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號事件 除了顯示台鐵亟待改革之外,更凸顯政府採購和外包營造工程的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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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被告李義祥,除了本次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借牌轉包之外,過去更曾因其名下的「義程營造公司」取得政府標案後假造工作日誌,而遭一審判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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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不肖廠商,究竟為什麼能夠一再取得政府標案,讓人民的安全暴露在風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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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杜絕不肖廠商對政府公共工程的標案予取予求,時代力量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從三個面向來補足現行法制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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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振條款
違法的廠商若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導致禁止投標或作為決標、分包廠商的次數達三次以上者,#永久禁止該廠商參與任何政府採購,直接三振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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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防賄條款
不肖廠商為了取得政府標案,用招待官員、交付不正利益等方式行賄的消息時有所聞。為了杜絕這樣的現象,時代力量主張新增「防賄條款」,如果涉及賄賂的要求、期約、收受不正當利益而取得標案的話,將禁止廠商參與投標期間從目前的 #3年大幅提升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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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懲罰性賠償,5倍!
針對有造假、違約及行賄等違反採購公正行為的廠商,除了沒收原本的押標金之外,對情節重大者更可另外處以最高5倍押標金的懲罰性賠償,並且由負責人負連帶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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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認為,政府採購的弊病層出不窮,因此必須檢討法規的漏洞,並且 #從投標階段就開始嚴格把關,監督政府維持公共工程的品質,並避免賄賂得標等情況一再發生,也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升公共工程的整體安全性。
採購法情節重大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太魯閣號事件 除了顯示台鐵亟待改革之外,更凸顯政府採購和外包營造工程的漏洞百出。
事件被告李義祥,除了本次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借牌轉包之外,過去更曾因其名下的「義程營造公司」取得政府標案後假造工作日誌,而遭一審判刑有罪。
這樣的不肖廠商,究竟為什麼能夠一再取得政府標案,讓人民的安全暴露在風險之中?
為了能夠杜絕不肖廠商對政府公共工程的標案予取予求,時代力量提案修正《#政府採購法》,從三個面向來補足現行法制的漏洞。
一、#三振條款
違法的廠商若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導致禁止投標或作為決標、分包廠商的次數達三次以上者,#永久禁止該廠商參與任何政府採購,直接三振出局。
二、#防賄條款
不肖廠商為了取得政府標案,用招待官員、交付不正利益等方式行賄的消息時有所聞。為了杜絕這樣的現象,時代力量主張新增「防賄條款」,如果涉及賄賂的要求、期約、收受不正當利益而取得標案的話,將禁止廠商參與投標期間從目前的 #3年大幅提升為20年。
三、#懲罰性賠償,5倍!
針對有造假、違約及行賄等違反採購公正行為的廠商,除了沒收原本的押標金之外,對情節重大者更可另外處以最高5倍押標金的懲罰性賠償,並且由負責人負連帶給付責任。
時代力量認為,政府採購的弊病層出不窮,因此必須檢討法規的漏洞,並且 #從投標階段就開始嚴格把關,監督政府維持公共工程的品質,並避免賄賂得標等情況一再發生,也唯有如此,才可能提升公共工程的整體安全性。
採購法情節重大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之前要林佳龍下台負責的突然都沒有聲音了!#中華民國最美的風景
一「開黨內第一槍!高嘉瑜:下台才是負責態度 還要檢討事故原因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時代力量】、【民眾黨】#國共一家禽_看不出你跟共產黨有什麼不一樣系列
一「快訊/台鐵51死林佳龍爆「向總統府請辭」部長秘書回應了 | 政治 | 三立新聞網 SETN.COM」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60786214061448&id=584986081641475
【台鐵出軌爆黑幕6】李義祥其實是小咖 他說幕後老闆能直通花蓮縣長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10405soc007/
Patato Hsieh:花蓮王老婆不用閃了啦
廢到這種程度 建議您乾脆自己辭一辭
讓蔡碧仲再去代理你老公
幫妳清掃這些花蓮官員如何
周軒:花蓮縣政府發了三點聲明想要甩鍋,但其實破綻百出:
"第一、本次引起太魯閣408車次事故之臺灣鐵路管理局「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之得標承包廠商為「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實非「義祥工業社」或是「義程營造」,相關得標廠商有無轉包,或是非法行為,應由承辦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查核,或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會,非花蓮縣政府。"
早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題報告就說了,義程營造在104年間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了,如果花蓮縣政府有通報,義程營造不僅不能標政府工程,連當東新營造的分包商都不行,花蓮縣政府是在哈摟?
"第二、「義程營造」在履行花蓮縣政府採購案期間,有履約請款文件登載不實行為,經花蓮縣政府主動移送檢調並提起告訴,經法院審理才在110年2月19日判決有罪確定,一切依據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在訴訟中尚未有罪定讞之廠商亦須通報,或是不同家公司卻同一負責人有問題要通報,工程會應修法統一規定讓全國遵守。"
花蓮縣政府是不知道採購法101條怎麼寫?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抱歉,是"辦理採購的機關"發現廠商有這樣的情形就要通報了,還要工程會修法?是要修什麼法?
"第三、工程會吳澤成主委立院答詢時,以張冠李戴,魚目混珠之方式,將重大工安意外之責任甩鍋花蓮縣政府,實為模糊焦點,企圖規避工程會應負起之責任,特此聲明。"
別想閃,這一次的悲劇,你們應該是躲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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