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的分居,不同的判決結果-實務如何認定婚姻破綻事由?🔷
知名范冰冰的台籍經紀人,主張婚後未與妻子同居、夫妻之情蕩然無存等理由,向法院訴請離婚,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近日判准雙方離婚,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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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對許姓夫婦,則於16年前結婚,先生在教會擔任小組長並輔導女教友,因太太發現先生與女教友過從甚密,向教會反應阻止並他擔任輔導員,牧師請先生把重心擺在婚姻,但許男不以為然,後來與太太分居,並以受虐導致憂鬱症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審結後引用聖經「哥林多前書」,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駁回先生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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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兩則新聞,相信大家應該覺得很奇怪,兩對夫妻間同樣存有分居的事實,怎麼一件法官判准雙方離婚,另一件則是駁回離婚請求呢?難道是小小臺灣,適用的法律還有不同嗎?還是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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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須有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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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目前法律規定,裁判離婚的法定事由可大致分成兩大類:
1️⃣#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列舉的10款離婚事由(較常適用的有第2款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和第3款的 #不堪同居之虐待,例如家暴的情形);
2️⃣#民法第1052條第2項 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若雙方婚姻沒有法定的離婚事由存在,法院就會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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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別說明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必需要雙方的婚姻 #已生破綻,以客觀第三人的角度來看,一般人也不會想要繼續維持這個婚姻,且請求離婚之一方,對於造成離婚的原因 #可歸責性較低或歸責程度和對方相同(依照 #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庭決議,若雙方可歸責程度相同,則雙方皆可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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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紀人夫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雙方婚姻已有破綻事由(據新聞描述,先生雖因工作長期滯留外地生活,而與妻子分居兩地,然而多年來兩造生活甚少交集,夫妻感情維繫困難,分居期間也未見雙方積極維繫婚姻及感情),且破綻的原因,難以完全歸責於夫妻一方,而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規定,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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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教會夫婦的訴請離婚案,法官則認為雙方婚姻雖有破綻(雙方因許男輔導女教友之舉動,而心生嫌隙,且導致雙方分居),但因許男的可歸責程度較大(新聞中提及法官認為許男與教會女性互動應避免瓜田李下,陪同女教友散心、聚餐,本來就極易引人誤會,太太有所抱怨也是正常反應,不應苛責),而且夫妻意見不合在所難免,應要互相容忍、理性溝通,最後還應景的引用了聖經的記載,駁回許男的離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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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判離婚的案件中,破綻事由五花八門,甚至有因為先生熱衷跑馬拉松,忽略假日家庭生活,遭太太請求判決離婚而獲准的案例。
因此重點在於能否成功說服法官,這個破綻事由是因為他方而導致,或是由雙方都應該負起一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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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這週之所以挑中了經紀人離婚案跟大家做介紹,其實還有一個原因是經紀人在訴請離婚的過程中,請求法院在判決書中避免以口出惡言方式記載訴訟進行過程中的雙方主張。因此,這個離婚判決大概是筆者目前看過篇幅最少的離婚判決(請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1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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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不論法院的判決寫作,通常有其固定的格式,而採用簡易方式的記載,會不會產生不符合既有規定的疑慮,但筆者個人認為,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這是一個非常鼓勵的作法,也非常佩服承審法官,有打破既有框架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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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家是一個講情的地方,能以更圓融的方式解決家事紛爭,畫下圓滿的句點,才是當事人最希望看到的結局。
新聞連結
https://bit.ly/2Coddxu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023004698-260402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216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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