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新聞看到外送平台業者改裝機車側燈遭開罰新台幣900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致影響行車安全」究竟是屬於
「具體危險犯」(需具體判斷客觀上是否有發生侵害結果可能性之行為)
或是
「抽性危險犯」(立法者認為該行為本身就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所以無須判斷行為是否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直接禁止)
仍然有爭議,所以大家還是要多多注意,不要去改側燈以免遭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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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是具體危險犯的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8號判決:「惟前揭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致影響行車安全』,係相當於刑法上關於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方式,即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危險之事實存在為必要,雖不必達於已發生實害之程度,但亦非僅以有足以生損害之虞之抽象危險為已足,其程度係介於已發生實害結果及抽象危險之間。然本件被告就原告於上揭時地騎乘上開加裝紅色前位置燈之系爭機車,已發生『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乙節,僅以上開舉發機關所拍攝照片本2幀為證,而並未有舉發機關於本件攔查時,對原告於系爭機車所裝設之前位置燈之亮度為測量之資料,亦未有舉發機關就系爭車輛於實際行進間加裝前位置燈在行進車道開燈投射時,是否有炫光、刺眼、反射等情形,而對對向車道之車輛駕駛或一般用路人產生影響之任何事證;被告就原告裝設紅色前位置燈之行為有無『致影響行車安全』乙節,未有其他任何舉證,本院自難認原告上開改裝前位置燈之行為,已發生『致影響行車安全』之具體危險,難認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之要件。」
<認為不是具體危險犯的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13號判決:「至於原告援引本院101年度交聲字第576號、100年度交聲字第1528號交通異議裁定,主張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致影響行車安全』,係屬『具體危險犯』之規定方式,即以客觀上已有發生具體危險之事實存在為處罰要件一節,因上開本院各該交通異議裁定,為各別承審法官在個案中所表示之見解,且該交通異議裁定亦非判例,本院自不受上開見解之拘束,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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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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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 在 哈遠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少民眾的機車排氣管外蓋破損,掉了也不管,但最近就有機車族收到「排氣管損壞不予修復」的罰單!原來機車排氣管外的防燙蓋,儘管不影響行車,但可以保護行人不被高溫的排氣管燙傷,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可處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如果導致他人受傷,還有可能會因為過失傷害罪被起訴。
服務業導入機器人已成現今趨勢,賣場推出無人結帳機採全自助式操作,疏導尖峰時段的排隊人潮;就連手搖飲也看準自動化設備,使用機器人手臂製作飲料,強調的訴求並不是快速及節省人力,而是讓飲品能確保一定品質,未來吃速食可能也有機器人幫你送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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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 在 阿爸去哪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在台灣的的中低價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絕大多數零件都是從大陸來的,畢竟那邊市場蓬勃
在台灣有很多組裝廠和使用台灣製造的鋰電池
在電池安全上可以放心,有許多產品險跟測試認證
另外鋰電池老闆說壽命約三到五年
有提供兩年保固,電池一顆14000
電池不便宜哦,跟一般摩托車三年保養費用應該差不多吧
這幾年小型電動車越來越普及了
不只是外籍勞工朋友會去買來騎乘,很多台灣人也有了新選擇
既不用電動機車的高額購車費用,也不用駕照、不用稅金
不過還是要戴好安全帽並遵守交通規則
在台灣也有很多人抱怨常遇騎這種車的人成為馬路三寶
我是覺得不論交通工具的種類,總是會有不守規矩的人
開開心心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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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型:JY-166S 電動自行車
馬達功率:800W
爬坡度:約18%
續航力:約30~35KM(載重與坡度皆有差異)
剎車:前後鼓煞
最高時速:依照法規,電動自行車最高速限為25km/h
輪胎尺寸:3.00-10
車重:40公斤(不含電池)
電池:有量科技鋰電池 52V13Ah 通過CNS檢驗 工研院STOBA防爆專利 防水等級IP-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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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
池在六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其他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包含以人力為主
、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行駛於指
定路段之慢車。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駛道
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其他慢車登記、發給證照、規格、指定行駛路段、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
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
責令改正。
第 72-1 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
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
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
、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
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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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七嘴八舌第1頁) ... 今天再監理服務APP查怎麼有出現1條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但罰鍰是0元),而且最近應該沒有被攔檢之類的.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