鑑定。
由於案發後下大雨,沒有踩到生物跡證,這點讓我有些失望;但是監視器畫面格放比對後,發現遺留在查車現場的物品確實是被告帶去的,且將沿線所有監視器分析後,只有被告一個人於案發時在場。
除此之外,傳喚相關證人、勘驗手機通話紀錄,釐清被告於案發前曾經打電話叫囂,補足犯罪動機。
第2次傳喚被告到庭時,由於賠償金額談不攏,被告又不斷辯解與客觀證據不符合的說詞,因此我決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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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件案件「大費周章」換來的結果是「不受理判決」,但是,也證明B一開始的方向沒有錯誤,而且,也為告訴人找到了真正的行為人。
--------
我沒有見過B,至於A,則是某次經過解送人犯通道時,他當時解送人犯到署,認出我,主動與我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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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件案件由於偵查程序拖得比較久,加上該案偵結時恰好是我忙著處理手上的專案的時候,忙著忙著就忘記了。
今天第一次見到B本人,他默默塞給我這枝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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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忙不迭告訴我:「不用發函,我們在乎的也不是一支兩支嘉獎」,「重點是,檢察官特別打電話到派出所誇獎我們,這就夠了。」「從此以後,我調查案件更加重視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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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阿提絲~
車損部位:左前側門鈑金、大燈殼、前保險桿、測距器
除夕當天,(朋友家與加害者就住正對面)
我在朋友家坐客,突然外面在大吼大叫,我與朋友不以為意
之後隨即傳來玻璃破碎的聲音(因為已經噴濺到家門口),
之後朋友先出去查看對方說到:這是你們的車嗎(指的方向是他自己的車),
之後我從門縫探頭出去看,他在問一次這是你們的車嗎?
(這次已經走得比較靠近我的車才指)
我說:『對,我的車』,他隨即再砸兩支玻璃酒瓶,
之後開始叫囂,說那個位子從以前都是他的,土地也是他開怪手整理的,
(但不是他的地)因為我朋友是去年才買新房搬去那裡,
而且平常都住台北,那間常常是空房,只有過年過節才會回去那,
案發當時我朋友也跟他說『不知道那個空地只有他能停』,
之後並叫我們隨即移車,並作勢逼近手拿酒瓶(疑似要打人),
我移開我的車後,持續在現場叫囂,派出所就在案發附近,(近到絕對聽到他在吼叫)
架住對方持續逼近的情形,
並拍照車損的部分,而且請我到派出所說我可以求償民事刑事的權利,
警察表示他們到場沒有現行犯的情形沒辦法備案,所以警察沒有跟他留任何資料,
也沒留三聯單。(這我有點感到奇怪)
過年後,等車廠都開了去估價車,
有和朋友去找他私下和解談車損賠償,結果賠償金額談不攏,
對方表示『最高賠7000再高就沒有』,
並表示『我以前吃藥被關十幾年,欠銀行300多萬,政府銀行都拿他沒轍,
你能拿我怎樣?』
我現在想申請調解委員會,警察卻不知道對方姓名電話住址,
因為也沒有三聯單(讓我感覺有點消極),
因為我不住那裡附近,朋友也都不在那,
之後打去找里長,想問里長知不知道他的資訊,
里長說是他是藥頭班的以前都在拔藥,家裡設一個宮,
常常有一群朋友在他家喝酒,也不太知道他。
現在我不知道該如何對他求償,
案發到現在,讓我感覺法律幫助不了我(包含警察),
因為很多人跟我說這小案件,警察懶得寫一大堆表格,
甚至有人跟我說警察也會吃案,
讓我覺得很無助。
跪求大大有什麼建議都跟我說一下,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34.2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614575334.A.941.html
是用砸車的方式(更何況還不是他的土地),所以綠燈前面不走就可以撞他嗎?!
而且當初買房建商說旁邊空地都可以停車,就是不知道才停那個空地(無車格)的啊。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3:30:24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3:34:48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3:37:57
因為警察跟我解釋,刑事是針對他個人的行為做處分,罰的款項是繳國庫,
民事才有可能求償車損的部分。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3:49:24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3:51:10
一定要某個壓力或關係出現><
問東答西,越聽越覺得怪。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4:24:53
也沒做任何紀錄,對方到今天也沒去過警局做任何備查相關資料,這是正常的嗎?!
但他給我的感覺就是:『沒錢拉,命一條』,
所以才會發文問該怎麼處理命一條的求償。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4:33:29
跟警察對話,也感覺警察想息事寧人,叫我私下和解就好。唉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4:46:15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4:54:12
我以為訴訟資料會由政府保管,就算拿到訴訟資料對方的個資也應該打碼起來,
傳喚等都由政府執行,怎麼會在訴訟過程洩漏個資...不理解。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5:07:35
我朋友說草還都他割的勒,附近居民有位子也會停那
(有和附近鄰居聊過,鄰居還表示好險不是我朋友,朋友來也會停那)
而且我覺得不是在於停那停這,而是『低階的處理方式』。
就如我前面所講的,綠燈該走不走我可以撞他嗎?
那是不是在告的過程也不該洩漏比較合理呢?!
訴訟不就是針對事情在處理,
因此洩漏對方個資引發其他後續問題,
我是不知道這個有沒有法律規範,
如果是如此知道了我家住址,不就等於國家洩漏我的個資嗎?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5:35:19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5:38:09
因為就算給我對方的個資,我還是不知道對方是誰,
就算就算要給對方個資,真的有需要到地址嗎?我覺得法律邏輯有點怪。
再者我如果要取得某人個資,假藉提告再撤告,不就取得個資了嗎取得方式還合法。
有其他不會洩漏個資的訴訟嗎?
我不懂法律,我是就現有資訊做理解,再麻煩指教,
間接也會影響我做決定。
只是讓我在意家人的居住地只會給吸毒者知道....我會再慎重考慮,感謝。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7:00:01
※ 編輯: chenshengyua (118.169.134.236 臺灣), 03/01/2021 18: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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