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0年九月23日
。恊調地點:屏東地方法院
。對方請律師
。對方:訴求者有丟小狗案件
,要求小孩監護權(不譲訴求者監護)
。對方(男方)堅持要離異,監護權男方
。如果雙方不讃成,由法官裁定判決。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如果對方拒絕離婚的話,因為我國民法就離婚還是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必須要一方有一些不當的行為或過失,他方才可以准予離婚。若單純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日期:110年九月二日
地址:屏東市
訴求:主持正義?
說明:訴求者和對方是網路認識丶認識二個月,就結婚,目前有一位二歲多小男孩,由於雙方對於事物的看法不同,所以要離婚,但訴求者只有二個條件如下:
。共同監護權
。監護權女方丶因為對方是軍人
,目前已經在走法院程序,恊調會九月23曰下午三點,服務處會陪伴。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在 張庭律師《法律庭看聽》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簡單介紹一下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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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的結束,大脈絡下分成兩個方式。
一種是 #兩願離婚,也就是一般說的協議離婚;
另一種就是 #判決離婚,雙方沒辦法就離婚達成共識時,就會採取判決離婚,請法院用判決讓婚姻關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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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要件,是規定在我國 #民法第1052條。
這條第一項列有十款 #絕對離婚事由,只要對方有這十款情形之一,就可以請求法院判跟對方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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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婚姻走不下去的實際情形有百百種,不可能全部都列上去,要是條文沒寫到的就不能離,就稍微太嚴苛了。
所以,同條的第二項貼心地定有概括條款,也會被稱作 #相對離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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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前面十款情形以外,有其他 #夫妻間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而且 #請求離婚的一方對於這個情事的可責程度並沒有比較高 (可責程度比較低、或至少兩個人程度相當),還是可以請求法院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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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務攻防上,想離婚的一方,重點除了說服法院雙方間的問題是「#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以外,還要說服法院造成這個結果,#自己並不是可責程度比較高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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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為什麼要這樣規定?這樣規定合不合理?因為我不喜歡一次塞太多東西,下次再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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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通姦罪違憲」不影響配偶權,最華麗的復仇是把自己活得越來越好!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此事引起社會大眾廣泛討論,甚至有人認為會讓外遇文化越來越嚴重,受到傷害的配偶可能會因此更加弱勢,因為法律不站在元配這邊,恐讓元配求償無門,少了刑法資源(法律用語:以刑逼民),婚姻破裂後可以要到的補償也將更少。
真的會這樣嗎?其實不是。
上周五以前(20200529),受到外遇傷害的元配可以採取民刑事雙軌並進的方法吐一口氣,但由於實務上刑事通姦罪不容易成立,必須證明外遇者與小三或小王有「性器官接合」(所以口交、肛交、指交、同性交往…都不算),而民事庭法官通常會參酌刑事程序認定結果,如果刑事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民事庭可以求償的損害賠償金額大多會因此減少。
👉 所以,元配得到的是,小三或小王不一定會去吃牢飯(因為不一定有「性器官接合」證據,有可能會不起訴或判無罪),而留給自己一個破碎的婚姻,與少於預期的賠償金額。
而以後,受外遇傷害的元配,依舊可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通姦行為(法定離婚事由),訴請離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並由於「配偶權」被侵害,向法院請求連帶損害賠償。因為沒有刑事庭的參考結果,民事庭法官對於外遇證據的考量可能愈來愈多元,包含:有通姦行為、與第三人逾越社交禮儀範疇,如: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互相傳送鹹濕訊息…等,都有可能被認定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賠償金額可能高於釋憲結果公布前。
👉 所以,元配雖然無法送小三或小王去吃牢飯(實務上很難成罪),但至少可以有較高機會拿到相對符合預期的賠償金額,讓自己在傷痛後沉澱復原,無後顧之憂地重新開始下一段人生。
處理過不少怨偶間糾紛,衞航認為:逝者已矣,強求的果子只餘酸澀,最華麗的復仇,其實是把自己活得越來越好!分享給各位朋友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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